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知录之馀> 原序 有通儒之学,有俗儒之学。学者将以明体适用也,综贯百家,上下千载,详考其得失之故,而断之于心,笔之于书,朝章、国典、民风、土俗,元元本本,无不洞悉,其术足以匡时,其言足以救世,是谓通儒之学。若夫雕琢辞章,缀辑故实,或高谈而不根,或剿说而无当,浅深不同,同为俗学而已矣。自宋迄元,人尚实学,若郑渔仲、王伯厚、魏鹤山、马贵与之流,著述具在,皆博极古今,通达治体,曷尝有空疏无本之学哉。明代人才辈出,而学问远不如古。自其少时鼓箧读书,规模次第已大失古人之意。名成年长,虽欲学而无及。间有豪隽之士,不安于固陋,而思崭焉自见者,又或采其华而弃其实,识其小而遗其大。若唐荆川、杨用修、王弇州、郑端简,号称博通者,可屈指数,然其去古人有间矣。 昆山顾宁人先生,生长世族,少负绝异之资,潜心古学,九经诸史略能背诵,尤留心当世之故,实录奏报,手自抄节;经世要务,一一讲求。当明末年,奋欲有所自树,而迄不得试,穷约以老。然忧天悯人之志,未尝少衰,事关民生国命者必穷源溯本,讨论其所以然。足迹半天下,所至交其贤豪、长者,考其山川风俗、疾苦利病,如指诸掌。精力绝人,无他嗜好,自少至老,未曾一日废书,出必载书数簏自随。旅店少休,披寻搜讨,曾无倦色。有一疑义,反复参考,必归于至当。有一独见,援古证今,必畅其说而后止。当代文人才士甚多,然语学问,必敛衽推顾先生。凡制度典礼有不能明者,必质诸先生。坠文轶事有不知者,必徵诸先生。先生手画口诵,探源竟委,人人各得其意去。天下无贤不肖,皆知先生为通儒也。 先生著书不一种,此《日知录》,则其稽古有得,随时札记,久而类次成书者。凡经义史学、官方吏治、财赋典礼、舆地艺文之属,一一疏通其源流,考正其廖误。至于叹礼教之衰迟,伤风欲之颓败,则古称先,规切时弊,尤为深切著明,学博而识精,理到而辞达。是书也,意惟宋元名儒能为之,明三百年来殆未有也。 耒少从先生游,尝手授是书。先生没,复从其家求得手稿,校勘再三,缮写成帙,与先生之甥刑部尚书徐公健庵、大学士徐公立斋谋刻之而未果。二公继没,耒念是书不可以无传,携至闽中。年友汪悔斋赠以买山之资,举畀建阳丞葛受箕,鸠工刻之以行世。 呜呼,先生非一世之人,此书非一世之书也。魏司马朗复井田之议,至易代而后行。元虞集京东水利之策,至异世而见用。立言不为一时,录中固已言之矣。异日有整顿民物之责者,读是书而憬然觉悟,采用其说,见诸施行,于世道人心实非小补。如第以考据之精详,文辞之博辨,叹服而称述焉,则非先生所以著此书之意也。 康熙乙亥仲秋门人潘耒拜述 叙 叙曰:自明体达用之学不修,后生钜材日事纂述,而鸿通瑰异之资遂率隳败祠章训诂、襞绩破碎之中。汉时经术修明,贤哲著书,大都采择传记百家,论说时政与己志而已。魏晋已降,著录始广。唐以后遂歧分为数家,其善者自典章经制文物度数以及佛老之书,徼裔之迹,莫不明其因革损益、巨细本末,号称繁博。然求其坐而言,可起而行,修诸身心,达于政事者,不数觏焉。 昆山顾亭林先生,质敏而学勤,谊醇而节峻,出处贞亮,固已合于大贤。虽遭明末丧乱,迁徒流离,而撰述不废,先后成书二百余卷。闳廓奥赜,咸职体要,而智力尤瘁者此也。其言经史之微文大义、良法善政,务推礼乐德刑之本,以达质文否泰之迁嬗,错综其理,会通其旨。至于赋税、田亩、职官、选举、钱币、权量、水利、河渠、漕运、盐铁、人材、军旅,凡关家国之制,皆洞悉其所由盛衰利弊,而慨然著其化裁通变之道,词尤切至明白。其余考辨亦极赅洽。《易》曰:“言天下之至赜,而不可恶也;言天下之至动,而不可恶也;言天下之至动,而不可乱也。”又曰:“困者,德之辨也。”传曰:“仁人之言,其利溥哉。”岂非善成其鸿通瑰异之资,而毕出于体用焉哉。元明诸儒,其流失喜空言心性,凡讲说经世之事者,则又迂执寡要。先生因时立言,颇综核名实,意虽救偏,而议极峻正,直俟诸百世不惑,而使天下晓然于儒术之果可尊信者也。 汝成钻研是书,屡易寒暑。又得潘检讨删饰元本,阎徵君、沈鸿博、钱宫詹、杨大令四家校本。先生讨论既夥,不能无少少渗漏,四家引申辩证,亦得失互见,然实为是书羽翼也,用博采诸家疏说传注名物古制时务者条比其下。伏处海滨,见闻孤陋,又耆硕著书富邃,而义无可附,则亦阙诸。窃虑踳驳,有逾简略。呜呼,学识远不逮先生毛发,而欲以微埃涓流,上益海岱之崇深,抑愚且妄矣。然先生之体用具在,学者循其唐涂,以窥贤圣制作之精,则区区私淑之心,识小之指,或不重为世所诟病者矣。书凡三十二卷,篇帙次第略不改易。集释条目、诸贤名氏里爵,具列于后,而辄著其大指于篇。 先生著述闳通,是书理道尤博,学术政治皆综隆替,视彼窾言,奚啻瓶智。自康熙三十四年,吴江潘检讨刻于闽中,流行既久,刊劂多讹,潜邱诸君皆有校正。今兹集释即缘为权舆,复广加钩析,脱字既增,误文亦削。诸君别著,论纂虽殊,指意可并,则亦附诸。至先生所纂《金石文字记》、《山东考古录》、《石经考》、《五经同异》、《音学五书》、《郡国利病书》、《亭林诗文集》、《菰中随笔》等书,凡藉参稽,亟为决择;若异径庭,不引诠训。至汉唐及明经史传纪诸子杂家,皆先生博综穿穴,兹更无事骈枝。凡所称引,率断自先生同时及后贤所述。 先生问学浩博,论说深远,专综大纲,或忘识小。诸家辨驳,其无关闳旨者勿论;间有异同,转滋歧舛。用援郑诂《礼经》、颜注《汉史》之例,拾遗元文,参以私测,更列众言,加之融释。 诸经训纂,众史传志,其文可互通者,悉随先生所录疏明。至义类所触,或摭实略虚,或舍新徵旧。又逸书别史、诸子百家,分见少殊,援引斯异,亦随所列之文、所据之本,略事钩甄,以祛抵滞。 先生负经世之志,著资治之书,举措更张,言尤慨切。第世异盛衰,则论贵参伍,求栋买毂,何殊区霚。爰竭颛愚,略疏偏激,不为掉罄,间陈一孔,虽会几深,终惭和缪。又先生留心时务,奏议文书事关利害,皆入简编。今有发明,广为采厕。著书诚尚雅驯,立说亦争要领。或节录其篇,或咸登其论,理势恐失其真,辞气多仍其笔,亦准全书,惟求实事。至于词原曲喻,隐多未正,既辄舛驰,阙疑云尔。 世嬗岁迁,学者辈出,参考古今,蔚成宏杰。其论治体要道、经术文章,器识虽殊,穿并则一。间著名理,有出先生论述外者,既综疏列;至于考证诸家,意主搜罗,凡所引称,时至缴绕,今入注文,但取证明,奚事炫博,辄加删节,归诸简核。若语有繁略,理无醇疵,既列其凡,不广附丽。 疏说既繁,主名难一;氏族不署,淆舛易滋。然或同籍系,罔辨纂言,既异存亡,须分著录。始辑注文,但称某氏,惟氏同则殊以官,谥同则加以地。其他区异,旨亦准斯。至同时材哲,则概著其名,事取标题,义无轩轾。第上相位崇,守土分别,兼获师承,宜谨书策。少变其文,复同前例。叔重解字,引贾逵之说,书官以尊;康成治诗,重毛公之贤,称笺自下。爰式先儒,用慎操翰。 潘氏耒,字次耕。吴江人。康熙间举博学鸿词,官检讨。元删录本,通行刊本。 阎氏若璩,字百诗,太原人。康熙间举学鸿词。元校本。 杨氏名宁,字简在。江阴人。拔贡生,官知县。元校本。 沈氏彤,字冠云。吴江人。乾隆初举博学鸿词。元校本。 钱氏大昕,字晓徵。嘉定人。官少詹事。元校本。 谈氏允厚,字厚臣。嘉定人。 胡氏承诺,字君信,一字石庄。石门人。举人。 王处士锡阐,字寅旭。吴江人。 张氏尔岐,字稷若。济阳人。 陆氏世仪,字道威。太仓人。 唐氏甄,字铸万。夔州人。举人,官知县。 陆清献陇其,字稼书。平湖人。进士,官御史,从祀庙庭。 魏鸿博禧,字冰叔。宁都人。康熙间举博学鸿词。 李文贞光地,字晋卿。安溪人,官大学士。 徐司冠乾学,字原一。昆山人。进士。 朱检讨彝尊,字锡鬯。秀水人。康熙间举博学鸿词。 慕氏天颜,字鹤鸣。静宁人。进士,官漕运总督。 储大令方庆,字广期。宜兴人,进士。 严太仆虞惇,字宝成。常熟人。进士。 姜氏宸英,字西溟。慈溪人。官编修。 方侍郎苞,字灵皋。桐城人。进士。 惠侍读士奇,字天牧。吴县人。进士。 任氏源祥,字王谷。宜兴人。 王给事命岳,字伯咨。晋江人。 陈氏启源,字长发。吴江人。 梅氏文鼎,字定九。宣城人。 臧氏琳,字玉林。武进人。 邱氏嘉穗,字秀瑞。浙江人。举人。 陈庶子迁鹤,字介石,安溪人。 杨编修绳武,字文叔。吴县人。 顾司业栋高,字复初。无锡人。 陈文恭宏谋,字汝咨。临桂人。官大学士。 陈总兵伦炯,字资斋。同安人。 曹给事一士,字谔庭。上海人。进士。 汪氏师韩,字抒怀。钱塘人。官编修。 柴氏绍炳,字虎巨。仁和人。 谢中丞敏,字肃斋。武进人。 陈通政兆仑,字句山。钱塘人。乾隆初举博学鸿词,庶吉士。 全氏祖望,字绍衣。鄞县人。乾隆初举博学鸿词。 陈鸿博文靖,字位山。当涂人。乾隆初举。 乔氏光烈,字敬亭。上海人。进士,官巡抚。 裘文达曰修,字叔度。新建人。进士,官尚书。 宫氏献瑶,字瑜卿。安溪人。官洗马。 王方伯太岳,字芥子。定兴人。进士。 姚氏范,字南青。桐城人。官编修。 江氏永,字慎修。婺源人。 卢氏文弨,字绍弓。余姚人。侍讲学士。 陆中丞耀,字青来。吴江人。举人。 庄侍郎存与,字方耕。武进人。进士及第。 王氏鸣盛,字凤喈。嘉定人。光禄寺卿,进士及第。 黄氏中坚,字震生。吴县人。 戴氏震,字东原。休宁人。庶吉士。 赵氏翼,字云崧。阳湖人,贵西兵备道,进士及第。 姚刑部鼐,字姬传。桐城人。进士。 柴御史潮生。 胡御史蛟龄。 杨侍郎永斌。 王上舍应奎,字柳南。常熟人。 孙氏志祖,字颐谷。仁和人。进士,官御史。 惠氏栋,字定宇。侍读子。 凤氏韶,字德隆。江阴人。岁贡生。 朱氏泽沄,字止泉。宝应人。 钱徵士大昭,字晦之。嘉定人。嘉庆初举孝廉方正。 梁氏玉绳,字曜北。钱塘人。 汪明经中,字容甫。江都人。 刘学博台拱,字端临。宝应人。 庄大令述祖,字葆琛。阳湖人。进士。 庄氏绶甲,字卿珊。大令子。 钱学博塘,字岳源。嘉定人。进士。 洪氏亮吉,字稚存。阳湖人。官编修。 桂氏馥,字未谷。曲阜人。进士,官知县。 孙兵备星衍,字渊如。阳湖人。进士及第。 凌氏廷堪,字次仲。歙人。进士,官教授。 雷氏学淇,字介庵。直隶通州人。进士。 张大令云璈,字仲雅。钱塘人。举人。 陈同知斌,字白云。德清人。进士。 程方伯含章,字月川。景南人。举人,巡抚,左迁布政使。 刘氏逢禄,字申受。武进人。进士,官礼部主事。 陆学博珣,字子劭。嘉定人。 管氏同,字异之。上元人。举人。 沈明经宇,字启大。嘉定人。 刘明经开,字孟涂。桐城人。 严氏如煜,字乐园。溆浦人。孝廉方正,官按察使。 沈学博钦韩,字文起。举人。吴县人。 阮阁部元,字伯元。仪徵人。今官协办大学士,云贵总督。 陶宫保澍,字云汀。安化人。进士,今官兵部尚书,两江总督。 方东树,字植之。桐城人。 姚大令莹,字石甫。桐城人。进士,今官江苏知县。 周济,字保绪。荆溪人。进士,今官教授。 魏源,字默深。邵阳人。举人,今官内阁中书。 张生洲,字渊甫。吴江人。举人,今官教谕。 谢占壬,字◎◎。宁波人。 施彦士,字朴斋。崇明人。举人,今官知县。 徐璈,字六襄。桐城人。进士,今官知县。 左暄,字春谷。经县人。 道光十四年五月嘉定后学黄汝城叙录 序 邹福保 亭林先生忠孝大儒,不专以著作传,而著作亦为振古以来所未有。所辑《日知录》,孤怀闳识,殚见洽闻,国史本传称之为“精诣之书”。然止云三十卷。潘稼堂所刊三十二卷已溢出原数之外,此四卷又溢出于稼堂所刻之外,其故何欤?余维自古磊落奇伟之士,其绪论足以扶世翼教者,虽残编断简,至一句一字之微,後之人往往掖拾而珍惜之。惮流传至于千百祀之久,况乎道德文学经济气节岿然推昭代儒林之冠,而觥觥乎为经师、人师如先生者耶!“高山仰止,景行行止”,宜乎人之甄采遗佚,而不忍使其磨灭于尘蠢中也。 余尝谓先生之学卓然成大家,足与前代之郑渔仲、王伯厚、魏鹤山、马贵与诸公相颉颃。厥故有二:一多读人间有用书,一多交海内益友。凡群经诸史、金石图篆、文编说部有关于历代掌故、国家典制、天文舆地、河漕兵农之属,咸悉心研撢,穷极根底,因原竟委,考正得失。生平自少至老,无一刻离书,出行挟以自随,有疑则发箧对勘。此所以洞烛今古,本本原原也。加以足迹半天下,所交皆巨人长德,虚怀若谷,广益集思,其学究天人,如王阐熟精《三礼》,如张尔歧旁参互证,如阎若璩博闻强记,如吴任臣读尽有字之书,如朱彝尊专精六书之业,如张绍能包他人之所有,并能拓他人之所无,又与傅山,李容,归庄、七宏撰诸君子或辨析道义,或切刺名理,往复商榷,取法者精,是以所诣愈峻,敛华就实,经世淑身,而不为虚憍诡异之说,是足多已。嗟乎!时至今日,儒术衰微,卮言纷纷遍华夏,几不知正学为何事。有心世道者,侧身环顾,愀然有忧思焉,以为当世不见先生,亦不复知有先生矣。犹赖圣明在上,表章潜德,诏举先生从祀文庙两院,凡薄海内外贤士大夫之闻风者,私相庆慰,俱憬然于斯道垂绝,尚有一线留贻,奉先正之典型,挽狂澜于既倒,不可谓非吾党之幸也已! 此编余于家藏旧书中检得,原板已亡,士林罕见,重写授梓,以广其传,世之瓣香《日知录》者,得此益窥全豹,岂不快哉!岂不快哉! 按先生著述,若《天下郡国利病书》、《音学五书》、《杂著十种》及诗文集等,至今风行字内,家有其书。并闻《利病书》之原稿,曾经先生于简眉册尾手自细注者,尚存昆山祠堂中,可得披览。此外未刊之《肇域志》稿,或云藏洪琴西观察家,然未及睹。又《区言》五十卷,皆述治天下之要,昔何义门曾于东海相国所偶见一帙,而世无传本,存否难知。又《皇明修文备史》四十帙,中间所辑书七十五种,皆有明一代之事,盖先生当时有志于明史,而未暇成书者。乾隆时,武进赵亿孙曾得抄本,今亦不知何往。呜呼!吾吴不乏劬书耆学之君子,有注意于乡邦文献、搜遗订坠者乎?采访雕镌,匪异人任,能令先生未经传播之书,一一长留于天地间,区区之心,不胜大愿。 抑犹有说焉,先生乃我苏之乡贤也,郡城中应有专祠供奉栗主,以行春、秋之祭祀,以为邦人士之师资。余怀之二十年矣,而力不足以倡之,窃自愧恨;桑梓馨香之报,其安能无望于後之来者乎! 宣统二年庚戌秋七月乡後学元和邹福保谨序 卷一 书法 晋卫恒《四体书势》序曰:“昔在黄帝,创制造物,有沮诵、仓颉者,始作书契,以代结绳,盖观鸟迹以兴思也。因而遂滋,则谓之字。有六义焉:一曰指事,‘上’‘下’是也;二曰象形,‘日’‘月’是也;三曰形声,‘江’‘河’是也;四曰会意,‘武’‘信’是也;五曰转注,‘老’‘考’是也;六曰假借,‘令’‘长’是也。夫指事者,在上为‘上’,在下为‘下’也。象形者,‘日’满‘月’亏,效其形也。形声者,以类为形,配以声也。会意者,止戈为‘武’,人言为‘信’也。转注者,以‘老’为‘考’也。假借者,数言同字,其声虽异,其意一也,自黄帝至三代,其文不改。及秦用篆书,焚烧先典,而古文绝矣,汉武帝时,鲁共王坏孔子宅,得《尚书》、《春秋》、《论语》、《孝经》,时人已不复知有古文,谓之‘科斗书’。汉世秘藏,希得见之。魏初,传古文者,出于邯郸淳。恒祖敬侯,写淳《尚书》,後以示淳,而淳不别。至正始中,立三字石经,转失淳法,因科斗之名,遂效其形。太康元年,汲县人盗发魏襄王冢,得策书十余万言。案敬侯所书,犹有仿佛。古书亦有数种,其一卷论楚事者,最为工妙,恒窃说之,故竭愚思以赞其美,愧不足厕前贤之作,冀以存古人之象焉。……昔周宣王时,史籀始著大篆十五篇,或与古同,或与古异,世谓之籀书者也。及平王东迁,诸侯立政,家殊国异,而文字乖形,秦始皇帝初兼天下,丞相李斯乃奏益之,罢不合秦文者,斯乃作《苍颉篇》,中车府令赵高作《爱历篇》,太史令胡毋敬作《博学篇》,皆取史籀大篆,或颇省改,所谓小篆者。……自秦坏古文,有八体:一曰大篆,二曰小篆,三曰刻符,四曰虫书,五曰摹印,六曰署书,七曰殳文,八曰隶书。王莽时,使司徒甄丰校文字部,改定古文,复有六书:一曰古文,孔氏壁中书也;二曰奇字,即古文而异者也;三曰篆书,秦篆书也;四曰佐书,即隶书也;五曰缪篆,所以摹印也;六曰鸟书,所以书幡信也。及许慎撰《说文》,用篆书为正,以为体例,最可得而论也。秦时李斯,号为二篆,诸山及铜人铭皆斯书也。汉建初中,扶风曹喜少异于斯,而亦称善。邯郸淳师焉,略究其妙。韦诞师淳,而不及也,太和中,诞为武都太守,以能书留补侍中,魏氏宝器铭题皆涎书也。汉末,又有蔡邕,采斯、喜之法,为古今杂形,然精密简理不如淳也。……秦既用篆,奏事繁多,篆字难成,即令隶人佐书,曰隶字。汉因行之,独符印玺、幡信题署用篆。隶书者,篆之捷也。上谷王次仲始作楷法。至灵帝,好书。