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条放生论 生子必宜放生以祈寿也

类别:子部 作者:佚名 书名:卫生集

    婴孩始生,理应为彼作福,尽人而知之矣。但布施贫穷,舍棺施药,修桥砌路诸功德,不过为彼增福因,而非为彼增寿缘也。试思寿缘若浅,福从何受。求其深种福因,更增寿缘者,舍放生则无别法。从来人物之分虽殊,而天性之情不异。试观母猿之柔肠寸断,鳝鱼之鞠躬就烹可知也。我能放生,物类之子因以全。我能久久放生,物类无数之子因以全。生生不息,则此感彼应,我子亦必因此而永寿矣。爱物之情,通乎爱子。慈幼之法,不越慈心。理固必然,报无或爽。故虽广修万福,不可不放生以为享福之基。集中所载袁柳庄顾伟东诸事,足为明征。

    大藏经曰,蜨蝇蚁虫,小儿扑杀为嬉戏,或捉来供其嬉戏,皆宜禁止。凡求儿女长寿者,每逢伊之生日,以及每月朔日,本命之日,随力放生,永无夭亡之患。此法试之,百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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