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三 ○三年丧,王、郑二说不同

类别:子部 作者:清·赵翼 书名:陔余丛考

    三年丧,郑康成与王肃之说各不同。按《礼记。三年问》曰:三年之丧,二十五月而毕。《檀弓》曰:祥而缟,是月礻覃,徙月乐。王肃曰:是祥之月而礻覃,礻覃之明月可以乐矣。《丧服小记》曰:再期之丧,三年也。《春秋》闵公二年《公羊传》曰:三年之丧,实二十五月。此古来三年丧二十五月之明文也,故王肃注《仪礼。士虞礼》“期而小祥”(十三月也),“又期而大祥”(二十五月也),“中月而礻覃,即此月之也;是月吉祭”,以为再期大祥,二十五月也;中月而礻覃,即此月之中也;是月吉祭,则此月已即吉也。而郑康成则谓:中者间也,与大祥间一月,自丧至中,凡二十七月也。晋人丧服俱且肃说,以二十五月为断。至宋武帝始诏改依郑康成,二十七月而后除。按是时王淮之奏曰:“康成注《礼》三年丧,二十七月而去,古今学者多谓得《礼》之宜。晋初用王肃议,祥、礻覃共月,故二十五月而除。然绅多从康成”云。武帝改制,本此奏也。(按《隋书。礼志》谓:梁天嘉元年,沈洙议:至亲期断,加重〔隆〕故再期,断以二十五月。所以宋元嘉制以二十五月为限,是宋武虽改从二十七月,至元嘉中又改二十五月也。《魏书》:梁使朱异至魏,魏李业兴与论王、郑《礼》注互异之处。异谓梁制多从王义,此间用郑义。业兴曰:“卿处用王义,除礻覃应二十五月,何以王俭礻覃用二十七月”云云。则宋元嘉改从王肃之后,至王俭又建议改从郑义二十七月也。)唐时又有王元感者,著论以三年丧宜三十六月。张柬之驳之曰:三年丧二十五月,不刊之典。按《春秋》鲁僖公三十三年十二月,公薨,文公二年冬,公子遂如齐纳币。《左传》曰:礼也。杜预注云:僖公丧终此年十一月,纳币在十二月故称礼也。《公羊传》曰:纳币不书,此何以书?讥也。丧娶在三年之外,何以讥,三年之内不图婚。何休注云:僖公以十二月薨,至此冬未满二十五月,故讥也。何休以公薨在十二月,至此冬十一月才二十四月,非二十五月,故曰未三年而图婚也。合二注以观,虽公薨之月不同,然所争惟争一月,不争一岁,此春秋三年丧二十五月之证也。《尚书》:惟元祀十有二月,伊尹奉嗣王祗见厥祖。孔安国注云:汤以元年十一月崩,二年十一月小祥,三年十二月大祥,故《太甲》中篇云:惟元〔三〕祀十有二月,伊尹以冕服奉嗣王归于亳。是十二月大祥,讫十二月即服吉也,此尚书三年丧二十五月之明验也。《礼记》三年之丧,二十五月而毕,哀痛未尽,思慕未忘,然而服以是断之者,岂不以送死有已,复生有节哉!又《丧服四制》云:变而从宜,故大祥鼓素琴,告人以终。又《间传》云:期而小祥,食菜果;又期而大祥,有醢酱;中月而礻覃,食酒肉。又《丧服小记》云:再期之丧,三年也;期之丧,二年也。此《礼记》三年丧二十五月之明验也。《仪礼》云:期而小祥,又期而大祥,中月而衤覃,是月也,吉祭。此礼周公所制,则《仪礼》三年丧二十五月之明验也。惟郑康成注“中月而礻覃”,以中月为间一月,故自死至礻覃凡二十七月,然逾月入礻覃,礻覃既复常,则二十五月为免丧矣。此柬之主王肃之说,更为援引曲畅。《朱子语类》亦云:丧礼只二十五月,是月礻覃,徙月乐。二十五日祥后便礻覃,看来当如王肃之说。愚按期之丧十三月而祥,间一月为十五月而礻覃,三年之服为再期,二十五月而祥,亦宜间一月而礻覃,则自当以二十七月为是。宋英宗治平二年,礼院奏曰:丧服王肃主二十五月,郑康成主二十七月。《通典》用郑说,又加至二十七月终,则是二十八月毕丧,二十九月始吉,盖失之也。天圣中更定五服年月,敕以二十七月为断,望仍遵用。从之。此又近世定二十七月之由来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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