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卷之五 古今第五

类别:子部 作者:明·胡居仁 书名:居业录

    天高地下,万物散殊,而礼制行矣。盖尊卑上下,贵贱等级,以至仪章度数,皆有一定不易之理,不过假圣人之手而制作之,便成箇礼。天下后世,遵而行之。其实未制作之时,此礼之体已具也。

    天高地下,万物散殊,而礼制行矣。流而不息,合同而化,而乐兴焉,此礼乐之本意也,圣人制作,只是因其自然之理,曷尝有一毫私意安排。礼乐既成,则所以节民之欲,感人之心,成人之德,乃自然之功用,故程子曰,若达便是尧舜气象。

    圣人无一事不从道理出来,如礼乐刑政皆道也。后世道不明,礼乐刑政,与道判为二物,故礼乐废而刑政倚于一偏也。

    凡事有则,循其则即理也,裁而制之,则为法度。法度立则弊可革,然行之则在得人,久或弊生,又可变而通之,以适于宜。

    为治之法,当因事势而裁以天理。

    近观三礼,皆是从天理上裁制出来,盖圣人之心,理一而用殊。天下之事,万殊而一本,故许多制度节文,皆是圣人胸中流出。天下后世,取以为法,学者须当由是以穷理。

    苟非其人,道不虚行,纵有良法美意。非其人而行之,反成弊政。虽非良法,得贤才行之,亦救得一半人。法皆善,治道成矣。

    处天下事须得其总要,如君择相,相择诸司之长,长择其僚,自然得人,得人则天下事自理。此实理之自然,非强安排。如太极生两仪,两仪生四象,四象生八卦,以至生千生万。盖道理是如此,圣人只倚他这道理做,非圣人所造为也。

    封建乃古圣人择贤以分治,公天下之心也,使生民各有主,主各爱其民。上下维持,以图久安至善之法。天子又有庆让锡命征讨之法,以统御之。及天子无道,然后乃敢纵恣吞并。然亦不敢不自爱其民也。若不爱其民,则众不为用,故中才之主,亦知爱其民以固邦本。惟昏愚之甚,然后肆其虐,又必有仁贤智勇,起而救之,汤武是也,其曰兼弱攻昧,取乱侮亡,则虐民者必更之。立贤主以养其民。周衰圣王不作,无有能伐暴救民者,及吞并已尽。秦以天下为己私,乃立郡县以为治,此亦势使然也。盖以秦之昏暴,故不能行先王之政,虽行封建,未必得人以主其国。养其民,民必不服,国必生乱,借使能服,亦以土地人民自私。因秦之暴而判焉,故曰苟非其人,道不虚行。德必如禹汤文武,方能行之,又必得仁厚有德为诸侯。方能君国子民,以承天子休命。论者以为封建不可复诬矣。但郡县得人,亦可为治,固不必封建也。

    今人多言古道不可行于今,此乃见道不明,徇俗苟且之论,古今之道一也。岂有可行于古,不可行于今。但古今风气昌漓不同,人事烦简有异,其制度文为,不无随时斟酌而损益之。若道之极乎天地,具于人心者,岂有异哉。不能因时损益,以通其变者,正为道不明也。孔子所谓百世可知者岂欺后世哉故明道十事,皆言非有古今之异者也。

    明道所论十事,条理详备,先王之法,尽于此矣。当时若能用之,从容三代之法。

    有公天下之心,方做得公天下之事,封建诸侯,与之分治是也。秦始皇以私心得天下,以天下为己之私物,岂做得封建事,又虑封建之后,诸侯各专其土地人民,难以制驭,与李斯寻得一箇建郡县底法度来行。如以身使臂,以臂使指,无不听顺,免尾大不掉之患,以为可以传之无穷,故肆其恶无所忌惮,不二世而亡,殊不知封建之法行,各国诸侯,把持得紧。各爱其人民土地,猝难变动,因可夹辅王室,此法不行,故陈涉一起,荡然无制,此固是秦无德,不行封建,使行,他亦不能得好人去做诸侯。诸侯背叛,他亦做不得天下主,故封建之坏,亦是世变至此,不得不坏,郡县之设,亦是事势至此,不得不设,但建国则根本固难变动,然统治之法,又不如郡县易行,苟得其人,二法皆可也。