时多能者,而师宜官为最,大则一字径丈,小则方寸千言,甚矜其能。或时不持钱诣酒家饮,因壁书,过观者以酒雠,计钱足而火之。每书辄削,而焚其札。梁鹄乃益为判而饮之酒,候其醉而窃其札,鹊卒以书至选部尚书。宜官,鹄宜为大字,邯郸淳宜为小字。鹄谓淳得次仲法,然鹄之用笔尽其势矣。汉末,有左子邑,小与淳、鹄不同,然亦有名。魏初有钟、胡二家,为行书法,俱学之于刘德升。而钟氏少异,然亦各有巧,今大行于世。……汉兴而有草书,不知作者姓名。至章帝时,齐相杜度号善作篇。後有崔瑗、崔寔,亦皆称工。杜氏杀字甚安,而书体微瘦。崔氏甚得笔势,而结字小疏。弘农张伯英者,因而转精甚巧,凡家之布帛必书而後练之,临池学书,他水尽黑,下笔必为楷,则号‘匆匆不暇草书’,寸纸不见遗,至今犹宝其书,韦仲将谓之“草圣”。伯英弟文舒者,次伯英。又有姜盂颍、梁孔达、田彦和及韦仲将之徒,皆伯英弟子,有名于世,然殊不及文舒也。罗叔景,赵元嗣者,与伯英并时,见称于西州,而矜巧自异,众颇惑之。故英自称‘上比崔、杜不足,下方罗、赵有馀’。河间张超亦有名,然虽与崔氏同州,不如伯英之得其法也。” 汉时策书,其制二尺,短者半之,篆书,起年月,称皇帝以名,诸侯王三公其罪免亦赐策。其异者隶书,用尺一木,两行而已。 卷一 隶书 《汉书艺文志》:“《史籀篇》者,周时史官教学童书也,与孔氏壁中古文异体。《苍颉》七章者,秦丞相李斯所作也,《爱历》六章者,车府令赵高所作也,《博学》七章者,太史令胡毋敬所作也。文字多取《史籀篇》,而篆体复颇异,所谓秦篆者也。是时始造隶书矣,起于官狱多事,苟趋省易,施之于徒隶也。汉兴,间里书师合《苍颉》、《爱历》、《博学》三书,断六十字以为一章,凡五十五章,并为《苍颉篇》。武帝时,司马相如作《凡将篇》,无复(师古曰:复,重也)字。元帝时,黄门令史游作《急就篇》。成帝时,将作大匠李长作《元尚篇》,皆《苍颉》中正字也,《凡将》则颇有出矣。至元始中,征天下通小学者以百数,各令记字于庭中。杨雄取其有用者,以作《训纂篇》,顺续《苍颉》,又易《苍颉》中重复之字,凡八十九章,臣复续杨雄作十三章,(韦昭曰:臣,班固自谓也。作十三章,后人不别,疑在《苍颉》下篇三十四章中。)凡一百二章,无复字,六艺群书所载略备矣,《苍颉》多古字,俗师失其读。宣帝时,征齐人能正读者,张敞从受之。传至外孙之子杜林,为作训故,并列焉。”庾肩吾《书品序》:“隶体发源秦时,隶人下邳程邈所作,始皇见而重之,以奏事繁多,篆字难制,遂作此法,故曰隶书。今时正书是也。” 张守节《史记正义论例》曰:“程邈变篆为隶,楷则有常。後代作文随时改易,卫宏官书数体,吕忱或字多奇,钟、王等家以能为法,致今楷文改变,非复一端。” 《南齐书刘休传》:“元嘉世,羊欣受字,敬正隶法,世共宗之。右军之体微古,不复见贵。休始好此法,至今此体大行。” 《梁书萧子云传》:“子云善草隶书,为世楷法。自云善效钟元常、王逸少,而微变字体。答敕云:臣昔不能拔赏,随世所贵,规摹子敬,多历年所。年二十六,著《晋史》,至《二王列传》,欲作论语草隶法,言不尽意,遂不能成,略指论飞白一势而已。十许年来,始见敕旨《论书》一卷,商略笔势,洞彻字体,又以逸少之不及元常,犹子敬之不及逸少。自此研思,方悟隶式,始变子敬,全范元常,逮尔以来,自觉功进。”(可见钟、王之字即是隶书。) 《後魏书江式传》:式表云:“晋世义阳王典词令任城吕忱表上《字林》六卷,寻其况趣,附托许氏《说文》;而按偶章句,隐别古籀奇惑之字,文得正隶,不差篆意也。” 又云:“式于是撰集字书,号曰《古今文字》,凡四十卷。大体依许氏《说文》为本,上篆下隶。” 《水经注》:“昔在汉世,洛阳宫殿门题多是大篆,言是蔡岂诸子。自董卓焚宫殿,魏太祖平荆州,汉吏部尚书安定梁孟皇善师宜官八分体,求以赎死。太祖善其法,常仰系帐中爱玩之,以为胜宜官,北宫榜题咸是鹄笔。南宫既建,明帝令侍中京兆韦诞以古篆书之。皇都迁洛,始令中书舍人沈含馨以隶书书之。景明、正始之年,又敕符节,令江式以大篆易之,今诸桁榜题皆是式书。” 刘勰《文心雕龙》引庾肩吾《书品》:“隶体发源秦时,隶人下邳程邈所作。始皇见而重之,以奏事繁多,篆字难制,遂作此法,故曰隶书,今时正书是也。草圣起于汉时,解散隶法,用以赴急,本因草创之义,故曰草书。建初中,京兆杜操始以善书知名,今之草书是也。” 《北齐书》:“赵仲将善草隶,虽与弟书,书字楷正,云:“草不可不解,若施于人,似相轻易。若与当家中卑幼,又恐其疑所在宜尔,是以必须隶书,”(可见不草即是隶书。) 晋成公绥《隶书体》云:“虫篆既繁,草稿近伪,适之中庸,莫尚于隶。”是则篆、草之中惟有隶也。又云:“若乃八分、玺法,殊好异制。”是八分虽别一体,亦谓之隶也,又云:“垂象表式,有模有楷。”则後人之名为楷者,从此出矣。 王羲之《题卫夫人笔阵图後》云:“夫书,先须引八分、章草人隶字中,发人意气。” 《宣和书谱》:“为八分之说者多矣。一日东汉上谷王次仲以隶字改为楷法,变八分。此蔡希综之说也。一曰去隶字八分取二分,去小篆二分取八分,故谓之八分。此蔡琰述父中郎邕语也。(《庄子》:“丁子有尾。”世人谓右行曲波为尾。丁子二字,左行曲波亦是尾也。扬慎曰:观此、则庄子之时已有八分书,不始于王次仲矣。)前世之善书类能言其书矣。然而自汉以来,至于唐千百载间,金石遗文之所载,特存篆、隶,行、草,所谓八分者何有?至唐,则八分书始盛,其典型盖类隶而变方广作波势,不古不严,岂在唐始有之那?杜甫作《八分歌》,盛称李潮、韩择木、蔡有邻,是皆唐之诸子。而今所存者,又皆唐字。则希综、蔡邕之论安在哉?盖古之名称与今或异,今所谓正书,则古所谓隶书;今所谓隶书,则古所谓八分。至唐则又于隶书中别为八分以名之,然则唐之所谓八分者,非古之所谓八分也。今御府所藏八分者四人:曰张彦远、曰贝冷该、曰于僧翰、曰释灵该,是四子俱唐人,则知今之八分出于唐明矣。故不得不辨,以诏後世云,” 《金石录》:“右《东魏大觉寺碑》阴题‘银青光禄大夫臣韩毅隶书’,盖今楷字也。庚肩吾曰:‘隶书,今之正书也。’张怀瓘《六体书论》亦云:‘隶书者,程邈造字皆真正,亦曰正书。’自唐以前皆谓楷字为隶,至欧阳公《集古录》,误以八分为隶书,自是举世凡汉时石刻皆目为汉隶。有一士人力主此论,余尝出汉碑数本问之:何者为隶?何者为八分?盖自不能分也。因览此碑,毅自题为隶书。故聊志之,以法来者之惑。” 《老学庵笔记》:“周越《书苑》云:‘郭忠恕以为小篆散而八分生,八分破而隶书出,隶书悖而行书作,行书狂而草书圣。’以此知隶乃今真书。赵明诚《金石录》谓误以八分为隶,自欧阳公始。”(《千字文》云:杜藁钟隶。《王羲之传》:尤善隶书、为古今之冠。) 《项氏家说》曰:“程回可父辨隶书曰:周兴嗣《千字》:‘杜稿钟隶。’萧于云启云:“论草隶,逸少不及元常,子敬不及逸少。”任价《五体序》云:‘篆则科斗、玉筯、垂露、薤叶,隶则羲、献、钟、庾、欧,虞,颜、柳,八分则酌乎篆,隶之间者。’《书苑》云:‘蔡文姬言:割程隶字八分取二分,割李篆字二分取八分,于是为八分书。’以诸家参之,则今之称隶者,乃二八分书;古之称隶者,真书,行书也。唐与国初并无此误,自欧阳以来始误。故少游遂疑程邈帖不当为小楷,疑非秦书。盖不知先有真书,後有八分书也。黄公绍曰:‘按《唐六典入校书郎正字所掌字体有五:一古文,二大篆,皆不用;三曰小篆,印玺、旗幡所用;四曰八分,石经、碑碣所用;五曰隶书,典籍表奏,公私文疏所用。’则程说信矣。” 章子厚曰:“石金刻东汉、魏,晋皆用八分,唯铭刻之阴或用隶字也。许昌辨臣劝进与受掸坛碑皆八分之妙者。近世有荒唐士人,妄谓为隶书,乃今正书耳,世俗亦往往谓之隶书,且相尚学焉。不知彼将以何等为古八分,又将以今正书为何等邪?” 《水经注》:“古文出于黄帝之世。苍颉本鸟迹为字,取其孳乳相生,故文字有六义焉。自秦用篆书,焚烧先典,古文绝矣。鲁恭王得孔子宅书,不知有古文,谓之科斗书。盖用科斗之名,遂效其形耳。言大篆出于周宣王之时,史籀创著。平王东迁,文字乖错。秦之李斯及胡毋敬,又以改籀书谓之小篆,故有大篆、小篆焉,然许氏字说专释于篆,而不本古文,言古隶之书起于秦代,而篆字文繁,无会剧务,故用隶人之省,谓之隶书。或曰即程邈于云阳增损者。是知隶者,篆捷也。孙畅之尝见青州刺史傅宏仁说,临淄人发古冢,得铜棺,前和外隐起为隶字,言‘齐太公六世孙胡公之棺也’。唯三字是古,馀同今书。证知隶自古出,非始于秦。” 洪适《隶释》云:“今之言汉字者,则谓之隶;言唐字者,则谓之分。殆不知在秦汉时,分、隶已兼有之。唐张怀瓘《书断》云:‘蔡邕八分入神,隶入妙。’又云:‘张昶八分碑在华阴,今华山所存汉碑凡四,华亭一碑乃昶分书也,’又云:‘八分者,秦羽人上谷王次仲所作,始皇时官务稍多,得次仲文,简略,赴急速之用,甚喜,遣使三召,不至。汉和帝时,贾鲂用隶字写《三苍》,隶法由兹而广。盖八分为小篆之捷,其赞八分则曰:‘龙腾虎踞兮势非一,交戟横戈兮气雄逸。’其赞隶则曰:‘摧锋剑析,落点星垂。’详其说而察其字,则孙根及华亭碑为汉人八分无疑矣。唐人自称八分,盖有自来,考古博雅之士更为辨之。” 《宋史选举志》:“书学生,习篆、隶、草三体。篆以古文大、小二篆为法,隶以二王、欧、虞、颜、柳真、行为法,草以章草,张芝九体为法。” 赵古则《学范》曰:“隶即汉八分,真即汉隶,古今传习异辞,始随常名,使人易晓。好古者不可不知也。” 沈存中《补笔谈》曰:“今世浴谓之隶书者,只如古人之八分书,谓初从篆文变隶,尚有二分篆法,故谓之八分书。後也全变……隶书,即今之正书,章草、行书,草书皆是也。後之人乃误谓古八分书为隶书,以今时书为正书。殊不知所谓正书者,隶书之正者耳,其余行书、草书皆隶也。杜甫《李潮八分小篆歌》曰:‘陈苍石鼓文已讹,大小二篆生八分。苦县光和尚骨立,书贵瘦硬方通神。’苦县《老子朱龟碑》,光《书评》云:‘汉魏牌榜、碑文和《华山碑》皆今所谓隶书也。杜甫诗亦只谓之八分。’又《书评》云:“‘汉魏牌榜、碑文,非篆即八分、未尝用隶书。1111汉魏碑文,皆八分,非隶书也’”。 元吾邱衍《学古编辨字》:“一曰科斗书,科斗书者,苍颉观三才之文,及意度为之,乃字之祖,即今之偏旁是也。画文象虾蟆子,形如水虫,故曰科斗。二曰籀文。籀文者,史箱取苍颉形意配合为之,损益古文,或同或异,加之铦利钩杀,大篆是也。史籀所作,故曰籀文。三曰小篆。小篆者,李斯省籀文之法同天下书者,比籀文体十存其八,故曰小篆,谓之八分小篆也。既有小篆,故谓籀文为大篆。四曰秦隶。秦隶者,孙邈以文牍繁多,难于用篆,因减小篆为便用之法,故不为体势。若汉款识篆字相近,非有此法之隶也。便于佐隶,故曰隶书。即是秦权、秦量上刻字,人多不知,亦谓之篆,误矣。或言秦未有隶,且疑程邈之说,故详及之。五曰八分。八分者,汉隶之未有挑法者也。比秦隶则易识,比汉隶则微似篆,若用篆笔作汉隶字,即得之矣。八分与隶,人多不分,故言其法。六曰汉隶。汉隶者,蔡邕石经及汉人诸碑上字是也。此体为最後出,皆有挑法,与秦隶同名,其实异。写法载前卷十七举下,此不再敷。七曰款识,款识文者,诸侯本国之文也。古者诸侯书不同文,故形体各异。秦有小篆,始一其法。近世学者取款识字为用,一纸之上,齐、楚不分,人亦莫晓其谬。今分作外法,故未置之,不欲乱其源流,使可考其先後耳。” “十七举曰:隶书,人谓宜扁,殊不知妙在不扁,挑拔平硬如折刀头,方是汉隶。《书体括云》:方劲古拙,斩钉截铁。备矣。” 卷二 禁烧金 宋开宝四年,诏:“西汉法,作伪黄金弃市,所以防民之奸弊也。如闻京城之内竞习其业,转相诳耀,此而不止,为盗之萌。自今犯者,并置极典。” 卷二 禁销金银箔 魏齐王正始元年,诏曰:“《易》称损上益下,节以制度,不伤财,不害民。方今百姓不足,而御府多作金银杂物,将奚以为?今出黄金银物百五十种,千八百余斤,销冶以供军用。” 《齐书》:大明、泰始以来,相承奢侈。太祖辅政,上表禁民间不得以金银为箔。海陵王延兴元年八月乙卯,申明织成金之禁。 《陈书》:後主太建十四年四月庚于,诏曰:“朕临御区字,抚育黔黎,方欲康济浇薄,蠲省繁费,奢僭乖衷,实宜防断,应镂金银薄及庶物化生土木人彩花之属,及布帛幅尺短狭轻疏者,并伤财废业,尤成蠢患,并皆禁绝。” 《唐六典》有十四种金:曰销金,曰拍金,曰镀金,曰织金,曰研金,曰披金,曰泥金,曰搂金,曰捻金,曰战金,曰圈金,曰贴金,曰嵌金,曰裹金。 《宋史食货志》:“天圣中,登、莱采金岁益数千两,仁宗命奖劝官吏,宰相王曾曰:‘采金多,则背本趋未者众,不宜诱之。’景佑中,登、莱饥,诏弛金禁,听民采取,俟岁丰复故。然是时海内承平已久,民间习俗日渐侈靡,糜金以饰服器者不可胜数,重禁莫能止焉。”《舆服志》:大中祥符元年,三司言:“窃惟山泽之宝,所得至难,倘纵销释,实为虚费。今约天下所用,岁不下十万两,惮上市弃于下民。自今金银箔线、贴金,销金、泥金、蹙金线装贴什器土木玩用之物,并请禁断,非命妇不得以为首饰。冶工所用器悉送官。诸州寺观有以金箔饰尊像者,据申三司,听自资金银,工价,就文思院换给。”从之。二年,诏申禁熔金以饰器服。又太常博士知温州李逸言:“两浙僧求丐金银珠玉,错末和泥,以为塔像,有高褒丈者。毁碎珠玉,浸以成俗,望严行禁绝,违者重论。”从之,七年,禁民间服销金及跋遮郍缬。八年,诏内庭自中官以下,并不得销金、贴金、间金、戗金、圈金、解金,剔金、陷金、明金,泥金、楞金、背影金、盘金、织金、金线捻丝装著衣服,并不得以金为饰。其外廷臣庶家悉皆断禁。臣民旧有者,限以一月许回易。为真像前供养物,应寺观装功德用金箔,须具殿位真像显合增修创造数,经官司陈状勘会,诣实闻奏,方给公凭,诣三司收买。其明金银假果、花枝、乐身之类,应金为装彩物,降诏前已有者,更不毁坏,自徐悉禁。违者,犯人及工匠皆坐。”《仁宗本纪》:“康定元年,禁以金箔饰佛像。”合而观之,古来用金之费可知矣。 《西湖志馀》:“金箔,销金之尤者。上供之外,非严禁不可。乃今民间首饰,衣裤、器用。文轴。榱题,多用涂画,岁糜不赀。大中祥符间,杭州周承裕私炼金为箔,郑仁泽市千枚转鬻他州,事败,全家徒配,转运使陈尧佐言:‘仁泽情同罚异,不可惩奸。’乃定转卖者减造者一等,著为令。此法似可援引,而奏行于今日者也。” 《山堂考索》:“淳熙八年,上曰:‘朕以宰耕牛、禁铜器及金翠等事,刻之记事版,每京尹初上,辄示之。” 《元史奠李传》:“贾似道怒李,喉其党临安尹刘良贵诬李悟用金饰斋匾,锻炼成狱,窜漳州。” 陆深河《汾燕闲录》曰:“世间糜费,惟黄金最多。自释、老之教日盛,而寺观装饰之侈靡,已数倍于上下之制用,凡金作箔,皆一往不可复者。东坡见後世金少,以为宝货神变不可知,复归山泽,此何言欤?按王莽败时,省中黄金尚有六十万斤。莽藉汉基,富有天下,固应有之。梁孝王死,亦有金四十万斤,至燕王刘泽,一赐田生亦二百斤。何汉世之多金耶?” 梁孝王死,藏府馀黄金尚有四十馀万斤。馆陶公主幸董偃,令中府曰:“董君所发,一日金满百,金钱满百万,帛满千匹,乃白之。”《王莽传》:“时省中黄金万斤者为一匾,尚有六十匮。黄门钩盾藏府中尚方处,处各有数匮。” 卷二 禁造铜像 《宋书夷蛮传》:“元嘉十二年,丹阳尹萧摹之奏曰:‘佛化被于中国,已历四代,形像、塔寺,所在千数。自顷以来,情敬浮末,不以精诚为至,更以奢竞为重。旧寺颓弛,曾莫之修;而各务造新,以相夸尚。材竹铜彩,糜损无极,无关神抵,有累人事。不为之防,流遁未息。请自今以後,有欲铸铜像者,悉诣台自闻。兴造塔寺、精舍,皆先诣在所二千石通辞,郡依事列言本州,须许报然後就功。其有辄造寺舍者,皆依不承用诏书律,铜宅林院悉没入官。’诏可。” 卷二 禁造铜器 《南史》:宋孝武帝孝建三年夏四月甲子,初禁人车及酒肆器用铜。 《代宗纪》:大历七年十二月王子,禁铸铜器。 《旧唐书德宗纪》:贞元九年正月甲辰,禁卖剑、铜器。天下有铜山,任人采取,其铜官买。除铸镜外,不得铸造。 《宪宗纪》:元和元年二月甲辰,以钱少,禁用铜器。 《文宗纪》:开成三年六月癸丑,上御紫宸,谓宰臣曰:“币轻钱重,如何?”杨嗣复曰:“此事已久,不可遽变其法,法变则扰人,但禁铜器,斯得其要。” 卷二 禁铜不过岭南 《唐书宪宗纪》:元和四年,禁钱不过岭南。穆宗时,韩愈奏状亦言禁钱,不得出五岭。 卷二 禁用铜钱 《实录》:“洪武二十七年八月,诏禁用铜钱。时两浙之民重钱轻钞,多行折使,至有以钱百六十文折钞一贯者。福建、两广、江西诸处,大率皆然。由是物价涌贵,而钞法益坏不行。上乃谕户部尚书郁新曰:‘国家造钞,令与铜钱相兼行使,本以便民。