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字卷之七 与字之用七之四

类别:子部 作者:清·马建忠 书名:马氏文通

    「与」,介字也,凡以联名、代诸字之平列者。其与乎动字之功用者,则必先焉,见动字篇。

    联名、代诸字平列者。

    论公冶:夫子之言性与天道,不可得而闻也。——「性」及「天道」两名平列,盖皆为夫子所可言者也,故以「与」字联之。

    论语子罕云:子罕言利与命与仁。——「利」「命」「仁」三者,皆夫子所「罕言」,故联以「与」字。

    左庄二十八:赂外嬖梁五与东关嬖五。——有云下「嬖」字衍,当作「东关五」。盖东关五第二,见于汉书古今人表者也。故「梁五」及「东关五」皆为「外嬖」,皆所当「赂」者也,故联以「与」字。

    联与乎动字功用者。

    孟离下:诸君子皆与驩言,孟子独不与驩言,是简驩也。

    又:与其妾讪其良人,而相泣于中庭。

    又离上:的欲与之聚之,所恶勿施尔也。——所引「与」字之司词,或名字,或代字,而位皆先乎动字者,盖皆与乎动字之行也。

    庄德充符:使日夜无却而与物为春。

    燕策:帝者与师处,王者与友处,霸者与臣处,亡国与役处。

    汉贾山传:人与之为役,家与之为雠。

    史淮阴侯列传:足下与项王有故,何不反汉与楚连和?

    又平原君列传:约与食客门下二十八偕。

    又屈原列传:上官大夫与之同列,争宠而心害其能。

    又项羽本纪:此迫矣,臣请入,与之同命。

    ——所引「与」字司词,或名字,或代字,皆先动字。凡动字有偕同之意,则必有与同者,故介以「与」字。曰「连和」,曰「偕」,曰「同列」,曰「同命」,皆有偕同之意。

    动字前有互指代字者亦然。

    齐语:伍之人,祭祀同福,死丧同恤,祸灾共之,人与人相畴,家与家相畴。世同居,少同游。

    汉司马迁传:夫仆与李陵俱居门下,素非相善也。——「俱居」「相善」同上。

    韩上于相公书:故其文章言语,与事相侔。

    又权公墓碑:前后考第进士,及庭所策试士,踵相蹑为宰相达官,与公相先后。 ——凡引句内动字前有「相」「俱」诸互指代字者,皆有「与」字先之与。

    凡历数诸名、诸代字与顿、读之用如名者,可参用「及」字。「与」「及」两字互文也,见同次节。

    孟梁上:汤誓曰:‘时日曷丧?予及女偕亡。’——「予」「女」代字,「及」以联之。

    汉食货志:乃募民能入奴婢,得以终身复,为郎增秩,及入羊为郎,始于此。

    韩复上宰相书:向上书及所著文后,待命凡十有九日。

    又:且今节度观察使及防御营田诸小使等,尚得自举判官,无间于已任未任者。

    史叔孙通列传:遂与所征三十人西,及上左右为学者,与其弟子百余人,为绵蕞野外习之。——三顿。以「及」「与」两字联之。

    韩原性:夫始善而进恶,与始恶而进善,与始也混而今也善恶,皆举其中而遗其上下者也,得其一而失其二者也。

    左昭元:夫弗及而忧,与可忧而乐,与忧而弗害,皆取忧之道也。

    史六国年表序:此与以耳食无异。

    汉贾谊传:太子之道,在于早谕教与选左右。

    论子罕:与衣狐貉者立而不耻者,其由也与!

    韩上郑留守启:及见诸从事说,则与小人所望信者少似乖戾。——所引顿、读,有联以「及」字者,有联以「与」字者,可与同次节参观。

    句法有两者相较,则以所与者为此。

    史李斯列传:且夫臣人与见臣于人,制人与见制于人,岂可同日道哉?

    又淮阴侯列传:非愚于虞而智于秦与,用与不用,听与不听也。——两引「与」字,皆以联相比与。

    秦策:夫取三晋之肠胃,与出兵而惧其不反与,孰利?——「与」字以联两比之事 。「孰利」者,两者之中何为利也。

    秦策:今日韩魏孰与始强?——犹言「与始孰强」也。详询问代字矣。

    汉书高帝纪云:今某之业所就孰与仲多?——同一句法。

    吕氏春秋贵直篇:与吾得革车千乘也,不如闻行人烛过之一言。——此以「与」字为比者。

    即论语微子云:且尔与其从辟人之士也,岂若从辟世之士哉!

