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十七 ○孕妇缓刑

类别:子部 作者:清·赵翼 书名:陔余丛考

    《北史》:崔浩定律令:妇人当刑而有孕者,许产后百日乃决。后世孕妇缓刑始此。《魏书》:北海王元愉以谋逆诛,将并诛其孕妾李氏。崔光奏曰:“李今怀妊,例待分产,乞停李狱以俟孕育。”帝从之。此浩定律后事也。然汉《刑法志》:景帝诏:“孕而未乳当鞠系者,皆颂系之。(颂,容也。容之,不桎梏也。亦见《刑法志》。)又《王莽传》:莽子宇以血洒莽门,发觉,饮药死。宇妻怀子系狱,须产子乃杀。干宝《晋书》:毋邱俭起兵被诛,其孙女适刘氏,以孕系廷尉。则孕妇迟刑,本汉、魏之制,岂元魏时此律已废,至浩而又著为令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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