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一 △为妻杖不杖之三说

类别:子部 作者:清·崔述 书名:考信录

    按:《传记》为妻杖不杖之说三。“大夫之子为妻。”《传》云:“父在则为妻不杖。”《经》言子而《传》无分适庶明文,不知《传》谓庶同邪?抑但子为然,蒙《经》文而省其词邪?《小记》云:“父在,庶子为妻以杖即位可也。”云“庶子为妻可”,则是惟子为妻乃不可也。云“庶子以杖即位可,则是子但以杖即位不可,非杖即不可也。”此说於义为长。不知与本传所传各异邪?抑彼所言者大夫而此所言者士邪?唯《杂记》云:“为妻,父母在,不杖,不稽颈。”不分颡庶,虽母在亦不杖,与他篇文大异。夫舅主妇之丧,故子不敢以杖即位,辟父也;庶妇之丧,舅所不主,母则原不主丧,不知其子何嫌何疑而不杖?故陈氏《杂记注》云:“此谓子妻死而父母俱存者。若父没母存,则子可以杖,但不稽颡耳。此并言之。读者不以词害意可也。”由是言之,《杂记》之言未可为正。是以《朱子�为长子:《经》,斩衰三年。《开元礼》、《家礼》并因之。明改齐衰期。

    【本传】“庶子不得为长子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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