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六 居丧所守

类别:子部 作者:明·李诩 书名:戒庵老人漫笔

    浚川王廷相论居丧见人、吊人、食人、遗人,云:「居丧见人乎?曰记有之,疏衰之丧既葬,人请见之则见,不请见人,小功请见人可也。大功不以执贽,惟父母之丧不避,涕泣而见人。将吊人乎?曰记亦有之,三年之丧,虽功衰不吊,自诸侯达诸士,如有服而将往哭之,则服其服而往。将遗人乎?曰记亦有之,丧者不遗人,人遗之,虽酒肉受也,从父昆弟以下既卒哭,遗人可也。将食于人乎?曰记亦有之,有服人召之食弗往,大功以下既葬,适人,人食之,其党也食之,非其党弗食也。曰父母之丧,四者皆不行焉,古之道也。敢问今之人宜何如?曰礼者以情制者也,使宜于人情焉,亦犹夫行古之道也。是故士之居于乡也,事有必见人者,况庶民乎!既葬焉,不得已而有为,虽见人可也,见人而人食之,虽食亦可也,非以其召而食之也。三年之内,曾几之必请见人而人食之乎?则夫食于人者亦寡矣。非有事焉,其党亦不得过而食之也。礼有往来,人情之相望也久矣,不可以徒受也。若曰答其礼也,既葬而遗人,亦可也。父母之丧既葬焉,五服之丧,服其服而往哭之,权也,夫人死也,去而不可返之道也。果吾之旧与友焉,既葬而往哭之可也,因以吊其孤亦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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