    礼大学云:与其有聚敛之臣,宁有盗臣?

    汉书刘韵传云:何则?与其过而废之也,宁过而立之。

    庄子大宗师云:与其誉尧而非桀,不如两忘而化其道。

    孟子万章上云:与我处畎亩之中,由是以乐尧舜之道,吾岂若于吾身亲见之哉?

    韩文对禹问云:与其传不得圣人而争且乱,孰若传诸子?虽不得贤,犹可守法。 ——诸引句法皆同。

    惟左传闵元年云:犹有令名,与其及也。——两句倒置。

    汉书司马迁传云:假令仆伏法受诛,若九牛一毛,与蝼蚁何异?而世又不与能死节者比。——此比词之所以联以「与」字也。有云「而世又不与能死节者」绝句,以「与」字解作「谓」字,犹云「不谓我能死节」也,盖未知「比」字之义耳。

    「与」司「谁」「何」两代字,后所司者常也。

    汉贾谊传:陛下虽贤,谁与领此?

    又东方朔传:先生自视何与比哉?

    孟滕下:王谁与为善?——所谓「谁与」「何与」者,即「与谁」「与何」也。「孰与」二字,不在此例。「孰与」二字所司见上。①

    司「所」字则必后焉。

    论乡党:揖所与立。——「与」司「所」字而位于其后。

    孟离下:其妻问所与饮食者。

    史淮阴侯列传:非信无所与计事者。

    汉霍光传:发御府金钱刀剑玉器采绘,赏赐所与游戏者。

    韩柳子厚墓志:所与游,皆当世名人。——引句内「所与」二字,皆司者后于所司。

    后于名字者不常。「与」司名字而倒置者,必间「之」字,已见「之」字节矣。

    庄庚桑楚:拥肿之与居,鞅掌之为使。——犹云「与拥肿居」也。

    韩上宰相书:麋鹿之与处,猨狖之与居。

    左昭十五:晋居深山,戎狄之与邻。

    越语:王孙子,昔吾先君,固周室之不成子也,故滨于东海之陂,鼋龟鱼鳖之与处,而蛙黾之与同渚。——所引句法同上,皆间「之」字。其不间者,则惟

    论语微子云:吾非斯人之徒与而谁与?——言「吾非与斯人之徒而与谁」也。「与」外动字也。

    「与」先动字,其所司有蒙前文而不书者。

    孟万下:弗与共天位也,弗与治天职也,弗与食天禄也。——犹云「晋平公弗与亥唐共天位」也。「亥唐」在前,故隐而不书。

    汉陆贾传:留与饮数月。

    又霍光传:引内昌邑从官驺宰官奴二百余人,常与居禁闼内敖戏。

    史李斯列传:乃召高与谋事。

    汉韩延寿传:因与议定嫁娶丧祭仪品。——诸引句内「与」字司词皆在前文,故含而不书。

    「与」字于助动后,无司词者常也。

    论子罕:子曰:‘可与共学,未可与适道;可与适道,未可与立;可与立,未可与权。’——「可与共学」者,言「可与之共学」也,「之」者,以指可与共学之人,下同。「可」,助动也。此等句法,动字往往解为受动。

    又学而:赐也始可与言诗已矣。——言「可与赐论诗矣」,「赐」司词而为起词。故「可」「言」诸动字皆可视同受动。①有谓

    礼中庸云:可与入德矣。

    论语阳货云:鄙夫可与事君也与哉!

    易系辞云:是故可与酬酢,可与佑神矣。

    史记袁盎列传云:妾主岂可与同坐哉!——诸「与」字作「以」字解。而引

    史记货殖传云:是故其智不足与权变,勇不足以决断,仁不能以取予。

    汉书扬雄传云:建道德以为师,友仁义与为朋。

    ——诸句,以「与」「以」两字互文为证。不知古人用字不苟,其异用者正各有其义耳。况助动后,「与」字实有本解。如

    汉书陆贾传云:越中无足与语。——若云「无足以语」,则不词矣。

    书籍中「与」字往往有不可解之处,释词所拟之解,颇可释疑,然不敢据为定论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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