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五 丧娶

类别:子部 作者:清·顾炎武 书名:日知录集释

    春秋文公二年冬,公子遂如齐纳币。公羊传,纳币不书,此何以书?讥。何讥尔?丧娶也。娶在三年之外,则何讥乎丧娶?三年之内不图婚。何休注曰,僖公以十二月薨,至此未满二十五月。又礼,先纳采、问名、纳吉,乃纳币,此四者皆在三年之内,故云尔。然则纳币犹讥,而况于昏嫁乎!唐高宗永徽中,衡山公主将出降长孙氏,议者以时既公除,合行吉礼。于志宁上疏言,礼记曰,女子十五而笄,二十而嫁。有故,二十三而嫁。郑玄云,有故,谓遭丧也。春秋书鲁庄公如齐纳币,杜预云,母丧未再期而图婚,二传不讥失礼,明故也。此则史策具载,是非历然,断在圣情,不待问于臣下。其有议者云,准制公除之后,须并从吉。【原注】汉文帝诏曰,天下吏民毋禁取妇、嫁女、祠祀、饮酒、食肉。此汉文创制其仪,为天下百姓。至于公主服是斩衰,纵使服随例除,无宜情随例改。心丧之内,方复成婚,非惟违于礼经,亦是人情不可。伏惟陛下嗣膺宝位,临统万方,理宜继美羲轩,齐芳汤禹。弘奖仁孝之日,敦崇名教之秋,伏愿遵高宗之令轨,略孝文之权制,国家于法无亏,公主情礼得毕。于是诏公主待三年服阕,然后成礼。岂非有国之典本于天经地义,故守礼之臣犹得引经而争者哉。

    晋书载记言,石勒下书,禁国人不听在丧嫁娶。【原注】时勒号所部为国人。金史章宗纪,承安五年三月戊辰,定妻亡服内昏娶听离法。七月癸亥,定居相父母丧昏娶听离法。僭国闰朝犹然,今人反不讲此。【杨氏曰】今人有乘新丧而娶者,谓之拔亲,或云白亲。世俗浇漓,丧婚败礼,莫斯极矣。

    实录,正统十三年四月,楚王季埱奏弟大冶王季堧择武昌护卫指挥同知翟政妹为妃。昏期在迩,不意叔崇阳王孟炜薨逝,季堧应持服,未敢成昏。上命礼部议,言,王于崇阳王当服期年。缘崇阳王未薨之先,君命已下,节册到日,合令妃翟氏拜受,候服满成昏。从之。【原注】正月乙未,遣永康侯徐安等持节册封王妃。

    天顺三年十月庚戌,潘王佶焞奏父康王存日,择潞州民李刚女为弟永年王妃,李盘为妹长平郡主仪宾,已受封册,未及成昏,而父王薨。今父丧已越大祥,阴阳书谓明年为弟妹婚不利,乞允于今年择日嫁娶。礼部侍郎邹干言,三年之丧。礼之大者。服内成亲,律有明禁。今渖王与郡王、郡主俱父丧未终,乃惑于阴阳之说,而欲废此丧制。乞行长史司启王,俾待服阕成礼。上曰,是长史不能辅导之罪也,其命巡按御史执间如律。

    十月癸丑,广灵王逊●薨。癸酉,敕灵丘王逊烇曰,所奏第四子、第五子俱镇国将军,并女临城县主,俱已奏报,欲于本年九月后成婚。且尔兄初丧,正哀戚不暇之时,乃欲为男女成婚,以废大礼,岂是所忍为哉!不允所奏。

    宪庙大婚在天顺八年之七月,虽托之遗诏,而士大夫多以为非。故南京礼部右侍郎章纶有请待来春之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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