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第十五十七事 犬啮张三首

类别:子部 作者:宋·洪迈 书名:夷坚志全集

    唐州方城县典吏张三之妻。本倡也。凶暴残虐。婢使小过。辄以钱缒其发。使相触有声。稍怠则杖之。或以针韱爪使爬土。或置诸布囊。以锥刺之。凡杀数妾。夫畏之不敢言。后杀其子妇。妇家诣县诉。县檄尉检尸。小婢出呼曰。床下又有死者。可并验也。狱具。以倡非正堂。与平人相杀等。尸于唐州市。张自是亦病。左支皆废。涕泪出不禁。以首就桉。始得食。三年而死。既葬。为野犬啮墓。揭棺衔首。掷之县门外而去。三事皆妻叔张宗一贯道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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