比年以来,民心刁诈,乃以钱钞任意亏折行使,致令钞法不行,甚失立法便民之意。宜令有司,悉收其钱归官,依数换钞,不许更用铜钱行使。限半月内,凡军民商贾所有铜钱悉送赴官,敢有私自行使及埋藏弃毁者,罪之。’” 正统十三年五月庚寅,禁使铜钱。时钞既通行,而市廛亦仍以铜钱交易,每钞一贯折铜钱二十文。监察御史蔡愈济以为言:“请出榜禁约,仍令锦衣卫、五城兵马司巡视,有以铜钱交易者,擒治其罪,十倍罚之。”上从其言。 卷二 禁断新钱 《宋书明帝纪》:泰始二年三月王子,断新钱,专用古钱。 《颜竣传》:“景和元年,沈庆之启通私铸,由是钱货乱败。一千钱长不盈三寸,大小称此,谓之鹅眼钱。劣于此者,渭之蜒环钱,人水不沉,随手破碎,市井不复料数,不万钱不盈一掬,斗米一万,商贾不行,太宗初,惟禁鹅眼、蜒环,其徐皆通用。复禁民铸,官署亦废工,寻复并断,惟用古钱。” 卷二 禁金银 《实录》:“洪武三十年三月甲子,禁民间无以金银交易。时杭州诸郡,商贾不论货物贵贱,一以金银定价。由是钞法阻滞,公私病之,故有是命。” 卷二 禁金银涂 《宋书》:武帝永初二年正月丙寅,断金银涂。 宋文帝元嘉三十年七月辛酉,诏曰:“百姓劳弊,徭赋尚繁,言念未乂,宜崇约损。凡用非军国,宜悉停功。可省细作并尚方雕文靡巧,金银涂饰,事不关实,严为之禁。” 卷二 禁铜钉 《宋书》:武帝永初二年正月己卯,禁丧事用铜钉。 卷二 禁销钱为佛象 《旧唐书》:“敬宗宝历元年十月庚于朔,河南尹王起奏:‘盗销钱为佛象者,请以盗铸钱论。’” 卷二 禁毁钱为铜 《宋史宁宗纪》:“开禧二年正月辛亥,诏坑户毁钱为铜者,不赦,仍籍其家,著为令。” 卷二 禁兵器 汉武帝时,丞相公孙弘奏言:“民不得挟弓弩。十贼扩弩,百吏不敢前,盗贼不辄伏辜,免脱者众,害寡而利多,此盗贼所以蕃也,禁民不得挟弓弩,则盗贼执短兵,短兵接则众者胜。以众吏捕寡贼,其势必得。盗贼有害无利,则莫犯法,刑错之道也。臣愚以为禁民毋得挟弓弩便。”上下其议,光禄大夫吾邱寿王对曰:“臣闻古者作五兵,非以相害,以禁暴讨邪也。安居则以制猛兽而备非常,有事则以设守卫而施行阵。及至周室衰微,上无明王,诸侯力政,强侵弱,众暴寡,海内捡敝,巧诈并生,是以知者陷愚,勇者咸怯,苟以得胜为务,不顾义理。故机变械饰,所以相贼害之具不可胜数。于是秦兼天下,废王道,立私议,灭诗书而首法令,去仁恩而任刑戮,堕名城,杀豪杰,销甲兵,折锋刃,其後民以耰鉏箠梃相挞击,犯法滋众,盗贼不胜,至于储衣塞路,群盗满山,卒以乱亡。故圣王务教化而省禁防,知其不足恃也。今陛下昭明德,建太平,举俊材,兴学宫,三公有司或由穷巷起白屋,裂地而封,字内日化,方外乡风。然而盗贼犹有者,郡国二千石之罪,非挟弓矢之过也。《礼》曰:‘男子生,桑弧蓬矢以举之,明示有事也。孔子曰:吾何执?执射乎?’大射之礼,自天子降及庶人,三代之道也。《诗》云:‘大侯既抗,弓矢斯张。射夫既同,献尔发功。’言贵中也。愚闻圣王合射以明教矣,未闻弓矢之为禁也。且所为禁者,为盗贼之以攻夺也。攻夺之罪死,然而不止者,大好之于重诛固不避也。臣恐邪人挟之而吏不能禁,良民以自备而抵法禁,是擅贼威而夺民救也。窃以为无益于禁奸,而废先王之典,使学者不得习行其礼,大不便,”书奏,上以难丞相弘,弘屈服焉。 《旧唐书郑惟忠传》:“中宗即位,擢拜黄门侍郎。时议请禁岭南首领家畜、兵器,惟忠曰:‘夫为政,不可革其俗习,且《吴都赋》云:‘家有鹤膝,户有犀渠。如或禁之,岂无惊扰那?’遂寝。” 元世祖中统三年三月,谕诸路,禁民间私藏军器。 四年二月,诏私造军器者处死。民间所有,不输官者,与私造同。 七月戊戌,诏弛河南沿边军器之禁。 至元元年二月,弛边城军器之禁。 隋文帝开皇十五年二月丙辰,收天下兵器。敢有私造者,坐之。关中缘边不在其例。禁河以东无得乘马。 炀帝大业五年正月己丑,制民间铁叉、搭钩、钻刃之类,皆禁绝之。 宋太宗淳化二年闰二月丁亥,诏内外诸军,除木枪、弓弩矢外,不得畜他兵器。 五年三月,禁民间兵器,犯者验多寡定罪。 十一年八月甲寅,弛河南军器之禁。 元世祖至元二十三年二月己亥,敕中外,凡汉人持铁尺、手挝及杖之藏刃者,悉输于官。 二十六年五月,江西省言:吉赣、河南、广东、福建以禁兵弓矢,贼益发,乞依内郡例,许尉兵持弓矢,从之。 三十年二月,申严江南兵器之禁。 武宗至大二年十一月辛酉,申严汉人执弓矢、兵杖。 仁宗皇庆四年十一月庚寅,申禁汉人持弓矢、兵器田猎。 英宗至治二年正月甲戌,禁汉人执兵器出猎及习武艺。 王莽始建国二年,禁民不得夹弩铠,徙西海。 杨氏据淮南,禁民私畜兵器,盗贼益繁。御史台主薄京兆卢枢上言:“今四方分争,宜教民战,且善人畏法禁,而奸民弄干戈,是欲偃武而反招盗也。宜团结民兵,使之习战,自卫乡里。”从之。 金太宗天会三年十一月辛卯,南路军帅司请禁契丹、奚、汉人夹兵器,诏勿禁。 元顺帝至元二年十一月辛未,禁弹弓、弩箭、神箭。 至元三年四月癸酉,禁汉人、南人、高而人不得执持军器,凡有马者俱入官。 八月癸未,弛高丽人执持军器之禁,仍令乘马。戊子,汉人镇遏生蕃处亦开军器之禁。 五年四月己酉,申汉人、南人、高丽人不得执军器、弓矢之禁。 六年五月癸丑,禁民间藏军器。 景泰二年八月辛巳,禁广东、福建。浙江等处军民之家不得私藏兵器,匿不首者,全家充军;造者本身与匠俱论死;其知情者亦连坐之。 卷二 禁饧 《宋书颜竣传》:“时岁旱民饥,竣上言:‘禁饧一月,息米近万斛。’” 卷二 禁车牛入都 後唐明宗长兴元年正月,宗正少卿李延祚奏请止绝车牛,不许于天津桥来往。 末帝清泰二年,御史中丞卢损请止绝天津桥车牛往来中道,两头下关,驾出即开。两旁之路士庶往来,其车牛并浮桥路往来。 《清波杂志》云:“旧说沛都细车前列数人,待水罐子旋洒路,过车以免埃壒蓬勃。” 卷二 禁牧马 魏世宗正始四年十一月丁未,禁河南畜牝马。 延昌元年六月戊寅,通河南牝马之禁。 永乐元年七月丙戌,上谕兵部臣曰:“比闻民间马价腾贵,盖民不得私畜故也。汉文、景时,闾里有马千百为群,民有即国家之有,其榜谕天下,听军民皆畜马,官府不得禁。”又曰:“三五年後,庶几马渐番息,” 卷二 禁马 《元史世祖纪》:至元二十三年六月戊申,括诸路马,凡色目人有马者三取其二,汉民悉人官。敢匿与互市者罪之。 二十六年十二月辛巳,括天下马,一品二品官许乘五匹,三品三匹,四品五品二匹,六品以下皆一匹。 卷二 禁大船 隋文帝开皇十八年正月辛丑,诏曰:“吴越之人往承弊俗,所在之处私造大船,因相聚结,致有侵害。江南诸州民间有船长三丈以上,悉括入官。” 卷二 禁畜鹰鹞 魏高祖延兴五年四月,诏禁畜鹰鹞,开相告之制。 北齐文宣帝天保八年四月乙酉,诏公私禁取鹰鹞。 卷二 禁绢扇 《晋书》:安帝义熙元年五月癸未,禁绢扇及樗蒲。 卷二 禁番香 《广东通志》:“建文三年十一月,礼部为禁约事。奉圣旨:‘沿海军民私自下番,诱引蛮夷为盗,有伤良民,尔礼部出榜,去教首人知道,不问官员军民之家,但系番货,番香等物,不许存留贩卖。其见有者,限三个月销尽;三个月外,敢有仍前存留贩卖者,处以重罪。钦止。’除复奏外,今将圣旨事意备榜条陈,前去张挂,仰各遵守施行,须至榜者。一,祈神拜佛所烧之香止用我国松香、柏香、枫香、黄连香、苍术香、蒿桃香水之类,或合成为香,或为末,或各用,以此为香,以表诚敬,盖上香之说,上古本无降神之礼,焚萧艾以展其诚。近代凡有祷祈,事主升坛,动辄然香在前。为何?恐人身垢秽。香不过辟秽气而已,何必取外番之香以为香?只我中国诸药中有馨香之气者多,设使合和成料,精致为之,其名曰某香、某香,以供降神祷祈用,有何不可?一,茶园马牙香虽系两广土产,其无籍顽民多有假此为名者,夹带番香货卖。今後止许本处烧用,不许将带过岭,违者一体治罪。一,檀香、降真茄兰木香、沉香、乳香、速香、罗斛香、粗柴香、安息香、乌香、甘麻然香、光香、生结香,并书名,不书番香,军民之家并不许贩卖存留,见有者许三个月销尽。” 《困学纪闻》:“取萧祭脂,曰‘其香始升,为酒为醴’。曰‘有泌其香’。古所谓香者如此。韦雕《五礼精义》云:‘祭祀用香,今古之礼并无其文。《隋志》曰:梁天监初,何佟之议:郁鬯萧光,所以达神,与其用香,其议一也。考之殊无依据,开元《开宝礼》不用。’” 《实录》:“洪武二十七年正月甲寅,禁民间用番香、番货。先是,上以海外诸夷多诈,绝其往来,唯琉球、真腊、暹罗许人贡,而沿海之人往往有私下诸番,贸易香货,因诱蛮夷为市。命礼部申严禁绝之。敢有私下诸番以互市者,必置之重法,凡番香、番货皆不许贩鬻,其见有者,限以三个月销尽,民间祷祀,止用松香,柏香、枫香、桃香诸香,违者罪之,其两广所产香木,听彼土人自行检用,亦不许越岭货卖,盖虑其杂市番香,故并及之。” 永乐十四年十一月,禁交趾、安息诸香不得出境 卷二 禁卖室石 《元史脱欢传》:上疏言:“国以善为宝,凡子女玉帛、羽毛齿革、珍禽奇兽之类,皆丧德丧志之具,今复回回诸色人等,不许资主人卖,以虚国用。违者罪而没之,如此则富商大贾无所施其奸伪,而国用有蓄积矣。” 卷二 禁瓷器 《实录》:“正统三年十二月丙寅,命都察院出榜,禁江西瓷器,窑场烧造宫样青花自地瓷器,于各处货卖,及馈送官员之家,违者正犯处死,全家谪戍口外。” “十二年九月戊戌,禁约两京及江西、河南、湖广、甘肃、大同、辽东沿途驿递镇店军民客商人等,不许私将自地青花瓷器卖与外夷使臣。” “十二月甲戌,禁江西饶州府私造黄紫红绿青蓝白地青花等瓷器。命都察院榜谕其处,有敢仍冒前禁者,首犯凌迟处死,籍其家资,丁男充军边卫。知而不以告者连坐。” 卷二 禁茶 《金史》:泰和五年,尚书省奏:“茶,饮食之馀,非必用之物。比岁上下竞啜,农民尤甚,市井茶肆相属,商旅多以丝绢易茶,岁费不下百万,是以有用之物而易无用之物也。若不禁,恐耗财弥甚。”遂命七品以上官其家方许食茶,仍不得卖及馈献;不应食者,以斤两定罪赏。 元光二年,省臣奏:“金币、钱谷,世不可一日缺者也,茶本出于宋地,非饮食之急,而自昔商贾以金帛易之,是徒耗也。泰和间,尝禁止之。後以宋人求和,乃罢。兵兴以来,复举行之,然犯者不少衰,而边民又窥利,越境私易,恐因泄军情,或盗贼入境。今河南、陕西凡五十馀郡,郡日食茶率二十袋,袋值银二两,是一岁之中妄费民财三十馀万也,奈何以有用之货而资敌乎?”乃制亲王,公主现任五品以上官,素蓄者存之,禁不得卖馈,馀人并禁之。犯者徒五年,告者赏宝钱一万贯。 卷二 禁酒 《周书酒诰》:“厥或告曰:‘群饮,汝勿佚,尽执拘以归于周,予其杀!又惟殷之迪诸臣,百工乃湎于酒,勿庸杀之,姑惟教之,有斯明享。乃不用我教辞。惟我一人弗恤,弗触乃事,时同于杀。’” 景帝中元三年,夏旱,禁酤酒。 後元年夏,令民得酤酒。 宣帝时,复禁民酤。 汉兴,有酤酒之禁,其律:三人以上无故群饮,罚金四两。 後汉和帝永元十六年三月,诏兖、豫、徐、冀四州,比年雨多伤稼,禁酤酒。 顺帝汉安二年十月丙午,禁酤酒。 桓帝永兴二年九月,诏曰:“朝政失中,云汉作旱,川灵涌水,蝗螽挛蔓。残我百谷。太阳亏光,饥馑荐臻。其不被害郡县,当为讥馁者储,天下一家,趣不糜烂,则为国宝。其禁郡国不得卖酒,祠祀裁定。” 献帝建安中年,饥兵兴,曹公表制禁酒。 蜀先主时,以天旱禁酒,酿者有刑。 晋孝武帝大元八年十二月庚午,以寇难,敕平、开酒禁。 安帝隆安五年,以岁饥禁酒。 义熙三年二月己丑,大赦,除酒禁。 《抱朴子》曰:“曩者既年荒谷贵,人有醉者相杀,牧伯因此辄有酒禁,严令重申,官司搜索,收执榜询者相属,制鞭而死者大半。防之弥峻,犯者至多,至乃穴地而酿,油囊怀酒,民之好此,可谓笃矣。又临民者虽设其法,而不能自断斯物,缓己急人,虽令不从,弗躬弗亲,庶民弗信。以此而禁,禁安得止?治卖之家废业则困,遂修饰赂遗,依凭权右,所属吏不敢问,无力者独止,而有势者擅市,张炉专利,乃更倍售,从其酤卖,公行靡惮。法轻利重,安能免乎哉?” 前赵刘曜,命民季秋农功毕,乃听饮酒。 後赵石勒,以民始复业,资储未丰,于是重制禁酿,郊祀宗庙皆用醴酒,行之数年,无复酿者。 宋太祖元嘉十二年夏六月,断酒。时扬州诸郡大水,扬州西曹主簿沈亮以为酒糜谷,而不足疗饥,请权禁止。诏从之。 二十一年正月己亥,南徐南豫州、扬州之浙江、江西并禁酒。 二十二年九月乙未,开酒禁。 南齐武帝永明十一年五月,诏曰:“水旱成灾,谷稼伤弊,京师二县诸方始熟,可权断酒。 魏文成帝太安四年正月丙午,始设酒禁,酿酤饮者皆斩之。是时年谷屡登,士民多因酒酗讼,或议国政,故一切禁之。 献帝即位,开酒禁,吉凶宾亲各有程日。 正光後,国用不足,有司奏断百官常给之酒,计一岁所省米五万三千五十四斛九斗,蘖谷六千九百六十斜,面三十万五百九十九斤。其四时郊庙,百神群把,依式供营。远善客使,不在限断。 东魏孝静帝天平四年闰九月,禁京师酤酒。元象元年四月,开酒禁。 北齐武成帝河清四年二月王申,以年谷不登,禁酤酒。 後主天统五年十月王戌,诏禁造酒。 武平六年闰八月辛巳,开酒禁。 後周武帝保定二年二月癸丑,以久不雨,京城三十里内禁酒。 唐高祖武德二年闰月,诏曰:“酒醪之用,表节制于欢娱;刍豢之滋,致肥甘于丰衍。然而沉涸之辈,绝业亡资;情窳之民,骋嗜奔欲。方今烽燧尚警,兵革未宁,年数不登,市肆腾贵,趋末者众,浮沉尚多。肴羞曲蘖,重增具费。救弊之术,要在权宜。关内诸州官民,俱断屠酤。” 《通典》:唐贞观六年,诏曰:“比年丰稔,闾里无事,乃有堕业之人,不顾家产,朋游无度,酣宴是耽,危身败德,咸由于此。自非澄源正本,何以革兹敝俗?可先录《乡饮酒礼》一卷,颁行天下。每年令州县官长,亲率长幼,依礼行之。庶乎人识廉耻,时知敬让。” 高宗咸亨元年七月庚戌,以粟麦贵,断酤酒。 玄宗开元二年十一月,以岁饥,禁京城酤酒。 肃宗乾元元年三月辛卯,诏曰:“为政之本,期于节用。今农功在务,廪食未优,比闻京城之中,酒价尤贵,但以曲蘖之费有损国储,游情之徒益资废业。其京城内酤酒即宜禁断。麦熟之後,任依常式。” 二年十月,禁酤酒,除光禄供进祭把及宴善客外,一切禁断。 代宗宝应二年三月,以泰陵、乾陵发引,诏禁酣酒。 广德二年十二月,诏天下州县各量定酤酒户,随月纳税。除此之外,不问官私,一切禁止。 辽兴宗时,禁职官不得擅造酒糜谷。有婚祭者,司给文始听。 金熙宗天会十三年正月甲戌,诏公私禁酒。海陵正隆五年,禁朝官饮酒,犯者死。三国人使燕饮者罪。 六年,判大宗正徒单贞、益都尹京、安武军节度使爽、金吾卫上将军阿速饮酒,以近属故,杖贞七十,炼皆杖百。 世宗大定十四年,诏猛安谋克之民,今後不许杀生祈祭。若遇节辰及祭天日,许得饮会。自二月至八月终并禁绝饮燕,不许赴会他所,恐妨农功,虽闲月,亦不许痛饮。犯者抵罪。 十八年三月乙已,命戌边女真人,遇祭祀、婚嫁、节辰,许自造。 二十九年十二月戊戌,禁宫中上直官及承应人毋得饮酒。 《金史梁肃传》:肃为大兴尹,上疏言:“自汉武帝用桑弘羊,始立榷酤法。民间粟麦岁为酒所耗者十常二三,宜禁天下酒曲。自京师及州郡官务,仍旧不得酤贩出城,其县镇乡村,权行停止。”不报。 哀宗天兴二年九月,禁公私酿酒。 元世祖至元十四年,以冬无雨雪,春泽未降,遣使问便民之事于翰林国史院。耶律铸、姚枢、王磐、窦默等曰:“足食之道,惟在节用糜谷之多,无逾醒醴曲蘖。况自周、汉以来,尝有明禁,祈赛神社,费亦不赀,宜一切禁止,”从之。 五月癸已,申严大都酒禁。犯者籍其家赀,散之贫民。 十五年四月,以时雨露沾足,稍弛酒禁。民之衰疾饮药者,官为酝酿,量给之。 十一月甲午,开酒禁。 十八年三月,禁甘肃瓜沙等州酒。 十九年十月,禁大都及山北州郡酒。 二十年四月,申严酒禁。有私造者,财产女子没入官,犯人配役。 九月辛未,以岁登,开诸路酒禁。 二十二年正月,诏禁私酒。 二十四年九月,以西凉平滦路饥,禁酒。 二十六年七月丙午,禁平地、忙安仓酿酒,犯者死。 九月戊申,弛酒禁。 二十八年三月,严酒禁。 至元二十二年八月,罢榷酤。初,民间酒听自造,米一石官取钞一贯,卢世荣以官钞五万锭,立榷酤法,米一石取钞十贯,增旧十倍。至是,罢榷酤,听民自造,增课钞一贯为五贯。 至元十四年五月,诏曰:“汉赐大酺,岁有常数;周申文诰,饮有戒无彝,况糜谷者莫甚于斯,崇饮者刑则无赦。近缘春旱,朝议上陈,官禁市酤,以丰民食。朕详来奏,实为腆民。可自今年某月日,民间无得酝造酒醴,俾暴殄天物,重伤时和。故兹诏示,想宜知悉。” 成宗大德五年十月丙戌,以岁讥,禁酿酒。 十一月,诏谕中书:“近因禁酒,闻年老需酒之人有豫市而储之者,其无酿具者勿问。” 