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第十七十二事 淳安民

类别:子部 作者:宋·洪迈 书名:夷坚志全集

    严州淳安县富家翁。误欧一村民至死。其家不能诉。民有弟。为大姓方氏仆。方激之曰、汝兄为人所杀。而不能诉。何以名为人。弟即具牒将诣县。方君固与富翁善。讽使来祈。已而答曰、此我家仆。何敢然。当谕使止之。彼不过薄有所觊耳。为唤仆面责。且导以利。仆敬听谢不敢。翁归以钱百千与仆。别致三百千为方君谢才数月。仆复宣言。翁又诣方。方曰、仆自得钱后。无日不饮博。今既索然。所以如是。当执送邑惩治之。翁惧泄。乞但用前策。又如昔者之数以与仆。方君曰、适得中都一知旧讯。倩市漆二百斤。仓卒不办买。翁幸为我市。当辇钱以偿直。翁曰、蒙君力如许。兹细事。吾家故有之。何用言价。即如数送漆。明年。仆又欲终讼。翁叹曰、我过误杀人。法不至死。所以不欲至有司者。畏狱吏求货无艺。将荡覆吾家。今私所费将百万。而其谋未厌。吾老矣。有死而已。乃距户自经。逾三年。方君为鄂州浦圻宰。白昼恍恍。于厅事对群吏震悸言曰固知翁必来。我屡取翁钱。而竟速翁于死。翁宜此来。亟还舍。不及与妻子一语。仆地卒。吏以所见白。始知其冥报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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