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三 △公之庶子父在为母既葬除服之非人情

类别:子部 作者:清·崔述 书名:考信录

    按:《经》文云“公之庶昆弟”,则是父在不如是服也。本传云:“先君余尊之所厌,不得过大功。”郑氏云:“公之庶昆弟,则父卒也。”然则公子於父在时不为其母服矣。故本记称“练冠、麻衣、纟原缘、既葬除之”,而《孟子》书亦载“王子母死,其傅为之请数月之丧”也。然父之与母,义异而恩则同,之与庶,分殊而情则一:属毛离里之爱,谁独无之,但不当以私胜公耳。是以为父斩衰,为母齐衰,父在为母不服三年而服期,大义所在,不敢以私恩匹也。庶子为父後者为其母缌,承父之重,不敢以私情间也。如是,亦已足矣。若凡公之庶子於父在皆为母练冠纟原缘,既葬除之,是几於无服矣,毋乃非人情乎?且母与妻岂可同日语者,而必使之大同小异,义何居焉?至於公之昆弟,先君余尊之所厌,降为期,亦可矣,何必使之与妻服同乃为孝邪!大抵唐、宋以後人多徇私情而不揆大义,故但知亲亲而不知尊尊;秦、汉以前人皆重名分而不体人情,故伸尊尊之义遂不复顾亲亲之心。虽亦防微杜渐之意,然要之二者皆过也。盖东周之世,俗相沿如此,非周公所制,孟子固曰“虽加一日,愈於已”矣。然则矫枉过正,亦不得遂为中道也。

    “大夫之妾为君之庶子”(以厌故降)

    齐衰无受之服不降者:

    “大夫为宗子(以故不降)。旧君,曾祖父母(并以尊故不降)为土者,如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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