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五 宗子之母在则不为宗子之妻服也

类别:子部 作者:清·顾炎武 书名:日知录集释

    正义谓母年未七十尚与祭,非也。祭统曰,夫祭也者,必夫妇亲之。是以舅殁则姑老,【原注】内则。明其不与祭矣。【原注】夫人亚祼,母不可以亚子,故老而传事。虽老,固尝为主祭之人。而礼无二敬,故为宗子之母服则不为妻服。

    杜氏通典有夫为祖、曾祖、高祖父母持重,妻从服议一条,云,孔瑚问虞喜曰,假使玄孙为后,玄孙之妇从服期,曾孙之妇尚存,缠缌麻,近轻远重,情实有疑。喜答曰,有嫡子者无嫡孙,又若为宗子母服,则不服宗子妇。以此推之,若玄孙为后,而其母尚存,玄孙之妇犹为庶,不得传重。传重之服,理当在姑矣。宋庾蔚之【原注】唐志庾蔚之注,丧服要记五卷。谓,舅殁则姑老,是授祭事于子妇;至于祖服自以姑为嫡。与此条之意互相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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