七年十二月乙酉,弛京师酒课,许贫民酿酒。 九年正月王申,弛大都酒禁。 武宗至大元年,编者按,当为成宗大德十一年九月,是年正月,成宗崩;五月,武宗即位,明年改元至大。中书省言杭州一郡,岁以酒糜米麦二十八万石,禁之便。河南、益州亦宜禁之。制可。 至大二年二月甲戌,弛中都酒禁。 十月辛酉,弛酒禁,立酒课提举司。(许有壬《宿栾河望白海行宫诗》云:圣恩疏酒令,暂得醉歌同。注云:“时有旨特放滦河酒禁。) 卷二 禁种糯 《太祖实录》:戊戌年十二月,下令禁酒。丙午年二月,下令禁种糯。其略曰:“予自创业江左,十有二年,德薄才菲,惧弗胜任。但以军国之费,不免科征于民,而吾民效顺,乐于输赋,固为可喜。然竭力畎亩,所出有限,而过取之重,心甚悯焉。故凡有益于民者,必力行而申告之。曩以民间造酒醴,糜米麦,故行禁酒之令。今春米麦价稍平,予以为颇有益于民,然不塞其源,而欲遏其流,不可得也。其令农民今岁无得种糯,以塞造酒之源。欲得五谷丰积而价平,吾民得所养,以乐其生,庶几养民之实也。” 卷二 赐酒献酒 金章宗承安元年,敕有司以酒万尊置通衢,赐民纵饮。 九月癸未,都人进酒三千一百瓶,诏以赐北边军吏。 卷二 禁凿石 後汉顺帝永建四年二月戊戌,诏以民人山凿石,发泄藏气,敕有司检察,所当禁绝,如建武、永平故事。 卷二 禁发冢 魏高宗太安四年十月甲戌,北巡至阴山,有故冢毁废。诏曰:“昔姬文葬枯骨,天下归仁。自今有穿毁葬陇者,斩之。” 卷二 禁毁淫祠 《汉桓帝纪》:“延嘉八年四月丁丑,坏郡国诸房祀。” 《後汉书》:“栾巴为豫章太守,郡土多山川鬼怪,小人尝破赀产以祈祷,巴素有道术,能役鬼神,乃悉毁坏房祠,剪理奸诬。(房祀谓为房堂而祀。)于是妖异自消,百姓始颇为惧,终皆安之。” 《晋书载记》:“石勒禁州郡诸祠堂非正典者,皆除之。其能兴云致雨,有益于百姓者,郡县更为立祠堂,植嘉树,准岳读以下为差等。” 《宋书武帝纪》:永初二年四月己卯,诏曰:“淫祠惑民费财,前典所绝,可并下在所,除诸房庙。其先贤及以勋德立词者,不在此例。” 《南史上神念传》:“梁时为青、冀二州刺史,性刚正,所更州郡,必禁止淫祀。时青州东北有石鹿山,临海,先有神庙,妖巫欺惑百姓,远近祈祷,糜费极多。及神念至,便令毁撤,风俗遂改。” 《宋书礼志》:“城阳国人以刘章有功于汉,为之立祠,青州诸郡转相仿效,济南尤甚。至魏武帝为济南相,皆毁绝之。及秉大政,普加除剪,世之淫祠遂绝。至文帝黄初五年十一月,诏曰:‘先王制祠,所以昭孝事祖,大则郊社,其次宗庙,三辰五行,名山川泽,非此族也不在祀典。叔代衰乱,崇信巫史,至乃宫殿之内,户牖之间,无不沃酹,甚矣其惑也!自今其敢设非礼之祭,巫祝之言,皆以执左道论,著为令。’明帝青龙元年,又诏:‘郡国山川不在祀典者勿祀。’” 晋武帝泰始元年十二月,诏:“昔圣帝明王,修五岳四读名山川泽,各有定制,所以报阴阳之功,而当幽明之道故也。然以道莅天下者,其鬼不神,其神不伤人也。故祝史荐而无愧词,是以其人敬慎幽冥,而淫祀不作。末氏信道不笃,潜礼渎神,纵欲祈请,曾不敬而远之,徒偷以求幸,妖妄相煽,舍正为邪,故魏朝疾之。其按旧礼,具为之制,使功著于人者,必有其报;而妖淫之鬼,不乱其间。” 二年正月,有司奏:“春分祠厉殃及攘祠。”诏曰:“不在词典,除之。” 宋武帝永初二年四月,诏:“淫词自蒋子文以下,皆除之。其先贤及以勋德立祠者,不在此例。”普禁淫祠,由是蒋子文以下祠并皆毁绝。孝武孝建初,更修起蒋山词,所在山川渐皆修复。明帝立九州庙于鸡笼山,大聚群神。蒋侯,宋代稍加爵,位至相国、大都督中外诸军事,加殊礼钟山王。苏侯膘骑大将军。四方诸神威加爵秩。 魏肃宗神龟二年十二月,诏除淫祠,焚诸杂神、于文之庙。 《旧唐书狄仁杰传》:“为冬官侍郎,充江南巡抚使。吴楚俗多淫祠,仁杰奏毁一千七百所,唯留夏禹、吴太伯,季礼,伍员四祠。” 《于頔传》:“为苏州刺史,吴俗事鬼。頔疾其淫祠废生业,神字皆撤去,唯太伯、伍员等三数庙存焉。 《宋史陈希亮传》:以殿中丞知鄠县。毁淫祠数百区,勒巫为农者七十馀家。 《太原志》:秦伟,三原人。正德中,为山西参政,毁淫祠百余区,凡佛像、圣母及大山,二郎,无孑遗者。 林俊为云南副使,滇崇释,信鬼。鹤庆玄化寺,称有话佛,岁时士女会集,争以金泥其面。後按部至,焚之,得金数百两,输之官。毁淫祠三百六十区,所在学宫敝,以其材修之。 (原按:以上原误,删去待补)王沈《魏书》:“初,城阳景王刘章以有功于汉,故其国为立祠,青州诸郡转相仿效,济南尤甚,至五百余祠。贾人或假二千石舆服,导从作乐,奢侈日甚,民坐穷困,历世长吏无敢禁绝者。太祖(太祖,曹操,为济南相。)到,皆毁坏祠屋,止绝官吏民不得祀祠。及至秉政,遂除奸邪鬼神之事,世之淫祠由此遂绝,” 《抱朴子》:“第五公诛除妖道,而既寿且贵。宋庐江罢绝山祭,而福禄永终。文翁破水灵之庙,而身吉民安。魏武禁淫祠之俗,而洪庆来假。” 《华阳国志》:王浚为益州刺史。“蜀中山川神祠皆种松柏,浚以为非礼,皆废坏烧除,取其松柏为舟船,唯不毁禹王词及汉武帝祠。又禁民作巫咒。于是蜀无淫祀之俗。” 卷二 奴告主 糊书任城王澄传》:“除都督淮南诸军事、镇南大将军、开府、扬州刺史。下车,封孙叔敖之墓,毁蒋子文之庙。卒告其将,奴婢告其主,凡以禁奸,好愈甚。” 《旧唐书张镒传》:“拜中书侍郎平章事。建中三年正月,太仆卿赵纵为奴当千发其阴事,纵下御史台,留当千于内侍省。镒上疏论之曰:‘伏见赵纵为奴所告下狱,人皆震惧,未测圣情。贞观二年,太守谓侍臣曰:比有奴告其主谋逆,此极弊法,特须断决。假令有谋反者,必不独成,自有他人论之,岂藉其奴告也?自今以往,奴告主者皆不许受,便令决杀。由是贱不得干贵,下不得陵上,教化之本既正,悖乱之渐不生,为国之经,百代难改,今纵非叛逆,奴实奸凶;奴在禁中,纵独下狱,考之于法,或恐未正。臣叨居股肱,职在匡弼。斯是大体,敢不极言。伏乞圣慈,纳臣愚恳。’上深纳之,纵左贬循州司马,当千杖杀之。” 《大唐新语》:“则天朝,奴婢多通外人,辄罗告其主,以求官赏。润州刺史窦孝湛妻庞氏,为其奴所告夜醮,敕御史薛季旭推之。季旭言其咒诅,草状以闻,先于玉阶涕泣不自胜,曰:‘庞氏事状,臣子所不忍言。’则大纳之。迁季旭给事中,庞弃市。将就刑,庞男希瑊诉冤于侍御史徐有功,有功览状曰:‘正当枉状,停决。’以闻,三司对按,季旭益周密其状,秋官及司刑两曹既宣,复而自惧,众迫有功,有功不复申,遂处绞死。则天召见,迎谓之曰:‘卿此按失出何多也?’有功曰:‘失出,臣下之小过。好生,圣人之大德。愿陛下弘大德,天下幸甚!’则天默然久之,曰‘去矣。’敕减死,放于岭南。” 《通鉴》:唐大宗贞观二年,上曰:“比有奴告其主反者,此弊事。夫谋反不能独为,必与人共之,何患不发?而必使奴告耶?自今有奴告主者,皆勿受,仍斩之。’” 《东观奏记》:“大理卿马曙任代北水陆运使。代北出犀甲,曙罢职,以一二十领自随。故事,人臣家不得蓄兵器。曙既在朝,乃瘗而藏之。一日,奴有犯罪者,曙答之,即告于御史台,称曙蓄兵器,有异谋。命吏发曙私第,得甲不虚,坐贬邵州刺史。谏官上论,以奴诉即主,在法不治。上命杖杀曙奴于青泥驿,曙再贬岭外。上奏,人臣无不感悦。” 晋赵王伦篡位,孙秀擅权。司隶从事游颢与殷浑有隙,浑诱颢奴晋兴诬告颖有异志。秀不详察,即收颖及襄阳中正李迈杀之,厚待晋兴,以为己部曲。 《晋书石季龙载记》:“立私论之条,偶语之律。听吏告其君,奴告其主,威刑日滥。公卿以下,朝会以目;吉凶之问,自此而绝。” 《魏慕传》:“为中书侍郎同平章事。大理卿马曙从人王庆告曙家藏甲兵,曙坐贬官,而庆无罪。慕引法律论之,竞杖杀庆。” 《裴度传》:“王稷家二奴告稷换父遗表,隐没进奉物,留其奴于仗内,遣中使往东都,检责稷之家财,度奏曰:‘王锷身没之後,其家进奉已多,今因其奴告,检责其家事,臣恐天下将帅闻之,必有以家为计者。’宪宗即日召中便还,二奴付京兆府决杀。” 《册府元龟》:“肃宗至德二年,凤翔张谦奴附子告谦与逆贼为细作,三司推鞫虚妄。诏曰:‘自下讼上,败俗乱常。附子宜付凤翔郡集众决杀。’” 敬宗宝历元年五月,琼王府司马谢少莒奴沙桔告少莒为不轨,诏委内侍省推鞫。不实,沙桔杖流灵州,少莒释放。凡告人不实,法当反坐,况其家仆?则沙桔止于决杖,仍流近处,为失刑矣。 《五代史史弘肇传》:“李嵩坐奴告变族诛,弘肇取其幼女以为婢子,于是前资故将失职之家姑息僮奴,而厮养之辈往往胁制其主。” 《李嵩传》:“嵩弟屿仆葛延遇为屿商贾,多乾没其赀,屿笞责之。是时高祖将葬睿陵,河中李守贞反,延遇上变,言嵩与其甥王凝谋,因山陵放火焚京师,又以蜡丸书通守贞。逢吉送李嵩侍卫狱,嵩出乘马,从者去无一人。嵩恚曰:‘自古岂有不死之人,然亦岂有不亡之国乎?’乃自诬服,族诛。嵩素与翰林徐台符相善,後周太祖立,台符告宰相冯道,请诛葛延遇。道以数经赦宥,难之。枢密使王峻闻之,多台符有义,乃奏诛延遇。”(《册府元龟》:徐台符先与汉故太子傅李嵩为执友,乾佑中,嵩为部曲葛延遇等诬告、族灭。广顺中,台符为兵部侍郎,白于宰府,请诛延遇等。宰相冯道以延遇等已经赦宥,未之诛也。时王峻执政,闻台符之言,深加叹服,因奏于太祖,遂诛延遇等。时人义之。) 《唐景思传》:“为沿淮巡检。景思有奴,尝有所求,不如意,即驰见弘肇,告景思与李景交通而私蓄兵甲。弘肇一吏将三十骑往收景思。奴谓吏曰:‘景思,勇者也,得则杀之。不然,将失之也。’吏至,景思迎前,以两手抱吏呼冤,请诣狱自理。吏引奴与景思验,景思曰:‘我家在此,请索之,有钱一千为受外赂,有甲一属为私蓄兵。’吏索,唯一衣筒军籍粮簿而已,吏悯而宽之。景思请械送京师以自明。景思有仆王知权,在京师,闻景思被告,乃见弘肇,愿先下狱,明景思不反。弘肇怜之,送知权狱中,日劳以酒食,景思既械就道,颍、毫之人随之京师共明之。弘肇乃鞫其奴,具伏,既奏斩奴,而释景思。” 《册府元龟》:“弘肇专恣刑杀。故相李嵩为家童诬告,族戮于市,而取其幼女为婢。自是仕宦之家畜仆隶者,皆以姑息为意。而旧勋故将之後,为厮养辈之所胁制者,往往有之,有燕人何福殷者,以商贩为业,尝以钱十四万,市得玉枕一枚,遣家童及商人李进卖于淮南,大得茗回,家童无行,隐福殷货财数十万。福殷责其偿,不伏,遂杖之。未几,家童诣弘肇,上变,言虏主之人汴也,伪燕王赵延寿遗福殷赍玉枕,阴遗淮南主,以致诚意。弘肇即日逮捕福殷,榜掠备至。福殷自诬,连罪者数辈,并弃市,妻女为弘肇帐下健卒分取之,其家财并籍没。” 《宋史李孝寿传》:“为开封尹。有举子为仆所凌,忿甚,具牒欲送府,同舍生劝解,久乃释。戏取牒,效孝寿花书判云:‘不勘案,决杖二十。’仆明日持诣府,告其主效尹书判私用刑。孝寿即追至,备言本末,孝寿幡然曰:‘所判正合我意。’如数与仆杖,而谢举子。时都下数千人,无一仆敢肆者。” 《辽史刑法志》:“景帝时,吴王稍为奴所告,有司请鞫。帝曰:‘朕知其诬,若案问,恐馀人效之。’命斩以徇。” 圣宗统和二十四年,诏主非谋反大逆及流死罪者,其奴婢无得告罪。若奴婢犯罪至死,听送有司,其主无得擅杀。” 《元史速不台传》:“钦察之奴来告其主者,速不台纵为民。还以闻,帝曰:‘奴不忠其主,肯忠他人乎?’遂戳之。” 《不忽术传》:“有奴告主者,主被诛,诏即以其主所居官与之。不忽术言:‘如此必大坏天下之风俗,使人情愈薄,无有上下之分矣。’帝悟,为追废前命。” 卷二 卒告将 《宋史何中立传》:“以龙图阁直学士知庆州,戍卒有告大校受赃者,中立曰:‘是必挟他怨也。’鞭卒窜之。或曰:‘贷奸可乎?’中立曰:‘部曲得持短长以制其上,则人不自安矣。’” 《文彦博传》:“仁宗不豫,有禁卒告都虞侯欲为乱。彦博召都指挥使许怀德,问虞侯何如人,怀德称其愿可保。彦博曰:‘然则卒有怨,诬之耳,当亟诛之以靖众。’乃斩卒于军门。” 《苏拭传》:“知定州。有卒吏以赃诉其长,拭曰:‘此事吾自治则可,听汝告,军中乱矣。’立决配之,众乃定。” 卷二 吏告本官 魏明帝时,猎法甚峻,宜阳典农刘龟窃于禁内射兔,其功曹张京诣校事言之。帝匿京名,收龟付狱。廷尉高柔请告者名,帝大怒曰:“刘龟当死,乃敢猎吾禁地。送龟廷尉,廷尉便当拷掠,何复请告者主名?吾岂妄收龟那?”柔曰:“廷尉,大平之平也,安得以至尊喜怒而毁法乎?”重复为奏,词旨深切,帝意悟,乃下京,即召还讯,各当其罪。 後魏太武,以各官多贪,诏吏民得举告守令之不法者。于是奸猾专求牧宰之失,迫胁在位,横于闾里,而长吏咸降心待之,贪纵如故。 《实录》:“洪武十四年十月甲戌,江西按察司书吏言其副使田嘉写表具名不具朝服,为不敬。上曰:‘拜表则具朝服,写表虽常服何害?小官摭拾长官细故,其风不可长也。’命法司正其罪。” 十五年八月壬寅,杭州府同知安贞,以擅造公字器用为吏所告,湖广按察司鞫之。以闻,上遣使敕曰:“安贞有犯,法司如律按之,固其职也;然原贞之情非私也,房字器用之物,皆公家所需,若迁他官而去,必不以偕往。今乃罪之,是长猾吏告计之风矣。”敕安贞复职,械其吏送京师。 十六年闰十月乙未朔,左都御史詹徽言:“四川成都府有吏诉其知府张仁受贿,同知蔡良于公署设宴,放吏为民,请逮问之。”上曰:“吏胥之于官长,犹于弟之于父兄,下计其上,有乖名义,不足听也。” 《实录》:“正统十年五月,太医院判钦谦奏吏抗己,吏亦摭谦不法事以诉刑部,请并逮谦鞫之。上曰:‘命谦自陈,而械示吏于院门。’谦陈状伏罪,遂宥之。” 卷二 小校杀本管 洪武四年七月,伪夏平章丁册真为帐下小校所杀,蜀平,小校赴京言状,中书省奏请赏,上曰:“小校杀本管,非义也,何赏为?”不许。 卷二 妻子告家长 《元史》:“世祖至元十二年十二月壬申,李思敬告运使姜毅所言悖妄,指毅妻子为证。帝曰:‘妻子岂为证者耶’诏勿问。” 卷二 告妖言 《魏书高柔传》:“文帝时,民间数有诽谤妖言,帝疾之,有妖言辄杀,而赏告者。柔上疏曰:‘今妖言者必戮,告之者辄赏。既使过误无反善之路,又开凶狡诬善之端,非所以息奸省讼也。昔周公作诰,称殷之先王,小民怨詈,则皇自敬德。在汉,大宗亦除诽谤妖言之令。臣愚以为宜除妖谤赏告之法,以隆天父养物之仁。’帝不即从,而相诬告者滋甚。帝乃下诏:‘敢以诽谤相告者罪之!’于是遂绝。” 卷二 吏告前官 《旧唐书阳城传》:“出为道州刺史。前刺史有脏罪,观察使方推鞫之。吏有幸于前刺史者,拾其不法事以自为功,城立杖杀之。” 卷二 禁御状 正统四年八月,浙江嘉兴府知府黄懋,言所治人民多系无赖,以告计为能。编者按:此处有脱文。辄人京妄奏,甚至有雇人代草者,词所连及,动百八十,旷岁无稽,善良抱冤。乞敕通政司,今後嘉兴有陈诉者,抑之不受。上以懋所言天下皆然,何独嘉兴?命法司普禁之。今後唯谋反重情许诉于京,馀皆自下而上,违者以蓦越罪之。 卷二 应募杀兄弟 《实录》:“洪武七年三月乙亥,兰州人郭买的叛,诱番兵人寇,诏立赏格购捕之。兰州卫遣其兄著沙与其弟火石歹往招之,不从,遂夜斩其首以归。奏闻,请赏。上曰:‘买的罪固当死,然为弟兄者劝之不从,执之而已,今手刃之,有乖天伦。若赏之,非所以令天下也。”但以所获牛马给之。” 卷二 禁参谒座主 《全唐诗话》:“进士题名,自神龙之一,过阙宴後,率皆期集于慈恩塔下题名。会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中书复奏,奉宣旨,不欲令及第士呼有司为座主而趋附其门,兼题名局席等条,疏进来者。伏以国家设文学之科,求真实之士,所宜行崇风俗,义本君亲,然後升于朝廷,必为国器。岂可怀赏拔之私惠,忘教化之根源,自谓门生,遂成胶固,所以士风浸坏,臣节何施?树党背公,靡不由此。臣等商量,今日以後,进士及第,任一度参谒有司,向後不得聚集参谒。有司宅置宴,其曲江大会朝官及题名局席,并望勒停。缘初获美名,实皆少隽,既遇春节,难阻良游,三五人自为宴乐,并无所禁,唯不得聚集同年进士广为宴会,仍委御史台察访闻奏。谨具如前,奉敕宜依。于是向之题名各尽削去。” 《山堂考索》:“宋太祖建隆三年九月丙辰,诏及第举人不得呼知举官为恩门、师门,及自称门生。” 卷二 贷回鹘钱 《旧唐书》:“李晟子惎累官至右龙武大将军。沉湎酒色,恣为豪侈,积债至数千万。其子货回鹘钱一万余贯不偿,为回鹘所诉。文宗怒,贬惎为定州司法参军。” 卷二 围棋免官 宋颜延之,初仕晋,为镇东司马,坐围棋免官。 卷二 禁中表为婚 西魏文帝大统九年正月,禁中表及从母兄弟姊妹为婚。 卷二 污辱宗女 《旧唐书》:吴取,通玄宗室女,为外妇,贬泉州司马。