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十七 ○笞臀

类别:子部 作者:清·赵翼 书名:陔余丛考

    汉《刑法志》:文帝除肉刑,以笞代劓刖。后以笞数多,反多死,景帝乃递减笞数。又诏定令:“笞者,长五尺,用竹,其本大一寸,未薄半寸,皆平其节。当笞者笞臀,毋得更人,毕一罪乃更人。”自是笞者得全。丘谓:“笞所用之材,所制之度,所行之人,所施之处,皆定于此。”《唐书》:宇文审以夏楚无小大之制,始创杖架,以高庳度杖长短。此又后世头号、二号之始也。《知新录》:夹棍起于宋理宗时,以木索并用,夹两股,名曰夹帮。又竖坚木,交辫两股,令狱卒跳跃于上,谓之超棍。拶见于《庄子》罪人交臀历指,注谓即今背剪拶指也。拶音赞,入声。韩昌黎诗:“崩胜相排拶。”今俗读作斩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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