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 ○女子为其私亲之服

类别:子部 作者:清·崔述 书名:考信录

    为父母:《经》本三年,人则降齐衰期。《开元礼》同。《家礼》:“女人者为其私亲皆降一等。”则此服当亦同(其不降者皆别注之。其降者,皆如男子之服,人乃降一等。後概不复注)。明与《开元礼》同。

    【小记】“为父母丧,未练而出则三年,既练而出则已;末练而反则期,既练而反则遂之。”《家礼》:“降服未满被出,则服其本服;已除,则不复服也。”

    为昆弟之为父後者:《经》,齐衰期,适人不降。《开元礼》、《家礼》、明并同。

    为众昆弟:《经》盖本期,人则降大功。《开元礼》、明并同。郑氏康成曰:“父在则同。父没,乃为为父後者服期也。”

    为祖父母:《经》,齐衰期,人不降。《开元礼》、《家礼》、明并同。

    为世父母,叔父母:《经》,大功,人不降。《开元礼》,本期,人乃降大功。明同。

    为姑姊妹:《经》,大功,人不降。《开元礼》,文统於男子,本期,人乃降大功。明“为姑姊妹在室者”同(“为姑姊妹人者”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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