德宗召见临问,责以污辱近属。行至华州长城驿,赐死。 卷二 母丧宴饮 《旧唐书》:宪宗元和十二年,驸马都尉于季友,居嫡母丧,与进士刘师服欢宴夜饮。季友削官爵,笞四十,忠州安置。师服笞四十,配流连州。于頔不能训子,削阶。 卷二 母丧薄游 《旧唐书皇甫镈传》:授监察史。丁母忧,免官。坐居丧时薄游,除詹事府司直。 卷二 妇丧宴饮 晋庐江太守周龛,明日当除妇服,今日请客奏伎。长史周顗等同会。刘隗奏龛暮宴朝祥,慢服之愆难逭,请免龛官。顗等知龛有丧,吉会非礼,各夺俸一月。 卷二 期功丧不预朝贺 《旧唐书王方庆传》:奏言:“令杖期、大功丧未葬,不预朝贺;未终丧,不预宴会。比来朝官不遵礼法,身有哀容,陪预朝会,手舞足蹈,公违宪章。名教既亏,实玷王化。伏望申明令式,禁断。” 卷二 山陵未成宴饮 《汉书外戚恩泽侯表》成都侯王况,绥和二年,坐山陵未成,置酒歌舞,免。 《魏书甄楷传》:除秘书郎,世宗崩,未葬,楷与河南尹丞张普惠等饮戏,免官。 卷二 国丧未期宴乐 晋成帝初,钟雅为御史中丞。时国丧未期,而尚书梅陶私奏女妓,雅劾奏曰:“臣闻放勋之殂,八音遏密;虽在凡庶,犹能三载。自兹以来,历代所同。肃宗明皇帝背弃万国,尚未期月。圣主缟素位血临朝,百僚惨怆,动无欢容。陶无大臣忠慕之节,家庭侈靡,声妓纷葩,丝竹之音流闻衢路,宜加放斥,以整王宪。请下司徒,论正清议。”穆後临朝,特原不间。雅直言绳违,百僚惮之。 卷二 国忌禁宴饮 《旧唐书》:德宗贞元十二年、驸马郭暧,王士平,暧弟照、暄,坐代宗忌辰宴饮,贬官归第。 卷二 忌日行香 《旧唐书崔蠡传》:上疏论国忌日设僧斋,百官行香,事无经据。诏曰:“朕以郊庙之礼,严奉祖宗,备物尽诚,庶几昭恪。恭唯忌日之感,所谓终身之忧,而近代以来,皈依释、老,微二教以设食,会百辟以行香,将以有助圣灵,冥资福祚,有异皇王之术,颇乖教义之宗。昨得崔蠡奏论,遂谴讨寻本末,礼文令式曾不该明,习俗因循雅当整革。其两京、天下州府,以国忌日于寺观设斋焚香,自今以往,并宜停罢。” 卷二 匿忌日 《旧唐书》:祝钦明历刑部、礼部二尚书,同中书门下三品。以匿忌日,为御史中丞萧至忠所劾,贬授申州刺史。 卷二 子卯 《玉藻》:“子卯,稷食菜羹,” 後北周武帝天和元年五月甲午,诏曰:“道德交丧,礼义嗣兴。褒四始于一言,美三千于为政。是以在上不骄,处满不溢。富贵所以长守,邦国于焉乂安。故能承天静地,和民敬鬼,明并日月,道错四时。朕虽庸昧,有志前古。甲子乙卯,《礼》云不乐。苌弘表昆吾之稔,屠蒯(一作“杜蒉”)有扬觯之文。自世道丧乱,礼仪紊毁,此礼茫然已坠于地。昔周王受命,请闻颛顼,庙有戒盈之器,室为复礼之铭。矧伊末学,而能忘此?宜依是日省事停乐,庶知为君之难,为臣不易。贻之後昆,殷鉴斯在。” 卷二 子孙伐墓柏贬官 《唐书,韦述传》:为吏部尚书,以子孙伐墓柏,坐不能禁,贬绛州刺史。 卷二 五品以上妻妾不得改嫁 《北史,李愕传》:“‘愕见礼教凋敝,公卿薨亡,其爱妾侍婢,子孙辄嫁卖之,遂成风俗,乃上书曰:‘臣闻追远慎终,人德归厚;三年无改,方称为孝。如闻大臣之内,有父祖亡没,日月未久,子孙无赖,引其妓妾,嫁卖取财。有一于此,实损风化。妾虽微贱,亲承衣履,服斩三年,古今通式。岂容遽褫衰绖,强傅铅华,位辞灵几之前,送付他人之室?凡在见者,犹致伤心;况乎人子,能堪斯忍?复有朝廷重臣,位望通贵,平生交旧,亲老兄弟,及其亡没,遂同行路,朝闻其死,夕窥其妾,方便求聘,以得为限,无廉耻之心,弃朋友之义。”上览而嘉之,五品以上妻妾不得改嫁,始于此也。 卷二 寒食禁火 《琴操》:“介子推抱木而烧死,文公令民五月五日不得发火。” 魏武帝令曰:“闻太原、上党、西河、雁门,冬至後百五日皆绝火寒食,云为介子推。且北方冱寒之地,老少赢弱,将有不堪之患。今则人不得寒食;若犯者,家长半岁刑,主吏百日刑,令长夺一月俸。” 《魏书》:高祖太和二十年二月癸丑,诏介山之邑,听为寒食,自馀禁断。 《晋书载记》:“石勒时,雹起西河介山,大如鸡子,平地三尺,洿下丈余,行人、禽兽死者万数。历太原、乐平、武乡,赵郡、广平、钜鹿千余里,树木摧折,禾稼荡然。勒正服于东堂,以问徐光曰:‘历代以来,有斯灾几也?’光对曰:‘周、汉、魏、晋皆有之,虽天地之常事,然明主未始不为变,所以敬天之怒也。去年禁寒食,介推,帝乡之神也,历代所尊,或者以为未宜替也。一人呼嗟,王道尚为之亏;况群神怨憾,而不怒动上帝乎?纵不令天下同尔,介山左右,晋文之所封也,宜任百姓奉之。’勒下书曰:‘寒食既并州之旧风,朕生其俗,不能异也。前者外议,以子推诸侯之臣,王者不应为忌,故从其议。倘或由之而致斯灾乎?子推虽朕乡之神,非法食者,亦不得乱也,尚书其促检旧典,定议以闻。’有司奏以子推历代攸尊,请普复寒食,更为植嘉树,立洞堂,给户奉祀。勒黄门郎韦搜驳曰:‘按《春秋》,藏冰失道,阴气发泄为雹。自子推以前,雹者复何所致?此自阴阳乖错所为耳。且子推贤者。曷为暴害若此?求之冥趣,必不然矣。今虽为冰室,惧所藏之冰不在固阴冱寒之所,多在山川之侧,气泄为雹也。以子推忠贤,令绵、介之间奉之为允,于天下则不通矣。’勒从之。于是迁冰室于重阴凝寒之所,井州复寒食如初。” 唐李涪《刊误》曰:“《论语》曰:钻燧改火,春榆夏枣,秋柞冬槐。则是四时皆改其火。自秦、汉以降,渐至简易,唯以春是一岁之首,止一钻遂。而适当改火之时,是为寒食节之後。既曰就新,即去其旧。今人待新火曰勿与旧火相见,即其事也。又《礼记郊特牲》云:季春出火曰禁火。此则禁火之义昭然可徵,俗传禁火之因,皆以介推为据,是不知古,以钻燧证之。” 《困学纪闻》:“《司爟》郑司农引《鄹子》与《论语》马融引《周书月令》同。晋时有以洛阳火度江者,代代事之,相续不灭,火色变青。《後汉礼仪志》:“日夏至浚井改水,日冬至钻燧改火。’” 《升庵集》:《容斋随笔》谓:寒食禁火不由介推,其言是矣。近观《十六国春秋》,石勒下令,寒食不许禁火,後有冰雹之异。徐光曰:介推,帝乡之神也,历代所尊,未宜替也,宜令百姓奉之。勒又令尚书定议以闻,韦謏曰:子推忠贤,令绵、介之间奉之为允,于天下则不通矣。勒从之,令并州复寒食如初。容斋亦未之考耶?然勒禁天下寒食,而至隋、唐已复禁改火,观隋李崇嗣‘普天皆灭焰,匝地尽藏烟’之句,及元缜《连昌宫词》自注:‘唐时京城寒食火禁,以鸡羽人灰,有禁者罪之。’亦极严矣。火禁迨今则绝不知,而四时亦不改火。自胡元人中国,卤莽之政也,然寒食不必复,改火乃先圣节宣天道,可因元人而废之呼?” 卷二 禁刻书 宋孝宗淳熙七年五月己卯,申饬书坊擅刻书籍之禁。 卷二 禁馈送 宋光宗绍熙二年三月丙辰,诏监司郡守,互送以赃论。 卷二 慈幼局 《宋史理宗纪》:淳叹拍暾月癸亥,诏给官田五百亩,命临安府创慈幼局,收养道路遗弃初生婴儿。 卷二 吏部令史 《魏书》:孝静帝武定六年四月甲子,吏部令史张永和、青州人崔润等伪假入官。事觉,纠检,首者六万余人。 《旧唐书杨虞卿传》:“改吏部员外郎。太和二年,南曹令史李賓等六人,伪出告身签符,卖凿空伪官,令赴任者六十五人,取受钱者一万六千七百三十贯,虞卿按得伪状,捕賓等,移御史台鞫劾。賓称六人,共率钱二千贯,与虞卿厅典温亮,求不发举伪滥事迹。乃诏给事中严休复、中书舍人高铖、左丞李景休充三司推按,而温亮逃窜。賓等既伏诛,虞卿以检下无术,停见任。” 卷二 江南典选 《旧唐书刘滋传》:“兴元元年,改吏部侍郎,往淇州知选事。时京师寇盗之後,天下蝗旱,谷价翔贵,选人不能赴调,乃使滋江南典选,以便江岭之人。时称举职。” 卷二 两都试举人 《旧唐书贾至传》:“广德二年,转礼部侍郎。以时艰岁歉,请举人赴省者两都就试。两都试举人自此始也。” 卷二 大臣子弟仍放及第 《旧唐书》:“宣宗大中元年二月丁酉,礼部侍郎魏扶奏:‘臣今年所放进士三十三人,其封彦卿、崔琢、郑延休等三人,实有词艺,为时所称。皆以父兄见居重位,不得令中选。’诏令翰林中书承旨、户部侍郎韦琮重考复,敕曰:‘彦卿等所试文字并合度程,可放及第。有司考试只在至公,如涉请托,自有朝典。今後但可依常例放榜,不得别有奏闻。’” 卷二 食禄子弟复试 唐宣宗大中元年,礼部侍郎魏扶奏:臣今年所放进士云云,侍郎韦琼考复,敕放及第。 宋太祖开宝元年三月癸巳,(全宋文卷五作乾德六年三月十日。)权知贡举王佑进士合格者十人,陶谷子邴名在第二,翌日,谷入谢,上谓左右曰:“闻谷不能训子,邴安得登第?”遂命中书复试,而哪复登第。因下诏曰:“造士之选,非树私恩;世禄之家,宜敦素业。如闻党与,颇容窃吹,文衡公器,岂宜欺滥。自今举人,凡关食禄之家,委礼部具析以闻,当复试。”(此据《续资治通鉴长编》校勘。《宋会要辑稿选操三》文字略有差异。) 卷二 幸执子弟不预科名 《旧唐书》:“王尧苦学,善属文。以季父锋作相,避嫌不就科试。” 《旧唐书杨严传》:“会昌四年,仆射王起典贡部,选士三十人,严与杨知至、窦缄、源重、郑朴五人,试文合格,物议以子弟非之。起复奏,武宗敕曰:‘杨严一人可及第,馀四人落下。’” 《大唐新语》:“大中末,令狐绚罢相,其子滈应进士举,在父未罢相前,拔史解及第,谏议大夫崔宣上疏,论滈‘弄父权势,以举人文卷须十日前送纳,岂可父尚居于枢务,男私拔其解名,干挠主司,侮弄文法,恐奸欺得路,孤直杜门,请下御史台推。’疏留下不出。” 宋雍熙二年,宰相李昉之子宗锷、参政吕蒙正之子亨、盐铁使王明之子扶、度支使许仲宣之子待间,举进士试,皆人等。上曰:“此并势家,与孤寒并进,但以艺升,人亦谓朕有私。”皆罢之。 韩维尝以进士荐礼部,父亿任执政,不就廷试。仁宗患缙绅奔竞,谕近臣曰:“恬退守道者硅擢,则躁求者自当知愧。”于是宰相文彦博等言:“公好古嗜学,安于静退,乞加甄录,召试举士院,”辞不赴,除国子监主簿。 卷二 幸第并坐其兄 宋景德二年四月丁酉,枢密直学士刘师道,责授忠武行军司马;知制浩陈尧咨,责授单州团练副使。先是,师道弟几道举进士,礼部奏名,将廷试。近制,悉糊名校等。尧咨教几道于卷中密为识别,几道既擢第,或告其事,诏落籍,永不预举。 《宋史赵肌传》:为御史,上疏言:“治平以前,大臣不敢援置亲党于要途,多处管库,甚者不使应科举,与寒士争进。自王安石柄国,持内举不避亲之说,始以子雱列侍从,由是循习为常。资望浅者,或居事权繁重之地;无出身者,或预文字清切之职。今宜杜绝其源。” 《韩维传》:以进士奏名礼部,以父亿辅政,不肯试大廷,受荫入官。 《唐义问传:锁厅试礼部,用举者召试秘阁,父介引嫌,罢之。 卷二 优给大臣子孙 《旧唐书宪宗纪》:“元和八年十二月,敕:‘张茂昭立功河朔,举族归朝,义烈之风,史册收载。如闻身没之後,家无余财,追怀旧勋,特越常典。宜岁赐绢二千匹,春秋二时支给。’” 卷二 禁保留官长 後周太祖广顺二年八月甲午,敕诸州县吏民、缁黄继来诣阙,留举刺史、县令。“牧宰之任,委寄非轻,系烝庶之惨舒,布朝廷之条法。若廉勤奉职,抚字及民,自有政声达于朝听,何劳民庶远致举留,既妨农作之时,又耗路途之费。所宜厘革,免致劳烦。今後刺史、县令显有政能,观察使审解事状,朝廷当议奖升,百姓僧道更不举请,一切止绝。” 卷二 禁民往南 《元史世祖纪》:“至元二十三年四月,以汉民就食江南者多,又从官南方者秩满多不还,遣使尽徙北还。仍设脱脱朱孙于黄河、江淮诸津渡,凡汉民非赍公文适南者止之,为商者听之。” 卷二 生员招傜僮 《实录》:正统十年五月乙未,广东高安县学生伍章等六人,偕所傜僮,首贡香烛至京。上谕礼部臣曰:“生员当居学肄业,顾舍所学而超干办,其志陋矣。”礼部因请罪之,上曰:“不必罪,姑戒谕遣之。”而禁约诸傜僮獠州县,毋得令生员招抚。 卷三 废释道二教 《晋书佛图澄传》:“澄为石虎所重。百姓因澄故,多奉佛,皆营造寺庙,相竞出家,真伪混淆,多生愆过。虎下书料简,其著作郎王度奏曰。‘佛方国之神,非诸华所应词奉,汉代初传其道,惟听西域人得立寺都邑,以奉其神,汉人皆不出家。魏承汉制,亦循前轨。今可断赵人悉不听诣,寺烧香礼拜,以遵典礼。其百辟卿士逮众隶例皆禁之,其犯者与淫祠同罪。其赵人为沙门者,还服百姓。’朝土多同度所奏。虎以澄故,下书曰:‘朕出自边戎,添居诸夏,至于飨祀,应从本俗。佛是戎神,所应兼奉,其夷赵百姓,有乐事佛者特听之。’” 《魏书世祖纪》:“太平真君五年正月戊申,诏曰。‘愚民无识,信惑妖邪,私养师巫,挟藏谶记、阴阳、图纬、方伎之书。又沙门之徒,假西戎虚诞,生致妖孽,非所以一齐政化,布淳德于天下也。自王公以下,至于庶人,有私养沙门、师巫及金银工巧之人在其家者,皆遣诣官曹,不得容匿。限今年二月十五日,过期不出,师巫、沙门身死,主人门诛,明相宣告,咸知咸闻。’” 七年三月,诏诸州坑沙门毁佛像。 《高宗纪》:“兴安元年十二月乙卯,初复佛法。” 《宋书蛮夷传》:“太祖元嘉中,汰沙门,罢道者数百人,世祖大明二年,有昙标道人与羌人高阁谋反,上因是下诏曰:‘佛法讹替,沙门混杂,未足扶济鸿教,而专成速薮。加好心频发,凶状屡闻,败乱风俗,人神交怨。可付所在,精加沙汰,後有违禁,严加诛坐。’于是设诸条禁,自非戒行禁苦,并使还俗。而诸寺尼出入宫掖,交关妃後,此制竟不能行。 《释老志》:“世祖即位,富于春秋,既而锐志武功,每以平定祸乱为先,虽归宗佛法,敬重沙门,而未存览经教,深求缘报之意。及得寇谦之道,帝以清净无为,有仙化之证,遂信行其术。时司徒崔浩博学多闻,帝每访以大事。浩奉谦之道,尤不信佛。与帝言,数加非毁,常谓虚诞,为世费害。帝以其辨博,颇信之。会盖吴反杏城,关中骚动,帝乃西伐,至于长安。先是,长安沙门种麦寺内,御驺牧马于麦中。帝入观马,沙门饮从官酒,从官人其便室,见大有弓矢矛盾,出以奏闻。帝怒曰。‘此非沙门所用,当与盖吴通谋规害人耳!’命有司案诛一寺。阅其财产,大得酿酒具及州郡牧守、富人所寄藏物,盖以万计。又为屈室,与贵室女私行淫乱。帝既忿沙门非法,浩时从行,因进其说。诏诛长安沙门,焚破佛像。敕留台下四方,令一依长安行事,又诏曰:‘彼沙门者,假西戎虚诞,妄生妖孽,非所以一齐政化,布淳德于天下也。自王公以下,有私养沙门者,皆送官曹,不得隐匿。限今年二月十五日,过期不出,沙门身死,容止者诛一门。’时恭宗为太子监国,素敬佛道,频上表,陈刑杀沙门之滥,又非图象之罪。今罢其道,杜诸寺门,世不修奉,土木丹青自然毁灭,如是再三,不许。乃下诏曰:‘昔後汉荒君,信惑邪伪,妄假睡梦,事胡妖鬼,以乱天常,自古九州之中无此也。夸诞大言,不本人情,叔季之世,暗君乱主,莫不眩焉。由是正教不行,礼义大坏,鬼道炽盛,视王者之法蔑如也。自此以来,代经乱祸,天罚亟行,生民死尽,五服之内鞠为邱墟,千里萧条,不见人迹,皆由于此。朕承天绪,属当穷运之敝,欲除伪定真,复羲农之治。其一切荡除胡神,灭其踪迹,庶无谢于风氏矣。自今以後,敢有事胡神及造形象泥人、铜人者,门诛。虽育胡神,问今胡人,共云无有。皆是前世汉人无赖子弟刘元真、吕伯强之徒,接乞胡之诞言,用老庄之虚假,附而益之,皆非真实,至使王法废而不行,盖大好之魁也。有非常之人然後能行非常之事,非朕孰能去此历代之伪物?有司宣告征镇诸军、刺史,诸有佛图形象及胡经尽皆破击焚烧,沙门无少长,悉坑之。’是岁,太平真君七年三月也。恭宗言虽不用,然犹缓宣诏书,远近皆预闻知,得各为计。四方沙门多亡匿获免,而土木宫塔,声教所及,莫不毕毁矣。高宗践极,下诏诸州县,各听建佛图一区。其好乐道法,欲为沙门,不问长幼,出于良家,性行素笃,无诸嫌秽,乡里所明者,听其出家。率大州五十人,小州四十人。天下承风,朝不及夕,往时所毁寺图仍还修矣。” 南齐武帝,诏公私不得出家为道,及起塔寺,以宅为精舍,并厌断之。 齐显祖以佛、道二教不同,欲去其一。集二家论难于前,遂敕道士皆剃发为沙门,有不从者杀四人,乃奉命,于是齐境皆无道士。 《周书》:武帝建德三年五月丙子,初断佛、道二教,经象悉毁,罢沙门,道士,并令还民,并禁诸淫祀,礼典所不载者尽除之。 宣帝大象元年,初复佛象及天尊象。 二年五月己酉,帝崩。庚申,复行佛、道二教。旧沙门、道士诚积自守者,简命入道。 唐高祖武德九年,下诏命有司沙汰天下僧尼、道士、女冠,其精勤练行者,迁居大寺观,给其衣食,毋令阙乏;庸猥粗秽者,悉令罢遣,勒还乡里。京师留寺三所,观二所,诸州各留一所,馀皆罢之。 《旧唐书》:“武德九年夏五月辛巳,以京师寺观不甚清静,诏曰:‘释迦阐教,清静为先,远离尘垢,断除贪欲,所以宏宣胜业,修植善根,开道愚迷,津梁品庶。是以敷演经教,检约学徒,调仟身心,舍诸染著,衣服饮食,咸资四辈。