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类 在船骗 行李误挑往别船

类别:子部 作者:明·张应俞 书名:杜骗新书

    陆梦麟,江西进贤人,往福建海澄县买胡椒十余担,复往芜湖发卖。有一客伙,将硼砂一担对换,余者以银找之。次日叫店家,写柁公陈涯四船,直到建宁。诸货都搬入船,只一仆詹兴挑实落行李一担,跟梦麟同行。途中陡遇一乡亲,动问家中事务,语喇喇不能休,乃命仆先担行李上船,再来此听使用。

    仆挑往别船去,收在船仓已讫,再来寻主,尚与乡亲谈叙未决。

    见仆来,即差之别干,始辞乡亲到船。查行李未见,即将家人打骂。又坐柁公偷去,状告本县胡爷。言柁公盗他卖胡椒银一百余两,以店家祝念九作证。柁公诉船中有客商十数伙,那见他仆挑行李上船。胡爷拘来审问,同船众商都谈未曾见挑甚行李。胡爷曰:“船不漏针,别货物都在,独行李有银,便会失落。”将柁公敲挟,不认,曰:“是他仆詹兴见囊中有银,自盗去,以陷我。或错担别船去,以致有失。小人虽挟死难招。”

    胡爷又审詹兴曰:“想是你错认别人船为己船,忙中有失,非你背主,好好招来,免挟。”詹兴不认,乃挟敲一百。受苦不过,只得招认:“是主人路遇乡亲谈话,我自担上船去,藏入船仓讫,再回听主差唤。及再到船,并未见行李,是我一时错认,以致有失。恐主人加罪于我,我故不敢承。望老爷救小人一命。”胡爷将詹兴责三十板,劝梦麟曰:“是你自错。凡出外为商,银物不可离身。当担行李时,须叫詹兴看守,待你到船,然后差别人,纵错上别船,亦不会失。今若此,是你命该失财,岂可以怨仆乎。”各发出免供。

    按:货物上船,须不离人看守,要防柁公侵盗。

    人要得智仆为吉也,故雏仆之挑行李、银物所系,须跟在身边。托在实落,主无所失。苦先令挑去,错寄别船,安能无失哉。然麟徒知叙旧之谈,致备误丧其财而干讼者,何其愚也。诸商鉴此可为后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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