卷下 △先养後教

类别:子部 作者:清·崔述 书名:考信录

    治国之事多端,要莫重於教养;然必先养然後能教,是以《虞书》命稷之文先於命契,故以农事为最急也。“民事”,即农事也。民莫众於农,故以农事为民事。引《七月》诗者,所以证其不可缓。“无恒产”云云者,所以明其不可缓之故。衣食不足,且将肆意妄行,陷於刑辟,况望其人伦明而小民亲乎!故孟子之告齐、梁,亦於树桑授田之後始继之以庠序之教也。故“民事不可缓”一句神气已直注於“人伦明於上”二句,养之即所以为教之地,非分教养为二事也。

    是故贤君必恭,俭──礼下,取於民有制。阳货曰:“为富不仁矣,为仁不富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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