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部 礼类 ◎五服释例

类别:子部 作者:清·李慈铭 书名:越缦堂读书记

    (清夏燮)

    《仪礼》、《丧服经》、《斩章》为人后者疏引雷氏云:此文当云:为人后者,为所后之父。阙此五字者,以其所后之父或早卒,今所后其人不定,或后祖父,或后曾高祖,故阙之,见所后不定故也。又传曰:为所后者之祖父母妻,妻之父母昆弟,昆弟之子若子,注云:若子者,为所为后之亲如亲子。疏云:为所后者之祖父母,则死者祖父母当己曾祖父母,齐衰三月也。妻谓死者之妻,即后人之母也。夏氏燮《释例》云:为人后者,为其所后之祖,即父卒为祖后者服斩之例也。传言若子,但言所后之祖父母,不及所后之父母,盖以此为人后者,因所后之父已卒,来为祖后,故经但言为人后者以统之。雷氏所云犹是经之第二义。盖凡经言为父后者,皆父卒之称,若父在,不得直云为后也,故言所后之祖父母,而不及父母者,非逸也。慈铭案,雷氏之意,谓经文特阙此五字,以见所后之不定,本非谓逸也。盖经文为人后者四字,关乎天子诸侯,虽以兄继弟,以从父继从子,(如唐宣宗之继武宗,金卫绍王之继章宗。)以从祖继从孙,(如晋简文帝之继哀帝。)皆为人后之义,皆服斩也。圣人之经,立意深远,雷氏谓见所后之不定,亦所包甚广,不特士之继宗子者,为祖后为曾祖高祖后,当服斩也。至傅文为所后者之祖当读句,父母读句,为所后者之祖即曾祖,关乎高祖以上也,为所后者之父母,即祖父母也。疏连读祖父母为句者,非。夏氏误遗传文所后者之者字,遂误认为所后之祖父母矣。夏氏又云其不及所后(案后下当增一者字。)之曾祖父母何也?盖曾祖父母齐衰三月服之尽者,而此所后(案后下亦当有者字。)之曾祖父母于为人后者,为高祖父母,故经不见高祖父母之服也。郑谓高曾同服。今不据。慈铭案:郑君谓高祖亦齐衰三月,此必汉儒相传孔门之微言,高不可易者。曾者,重也,曾,(俗作层。)索也。故入庙之称,虽于始祖,亦曰曾孙。《诗》称成王为曾孙,《书》称武王为曾孙,(见墨子兼爱篇中云:昔者武王将事太山隧。传曰,太山有道,曾孙周王,所谓传者,盖周书中语也。东晋伪尚书武成篇袭之。)《左传》蒯聩自称曾孙,皆非对曾祖之辞。曾孙以下之称同,可知曾祖以上之服同也。盖人多有及见高祖者,既不可无服,则齐衰三月以下,将何服乎?故即高祖以上推之,凡及见者,皆齐衰三月,则为人后者,如受之曾祖,当服重若子,即推之高祖以上,亦皆然也。夏氏用王肃之说,谓高祖无服者不可通。至云:父卒始有为后之称,援为长子三年。传文将所传重下一将字,可知未传重者不称为后,足补先儒所未及。

    光绪丁亥(一八八七)十一月初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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