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七 论历代法律

类别:子部 作者:清·刘声木 书名:苌楚斋五笔

    宣统元二年间,议改律例,实行以泰西法律治国。论者每借口以《大清律例》不合用为言,殊不知我朝虽由满洲入主华夏,而律例非由满洲带来,乃我华历代相传之法律,皆根据《唐律疏义》三十卷。唐太宗削平天下,合三代至隋各种律书,根据隋定律例,命房玄龄等编为《唐律》。至高宗时,又命长孙无忌等为《疏义》。皋陶之法,虽无专书,后世多本之以为治,递传递嬗,始载之简策,其书虽未必即为皋陶所撰,其法则传之皋陶也。是以历宋元明而至我朝,递加损益,大抵古法重,后法轻。至我朝深仁厚泽,流被天下,所有从前严刑酷法,业已损之又损,几于删去殆尽,其或继周者,亦无可损益矣。而论者犹以为言,殊属莠言乱政。《四库全书》收入《唐律疏义》,并撰《提要》,中有云:「论者谓《唐律》一准乎礼,以为出入得古今之平,故宋世多采用之。元时断狱,亦每引为据。明洪武初,命儒臣同刑官进讲《唐律》,后命刘惟谦等详定《明律》,其篇目一准于唐。至洪武二十二年,刑部请编类颁行,始分吏、户、礼、兵、刑、工六律,而以《名律》冠于篇首。本朝折衷往制,垂宪万年,钦定《大清律例》,明简公平,实永为协中弼教之盛轨。」云云。虽似当时馆臣颂圣之辞,实亦古今天下之公论也。


如果你对苌楚斋五笔有什么建议或者评论,请 点击这里 发表。
重要声明:典籍《苌楚斋五笔》所有的文章、图片、评论等,与本站立场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