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三 三代经界通考 △私田与公田

类别:子部 作者:清·崔述 书名:考信录

    孟子云:“五亩之宅:树之以桑。”注云:“二亩半在田,二亩半在邑。”《经界章注》又云:“周制,公田百亩中以二十亩为庐舍,一夫所耕公田实计十亩。”余按:孟子称文王之治岐“耕者九一”,於滕“请野九一而助”?若私田各百亩而公田仅十亩,是十一而取一,统谓之什一亦足矣,不得反减其数,别之为九一也。邑之大者千室,小者仅十室,举其中而计之,则田之远者去邑尚不及二里,其於耕获近矣,无须别授一宅。即欲为多桑计而树之两地,何如授五亩於邑而树之一地之为便乎!《诗》云:“中田有庐,疆埸有瓜。”盖耕耘之日恐风雨之不时,颖栗之秋虑寇盗之不禁,故於田中庐焉,为憩息守望计耳。故不称室而称“庐”,明不成乎室也。为时不久,需地无多,不必分邑宅之半也。由是言之,中田之庐不必减公田百亩之数,犹之种瓜之疆埸亦初不以减私田百亩之数也。大抵古人之制皆期於大体之不失,原未尝琐琐焉尺寸而计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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