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三十 政之宽猛孰先论

类别:子部 作者:宋·陆九渊 书名:象山语要

    五刑之用,谓之天讨,以其罪在所当讨而不可以免于刑,而非圣人之刑之也,而可以猛云乎哉?

    蛮夷滑夏,寇贼奸宄,舜必命皋陶以明五刑。然其命之之辞曰:「以弼五教,期于无刑。」皋陶受士师之任,固以诘奸慝、刑暴乱为事也,然其复于舜者曰「御众以宽」,曰「罚弗及嗣」,曰「罪疑惟轻」,曰「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好生之德,洽于民心,兹用不犯于有司」。

    宽猛之说古无有也,特出于左氏载子产告太叔之辞,又有「宽以济猛,猛以济宽」之说,而托以为夫子之言。呜呼,是非孔子之言也。且其辞曰:「政宽则民慢,慢则纠之以猛;猛则民残,残则施之以宽。」使人君之为政,宽而猛,猛而宽,而其为民者,慢而残,残而慢,则亦非人之所愿矣。

    《语》载夫子之形容曰「威而不猛」,《书》数羲和之罪曰「烈于猛火」,《记》载夫子之言曰「苛政猛于虎也」。故曰「猛」者恶辞也,非美辞也。是岂独非所先而已耶?是不可一日而有之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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