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四 夫人孙于齐

类别:子部 作者:清·顾炎武 书名:日知录集释

    庄公元年,三月,夫人孙于齐。不称姜氏,绝之也。二年,十有二月,夫人姜氏会齐侯于禚。复称姜氏,见鲁人复以小君待之,忘父而与仇通也。先孙后会,其间复归于鲁,而春秋不书,为国讳也,此夫子削之矣。

    刘原父曰,左氏曰,夫人孙于齐。不称姜氏,绝不为亲,礼也。谓鲁人绝文姜,不以为亲,乃中礼尔。【原注】杜氏谓文姜之义宜与齐绝,而复奔齐者,乃是曲说。魏书窦瑗传引注云,夫人有与杀桓之罪,绝不为亲,得尊父之义。善庄公思大义,绝有罪,故曰礼也。盖先儒皆主此说。然则母可绝乎?宋襄之母获罪于君,归其父母之国。及襄公即位,欲一见而义不可得,作河广之诗以自悲。然宋亦不迎而致也,为尝获罪于先君,不可以私废命也。孔子论其诗而着之,以为宋姬不为不慈,襄公不为不孝。今文姜之罪大,绝不为亲,何伤于义哉!【汝成案】说本胡文定面阐发其义。

    诗序猗嗟,刺鲁庄公不能防闲其母赵氏,因之有哀痛以思父,诚敬以事母,威刑以驭下之说。此皆禁之于末,而不原其始者也。夫文姜之反于鲁,必其与公之丧俱至。其孙于齐,为国论所不容而去者也,【原注】内讳奔谓之孙。文姜之于齐,父母之国也,何至于书孙?此直书而义自见者也。于此而遂绝之,则臣子之义伸,而异日之丑行不登于史策矣。庄公年少,当国之臣不能坚持大义,使之复还于鲁。凭君母之尊,挟齐之强,而恣瞧淫佚,遂至于不可制。易曰,君子以作事谋始。左氏绝不为亲一言,深得圣人之意。而鲁人既不能行,后儒复昧其义,所谓为人臣子而不通春秋之义者,遭变事而不知其权,岂不信夫。


如果你对日知录集释有什么建议或者评论,请 点击这里 发表。
重要声明:典籍《日知录集释》所有的文章、图片、评论等,与本站立场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