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八 ○法制

类别:子部 作者:清·顾炎武 书名:日知录

    法制禁令,王者之所不废,而非所以为治也。其本在正人心,厚风俗而已。故曰:“居敬而行简,以临其民。”周公作《立政》之书曰:“文王罔攸,兼于庶言,庶狱、庶慎。”又曰:“庶狱、庶慎,文王罔敢知于兹。”其丁宁后人之意可谓至矣。秦始皇之治天下之事,无大小皆决于上,上至于衡石量书,日夜有呈,不中呈不得休息,而秦遂以亡。太史公曰:“昔天下之网尝密矣,然奸伪萌起,其极也,上下相遁,至于不振。然则法禁之多,乃所以为趣亡之具,而愚ウ之君犹以为未至也。杜子美诗曰:”舜举十六相,身尊道何高。秦时任商鞅,法令如牛毛。“又曰:”君看灯烛张,转使飞蛾密。“其切中近朝之事乎?汉文帝诏置三老孝弟力田常员,令各率其意,以道民焉。夫三老之卑,而使之得率其意,此文、景之治所以至于移风易俗,黎民醇厚,而上拟于成、康之盛也。

    诸葛孔明开诚心,布公道,而上下之交,人无间言,以蕞尔之蜀,犹得小康。魏操、吴权任法术,以御其臣,而篡逆相仍,略无宁岁。天下之事,固非法之所能防也。

    叔向与子产书曰:“国将亡,必多制。”夫法制繁,则巧猾之徒皆得以法为市,而虽有贤者,不能自用,此国事之所以日非也。善乎,杜元凯之解《左氏》也,曰:“法行则人从法,法败则法从人。”

    前人立法之初,不能详究事势,豫为变通之地。后人承其已弊,拘于旧章,不能更革,而复立一法以救之,于是法愈繁而弊愈多,天下之事日至于丛脞,其究也毛而不行,上下相蒙,以为无失祖制而已。此莫甚于有明之世,如勾军、行钞二事,立法以救法而终不善者也。

    宋叶适言:“国家因唐五代之极弊,收敛藩镇之权尽归于上,一兵之籍,一财之源,一地之守,皆人主自为之也。欲专大利而无受其大害,遂废人而用法,废官而用吏,禁防纤悉,特与古异,而威柄最为不分,虽然,岂有是哉。故人才衰乏,外削中弱,以天下之大而畏人,是一代之法度又有以使之矣。”又曰:“今内外上下,一事之小,一罪之微,皆先有法以待之。极一世之人志虑之所周浃,忽得一智,自以为甚奇,而法固已备之矣,是法之密也。然而人之才不获尽,有之志不获伸,昏然俯首,一听于法度,而事功日堕,风俗日坏,贫民愈无告,奸人愈得志,此上下之所同患,而臣不敢诬也。”又曰:“万里之远,颦呻动息,上皆知之。虽然,无所寄任,天下泛泛焉而已。百年之忧,一朝之患,皆上所独当,而群臣不与也。夫万里之远,皆上所制命,则上诚利矣。百年之忧,一朝之患,皆上所独当,而其害如之何?此外寇所以凭陵而莫御,仇耻所以最甚而莫报也。”

    陈亮《上孝宗书》曰:“五代之际,兵财之柄倒持于下,艺祖皇帝束之于上,以定祸乱。后世不原其意,束之不已,故郡县空虚,而本末俱弱。”

    洪武六年九月丁未,命有司庶务更月报为季报,以季报之数类为岁报。凡府州县轻重狱囚即依律断决,不须转发。果有违枉,从御史、按察司纠劾。令出,天下便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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