自觉王迁谢,象法流行,末代陵迟,渐以亏滥。乃有猥贱之侣,规自尊高;浮情之人,苟避谣役。妄为剃度,托号出家,嗜欲无厌,营求不息,出入闾里,周旋阛阓,驱策田产,聚积货物,耕织为生,估贩成业,事同编户,迹等齐人,进违戒律之文,退无礼义之训,至乃亲行劫掠,躬自穿窬,造作妖讹,交通豪猾,每罹宪网,自陷重刑,黩乱真如,倾毁妙法。譬兹稂秀,有秽嘉苗;类彼淤泥,混夫清水,又伽蓝之地,本曰静居;栖心之所,理尚幽寂,近代以来,多立寺舍,不求闲旷之境,惟趋喧杂之方,缮采崎岖,栋宇殊拓,错舛隐匿,诱纳奸邪,或有接延鄽邸,邻近屠酤,埃尘满室,膻腥盈道,徒长轻慢之心,有亏崇敬之义。且老氏垂化。本实冲虚,养志无为,遗情物外,全真守一,是谓玄门,驱驰世务,尤乖宗旨。朕膺期驭宇,兴隆教法,志思利益,情在护持。欲使玉石区分,薰获有辨,长存妙道,永固福田。正本澄源,宜从沙汰。诸僧尼、道士、女冠等,有精勤练行守戎律者,并令大寺观居住,给衣食,勿令乏短;其不能精进,戒行有阙,不堪供养者,并令罢遣,各还桑粹。听司明为条式,务依法教,违制之声,悉宜停断,京城留寺三所,观二所,其徐天下诸州各留一所,馀悉罢之。’事竟不行。(按《旧史》之文不过如此,其下即接六月庚申,秦王以皇太子、齐王同谋害己、率兵诛之云云。《新史》乃云四月辛巳,废浮屠老子法。六月庚申,复浮屠老子法。何其谬欤!) 《通典》:武德九年二月,以沙门、道士亏违教法,京师留寺三所,观二所,选青年高行实之,徐皆罢废。至六月,制僧尼、道士、女冠还依旧。 《旧唐书彭偃传》:“大历末,为都官员外郎。时剑南东川观察使李叔明上言,以佛,道二教无益于时,请粗加澄汰,其东川寺观,请定为二等,上等留僧二十一人,上观留道士十四人,降杀以七,皆精选有道行者,忱悉令返初。兰若、道场无名者,皆废,德宗曰:‘叔明此奏,可为天下通制,不惟剑南一道。’下尚书集议,僵献议曰:‘王者之政,变人心为上,因人心次之,不变下因,循常守固者为下,故非有独见之明,不能行非常之事。今陛下以惟新之政,为万代法,若不革旧风,令归正道者,非也。当今道士有名无实,时俗鲜重,乱政犹轻,惟有僧尼颇为秽杂。自西方之教被于中国,去圣日远,空门不行五浊,比丘但行粗法。爰自後汉至于陈、隋,僧之废灭,其亦数乎?或至坑杀殆无遗馀。前代帝王岂恶僧道之害如此之深耶?盖其乱人亦已甚矣。且佛之立教,清静无为,若以色见,即是邪法,开示悟人,惟有一门,所以三乘之人,比之外道。况今日出家者皆是无识下劣之流,纵其戒行高洁,在于王者已无用矣,况是苟避征徭,于杀盗淫秽无所不犯者乎?今叔明之心甚善,然臣恐其奸吏低欺,而去者未必非,留者不必是,无益于国,不能息好。既不变人心,亦不因人心,强制力持,难致远耳。臣闻天生烝人,必将有职,游行浮食,王制所禁,故有才者受爵禄,不肖者出租征,此古之常道也。今天下僧道不耕而食,不织而衣,广作危言险语以惑愚者。一僧衣食,岁计约三万有余,五丁所出,不能致此。举一僧以计天下,其费可知。陛下日旰忧勤,将去人害,此而不救,奚其为政!臣伏请僧道未满五十者,每年输绢四疋;尼及女道士未满五十者,每年输绢二疋。其杂色役与百姓同。有才智者令人仕,请还俗为平人者听。但令就役输课,为僧何伤。臣窃料其所出,不下今之租赋三分之一,然则陛下之国富矣,苍生之害除矣。其年过五十者,请皆免之。夫子曰:‘五十而知天命。’列子曰:‘不斑白,不知道。’人年五十,欲嗜已衰,纵不出家,心己近道,况戒律检其性情哉。臣以为此令既行,僧道规避,还俗者固已大半,其年老精修者必尽为人师,则道、释二教益重明矣。’议者是之,上颇善其言。大臣以二教行之已久,列圣奉之,不宜顿扰,宜去其太甚。其议不行。” 《新唐书李叔明传》:“叔明素恶道、佛之弊,上言曰:‘佛,空寂无为者也;道,清虚寡欲者也。今迷其内而饰其外,使农夫、工女堕业以避役,故农桑不劝,兵赋日屈,国用兵储为斁耗。臣请本道定寺为三等,观为二等:上寺留僧二十一名,上观道十四名,每等降杀以七,皆择有德行者,馀还为民。’德宗善之,以为不止本道,可为天下法,乃下尚书省杂议。于是都官员外郎彭偃曰:‘王者之政,变人心为上,因人心次之,不变不因为下。今道士有名无实,俗鲜归重,于乱政轻。僧尼帑秽,皆天下不逞,苟避征役,于乱人甚。今叔明之请虽善,然未能变人心,亦非因人心者。夫天生杰民,必将有职,游闲浮食,王制所禁,故贤者受爵禄,不肖者出租税,古常道也。今僧、道士不耕而食,不织而衣,一僧衣食,岁无虑三万,五夫所不能致。举一僧以计天下,其费不赀。臣谓道士年未满五十者,可令岁输绢四,尼及女冠输绢二,杂役与民同之,过五十者免。凡人年五十,嗜欲已衰,况有戒法以检其情性哉。刑部员外郎裴泊言曰:‘衣者,蚕桑也。食者,耕农也。男女者,继祖之重也。而二教悉禁,国家著令,又从而助之,是以夷狄不经法反制中夏礼义之俗也。传曰:女子十四有为人母之道,四十九绝生育之理;男子十六有为人父之道,六十四绝阳化之理。臣请僧、道士一切限年六十四以上,尼、女冠四十九以上,许终身在道,馀悉还为编人。官为计口授地,收废寺观以为庐舍。’议虽上,罢之。” 《旧唐书李德裕传》:“元和以来,累敕天下州府,不得私度僧尼。徐州节度使王智兴,聚货无厌。以敬宗诞月,请于泗州置僧坛,度人资福,以邀厚利,江淮之民皆群党渡淮。德裕奏论曰:‘王智兴于所属泗州置僧尼戒坛,自去冬于江淮以南,所在悬旁招置。江淮自元和二年後,不敢私度。自闻泗州有坛,户有三丁,必令一丁落发,意在规避王徭,影庇资产。自正月已来,落发者无算。臣今于蒜山渡点其过者,一日一百馀人,勘问惟十四人是旧日沙弥,馀是苏,常百姓,亦无本州文凭,寻已勒还本贯。访闻泗州置坛次第,凡僧徒到者,人纳二缗,给牒即回,无别法事。若不特行禁止,比到诞节,计江淮以南失却六十万丁壮,此事非细,系于朝廷法度,状奏。’即日诏徐州罢之。” 《武宗纪》:“会昌五年秋七月庚子,敕并省天下佛寺。中书门下条疏闻奏:‘据令式,诸上州因忌日官吏行香于寺,其上州望各留寺一所,有列圣尊容,便令移于寺内;其下州寺并废。其上都、东都两街请留十寺,寺僧十人。’敕曰:‘上州合留寺,工作精妙者留之。如破落,亦宜废毁。其合行香日,官吏宜于道观。其上都、下都每街留寺两所,寺僧留三十人。上都左街留慈恩、荐福,右街留西明、庄严。’中书又奏:‘天下废寺,铜像、钟磐委盐铁使铸钱,其铁像委本州铸为农器,金、银、输石等像销付度支。衣冠士庶之家所有金银铜铁之像,敕出後限一月纳官,如违,委盐铁使依禁铜法处分。其土、木、石等像合留寺内依旧。’又奏:‘僧尼不合隶祠部,请隶鸿胪寺。其大秦穆护等祠,释教既已厘革,邪法不可独存。其人并勒还俗,递归本贯,充税户。如外国人,送还本处收管。’八月,制:“朕闻三代已前,未尝言佛。汉魏之後,象教浸兴,是由季时传此异俗,因缘染习,蔓衍滋多。以至于蠹耗国风而渐不觉,诱惑人意而众益迷。洎乎九州山原、两京城阙,僧徒日广,佛寺日崇,劳人力于土木之工,夺人利于金宝之饰,遗君亲于师资之际,违配偶于戒律之间。坏法害人,无逾此道。且一夫不甲,有受其饥者;一妇不蚕,有受其寒者。今天下僧尼不可胜数,皆待耕而食,待织而衣。寺宇、招提,莫知纪极,皆云构藻饰,僭拟宫居,晋、宋、齐、梁,物力调擦,风俗浇诈,莫不由是而致也。况我高祖、太宗以武定祸乱,以文理华夏,执此二柄,是以经邦,岂可以区区西方之教与我抗衡哉!贞观、开元亦尝厘革,划除不尽,流衍转资。朕博览前言,旁求舆议,弊之可革,断在不疑。而中外诸臣协予至意,条疏至当,宜在必行。惩千古之蠹源,成百王之典法,济人利众,予何让焉。其天下所拆寺四千六百馀所,还俗僧尼二十六万五百人,收充两税户,拆招提、兰若四万余所,收膏腴上田数千万顷,收奴婢为两税户十五万人,隶僧尼,属主客,显明外国之教。勒大秦穆护妖二千余人还俗,不杂中华之风。於戏!前古未行,似将有待;及今尽去,岂谓无时。驱浮游不业之徒己逾十万,废丹臒无用之室何啻亿千!自此清静训人,慕无为之理;简易齐政,成一俗之功。将使六合黔黎,同归皇化。尚以革弊之始,日用不知,下制明廷,宜体予意。’” 《通鉴武宗会昌五年》:“上恶僧尼耗蠹天下,欲去之。道士赵归真等复劝之,乃先毁山野招提、兰若,敕上都、东都两街各留二寺,每寺留僧三十人。天下节度观察使治所及同、华、商、汝州各留一寺,分为三等:上等留僧二十人,中等留十人,下等留五人。”“八月王午,诏陈释教之弊,宣告中外。几天下所毁寺四千六百余区,归俗僧尼二十六万五百人,大秦穆护妖僧二千余人,毁招提、兰若四万余区,收良田数千万顷,奴婢十五万人,所留僧皆隶主客,不隶祠部。百官上表称贺,寻又诏东都只留僧二十人,诸道留二十人者减其半,留十人者减三人,留五人者更不留。五台僧多亡奔幽州。李德裕召进奏官谓曰:‘汝趣白本使,五台僧为将必不如幽州将,为卒必不如幽州卒,何为虚取容纳之名,染于人口?独不见近日刘从谏招聚无算闲人,竟有何益?’张仲武乃封二刀付居庸关,曰:‘有游僧入境则斩之。’” 六年五月乙巳,上京街先听留两寺,外更各增置八寺,僧尼依前隶功德使,不隶主客。 《旧唐书》:“宣宗大中元年闰三月,敕会昌季年并省寺字。虽云异方之教,无损致理之源,中国之人久行其道,厘革过当,事体未宏,其灵山胜境,天下州县,应会昌五年四月所废寺宇,有宿旧名僧,复能修创,一仕住持所司,不得禁止。” 《通鉴》:“是时君相务反会昌之政,故僧尼之弊皆复其旧。”五年夏六月,进士孙樵上言:“百姓男耕女织,不自温饱,而群僧安坐华屋,美衣精撰,率以十户不能养一僧。武宗愤其然,髪十七万僧,是天下一百七十万户始得苏息也。陛下即位以来,修复废寺,天下斧刀之声至今不绝,度僧几复其旧矣。陛下纵不能如武宗除积弊,奈何兴之于已废乎!日者陛下欲修国东门,谏官上言,速为罢役。今所复之寺,岂若东门之急耶?所役之工,岂值东门之劳耶?愿早降明诏,僧未复者勿复,未修者勿修,庶几百姓犹得以息肩也。”秋七月,中书门下奏:“陛下乐奉释氏,群下莫不奔走,恐财力有所不逮,因之生事扰人,望委所在长吏量加搏节,所度僧亦为选择有行业者,若容凶粗之人,则更非敬道也。乡村佛舍,请罢兵日修。”从之。 冬十月乙卯,中书门下奏:“今边市已息,而州县诸寺尚未毕功,望且令成之,其大县远于州府者,听置一寺;其乡村毋得更置佛舍。”从之。 周世宗显德二年五月,敕天下寺院,非敕额者悉废之。禁私度僧尼,凡欲出家者,必俟祖父母、叔伯之命。惟两京、大名府、京兆府、青州听设戒坛。禁僧俗舍身、断手足、炼指、挂灯、带钳之类幻惑流俗者。令两京及诸州,每岁造僧帐,有死亡、归俗皆随时开落。是岁天下寺院存者二千六百九十四,废者三万三百三十六,见僧四万二千四百四十,尼一万八千七百五十六。 宋建隆初,诏沸寺己废于显德中,不得复兴。开宝中,令僧尼百人许岁度一人。至道初,又令三百人岁度一人,以诵经五百纸为合格。先是,泉州奏僧尼未度者四千人,已度者万数,天子惊骇,遂下诏曰:“一夫耕,三人食,尚有受馁者,今一夫耕,十人食,天下安得不重困,水旱安得无转死之民!东南之俗,游情不职者跨村连邑,去而为僧,朕甚疾焉,故立此制。”、天禧二年三月,诏不许创修寺观院宫,州县常行觉察,如造一间以上,许人陈告,所犯者依法科罪;州县不切觉察,亦行朝典。公主、戚里、节度至刺史已上,不得奏请创造寺观,开置戒坛。如违,御史弹奏。”是岁,又诏诸处,不系名额寺院,多聚奸盗,骚扰村乡,况有条贯,不许存留,并令毁拆其舍宇,三十间以上并留存。 元世祖至元十七年二月丙申,诏谕真人折志诚等焚毁《道藏》伪妄经文及板。 十月己酉,张易等言:“参校道书,惟《道德经》系老子亲著,棕皆後人伪撰,宜悉毁。”从之。 三十年四月,敕江南毁诸道观、圣祖天尊祠。 成宗元贞元年正月,诏道家复行《金箓》,《科范》。 卷三 改佛为道 宋徽宗大观四年,停僧牒,政和四年,置道阶三十六等。宣和元年,诏改佛号大觉金仙,棕为仙人、大士。僧为德士,易服饰,称姓氏,寺为宫,院为观,女冠为女道,尼为女德。 《老学庵笔记》:“政和初,神霄玉清万寿宫,初止改天宁万寿宫观为之,後别改宫观一所,不用天宁。若州城无宫观,即改僧寺。俄又不用宫观,止改僧寺。初,通拨赐产千亩,已而豪华无涯。西京以崇德院为宫,据其产二万一千亩,赁舍钱、园利钱又在其外。三泉县以不隶州,特置。已而凡县皆改一僧寺为神霄下院,骎骎日张,至宣和末方已。” 卷三 禁铸佛写经 唐玄宗开元二年七月王子,诏曰:”佛教者在於清静,存乎利益。今两京城内,寺字相望,凡欲归依,足申礼敬。下人浅近,不悟精微,睹菜希金,逐焰思水。浸以流荡,颇成蠢弊,如闻坊巷之内,开铺写经,公然铸佛,口食酒肉,手漫膻腥,尊敬之道既亏,慢押之心斯起,百姓等或缘求福,因致饥寒。言念愚蒙,深用嗟悼。殊不知佛非在外,法本居心,近取诸身,道则不远。溺于积习,实藉申明。自今以後,禁坊市不得辄更以镌佛写经为业。须瞻仰尊容者,任就寺拜礼。须经典诵读者,勤于寺取读,如经本少,僧为写供。诸州寺观并准此。” 卷三 禁与僧尼往还 唐玄宗开元二年七月戊申,禁百官家毋得与僧尼往还。 卷三 禁僧 《魏书高祖纪》:“延兴二年四月癸酉,诏沙门不得去寺浮游民间,行者仰以公文。诏曰:‘比邱不在寺舍,游涉村落,交通奸猾,经历年岁,令民间五五相保,不得容止无籍之僧,精加隐括,有者送付州镇,其在畿郡送付本曹。若为三宝巡民教化者,在外资州镇维那文移,在台者赍都维那等印牒,然後听行,违者加罪。’” 《旧唐书五行志》:“姚崇秉政,以惠范附太平公主。乃澄汰僧尼,令拜父母,午後不出院,其法颇峻。” 《全唐诗话》:“贾岛为僧时,洛阳令不许僧午後出寺。岛有诗云:不如牛与羊,犹得日暮归。” 唐玄宗开元十九年四月癸未,诏曰:“释迎设教,出自外方;汉主中年。渐于东土。说兹因果,广树筌蹄;事涉虚玄,渺同河汉。故三皇作义,五帝乘时,未开方便之门,自有雍熙之化,朕念彼流俗,深迷至理,尽躯命以求缘,竭资财而作福,未来之胜因莫效,见在之家业已空,事等系风,犹无所悔。愚人寡识,屡陷刑科。近日僧徒,此风尤甚,因缘讲说,眩惑州闾,溪壑无厌,惟财是敛。津梁自坏,其教安施?无益于人,有蠹于俗。或出入州县,假托威权;或巡历乡村,恣行教化。因其聚会,便有宿宵,左道不常,异端斯起。自今以後,僧尼除讲律之外,一切禁断。六时礼忏,须依律仪。午後不行,宜守俗制。如犯者,先断还俗,仍依法律罪,所在州县,不能捉搦,并官吏辄与往还,各量事科贬。” 《辽史》:圣宗开泰九年十二月丁亥,禁僧然身、炼指。 《金史王修传》:“知大兴府事。时僧徒多游贵戚门,修恶之,乃禁僧午後不得出寺。有一僧犯禁,皇姑大长公主为请,修曰:‘奉上命。’即令出之。立召僧杖一百死。京师肃然。” 李荐《浮屠论》:“浮屠初入中国,英睿之君、忠义之臣欲除其弊,终有不能。何哉?销之不以其道也。今不必推罪于佛,惟治其徒。曰:‘吾将使汝不出户,治其佛之说而躬行之。’礼部著以为令,刑部防以为法,” 洪武十六年六月戊戌,并僧道寺观,禁女子不得为尼。时上以释、道二教,近代崇尚太过,徒众日盛,安坐而食,蠹财耗民,莫甚于此。乃令府州县大寺观一所,并其徒而处之,择有戒行者领其事。若请给度牒,必考试精通经典者方许之。又以民家多以女子为尼姑、女冠,自今年四十以上者听,未及者不许。著为令。 十七年闰十月癸亥,礼部尚书赵琩言:“自设置僧道二司,未及三年,天下僧尼已二万九百五十四人,今来者益多,其实假此以避有司差役。请三年一次,出给度牒,且严加考试,庶革其弊,”从之。 二十四年六月丁巳,命礼部清理释、道二教,敕曰:“佛本中国异教也,自汉明帝夜有金人入梦,其法始自西域而至。当是时,民皆崇敬。其後有去须发出家者,其所修行则去色相,绝嗜欲,洁身以为善。道教始于老子,以至汉张道陵,能以异术役召鬼神,御灾捍患,其道益彰。故二教历世久不磨灭者以此。今之学佛者曰禅、曰讲、日瑜伽;学道者曰正,一曰全真。皆不循本俗,污教败行,为害甚大。自今天下憎、道,凡各府州县,寺观虽多,但存其宽大可容众者一所,并而居之,毋杂处于外,与民相混。违者治以重罪,亲故相隐者流,愿还俗者听。其佛经翻译已定者,不许增减词语。道士设斋醮者,亦不许拜奏青词,为孝子慈孙演诵经典报祖父母者,各遵颁降科仪,毋妄立条章,多索民财。及民有效瑜伽教称为善友,假张真人多私造符箓者,皆治以重罪。”七月丙戍朔,诏天下僧、道,有创立庵堂子寺观非旧额者,悉毁之。 二十五年,命僧录司造《周知册》颁于天下僧寺,时京师百福寺隐囚徒逋卒,往往易名姓为僧,游食四方,无以验其真伪。于是命造周知之册,自在京及在外府州县寺院僧名以次编之,其年甲、姓名、字行及始为僧年月与所授度牒字号,俱载于僧名之下。