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四 ○二二 验他物及手足伤死

类别:子部 作者:宋·宋慈 书名:洗冤录

    律上说:见血为伤,除了手脚打踢的而外其余都为他物伤,就是兵器不用锋刃的也是。

    伤损的法定责任担保期限,手足打的伤十天,他物打的伤二十天。

    斗讼敕:凡咬人的,依照「他物法」处理。

    元符敕申明刑统:用靴鞋踢人的,由官吏检验确定,如果靴鞋坚硬,就按「他物」处理,如果不坚硬,就难作「他物」看待。

    或额、肘、膝抵压、头撞致死的,并作「他物」伤痕。

    诸他物是铁鞭、尺、斧头、刀背、木杆棒、马鞭、木柴、砖、石、瓦、粗布鞋、衲底鞋、皮鞋、草鞋之类。

    如果被打死的,其尸口眼开,发髻乱,衣服不齐整,两手不拳,有的有便溺沾污内衣。

    如果在责任担保期限之外死的,要验伤的部位是不是在头部,及因破伤风感染,以致身死的。

    应验他物和手足殴伤,伤痕必须是在头脸上、胸前、两乳、胁肋旁、脐腹间、大小便二处的,才可定作要害致命的去处。手足折损的也可以死,其伤痕周围有血荫的,才是生前打损的。

    凡是用他物和头、拳、脚等坚硬之物撞打的,伤痕颜色最重的紫黯微肿,次重的紫赤微肿,又其次的紫赤色,再其次的青色,那种出了责任担保期限以外的伤痕,其颜色微青。

    凡是他物打的,其伤痕即斜长或横长,如果是拳打的即方圆,如果是脚踢的,则比拳打的分寸较大。(凡伤痕大小定作拳足他物打的,应当以上项各物比定,才可谈分寸。)凡打着两天身死的,则伤痕分寸较大,毒气蓄积向里,可约得一两天后身死;如果是打着当下身死的,则分寸深重,毒气紫黑,实时向里,可以当下身死。

    凡是以身去就物的叫做磕。虽磕着,没有破处,其伤痕方圆,虽磕破也不至于深。那种被他物和手足所伤,皮虽受伤而血不出的,其伤痕处有紫赤晕。

    凡行凶人假如是用棒杖等打的,则伤处多在实在的地方,其被伤的人,或经过一两个时辰,或经过一两天、三五天以至七八天、十多天身死。又有用坚硬的他物打,立即便致身死的,更要看验伤痕情况轻重。如果是先揪住被伤人的头髻,然后散拳踢打的,则伤处多在虚弱要害的地方,或一拳一脚便致命。如果是因为脚踢着要害地方致命的,切要仔细验认行凶人脚上有无鞋履,防备日后质问非难。

    凡他物伤,如果是在头脑部位的,其皮不破,即要骨肉伤损。如果是在其它虚弱地方,即临时看验。如果是尸首左边伤损,即是行凶人用右手拿东西所打,这是因为手顺的原故。如果是右边伤损,即损处在近后,如在右前,即不是。如果是在后面,便又要考虑到是凶手从身后用他物所打。贵在审察无误。

    要看伤痕大小,量出分寸,又要看几处皆可致命,只指定一处重害地方,作为虚弱要害致命身死之处。

    打伤地方皮膜相剥离的,用手按之即作响,用热醋罨敷之便有伤痕出现。

    凡被打伤致死的人,必须定出致命身死的最要害的地方。如果是打折了脚手,在责任担保期限内或限外死去时,要仔细考察研究打伤的分寸阔狭后,定验是将养不好,致命身死。面貌年岁等,也要临时加以说明。

    凡验他物及拳打脚踢的伤,要仔细辨验伤痕是斜长方圆,表皮有否微损。如果伤痕不见,在未洗尸前,用水洒湿,先将葱白捣烂涂上,然后再用醋糟罨敷,经过一个时辰除去,以水洗尸,伤痕即现出。

    如果是用榉树罨敷成痕,假作为他物伤痕的,则其痕内烂损黑色,四围青色,聚作一片,而没有虚肿现象,用手按捺也不坚硬。

    又有假作打死的,在尸上用青竹篦火烧烙成伤痕,但只有焦黑痕,又浅而光平,更不坚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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