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治编 宫刑

类别:子部 作者:清·颜元 书名:颜元集

    或有问于思古人曰:昔汉除宫刑,百世称其仁。子言王道亦既详矣,乃并微闻宫刑亦当复,无以法不严则易犯,故峻其法以仁斯民乎?

    思古人曰:否,不然也。夫谓法不严则易犯,暴君酷吏假辞以饰其恶耳。吾所谓复古刑者,第以宫壶之不可无妇寺,势也,即理也。倘复封建,则天下之君所需妇寺愈多,而皆以无罪之人当之,胡忍哉!且汉之除宫刑,仁而愚者也。汉能除妇寺哉?能除万世之妇寺哉?不能除妇寺而除宫刑,是不忍宫有罪之人而忍宫无罪之人矣。

    说者又谓刷童男女,不于民间,惟以官买,则是任民之愿。嗟乎!狙民甚矣!小民何知?惟知利耳,以利诱民而宫之,岂天为民立君之意哉!今之贪利为盗者,恶自民也,上且诛之;若因民之贪,诱而宫之,恶自君矣。可胜慨哉!故封建必复宫刑,不封建亦必复宫刑也。惟愿为政者慎用之耳。至肉刑之五,墨、辟今犹用之,劓、剕二刑不复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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