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第七十七事 张屠父

类别:子部 作者:宋·洪迈 书名:夷坚志全集

    平江城中草桥屠者张小二。绍兴八年。往十五里外黄埭柳家买狗。狗见张屠、有喜色。直前拖之。张提其耳。以度轻重。用钱三千得之。狗不待束缚。径随张归。至齐门外。惧其逸。方以索絷之。狗忽人言曰。我乃尔父。又不欠尔债。不可杀我。张醉且困。不省其言。遂以归。令妻具饭。狗又告其妻曰、新妇来。我乃阿翁也。七八年不见尔夫妻面。今幸得归。只欠柳家钱三千。已偿了。切不可杀我。尔夫寿甚短。只一二年。宜急改业。后世不可为人矣。我觉饥甚。可持饭来。妻急以其夫饭分半与之。夫不知也。夫食毕复索。则已无。甚怒。妻曰。分一半与阿翁食矣。具以狗言白夫。始大惧。留饲养。不敢杀。三日后出至蒋氏家啮人。为所杀。张屠遂改业为卖油家作仆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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