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一 禫服

类别:子部 作者:清·梁章鉅 书名:归田琐记

    在扬州日,有广西旧属某州判来谒,自言丁本生父忧,服甫阕,将仍还广西。余顺口问曰:「禫服亦已满乎?」某茫然不知所应,盖实不知期服之亦有禫也。余曰:「君殆只知三年之丧有禫,而不知期之丧,古亦有禫;只知二十五月之丧为三年,而不知十五月之丧,古亦为三年也。」时客中无书,只手录有孔巽轩先生礼说一条,遂俭示之。孔云:「丧服小记称为父母妻长子禫,据礼妻为夫、臣为君亦禫,记无文者,三年之丧必有禫,自不待言。」此以父母长子与妻并举,则通谓期有禫者也。为父母禫,盖为人后者,为其父母亦然。为长子禫,盖庶子为其长子亦然。凡父母妻长子,并有三年之义,虽持重于大宗者,不贰斩,庶子不得为长子三年,犹当有禫,或疑不杖期,并无禫,非也。杂记曰:「期之丧,十一月而练,十三月而祥,十五月而禫。」有练、有祥、有禫,故亦通称三年。假令遭丧于甲年之末,除禫于丙年,前后已涉三年也。春秋左传:「王一岁而有三年之丧二焉。」谓后与太子。墨子曰:「君与父母妻后子死,三年丧服。 【 后子者,为父后之子,即长子也。」】 是妻丧禫期,兼得三年之称也。盖有二十五月之三年,有十五月之三年,亦犹大功有七月九月之异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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