既成,颁示天下僧寺。凡游方行脚至者,以册验之,其不同者许获送有司,械至京师,治之重罪。容隐者罪之。 二十七年正月,命礼部榜示天下僧寺、道观,凡归并大寺,设砧基道人一人,以主差税,每大观道士编成班次,一年高者率之,余僧、道俱不许奔走于外,及交构有司,以书册称为题疏,强求人财。其一二人于崇山深谷修禅及学全真者听,三四人勿许,仍毋得创庵堂。若游方问道,必自备道里费,毋索取于民间,民亦毋得辄自侮慢。凡所至僧寺,必揭《周知册》以验其实,不同者获送有司。憎道有妻妾者,许诸人捶逐。相容隐者罪之。正统六年《实录》云:“旧例,僧有妻者,诸人得捶逐之,更索其钞五十锭,无钞殴死勿论。”愿还俗者听。亦不许收民儿童为憎,违者并儿童父母皆坐以罪。年二十以上愿为僧者,亦须父母具告,有司奏闻,方许,三年径赴京考试,通经典者始给度牒,不通者杖为民。有称白莲、灵宝、火居及僧道不务祖风,妄为议论沮詅者,皆治重罪。 二十八年十月己未,礼部言:“今天下僧道数多,皆不务本教,宜令赴京考试,不通经典者黜之。”诏从其言,年六十以上者免试。 永乐五年正月,直隶及浙江诸郡军民子弟私披剃为僧,赴京师冒请度牒者千八百余人。礼部以闻,上怒甚,曰:“皇考之制,民年四十以上始听出家,今犯禁若此,是不知有朝廷矣。”命悉付兵部,编军籍,发戍辽东、甘肃。九月庚午,直隶苏州府嘉定县僧会司奏:“县旧有僧六百余人,今仅存其半,请小民之愿为僧者,令披剃给度牒。”不听,上谕礼部臣曰:“国家之名民,服田力穑,养父母,出租赋,以供国用。僧坐食于民,何补国家?度民为僧,旧有禁令,违者必罪。” 六年六月辛巳,命礼部移文中外,凡民于弟憧奴自削发冒为僧者,并其父兄送京师,发五台山输作;毕日,就北京为民种田及卢龙牧马。寺主僧擅容留者,亦发北京为民种田。 十五年闰五月癸酉,禁僧尼私建庵院,上以洪武年间天下寺院皆以归并,近有不务祖风者仍以僻处私建庵院,僧尼混处,屡犯宪章。乃命礼部榜示天下,惮守清规,违者必诛。 十六年十月癸亥,上以天下僧、道多不通经典,而私簪剃,败辱教门,命礼部定通制,今後愿为僧道者,府不过四十人,州不过三十人,县不过二十人。限年十四以上、二十以下,父母皆允,方许陈告有司,行邻里保勘无碍,然径得投寺观从师受业。俟五年後,诸经习熟,然後赴僧录、道录司考试,果谙经典,始立法名,给与度牒;不通者罢还为民。若童子与父母不愿,及有祖父母、父母无他子孙侍养者,皆不许出家。有年三十、四十以上,先曾出家而还俗,及亡命黥刺者,亦不许出家。若寺观住持不检察而容留者,罪之,仍命礼部榜谕天下。 宣德元年七月卒酉,上罢朝,御右顺门。谓行在礼部尚书胡溁曰:“今僧道行童请给度牒甚多,中间岂无有罪之人潜隐其中。宜令僧、道官取勘,如果无之,尔礼部同翰林院官、礼科给事中及僧、道官同考试,能通大经则给与度牒。在七月十九日以後及不通经皆不给。” 二年七月戊子,罢僧童四百五十一人为民。时僧童陈达高等,请给度牒,考试皆不通梵典。行在礼部请惩以法,上曰:“此愚民欲苟逃差役耳,”宥之、发归为民。 十二月庚午,行在礼部奏:“永乐十六年人宗皇帝定制,凡愿出家为僧、道者,府不过四卜人,州不过三十人,县不过二十人,额外不许乱收。俟五年後考试,如果精通经典,给与度牒。今天下行童僧、道赴京请给度牒者,多系额外滥收,且不通典者多,请如例悉遣归;若系额内之数,亦待五年考试给与。”从之。 七年三月王戌,申严僧人化缘之禁。上谓都察院右都御史顾佐曰:“佛本化人为善,今僧人多不守戒律,不务祖风,往往以创造寺院为名,群界佛象,历州郡化缘,所得财物皆以非礼耗费。其申明洪武中禁令,违者必罪之。” 十一月丙午,天界寺僧达英以寺为京都大刹,又缺住持,请命高僧领其众。上谓礼部曰:“此僧为自营计,勿听。” 八年三月戊寅,湖广荆州府荆门州判陈襄言:“各处近有惰民不顾父母之养,安从异端,私自落发,贿求僧司文凭,以游方化缘为名,遍历市井乡村,诱惑愚夫愚妇,靡所不为,所至官司以其为僧,不之盘诘,好人得以恣肆。乞敕天下有司关津,但遇削发之人,捕送原籍治罪如律。果是僧,止居本处,不许出境,庶绝奸弊。”从之。 宣德十年八月癸卯,广东按察使佥事赵礼言:“各处寺观多因田粮浩大,与民一体当差,是致混同世俗。如南海县光孝寺,该粮三千馀石,每当春秋耕敛,群僧往来佃家,男女杂坐,嬉笑酣饮,岂无污染,败坏风俗?乞依钦定额数设僧人,府四十名,州三十名,县二十名,就于本寺量给田亩,听其自种自食,馀田均拨有丁无田之人耕种纳粮。”上命行在礼部依所言行之。 正统元年九月己未,都知监太监洪宝保,请度家人为僧,许之,凡度僧二十四人。 十月甲戌,行在礼部尚书胡溁等奏:“洪武间,天下僧、道给过度牒者,令僧录司、道录司造册,颁行天下。寺、观凡遇僧、道,即与对册,其父兄、贯籍、告度日月如有不同,即为伪冒。迨今年久,前令寝废,有亡没遗留度牒未经销缴为他人有者,有逃匿军民及囚犯伪造者,有盗卖影射者,及私自簪剃者,奸弊百端,真伪莫辨,乞自今以後,给度牒者仍造册,颁行天下寺观,以防奸诈。”从之。 五年正月辛未,给僧童一万人度碟。进士张谏有希求请给数千百众庵至京师之疏。 十一年九月辛巳,有僧四人私建佛寺于彰义门外,监察御史林廷举等奏付法司,坐当杖充边卫军,从之。 十四年四月甲戌,上御奉天门,谓礼部尚书胡溁等曰:‘旧制,僧道之数,府四十,州三十,县二十。其行童度牒之请,悉由里老并所司勘实,方得申送。近闻多不通本教,及来历不明之人妄报贯籍,一概冒请。尔礼部即行文,请诸司待三年後,凡有应给牒者,先令僧、道衙门勘试,申送该管有司,审系额内并贯籍明白,仍试其精通本教经典,如行童令背《法华》等经并诸品经咒,道童令背《玉皇本行集》等经并诸品科范,番僧审通坛场十个,方许申送札部复试,中式然後具奏请给。敢仍前滥保,事发,其经由诸司官吏、里老,具重罪不言。” 景泰十五年十一月辛卯,云南虚仁驿驿丞尚褫言:“近年以来,释教盛行,聋替士民诱煽男女,廉耻道丧,风俗扫地。此盖前之掌邦礼者屈于王振之势,今年日度僧,明年曰度僧,百十万亿,日炽月盛。今虽云止度裁抑,不过示虚文、应故事而已。臣以为宜尽令长发,敕使归俗务农,庶邪术不兴,沴气自息,” 《元史张珪传》言:“僧道出家,屏绝妻孥,盖欲超出世表,是以国家优视,无所徭役。且处之官寺,宜清静绝俗,洗心诵经祝寿。比年僧道往往畜妻子,无异常人。如蔡道泰、班讲生之徒,伤人逞欲,坏教干刑者,何可胜数。惮奉词典,岂不亵天渎神?臣等议僧、道之畜妻子者,宜罪以旧制,罢遣为民。” 二十以上不许为僧 《实录》:“洪武二十年八月王申,诏民年二十以上者,不许落发为僧。年二十已下来请度牒者,俱令于在京诸寺试事三年,考其廉洁无过者,始度为僧。” 卷三 僧地没官 《实录》:正统十二年二月庚戌,弥陀寺僧奏:“本寺原种宛平县土城外地十八顷有奇,近蒙户部委官踏勘,令臣输税。然臣空寂之徒,乞赐蠲免,”上曰:“僧既不能输税,其地令没官。” 卷三 僧尼之滥 《洛阳伽蓝记瑶光寺》:“永安三年,尔朱兆人洛阳,纵兵大掠。时有秀容胡骑数十人人寺淫秽,自此後颇获讥诮。京师语云:‘汝阳女儿急作髻,瑶光寺尼夺女婿。’” 《辍耕录》引唐郑熊《番禹杂记》:“广中僧有室家者,谓之火宅僧。”宋陶谷《清异录》:“京师大相国寺僧有妻曰梵嫂。” 《癸辛杂识》:“临平明因尼寺,大刹也。往来僧官,每至必呼尼之少艾者供寝。寺中苦之,于是专作一寮,贮尼之尝有违滥者,以供不时之需,名曰尼站。” 元时,妇人一切受戒,自妃子以下至大臣妻室,时时延帝师堂上,戒师于帐中受戒诵咒作法,凡受戒时,其夫自外归,闻娘子受戒,则至房不入。妃主之寡者,问数日,则亲自赴堂受戒,恣其淫污,名曰“大布施”,又曰“以身布施”。其风流行中原,河北僧皆有妻,公然居佛殿两庑,赴斋称师娘。病则于佛前首谢,许披袈裟三日。殆与常人无异,特无发耳。 卷三 僧寺之多 自魏有天下,至于掸让。佛经流通,大集中国,凡有四百一十五部,合一千九百一十九卷,正光以後,天下多虞,工役尤甚。于是所在编民相与入道,假慕沙门,实避调役,狠滥之极,自中国之有佛法,未之有也。略而计之,僧尼大众二百馀万矣,其寺三万有余。 南唐後主普度诸郡僧,建康城中僧徒殆至数千。 卷三 禁女冠尼姑 宣德四年六月,有顺天府大兴县真元观女冠成志贤等九人,诣行在礼部,请给度牒。礼部言:“太宗皇帝时,命尼姑皆还俗,今成志贤等亦宜还父母家。”上命先朝令,仍申明妇女出家之禁。 卷三 造寺写经并无功德 《洛阳伽蓝记崇真寺》:“比邱惠凝死,一七日还活,经阎罗王检阅,以错名放免。惠凝具说过去之时,有五比邱同阅,一比邱云是宝明寺智圣,坐禅苦行,过升天堂。有一比邱是般若寺道品,以诵四十卷《涅盘》,亦升天堂。有一比邱云是融觉寺昙漠最,讲《涅盘》、《华严》,领众千人。阎罗上云:‘讲经者心怀彼我,以骄凌物,比邱中第一粗行,”令唯试坐禅诵经,不问讲经。昙漠最曰:‘贫道立身以来,唯好讲经,实不明于诵,阎罗王敕付司,即有青衣十人,迭昙谟最向西北门,屋舍皆黑,似非好处,有一比邱云是禅林寺道弘,自云:‘教化四辈檀越,造一切经人中象十躯。’阎罗王曰:‘沙门之礼必须摄心守道,志在禅诵,不干世事,不作有为。虽造作经象,正欲得他人之财物,既得他物,贪心即起;既怀贪心,便是三毒不除,具足烦脑。’亦付司,仍与昙漠最同入黑门,有一比邱云是灵觉寺宝明,自云:‘出家之前,尝作陇西太守,造灵觉寺成,即弃官入道,虽不禅诵,礼拜不缺。’阎罗王曰:‘卿作太守之日,曲理在法,劫夺民财,假作此寺,非卿之力,何劳说此?’亦付司,青衣送入黑门。太後闻之,遣黄门侍郎徐纥依惠凝所说,即访宝明寺。城东有宝明寺,城内有般若寺,城西有融觉、禅林、灵觉等三寺,问智圣、道品、昙谟最、道弘、宝明等,皆实有之。即请坐禅僧一百人,常在殿中供养之。诏不听持经象,沿路乞索,若私有财物造经象者任意。凝亦人白鹿山,居隐修道。自此以往,京邑比邱悉皆禅诵,不复以讲经为意。” 太祖皇帝御制《龙兴寺碑》曰:“立刹之意,留心岁久,数欲为之,恐伤民资,若将民资建寺求佛,福从何来?” 罗整庵钦顺《困知记续录》:“梁武帝问达摩曰:‘朕即位以来,造寺、写经、度僧不可胜纪,有何功德?’答曰:‘并无功德。’帝曰:‘何以无功德?’答曰:‘此但人天小果,有漏之因,如影随形,虽有非实。’又宗杲《答曾侍郎书》有云:‘今时学道之士,只求速效,不知错了也。却谓无事省缘、静坐体究为空过时光,不如看几卷经,念几声佛,佛前多礼几拜,忏悔平生所作罪过,要免阎家老子手中铁棒,此是愚人所为。’呜呼,自佛法入中国,所谓造寺、写经、供佛、饭僧、看经、念经种种糜费之事,日新月盛,但其力稍可为者,靡不争先为之。导之者固其徒,向非人心之贪,则其说亦无缘而入也。奈何世之谄佛以求福利者,其贪心惑志缠绵固结而不可解。虽以吾儒正色昌言恳切详尽,一切闻如不闻。彼盖以吾儒未谙佛教,所言无足信也。达摩在西域,称二十八祖人中国,则为禅家初祖。宗杲擅名一代,为禅林之冠,所以保护佛法者,皆无所不用其心,其不肯失言决矣。乃至如上所云种种造作以为无益者,前往如出一口,此又不足信耶。且夫贪、嗔、痴三者,乃佛氏之所深戒也,谓之三毒。凡世之造寺、写经、供佛、饭僧、看经、念佛,以为有益而为之,是贪也;不知其无益而为之,是痴也;三毒而犯其二,虽活佛在世,亦不能为之解说。乃欲谄事土佛、木佛,以侥幸于万一,非天下之至愚至愚者乎!凡吾儒解惑之言,不可胜述,孰意佛书中乃有此等本分说话。人心天理,诚有不可得而泯灭者矣。” “今之道家盖源于古之巫祝,与老子殊不相干。老子诚亦异端,然其为道主,于深根固蒂,长生久视而已。《道德》五千言具在,于凡祈祷、禁祷、经咒、符宗等事,初未有一言及之,而道家立教乃推尊老子,置之三清之列,以为其教之所从出,不亦妄乎!古者用巫祝以事神,建其官,正其名,辨其物,盖诚有以通乎幽明之故,故专其职掌,俾常一其心志,以导迎二气之和,其义精矣。去古既远,精意浸失,而淫邪妖诞之说起。所谓经咒、符宗,大抵皆秦汉问方士所为,其泯灭而不传者,计亦多矣,而终莫之能绝也,今之所传,分明远祖张道陵,近宗林灵素辈。虽其为用不出乎祈攘、爕祷,然既已失其精意,则所以交神明者,率非其道,徒滋益人心之惑,而重为世道之害尔,望其消灾而致福,不以远乎!盖老氏之善成其私,固圣门所不取;道陵辈之涛张为幻,又老子之所不屑为也。欲攻老氏者,须分二端,而各明辨其失,则吾之说为有据,而彼虽架黠,亦无所措其辞矣。” 《通典》;贞观八年,大宗谓长孙无忌曰:“在外百姓大似信物上封人,欲令我每日将十个大德共达官同入,令我礼拜,观此乃是道人教上其事。”侍中魏徵对曰:“佛法本贵清静,以遏浮竞。昔释道安如此名德,符永因与之同舆,权翼以为不可。释惠琳非无才俊,宋文帝引之升殿,颜延之曰:‘三台之位,岂可使刑馀之人居之。’今陛下纵欲崇信佛道,亦不须道人,且别参议也。” 卷三 杖宰相及僧 《金史海陵纪》:“贞元三年,以右丞相张浩、平章政事张晖,每见僧法宝,必坐其下,失大臣体,各杖二十。僧法宝妄自尊大,杖二百,” 《张通古传》;“僧法主欲去,张浩、张晖欲留之,不可得。朝官又有欲留之者。海陵闻其事,召三品以上官上殿,责之曰:‘闻卿等每到寺,僧法宝正坐,卿等皆坐其侧,朕甚不取,佛者,本一小国王子,能轻舍富贵,自苦修行,由是成佛。今人崇敬,以希福利,皆妄也,况僧者,往往不第秀才,市井游食,生计不足,乃去为憎。较其贵贱,未可与簿、尉抗礼,阎阎老妇迫于死期,多归信之。卿等位为宰辅,乃复效此,失大臣体。’召法宝谓曰:‘汝为僧,去住在己,何乃使人知之?’法宝战栗,不知所为。海陵曰:‘汝为长老,当有定力,今乃畏死那?’遂于朝堂杖之二百,张浩、张晖杖二十。” 卷三 人主不可接僧 《宋书颜延之传》:“时沙门释惠琳,以才学为太祖所赏爱。每召见,尝升独榻。延之甚疾焉;因醉自上曰:‘昔同子参乘,袁丝正色。此三台之坐,岂可使刑馀之人居之?’上变色。” 卷三 许僧道畜妻 《五台志》:“二氏之教,古今儒者尝欲去之,而卒不能去,盖人心陷溺日久,虽贤者不能自免,夫民生有欲,顺其所欲则从之也轻,按老子之子名宗,为魏将。佛氏娶妻日那输佗,生于摩侯罗,出家十二年,归与妻子复完聚。今其徒皆鳏居而无妻,岂二氏之教哉!虽无妻而常犯淫僻之罪,则男女之欲岂其性与人殊哉!为今之计,管剃不必禁也,听其娶妻生于,而与齐民结婚姻之好。寺观不必毁也,因其地之宏敞,而借为社学、社仓。即以其人皆为我用,久将自嫌其簪剃之丑,而亦不便于寺观之居也。岂非君子以人治之道,孔子从俗猎较之意乎?又习仪多于寺观,邱文庄已尝非之,而祈祷必以僧、道,厉祭必以僧、道,何以禁民之作道场、佛事哉。余谓祷雨当陈词哀恳,令诸生歌《云汉》之章,厉祭则圣祖御制之文,固已仁至而义尽矣。又何必假彼不洁之人,亵鬼神如百戏矣。” 卷三 道士隶宗正寺 《旧唐书玄宗纪》:“开元二十五年正月,制道士、女冠宜隶宗正寺,僧尼令祠部检校。” 卷三 润色梵书 《山堂考索》:“太宗崇尚释教,置院于太平兴国寺,後改为传法院,车驾亦尝临幸。得西域僧法天及息天灾、施获等,取所献梵书翻译焉。息天灾等并赐紫袍、师号,又命文臣润色其文。是岁息天灾等献所译经文一卷,诏人藏刻板流行。自是尽取禁中梵夹仰之翻译,每诞节即献经焉。息天灾等皆至朝散大夫、光禄寺鸿肿卿以卒。自是译经之盛,後世无比,” 天禧三年,以宰臣丁谓为译经使官一员;以学士晁向、李维同二员。丁谓罢使,後亦不常置。 卷三 城隍神 《凤阳县志》:“洪武元年,各处城隍皆有监察,司民之封侯,府曰公,州曰侯,县曰伯,且有制词,盖其时皇祖尚未有定见。三年,乃正把典,诏天下城隍神主只你某府隍之神、某州城隍之神、某县城隍之神,前时爵号一切革去。未几,又令各处城隍庙内屏去闲杂神道。城隍神旧有泥塑像在正中者,以水浸之,泥在正中壁上;却画云山图像在两廊者,泥在两廊壁上。此令一行,千古之陋习为之一变。惜乎今之有司多不达此,往往妄为衣冠之象,甚者又为夫人以配之。习俗之难移,愚夫之难晓,遂使皇祖明训托之空言,可罪民哉。” 卷三 杜牧杭州新造南亭子记 佛著经曰:主人既死,阴府收其精神,校平生行事罪福之。坐罪者,刑狱皆怪险,非人世所为。凡人平生一失举止,皆落其间。其尤怪者,狱广大千百万亿里,积火烧之,一一日凡千万生人死。穷亿万世,无有问断,名为无问。夹殿宏廊,悉图其状,人未熟见者,莫不毛立神骇,佛经曰:我国有阿阇世王,杀父主篡其位,法当人所谓狱无问者。若能求事佛,後生为天人。