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五 用火

类别:子部 作者:清·顾炎武 书名:日知录集释

    有明火,有国火。明火以阳燧取之于日,【原注】司烜氏。近于天也,故卜与祭用之。【原注】董氏、大祝、大司寇。国火取之五行之木,【原注】司爟。近于人也,故烹饪用之。

    古人用火必取之于木,而复有四时五行之变。素问,黄帝言,壮火散气,少火生气。季春出火,贵其新者,少火之义也。今人一切取之于石,其性猛烈而不宜人,疾疢之多,年寿之减,有自来矣。【原注】详见第二十五卷介子推条。

    邵氏学史曰,古有火正之官。语曰,钻燧改火。此政之大者也。所谓光融天下者于是乎在。【原注】史记楚世家,重黎为帝喾火正,能光融天下,命曰祝融。周礼司烜氏所掌及春秋宋卫陈郑所纪者,政皆在焉。今治水之官犹夫古也,而火独缺焉。饮知择水而亨,不择火以祭以养,谓之备物可乎?或曰,庭燎则有司矣。虽然,此火之末也。【杨氏曰】晋之东也,携中原之火,迄陈末,阅三百年.而色转青,此必有官主之矣。【留氏曰】自水正失官,商多河患。周礼亡司空之籍,小正亡杼井之文,于是左氏内外传每以天象言火,而言水者恒略。周秦以后,不修水政。吕览十二纪删周书改火之文,故汉儒解小正左传之出火、内火,不复陈述古义。坎离之未济,此民生之所以多患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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