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一 伪银

类别:子部 作者:清·顾炎武 书名:日知录集释

    今日上下皆用银,而民间巧诈滋甚,非直绐市人,且或用以欺官长。济南人家专造此种伪物,至累十累百用之,殆所谓为盗不操矛弧者也。律,凡伪造金银者,杖一百,徒三年。为从及知情买使者,各减一等。其法既轻,而又不必行,故民易犯。夫刑罚,世轻世重,视其敝何如尔。汉时用黄金,孝景中六年十二月,定铸钱、伪黄金弃市律,造伪黄金与私铸钱者,同弃市。【原注】刘更生以典尚方,作黄金不成,劾以铸伪黄金,系当死。武帝元鼎五年,饮酎少府省金,而列侯坐酎金失侯者百余人。如淳曰,汉仪注金少不如斤两及色恶,王削县,侯免国。宋太祖开宝四年十月己巳,诏伪作黄金者弃市。而唐文宗太和三年六月,依中书门下奏,以铅锡钱交易者,过十贯以上,所在集众决杀。今伪银之罪不下于伪黄金,而重于以铅锡钱交易,宜比前代之法,置之重辟,【原注】实录,正统十一年三月癸未,从顺天府大兴县知县马聪言,造伪银者,发边卫充军。而景泰元年十一月,赏北蕃有假金三两,致也先遣使来言。是则法之不行,遂有以此欺朝廷者矣。庶可以革奸而反朴也。【杨氏曰】五代史慕容彦超传有铁胎银。【赵氏曰】慕容彦超好聚敛,为伪银,以铁为质,而银包之,人谓之铁胎银。想其时民间已皆用银,故彦超至作伪以射利。若不能市易,何必为此哉。

    汉既以钱为货,而铜之为品不齐,故水衡都尉其属有辨铜令丞,此亦周官职金之遗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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