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三十一 续编六 ○行江西布政司情查没官房产

类别:子部 作者:明·王守仁 书名:王明阳集

    (十一月二十日)

    照得逆党没官房屋、田产等项,近经司府出佃与人暂管,候命下之日定夺。近访得官民之家,不论告佃年月先后,地里远近,应否一概混争,若不预为查处,立定规则,将来必致大兴告扰,渐起衅端。为此仰抄案回司,即查前项没官房屋田产,实计若干处所,某月日期经由某衙门与某人,务以年月先后为次,先尽本县人户,然后及于异县;先尽本府人户,然后及于异府。中间多有势豪之徒,不遵则例,妄起争讼,或不由官府,私擅占管占住者,该司通行查出呈来,以凭拿问参究施行,毋得容隐及查报不情,未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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