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定律第三十八

类别:子部 作者:清·章太炎 书名:訄书

    杀一人不以其罪,圣王有向隅之痛,是故持仁恕之说者,必曰省刑。西人效之,几于刑措。虽然,殃咎者,人主与执法之吏所宜任也。苟诛杀而当,虽少憯酷,犹足以庇民,何取于省?夫中国所患,非刑重之失也,特其米盐琐细,罪不至死,而必致之弃市磬首者,为可灭耳。

    若夫贼杀略人之辟,吾伏以质,而美人震之以雷霆之气,非有殊也。昔之人,狃于肉刑者,以笞箠不足征;狃于笞箠者,虑肉刑之憯毒。其害于民无既,黥首刖足而愈无所耻。夫笞箠与肉刑,特以为轻重之剂;而民之惩与不惩,非笞箠肉刑之所能与也。病至于髓理,饮以乌喙、大黄,使人瞑眩而病已;刺以长针,灼以槁艾,使人财有汗而病亦已。故病之赖以治者,非药石之轻重为之也,中其害气也。刑亦有中。

    昔明之制律也,请爵文臣以公侯者死。今法仍之,曰文臣无大勋,请爵以公侯者死。夫《明律》之所甚于公侯者,虑其拥柄震人主耳。今因袭其旧,而独弛禁于大勋之文臣。若虑其震主,则大勋者愈益甚也;若其不虑,则令可剟也。畔违本意,使名实相贸,如是者众。故有司持法则失情,持情则失法,进退无所持,则迁延以缓其事。故法之不足以惩民者,非轻重为之也,紾戾之使必不可行耳。儒者不究其实,而慕泰西轻刑之名,欲并断斩去之,谓可以仁恩感下民,斯已过矣。

    虽然,律令则不可以不定。夫减死一等,即为军流,其重者乃入于胥靡。胥靡非义也,且不恒有。以军流治罪人,不过出乡,其为患苦也浅,不足以惩,故稍重者不得不入于死。愚以为古有圜土,今律与西法皆有监禁。监禁者,绝阴阳之气,违日月之明,若入幽谷,其愀戚过军流远矣。军流可以狃忕为奸慝,而监禁绝之。且当其禁时,穷无余思,吟呻以求反本,斯其悔过也亦易。是则不伤肌肤,不折筋骨,而可以使民惩创。故大辟之科条,冗滥者宜代以是。此革重而之轻也。

    今兵律虽设,军中科罪,皆制于大将,虽上亦许以便宜从事。何者?不如是不足以肃士卒也。愚以为士卒之骚扰,非合群不足以成。其在胥役,则借一人之力,骫更文法,以罗织人罪。其戕贼下民,百倍于士卒。若卒设曹掾也则已,曹掾未设,则胥役之生死,宜制命于长官。虽一邑之令,皆得以便宜论决。此革轻而之重也。

    通商之岸,戎夏相捽,一有贼杀,则华人必论死,而欧美多生。制律者欲屈法以就之,以为罪从下服,则吾民可以无死。乌乎!以一隅之事,变革域中,吾未睹其便也。愚以为震旦之地.隃迩若一家,而濒江犹有以不谳戮者,其附塞则有蒙古律焉。今宜与诸邻国约,于通商之地,特定格令,参中西之律以制断,而不以概域中。此轻重互相革也。

    若是,则惩民者卒在轻重之剂乎?曰:否。减死以去苛,授正长以权以肃吏,定通商之律以平怨。若夫惩民,则固在必行也,非轻重之剂所能与也。且今世矫虔之民众矣,其尤黠者,盖怯于犯吏而勇于陵人,拙于公盗而巧于私取,短于斗力而长于驾言,其情可诛。顾遁于律令之外,虽欲必行,且有所不得行焉,而况其不行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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