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二 ○银隔世走归原主

类别:子部 作者:清·袁枚 书名:子不语

    夏镇属滕县。有蒋翁者,勤俭成家,生一子,失教,长而游荡,家渐落,蒋翁以为忧。有关帝庙陈道士,河南固始人,素与蒋翁善,乃私携五百金嘱道士云:“吾子不肖,谅不能守业,后日必为饿殍。今以此金付汝,我死后,俟其改悔,以此济之。倘终不悛,汝即以此金修庙。”道士应允,藏金瓦罐,上覆破磬,埋殿后,无有知者。

    后数月,翁死,子益无忌,家业尽废,妻归外家,至无栖身之地,交游绝迹,始萌悔念。道士时周恤之,蒋亦渐习操作。道士见其改过,乃告以其父遗金,将掘出畀之。乃携镢至藏金处,遍觅,已失所在,相与大骇。蒋归告其匪类,因共哗然,嗾控于官。官讯之,道士不讳,官断赔偿。道士罄其蓄,犹不满十分之二,里人多不直道士,道士遂舍庙去。

    云游数年,过直隶莲池禅寺,挂单将行,值寺僧为某观察公诵《寿生经》作佛事。有老仆抱公子戏于山门,公子遽牵道士衣,投怀不舍。家人不能解,因命道士抱送公子归。观察厚赠道士遣去,而公子啼哭追之。不得已,留道士于后园小庵,饮食之。一日,道士欲诵经为观察公子祈福,需木鱼钟磬,家人以破磬付之,道士惊云:“此我之磬也。”家人白其主。诘之,道士云:“磬覆瓦罐,内贮五百金。”问:“安所得金?”乃具述蒋翁遗金之事。观察恍然,知其子为蒋翁转世,此金即翁所藏而走归原主者也。告以生此子三日,掘地埋胞衣,因得此金。以无所用,付之布肆中,取息已五年矣。怜道士之无辜受赔,且与其儿有宿缘,因此以此金子母赠道士,并遣使送归夏镇,致书于滕邑令,将此事镌石以纪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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