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四 三正

类别:子部 作者:清·顾炎武 书名:日知录集释

    三正之名,见于甘誓。苏氏以为自舜以前必有以建子、建丑为正者,其来尚矣。微子之命曰,统承先王,修其礼物。则知杞用夏正,宋用殷正,若朝觐会同则用周之正朔,其于本国自用其先王之正朔也。独是晋为姬姓之国,而用夏正则不可解。【原注】三正之所以异者,疑古人分国各有所受。故公刘当夏后之世,而一之日、二之日已用建子为纪。晋之用寅,其亦承唐人之旧典。舜典,协时月正日。即协此不齐之时月。【沈氏曰】王守溪春王正月辨云,汲家周书云,亦越我周王,致伐于商,改正异械,以垂三统。至于敬授民时,巡狩烝享,犹自夏焉。且周礼有正月,又有正岁,周时二正实兼行之矣。杜预春秋后序曰,晋太康中,汲县人发其界内旧冢,得古书,皆简编科斗文字。记晋国,起自殇叔,次文侯、昭侯,以至曲沃庄伯。庄伯之十一年十一月,鲁隐公之元年正月也,皆用夏正建寅之月为岁首编年。今考春秋僖公五年,晋侯杀其世子申生,经书春而传在上年之十二月。十年,里克弒其君卓,经书正月,而传在上年之十一月。十一年,晋杀其大夫●郑父,经书春,而传在上年之冬。十五年,晋侯及秦伯战于韩,获晋侯,经书十有一月壬戌,而传则为九月壬戌。经传之文或从夏正,或从周正,所以错互如此。【原注】罗泌以为传据晋史,经则周暦。与史记汉元年冬十月,五星聚东井,乃秋七月之误【沈氏曰】毛云,秦正建亥,而汉初因之,非误也。正同。僖公五年十二月丙子朔,虢公丑奔京师,而卜偃对献公,以为九月十月之交。襄公三十年,绛县老人言,臣生之岁,正月甲子朔。以长历推之,为鲁文公十一年三月甲子朔。此又晋人用夏正之见于传者也。【沈氏曰】毛云,三正递建,诸事可通,而独此推测占验之事多用夏正,何则?以气候分至有难齐也。卜偃以鹑火、天策推验昏旦,此非用夏正不可。

    僖公二十四年冬,晋侯夷吾卒。杜氏注,文公定位而后告。夫不告文公之入,【原注】传曰,秦伯纳之,不书,不告入也。而告惠公之薨,以上年之事为今年之事。新君入国之日,反为旧君即世之年,非人情也。疑此经乃错简,【沈氏曰】毛云,春秋恒例,但得书列国君卒,而不书列国立君,此全经尽然。至于逾年之告,则国乱多故,并从缓赴,非错简也。当在二十三年之冬。传曰,九月,晋惠公卒。晋之九月,周之冬也。【原注】盖怀公遣人来告。

    隐公六年冬,宋人取长葛。传作秋。刘原父曰,左氏日月与经不同者,丘明作书杂取当时诸侯史策之文,其用三正参差不一,往往而迷。故经所云冬,传谓之秋也。考宋用殷正,则建酉之月,周以为冬,宋以为秋矣。

    桓公七年夏,谷伯绥来朝,邓侯吾离来朝。传作春。刘原父曰,传所据者以夏正纪时也。

    文公十六年,齐公子商人弒其君舍。经在九月,传作七月。

    隐公三年,夏四月,郑祭足帅师取温之麦,秋又取成周之禾。若以为周正,则麦禾皆未熟。四年秋,诸侯之师败郑徒兵,取其禾而还。亦在九月之上,是夏正六月,禾亦未熟。注云,取者,盖芟践之。终是可疑。按传中杂取三正,多有错误。左氏虽发其例于隐之元年,曰春王周正月,而间有失于改定者。文多事繁,固著书之君子所不能免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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