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类 在船骗 买铜物被稍谋死

类别:子部 作者:明·张应俞 书名:杜骗新书

    罗四维,南京凤阳府临淮县人。同仆程三郎,带银一百余两,往松江买梭布,往福建建宁府卖。复往崇安买笋。其年笋少价贵,即将银在此处买走乌铜物,并三夹杯盘,诸项铜器,用竹箱盛贮,并行李装作三担。崇安发夫,直以水口陈四店写船。陡遇表亲林达亦在此店中。达问买甚货物,维曰:“只买些铜器去,更带杯盘等,欲留家用。”

    达同牙人陈四,代讨一箭船。柁公赖富二,水手李彩、翁暨得,搬其行李上船甚重,柁公疑是金银,乃起不良心,一上船后,再不搭人。维曰:“我要速去,何如不搭人。”柁公曰:“今将晚矣,明日随搭数人。”便开船。维叫三郎买些酒菜,今晚饮用。柁公与水手三人商议,今晚错过机会,明日不好动手。维与仆饮醉熟睡。半夜后,柁公将船移于闲处,三人将他主仆以刀砍死,丢尸于江。打开箱看,乃是铜物,止现银一十五两。富二曰:“我说都是银子,三人一场富贵,原来是这东西。”彩曰:“有这等好货物,也多值银。”富二曰:“发在何处去卖。”彩曰:“何愁无卖处,可安船在一处,沿途发卖,岂无人买。”

    林达与四维分袂之后,已三个月矣,始到家中往拜四维。

    维父曰:“小儿出门,尚未归。”达曰:“差矣!三月前,我在江西水口同他在牙人陈四店相会。我与牙人同他去讨船,说他在福建买铜货,以竹箱装作三担,竟归来本处发脱,莫非柁公行歹意乎。”言未毕,父母妻子举家大哭。达曰:“且勿哭,倘在途中发卖也未可知。或柁公行歹意,必以铜物卖各处,试往各店踪迹铜物,问其来历,便见明白。纵铜物无踪,再到水口牙人陈四家,寻柁公问之,必得下落。”维父然之,叫次子罗达随达去访。

    访至芜湖县铺中,见其铜物,即问此铜物,是公自买的,抑或他客贩来发行的。铺主曰:“三月前有三个客人来卖者。”

    达曰:“何处人?”曰:“江西人。”达惊惶曰:“差矣!失手是实。”即同达径至水品,问陈四。曰:“前装表亲货物的柁公是何处人?”陈四曰:“沿山县人。”达道其故,即同陈四到沿山捕捉。

    斯时李彩、翁暨得卖得铜器银入手,各在妓家去嫖。林、陈窥见彩,即躲之。林达曰:“他在院中取乐,必不便动,我与你往县去告,差捕兵缉命,恕不漏网。”二人入县告准。陈爷差捕兵六名同林、陈往院中去捕缉。彩与得二人,正与妓笑饮,陈四指捕兵俱擒锁之。再到赖富家来。富方出门他适,遇见亦被捉获。三人同拿到官。陈爷审问,将三人夹敲受苦不过,只得招认。彩曰:“彼时搬箱上船,其重非常,疑是金银,三人方起意谋之,将尸丢落于江。开其箱看,尽是铜物,只得现银一十五两,悔之无及。铜物沿途卖讫,银已分散。今其事败,是我等自作自受,甘认死罪。”陈爷将三人各打五十板,即拟典刑,脏追与罗达林达领归。二人叩首而去。

    按:溪河本险危之地,柁公多蠢暴之徒。若带实银在身须深藏严防。或带铜器铅锡等物,镇重类银,须明与说之,开与见之,以免其垂涎,方保安全。不然,逐金丸以弹雀,指薏苡为明珠,其不来奸人之睥睨者几希。若维仇之能报犹幸子达之得其根脚也。使非因写船者,以究其柁公,何以歼罪人,而殄厥慝乎。

    然诛逆何如保躬,死偿何如生还。故出行而带重物者,宜借鉴于斯而慎之密之,其永无失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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