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十四 ○盗鬼供状

类别:子部 作者:清·袁枚 书名:子不语

    先君子在湖广臬司迟公维台署中,同事大兴人朱扬湖司钱谷。忽一日狂呼。

    趋视之,面如死灰,伏地昏迷。饮以姜汁,良久曰:“吾坐此校文案,日方正午,见地下砖响,有物蠕蠕然顶砖起。疑为鼠,以脚践之,砖亦平复。稍坐定,砖响如初,掀视之,有黑毛一团,类人头发,自土中起,阴风袭人,渐起渐大。先露两眼,瞪睛怒视,再露口颐腰腹。其黑如漆,颈下血淋漓,跃然而上举手抱我足曰:”汝在此乎!汝在此乎!吾前世山东盗也,法当死,汝作郯城知县,受我赃七千两,许为开脱。定案时,仍拟大辟,死不瞑目。今汝虽再世,而吾仇必报。‘言毕,即牵我入地。我大呼。彼见众客至,舍我走。“众视砖迹,犹宛然开。

    嗣后,其鬼无日不至。有人共座,则不至。尤畏臬司迟公,闻迟公将至,便抱头远窜。公大书几上曰:“问恶鬼,汝作盗应死,敢与法吏仇乎?汝欲报仇,应仇于前生,敢仇于今世乎?速具供状来。”鬼夜墨书其侧,字迹歪斜,曰:“某不敢仇法吏,敢仇赃吏。某以盗故杀人,多受冥司炮烙,数十年,面目已成焦炭。每受刑必呼曰:”某当死,有许我不死者在也,郯城县某老爷受赃七千两,独不应加罪乎!‘呼六十余年,初不准理,今以苦海渐满,许我弛桎梏报冤,所具供状是实。“迟公无如何,不能朝夕伴朱,命多人守护之。

    居月余,迟公生日演戏,诸客饮酒,强朱出现,朱曰:“吾待死之人,有何心情看戏?诸公爱我,可多命家人伴我。”如其言。席散往视,朱已缢于床。迟公及诸友俱责家人何以不管?佥云:“灯下吹来黑气一团,奴婢便各睡去。”或云:诸奴看戏,亦未必伴朱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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