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 经传祀通考 △《郑玄》以天神为其祖之所自出

类别:子部 作者:清·崔述 书名:考信录

    按:太微五帝之说本出《春秋纬》,谓黑帝为契所自出,苍帝为稷所自出。後汉最重谶纬,是以郑氏信之而以为祭天,以所自出为天之五帝,由是不得不以“其祖”为始祖耳。此说至为荒唐,而以为郊尤属乖谬。王肃、赵匡非之,是已。然以“其祖所自出”为“其始祖所自出”,则其误实始於此。夫郑以“所自出”者为天神,故以“其祖”为始祖。今王、赵既以“所自出”者为人,则是此祖之前尚有一代,岂得称此祖为始祖乎!此理甚明,不待言者。不知朱子何以从其说也?

    “郊祖宗,谓祭祀以配食也。此,谓祭吴天於圆丘也。”(郑康成《祭法注》)

    《郑玄》解之三说

    按:“圆丘”之文本於《周官》,即郊也。郑氏於《小记》、《大传》既以为郊矣,而此文又郊并举,故不得已而分郊与圆丘为二以曲全其说耳。此说之误显然易见,不待辨者。韦昭之解《国语》,与郑正同,疑即采之《郑注》。或东汉时旧有此说,亦未可知也。郑氏於,为说凡三,而以《王制》、《祭统》等篇为夏、殷之礼者不与焉。《祭法》之,圆丘也。《小记》、《大传》之,郊也。《春秋经传》、《论语》之,宗庙之也。大抵郑氏说经,其失在分。《戴记》诸篇本非一人所撰,所闻异辞,所传闻又异辞,是以彼此互异。郑氏不辨其是非,务曲为之说,使之并行不悖。此其失也。然於宗庙之仍以为祭後稷群庙,不以为祭喾也。然则郑氏之失在分,其得亦在分。分之,而误者自误,不因一误而并经传他记之文而尽误也。此犹郑氏失中之得也。

    一,自王肃始合《大传》、《祭法》及诸经传之为一,以为周人喾即其祖之所自出;赵匡从而演之;其後朱子《集注》及宋、元、明诸儒之说皆本於此。

    黄帝,是宗庙五年祭之名。故《小记》云:‘王者其祖之所自出,以其祖配之。’谓虞氏之祖出自黄帝,以祖颛顼配黄帝而祭,故云“以其祖配之。”(孔颖达《礼记疏》节录王肃《圣证论》)

    “《礼大传》及《丧服小记》云:‘礼,不王不;王者其祖之所自出,以其祖配之。’”则诸侯不得行礼明矣。盖帝王立始祖之庙,百世不迁:犹谓未尽其追远尊先之意,故又推尊始祖所自出之帝而追祀之於始祖之庙,就以始祖为配。此祭不兼群庙之主,为不敢亵狎故也。其年数,或每年,或数年,未可知也。《祭法》曰:“周人喾而郊稷,祖文王而宗武王。”稷为始祖,喾为始祖所自出之帝,故郊则以稷配天而则以稷配喾,无可疑也。(李廉述赵匡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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