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九 六条之外不察

类别:子部 作者:清·顾炎武 书名:日知录集释

    汉时,部刺史之职不过以六条察郡国而已,不当与守令事。【原注】三国志,司马宣王报夏侯太初书曰,秦时无刺史,但有郡守长吏。汉家虽有刺史,奉六条而已,故刺史称传车,其吏言从事,居无常治,吏不成臣,其后转更为官司耳。故朱博为冀州刺史,敕告吏民,欲言县丞尉者,刺史不察,黄绶各自诣郡。鲍宣为豫州牧,以听讼所察过诏条被劾。而薛宣上疏言,吏多苛政,政教烦碎,大率咎在部刺史。或不循守条职,举错各以其意,多与郡县事。翟方进传言,迁朔方刺史,居官不烦苛,所察应条辄举。自刺史之职下侵,而守令始不可为,天下之事犹治丝而棼之矣。

    太祖实录,洪武二十一年四月,谕按治江西监察御史花纶等,自今惟官吏贪墨鬻法及事重者如律逮问,其细事毋得苛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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