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四 论小学韵语注

类别:子部 作者:清·刘声木 书名:苌楚斋随笔

    湘乡罗忠节公泽南撰《小学韵语》一卷,并自注「甚有功于名教」。惟其中有云:「亲迎以归,交拜秩秩,合卺而饮,共牢而食。」复云:「夫妇之亲,贵于有别,不共湢浴,不共巾栉。夫之笥箧,妻不敢兼。夫之楎椸,妻不敢悬。」自注云:「此数者,虽夫妇不共,所以远私亵之嫌也。」云云。声木谨案:罗氏此语,未免自相矛盾,且于情理亦未妥洽。夫妇既可合卺而饮,共牢而食,有何不可共巾栉、笥箧、楎椸乎?当注云:「夫虽有巾栉、笥箧、楎椸,未必为一人所用,或父子之物,兄弟之物,朋友之物,置于一处,事所恒有。妻若专认为夫一人之物,将己物亦置于一处,颇有不便之处。己之物,宁可另置于己之处为便,不必因有夫,必须放置一处。即系夫一人之物,以后亦难免父子、兄弟、朋友之物存放一处,总以分置为妥,所以远私亵之嫌也。」如此增注,似于圣贤心事曲为传出,更为周备。《曲礼》云:「男女不杂坐,不同椸枷,不同巾栉。」此指凡人言之,非所论于夫妇,故经文泛言男女而不言夫妇,其义可知也。夫妇生则同室,死则同穴,焉有生时不共巾栉等之理。所谓男女有别者,以为男子各有其妇,女子各有其夫,截然如此疆彼界之不可踰越,非谓夫妇有别也。若谓夫妇亦有别,则天下之事,无一不有别矣,岂圣人定夫妇之制乎!


如果你对苌楚斋随笔有什么建议或者评论,请 点击这里 发表。
重要声明:典籍《苌楚斋随笔》所有的文章、图片、评论等,与本站立场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