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七 罗一峰遗事

类别:子部 作者:明·李诩 书名:戒庵老人漫笔

    【「罗一峰遗事」,原无「罗」字,据明藏说小萃本补。】

    偶阅邹先生立斋智集,得罗一峰先生遗事六条,录以为廉立之助。

    杨东里作相时,以百官禄薄,请令得受皁隶钱,自是遂以为例,独先生不受。

    高州守饶秉鉴见先生衣单,馈茧袍,先生服之入金牛,遇一丐死于道傍,即解袍以敛,而买棺以葬之。

    保宁守李直作怀贤堂祀三陈,请先生记,先生却之曰:「尧叟尧咨无可祀,祀文惠而及其父母可也。」

    先生欲买义田以赡族人,进贤令吕升知其力不足,以堂食钱助之,先生不受,曰:「食以堂名,非公可得而私也。」

    广东按察使陶公以白金五十两请大忠祠记,先生许之,即日尽散诸族人。

    一日客来甚蚤,先生固留之饭,不知其家无米也。夫人乞诸邻,得湿粟数升,旋炒旋脱之,则日已将中矣。先生亦旷然,不以为意也。

    崔后渠集中论一峰行乡约而戮族人,余因取章枫山先生复一峰书,附载于后,见一峰此举乃君子之过,而亦以见有刚正之操者,精义之学亦不可不讲也。

    书曰:「乡约之行,欲乡人皆入于善,其意甚美。但朱吕之制有规劝无赏C,岂其智不及此,盖赏罚天子之柄,而有司者奉而行之。居上治下,其势易行,今不在其位,而操其柄,已非所宜,况欲以是施之父兄宗族之间哉!或有尊于我者,吾不得而赏罚焉,则约必有沮而不行者矣,可不虑其所终乎!在比之九五,王用三驱,失前禽。夫子以为舍逆取顺,盖来者不拒,去者不追,不能必人以从我也。凡入约者,必其诚意感孚,革心向化而后可,有不能从,则当听其出约。今欲假官府之权力邀强制,以必人之从己,殆非所谓显比之道也。又闻族人有为盗者,必亲置之死地,此于当代之典,先王之制,圣贤之事,皆所未闻,孔子曰:『古之为盗,恶之而不杀也。』不先其教而一杀之,是以罚行而善不反,刑张而罚不省。若孟子所谓『不待教而诛』者,盖指杀人于货之盗而言耳,如穿窬鼠窃而皆杀之,则彼御人于国门之外者,将何法以加之乎?礼曰:『公族其有死罪,有司谳于公,公既三宥之矣,而又使人追之,曰:「虽然,必赦之。」有司对曰:「无及也。」然后为素服不举,如其伦之丧,亲哭之。』夫以朝廷之上,法度所在,其处宗族之死罪者若是,而况于手自杀之乎?又?罪不应死者乎?以是知圣贤之在乡党,其所以处族人者,殆有不然。昔汉人有为盗者曰:『刑戮是甘,乞不使王彦方知。』彦方遗布一端,卒能化盗,使之道不拾遗。是不犹愈于杀乎?阳城居于晋之鄙,晋之鄙人熏其德而善良者几千人;温公与康节在洛,里中后生皆畏廉耻,欲行一事,必曰:『无为不善,恐司马端明、邵先生知。』是皆君子之居乡有不约而自化者。以先生名德,当不下于诸公。自身而家,自家而乡,久于其道,彼将自孚,何用汲汲乎强人以从约,重法以禁盗耶?虽曰君子之所为,众人固不识,然某之愚,实有不能无疑者,深愿先生熟思而审处之。如使今之吉丰,亦如温公康节之洛,则朱吕之乡约,庶可行矣。」


如果你对戒庵老人漫笔有什么建议或者评论,请 点击这里 发表。
重要声明:典籍《戒庵老人漫笔》所有的文章、图片、评论等,与本站立场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