    封建诸侯,先儒以为当复者,又有以为不可复者,以为可复者,使民各有主,以赖其爱养,区域周密,无天下土崩之患。以为不可复者,恐世袭封爵,或多骄淫害民,或据有土地人民,天子难制,易为乱叛,故无一定之论。愚尝思之,惟孟子有言,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程子曰,必有关雎麟趾之意。然后可以行周官之法度,则此法非圣王不能行之审矣。然井田之法,所制民产以养民,虽中才之主,皆兵以仁义为本。当先严纪律。设谋制胜在后。

    兵虽主之以仁义。亦须法律谋义具全。方可用。

    兵虽曰威克厥爱。然爱行乎其中。不知此。则必有败亡之礼。无以全其生。故仁义之兵愈严。

    兵法严须使兵士畏将。过如畏敌。此言虽是。亦偏。须更使爱将如爱父兄也然此是说家计事。须使敌人亦知畏爱方好。问羊陆何如。曰:羊祜是私意。故程子以为敌国相倾之谋。问圣贤如何。曰:圣贤兵以义动。自不用许多机阱。所谋者欲其归于义也。非私也。

    若朝廷君相不得其人。虽有善战之才。不可为之战也。虽使战胜。终必败亡。

    以寡击众者。只是这边谋义定。这边人心奋勇。那边人心懈惰。这边队伍整。那边队伍乱。再无别法

    天下事不善处置。则小变成大。邓茂七叶宗流黄萧羊若当初处置得宜。一县尉足以制之。及发也。苟得其人。郡兵足以制之。及其猖獗。费伤许多兵力。若王道既行。仁义既兴。则民安物阜。贤能在位。百邪俱息。自无此等事。以此思之。王道不行。太平难致。汉唐宋仅得小康。下此皆危亡之国也。故非陈胜能起兵。秦自起也。非黄巾能为乱。汉自乱也。非黄巢能为乱。唐自乱也。非红巾能为乱。元自乱也。

    兵主于诛暴禁乱安民。故以不杀人为本。其杀人者。不得已也。此亦是以生道杀人。

    杀降最不好。恶莫大焉。一则残忍害仁。二则阻人悔过。绝人生路。三则适足以坚敌人之志。

    杀将夷族屠城。此三者至不仁。至惨酷。古无是事。五行之不载。先王所不行也。

    擒盗贼明赏罚为先。昔皋陶明象刑而三苗服。刑赏既明。功罪既著。能否既分。则人心自奋。勇气自倍。贼势自消。此其本也。设机制胜在临时。

    朱子曰。今尽力养兵。常有不足之患。自兵农既分之后。计其所费。则是无日不用兵也。愚谓若寓兵之法不行。且与屯田法。可省坐食之费。

    屯田之法。须如古者井田。官买田为之分成区域。每区所入可食六七人。令军人移家就佃。选贤能为之师。修明战法。敦尚仁义有事则战。无事则耕。非惟可免馈运。可以渐复井田。

    古人七家出一兵。是远征。如辅卫国家。则人人皆当尽力。人人皆当讲武。故田与追胥竭作。

    先王之兵。在于救民伐暴。禁乱保邦。后世之兵。在于利己杀人。逞忿快欲。

    感化者。圣王为治之本。刑赏者。圣王劝惩之具。驭众之柄也。天下之大。生人之众。虽远近贤愚不等。然莫不本于一理。圣人在上。尽此理于己。安有不感化者哉。然善者爵而赏之。恶者威而刑之。亦此一理中之散而万殊者圣人岂有意为之哉。理之当然也。然刑当乎理。众莫不惩。赏当乎理。众莫不劝。故此又为驭众之柄也。

    兵刑皆圣人不得已而用之。德政未孚。顽暴未化。只得著如此处置。故二者皆极其矜恤戒惧。

    君子不待刑而常存戒惧故自能立教。小人则必待刑方有所戒惧。故刑所以弼教。

    今武官世袭。军人世袭。兵安得不弱。如祖父智勇兼全。可为武官。子孙或愚弱。可供职乎。祖父壮健可为兵。或子孙少弱。亦可为兵乎。只合文武合一。兵农合一。遴选贤能。为之主治无事时修立教化。务农讲武。有事时则简练精壮者以为兵。

    今因兵食广浮费多。以致官禄薄。再立均傜皁隸月钱。亦可是加赋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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