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八 犯人越狱案委过典史

类别:子部 作者:清·刘声木 书名:苌楚斋五笔

    国朝定例:凡各省犯人越狱之案,州县及典史处分甚重。同光以来,每见督抚奏报此案,均言知县先期因公进省,成为印板文章。其实因公者何事,迄无一人为之言明,粉饰可笑。典史实为守狱官,无论如何,自应革职。闻因代人受过,知县必与以津贴,买山有资,胜于作典史多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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