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一 △《开元礼》报甥妇而不服舅妻之疏

类别:子部 作者:清·崔述 书名:考信录

    按《开元礼》,夫之舅为甥妇报缌,而甥为舅之妻无服,此议礼者之疏也。古者妻从夫服,皆降一等;夫党之为之服也亦然。唯伯叔母服乃与其夫同。窃意,其初本亦降夫一等,其後因有抚育之恩,而服乃与昆弟之子妇同,为不伦,遂加为期,而从祖母族母因而递加焉耳。其他无不降夫一等者。《经》为舅仅服缌,降舅一等则无服矣,是以为舅之妻无服。思以渐杀,理之自然,非古人之故靳之也。唐太宗与魏郑公既改舅之缌为小功矣,则舅妻之无服亦当改而为缌,始与亲疏相称,而当时之君臣虑偶不及於此。犹之乎甥为舅服小功,已改与从母同,而舅报甥服缌犹舆从母异也,舅之报服,偶有长孙无忌者亿念及此,遂亦改为小功;而舅妻之服偶未有及之者,遂因循而未改:萧嵩等不能举一反三,增为舅妻之服,已为疏漏,乃反独增甥妇之报服。轻重失伦,亲疏倒置,莫此为甚!何者?舅妻之舆甥妇犹伯叔母之与昆弟之子妇也,伯叔母之服期而昆弟之子妇大功,然则甥妇之服当降舅妻一等。使之同,且不可,况甥妇有服而舅妻反无服乎!然此非其所见之偏,由於议礼之时志虑粗疏,见此忘彼,不能互相比照以致乖舛。犹之乎妇为舅姑服期,故夫为人後则妇为其舅姑大功,宋既改妇为舅姑三年,与夫服同,而为人後者之妻犹为舅姑大功而未之改也。犹之乎为众子期而独为长子三年,故为庶妇大功而独为适妇期,明既改为长子服期,与众子同,而犹为妇服期而未之改也。而《家礼注》乃引朱子之言,曲为之解,云:“先王制礼,父族四,母族三,恩止於舅;故从母之夫,舅之妻,皆不为之服,推不去故也。”夫父族之伯叔父,从祖父,乃至於族父,皆可以推及於其妻,何以独舅之妻则推不去?夫舅之舆甥妇,生不相见,情相远,势相隔,祸福了不相关,乃反可以推而为之缌;甥之幼也,往往随母居於舅家,舅之妻保抱携持,缝饮食,其劬劳况瘁岂族父之妻所可同,间亦有过於伯叔母者矣,乃反谓之推不去而不得为之服,何其悖也!且夫以从母之夫而较舅之妻,犹以姑之夫而较伯叔父之妻也;姑之夫无服而伯叔父之妻乃服期,姑之服大功而其夫无服,族祖父族父之服缌而其妻反有服,是何也?古者妻从夫服,夫不从妻服。《易》曰:“夫子制义,从妇凶也。”妻党之为之服,亦如是而已矣。故惟妻之父母与婿乃相为服,其他皆无。如之何其可以从母之夫例舅之妻乎哉!此似不见《古经》与《唐志》者之所为说,非朱子之言。或其门人之说,於其师以为重者,亦未可知。不然,则朱子一时之误也。余自垂髫时,即数数闻先生长者言甥妇有服而舅妻无服为亲疏之倒置,故本其意为说,并为原其所以缺漏之由,而附识於此。

    为君母之父母从母:《经》,小功。《开元礼》、《家礼》并同。明缺。

    为君母之昆弟:《经》,缌。《开元礼》改小功。《家礼》同。明缺。

    【小记】“为君母後者,君母卒,则不为君母之党服。”《家礼》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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