况其他罪,事佛固无恙,梁武帝明智勇武,创为梁国者,舍身为僧奴,至国灭饿死,不闻悟,况下辈固惑之。为工商者,杂良以为楛,伪内而华外,纳以大秤斛,以小出之,欺夺村问戆民,铢积粒聚,以至于富。刑法、钱微小肯,出入人性命,颠倒埋没,使簿书条令不可究知,得财买大第豪奴,如公侯家。大吏有权力,能开库取公钱,缘意恣为,人不敢言。是此数者,必自知其罪,皆捐奉佛以求救,月日积久,曰我罪如是,富贵如所求。是佛能灭吾罪,复能以福与我也。有罪罪灭,无福福至,生人惟罪福耳,虽田妇、稚子知所趋避。今权归于佛,买福卖罪,如持左契,交手相付。至有穷民,啼一稚子,无以与哺,得百钱必召一僧饭之,冀佛之助,一日获福。若如此,虽举环海内尽为寺与僧,不足怪也。屋壁绣纹可矣,为金枝扶疏,擎于万福,僧为具味,饭之可矣,饭讫,持钱与之。不大不壮,不高不多,不珍奇瑰怪为忧,无有人力可及而不可为者。晋,伯主也,一铜鞮宫之衰弱,诸侯不肯来盟,今天下能如几晋,凡几千铜鞮人得不困哉。文宗皇帝尝语宰相曰:‘古者三人共食一农人,今加兵、佛,一农人乃为五人所食,其间吾民尤困于佛。’帝念其本牢根大,不能果去之。武帝皇帝始即位,独奋怒曰:穷吾天下,佛也。’始去其山台野邑四万所,冠其人凡至十万人。後至会昌五年,始命西京留佛寺四,僧惟十人,东京二寺,天下所谓节度、观察,同、华、汝三十四治,所得留一寺,僧惟西京数,其他刺史州不得有寺。出四御史缕行天下,以督之。御史乘驿未出关,天下寺至于屋基耕而刈之,凡除寺四千六百,僧尼笄冠二十六万五百,其奴婢十五万,良人枝附使令者倍笄冠之数,良田数十万顷。奴婢口率与百亩,编人农籍,其馀贱取民直归于有司,寺材州县得以悉恣新其公署传舍。今天子即位,诏曰:‘佛尚不杀而仁,且来中国久,亦可助以为治。天下州率与二寺,用齿衰男女为其徒,各只三十人,两京数倍其四五焉。著为定令,以徇其习,且使後世不得复加也。’赵郡李子烈播,立朝名人也。自尚书、比部郎中出为钱塘,钱塘于江南,繁大雅亚吴郡。子烈少游其地,委曲知其俗,蠹人者剔削其根节,断其脉络,不数月,人随化之。三笺于丞相云:涛坏人居,不一銲锢,败侵不休,诏与钱二千万,筑长堤,少为数十年计,人益安喜。子烈曰:吴越古今多文士,来吾郡游,登楼倚轩,莫不飘然而增思。吾郡之江山甲于天下,信然也。佛炽害中国六百岁,生见圣人,一挥而几夷之,今不取其寺材立亭胜地,以彰圣人之功,使文士歌思之後,必有指吾而骂者。乃作南亭,在城东南隅,宏大焕显,工施手目,发匀肉均牙滑,而无遗功者。江平入天,越峰如髻,越树如发,孤帆白鸟,点画疑在。半夜酒馀,倚老松,坐怪石,殷殷潮声,起于月外。东闽、两越宦游善地,天下名士多往之。予知百数十年後,登南亭者,念仁圣天子之神功矣。美子烈之旨迹,睹南亭千万状,吟不辞已、四时千万状,吟不能去,作为歌诗,次之于後,不知几千百人矣。 卷四 徙民 秦始皇二十八年,徙黔首三万户琅琊台下。 二十六年,徙民于河北、榆中三万户。 汉高帝五年九月,徙诸侯于关中。 九年十一月,徙齐、楚大族昭氏、屈氏、景氏、怀氏、田氏五姓关中,与利田宅。初,娄敬使匈奴来,因言:“匈奴河南白羊、楼烦王去长安近者七百里,轻骑一日一夕可以至,秦中新破,少民,地肥饶,可益实。诸侯初起时,非齐诸田,楚屈、昭,景莫与。今陛下虽都关中,实少人,北近胡寇,东有六国强族,一日有变,陛下亦未得安枕而卧也。臣愿陛下徙齐诸田,楚昭、屈、景,燕、赵、韩、魏後及豪杰名家,且实关中,无事可备胡,诸侯有变,亦足率以东伐,此强本弱末之术也。”帝曰:“善。”乃徙刘敬所言关中十万馀口。 景帝元年正月,诏其议民欲徙宽大地者听之。 武帝建元二年,作茂陵邑。三年春,赐徙茂陵者户钱二十万,田二顷。 元朔二年夏,募民徙朔方十万户,又徙郡国豪杰及赀三百万已上于茂陵。初,主父偃说帝曰:“茂陵初立,天下豪杰兼并之家乱众民,皆可徙茂陵,内实京师,外消好猾,此所谓不诛而害除。”帝从之。 元狩五年,徙天下奸猾吏民于边。 元鼎六年,分武威、酒泉地置张掖、敦煌郡,徙民实之。 大始元年,徙郡国吏民豪杰于茂陵、云陵。(此言“云阳”,而转写者误为“陵”耳。茂陵,帝所自起;而云阳,甘泉所居,故总使徙豪杰也。钩弋、赵婕妤死,葬云阳。至昭帝即位,始尊为皇太後,而起云陵。武帝时未有云陵。) 昭帝始元三年秋,募民徙云陵,赐钱田宅。 四年夏,徙三辅富人于云陵,赐钱户十万。 宣帝本始元年春正月,募郡国吏民赀百万以上徙平陵。 二年春,以水衡钱为平陵徙民起第宅。 元康元年,徙丞相、将军、列侯、吏二千石、赀百万者杜陵。 武帝鸿嘉二年夏,徙郡国豪杰赀五百万以上五千户于昌陵,赐丞相、御史、将军、列侯、公主、中二千石冢地、第宅。 後汉光武建武十五年,徙雁门、代郡、上谷三郡民,置常山关、居庸关以东。 二十六年,云中、五原、朔方、北地、定襄、雁门、上谷、代郡八郡民归于本土,遣谒者分将施行,补理城郭。发遣边民,在中国布还诸县,皆赐以装、钱,转输给食。 崔寔《政论》曰:“古有移人通财,以赡烝黎。今青、徐、兖、冀,人稠土狭,不足相供。而三辅左右及凉、幽州内附近郡,皆土广人稀,厥田宜稼,悉不肯垦发。小人之情,安土重迁,宁就饥馁,无适乐土之虑。民犹群羊聚畜,须主者牧养处置,置之茂草则肥泽繁息,置之晓卤则零丁耗减。是以景帝六年,诏郡国令人得去硗狭就宽肥。至武帝,遂徙关东贫人于陇西、北地、西河、上郡、会稽凡七十二万五千口,後加徙猾吏于关内。今宜复遵故事,徙贫人不能自业者于宽地。此亦开草辟土,振人之术也。” 仲长统《昌言》曰:“远州之县界至数千百里,虽多山陵洿泽,犹有可居人种毅者焉。而诸夏有十亩共桑之迫,远州有旷野不发之田。代俗安土,有死无去,君长不使,谁能自往缘边之地?亦可因罪徙人,便于守御。” 献帝建安十六年,曹公西征。初,自天子西迁洛阳,人民单尽。其後钟繇以侍中守司隶校尉、持节督关中诸军,繇徙关中民,又招纳亡叛以充之。数年间,民户稍贵。曹公征关中,得以为资。 魏文帝改长安、谯、许昌、亳、洛阳为五都,今天下听内徙,复五年,後又增其复。 齐王以明帝景初三年正月即位。六月,以辽东东沓县吏民渡海居齐郡界,以故纵城为新沓县以居民。 元始元年二月,以辽东汶北、丰县民流徙渡海,居齐郡之西安、临淄、昌国县界,为新汉、南丰县以居流民。 蜀主建兴十四年,徙武都氐王符建及氏民四百余户于广都。 晋宣帝为骠骑大将军、都督雍州,表徙冀州农夫佃上邽。武帝太康中,杜预为征南将军。初,伐吴军至江陵,因兵威,徙将士屯戍之家以实江南北郡故地,各树之长吏,荆土萧然。 宋文帝元嘉二十二年,武陵王骏讨缘沔蛮,移一万四千余口于京师。二十三年,迁汉川流民于沔次。二十六年,使太子步兵校尉沈庆之自彭城徒流民数千家于瓜步。征北参军程天徙江南流民于南州亦如之。二十八年冬,徙彭城流民于瓜步,淮南流民于姑孰,合计万家。 孝武帝大明中,孔灵符为丹阳尹。山门县土境偏狭,民多田少,灵符表徙无资之家于徐姚、鄞、鄮三县界,垦起湖田。帝使公卿博议,太宰江夏王义恭议曰:“夫训农修本,有国所同。土著之民,习玩日久。如京师无田,不闻徙居他县。寻山阴豪杰富室,顷亩不少,贫者肆力,非为无处,耕起空荒,无救灾歉,又兼缘湖居民鱼鸭为业,及有居肆,理无乐徙。”尚书令柳元景、右仆射刘秀芝、尚书王瓒之、顾凯之、颜师伯、嗣湘东王彧议曰:“富户温房,无假迁业;穷身寒室,必应徙居。葺字疏皋,产粒无待,资公则公未易充,课私则私卒难具。生计既完,畲功自息,宜募亡叛通恤及与乐田者,其往经创,须粗修立,然後徙居。”侍中沈怀文、王景文、黄门侍郎刘凯、郗颙议曰:“百姓虽不亲农,不无资生之路。若驱以就田,则坐以相违夺。且鄞等三县去治并远,既安之民忽徙他邑,新垣未立,旧居己毁,去留两困,无以自资。谓宜适任民情,从其所乐,开宥速亡,且令就业,若审成腴壤,然後议迁。”太常王元漠羡议曰:“小民贫匮,远就荒畴,去旧即新,粮种俱缺,习之既难,勤之未易。谓宜微加资给,使得肆勤,明力田之赏,申怠惰之罚。”光禄勋王升之议曰:“远废之畴,方翦棘荆,率课穷乏,其事弥难,资徙粗立,徐行无晚。”帝违众议,徙民,井成良业。 後魏道武天兴元年正月,徙山东六州民吏及徒何高丽杂夷三十六署,百工技巧千万口,以充京师。二月,诏给内徙新民耕牛,计口受田。十二月,徙六州三十二郡守宰、豪杰、吏民二千家于代都。 二年,陈留郡、河南流民万余口内徙,遣使者存劳之。 明元泰常三年,徙冀、定、幽三州徒何民于京师。 《娥清传》:清为给事中黄门侍郎。先是,徒何民散居三州,颇为民害,诏清徙之平城。清善绥抚,徙者如归。 延和元年,车驾征冯文通,徙成邱、成周、辽东、乐浪、带方、元菟六郡民三万家于幽州,开仓以赈之。 太平真君六年,徙青、齐之人以实河北。又陆俟,太武时,与高凉王邮渡河,南略地至济南东平陵,徙其民六千家实河北。 七年,徙长安城内工巧二千家于京师。 献文皇帝兴三年,徙青州齐民于京师。 孝文太和十九年,诏迁洛之民葬河南,不得迁河北。于是代人南者悉为河南洛阳人。 北齐神武帝为魏相,命孙腾、高隆之分括无籍之户,得六十余万,于是侨居者备勒还本属。 文宣天保八年,议徙冀、定、瀛无田之人,谓之乐迁,于幽州、范阳宽乡之处,百姓惊扰。 後周武帝建德六年十二月,行幸并州宫,移并州军人四万户于关中。 宣武正始元年,以苑牧公田分赐代迁之户。 宣帝大象元年,诏曰:“洛阳旧都,今既修复,凡是元迁之户,并听还洛州。此外诸民欲往者,亦任其意。河阳、幽、相、预、亳、青、齐七总管,受东京六府处分。” 隋场帝大业元年三月丁未,诏尚书令杨素、纳言杨逵、将作大匠字文恺,营建东京,徙预州郭下居民以实之,又诏徙天下富商大贾数万家于东京。 唐武後天授二年七月二十四日,徙关外雍、同、泰等七州户数十万以实洛阳。 玄宗开元十六年十月,敕州客户有情愿属缘边州者,至彼给良沃田安置,仍给永年优复,宜令所司即与所管客户州计会,召取愿者,随其所乐,其数奏闻。 洪武二十一年八月,户部郎中刘九皋言:“古者狭乡之民迁于宽乡,盖欲地不失利,民有恒业。今河北诸处自兵後田多荒芜,居民鲜少。山东、西之民自入国朝,生齿日繁,宜令分丁徙居宽闲之地,开种田亩,如此国赋增而民生遂矣。”上谕户部侍郎杨靖曰:“山东地广,民不必迁;山西民众宜如其言。”于是迁山西泽、潞二州民之无田者往彰德、真定、临清、归德、太康诸处闲旷之地,令自便置屯耕种,免其赋役三年,仍户给钞二十锭,以备农具。 二十二年四月己亥朔,命杭、湖、温、台、苏、松诸郡民无田者,许令往淮河迄南滁、和等处就耕,官给钞户二十锭,使备农具,免其赋役三年,九月甲戌,山西沁州民张从整等一百一十六户,告愿应募屯田,户部以闻,命赏从整钞锭,送後军都督佥事孙礼,分田给之,仍今回沁召募居民。 二十五年十二月辛未,後军都督府都督金事李恪、徐礼奏:“山西民徙居彰德,卫辉、怀庆、广平、大名、东昌、开封,凡五百九十人户。” 三十五年九月乙未,命户部遣官核实山西太原、平阳二府,泽、潞、辽,沁、汾五州,丁多田少及无田之家,分其丁口,以实北平各府州县,仍户给钞使置牛具种子,五年後征其税。 永乐元年八月甲戌,简直隶、苏州等十郡,浙江等九布政司富民实北京。 二年九月丁卯,徙山西太原、平阳、泽、潞、辽、沁、汾民一万户实北京。 《金史许安仁传》:“章宗时,朝议以流人实边,安仁言:‘昔汉有募民实边之议,盖度地经营国邑,制为田宅,使至者有所归,作者有所用。于是轻去故乡而易于迁徙。如使被刑之徒,寒饿困苦,无聊之心靡所顾藉,与古之募民人塞不同,非所宜行。’” 卷四 国史律令 《战国策》:“楚相柏举之战,蒙谷入大宫,负离次之典,以浮于江,逃于云梦中。昭王返郢,五官失法,百姓昏乱。蒙谷献典,五官得法,百姓大治。蒙谷之功与存国相若。” 《东观汉记》:“陈咸,哀、平间,以明律为侍御史。王莽篡位,归乡,至闭门不出。乃收家中律令文书壁藏之,以俟圣主。” 《唐书》:“韦述居史职,玄宗幸蜀,述抱国史藏于南山。经籍资产焚剽殆尽,述亦陷于贼庭,授伪官。至德二载,收两京,议罪,流渝州死。广德二年,其甥萧直为太尉李光弼判官,因人奏事称旨,乃上疏理述于仓皇之际,能存国史,致圣明大典得无遗逸,以功补过,合沾恩宥。乃赠右散骑常侍,” 《通鉴》:“唐庄宗灭梁,御史台奏朱温篡逆,删改本朝律令格式,悉收旧本焚之。今台司及刑部大理寺所用皆伪庭之法,闻定州敕库独有本朝律令格式具在,乞下本道录进。从之。” 卷四 风闻言事 《宋史陈次升传》:“为左司谏。宣仁有追废之议,次升密言:‘先太後保佑圣躬,始终无间,愿勿听小人销骨之谤。’帝曰:“卿安所闻?’对曰:‘臣职许风闻,陛下毋诘其所从来可也。’” 《彭汝砺传》:“为监察御史裹行,论俞充谄中人王中正,至使妻拜之,神宗为罢充。诘其语所从,汝砺曰:‘如此非所广聪明也。’卒不奉诏。” 卷四 御容 《旧唐书》:“唐武宗会昌五年十月乙亥,中书奏:‘池水县武牢关,是太宗擒王世充、窦建德之地,关城东峰有二圣塑容,在一堂之内,今缘定觉寺例合毁拆,望取寺中大殿材木于东峰以造一殿,名曰昭武庙。’从之。” 唐庄宗同光元年,宿州朱保諲进本朝十二圣写真及玄宗《封太山图》。 蜀王衍建上清宫于老君殿,列唐十八帝真容,备法驾。 宋邵博《闻见录》:“武功唐高祖宅,昔号庆善宫,今为佛祠,有唐二帝苎漆像,不知何帝也。” 《建炎以来朝野杂纪》:“绍兴元年,终南山上清宫太平道士訾言真等持太宗、真宗御容,自岐下抵宣抚使张忠献。” 《金史》:李大忠刻唐高祖至昭宣二十一帝像于石,在含水县东。 《元史石天麟传》:“江南道观偶藏宋主遗像,有僧与道士交恶,发其事。帝以问天麟,对曰:‘辽国主後铜像在西京者今尚有之,未闻禁也。’事遂寝。” 《中州集》:“何宏中,宋靖康时,为河北河东两路统制接应使,被擒不屈,请为黄冠。时神霄宫废,道士旧以徽宗为东华君,将毁其像。宏中为起紫微殿,迁像事之。” 卷四 庙讳 李百药《北齐书》:“凡诸帝庙号,为避唐朝讳,皆易其文,议者非之。” 《宋史》:绍兴二年十一月,礼部太常寺言:“渊圣皇帝御名,见于经传者义训,或以威武为义,或以回旋为义,又为植立之象,又为亭邮表名,又为圭名,又为姓氏,又为木名,各以其义类求之。以威武为义者,今欲读曰威;以回旋为义者,今欲读曰旋;以植立为义者,今欲读曰植;若姓氏之类,欲去木为‘亘’。又缘汉法,‘邦’之字曰‘国’,‘盈’之字曰‘满’,止是读曰国、曰满,其本字见于经传者,未常改易。司马迁,汉人也,作《史记》,曰:‘先王之制,邦内畿服,邦外侯服。’又曰:‘盈则不持,则倾。’于‘邦’字、‘盈’字亦不改易。今来渊圣皇帝御名,欲定读如前外,其经传本字即不改易,庶几万世之下有所考证。” 三十年正月,礼部太常寺言:“钦宗祔庙,翼祖当迁,于正月九日造迁翼皇帝、简穆皇後神主,奉藏于夹室。所有以後翼祖皇帝讳,依礼不讳。”诏恭从。 绍兴元年四月,诏今後臣庶命名,并不许犯祧庙正讳。如名字见有犯祧庙正讳者,令改易。 宋周必大《文苑英华序》曰:“凡庙讳未祧,只当阙笔。” 《实录》:“洪武十四年七月乙酉,定进贺表笺礼仪,其有御名、庙讳,依古礼:二名不偏讳,嫌名不讳。” 卷四 种树 脯齐书》:“刘善明为海陵太守。郡境边海,无树木。善明课民种榆槚杂果,遂获其利。” 《梁书沈瑀传》:“为建德令。教民一丁种十五株桑,四株柿及梨枣,女丁半之。咸欢悦,顷之成林。” 魏应豫《与庞惠公书》:“比见所上利民之术,植济南之榆,栽汉中之漆。” 卷四 栽桑枣 《实录》:乙巳年六月乙卯,下令:“凡农民田亩,五亩至十亩者,栽桑、麻、木棉各半亩,十亩以上倍之。其田多者,率以是差。有司亲临督劝,惰不如令者,有罚。不种桑,出绢一匹;不种麻及木棉,便出麻布、棉布各一匹。” 洪武二十五年正月戊子,诏谕五军都督府臣曰:“天下卫所分兵屯种者,咸获稼穑之利。其令在屯军士,人树桑、枣百株,柿,栗、胡桃之类随地所宜植之,亦足以备岁歉。五府其遍行程督之。” 十一月王寅,诏凤阳、滁州、庐州等处民户种桑枣柿各二株。 二十六年三月庚戌,命天下种桑枣。上谕工部臣曰:“人之常情,安于所忽,饱即忘饥,暖即忘寒,不思为备。一旦卒遇凶荒,则茫然无措。朕深知民艰,百计以劝督之,俾其咸得饱暖。比年以来,时岁颇丰,民庶给足,田里皆安,若可以无忧也。然预防之计,不可一日而忘也。尔工部其谕民间,但有隙地,皆令种植桑、枣,或遇凶歉,可为衣食之助。”于是工部移文天下有司,督民种植桑、枣,且授之种植之法。又令益种棉花,率蠲其税,岁终具数以闻。 二十八年十一月王辰,上谕户部官曰:“方今天下太平,军国之需皆已用足,其山东、河南民人田地桑、枣,除已人额征科,自二十六年以往栽种桑、枣果树,与二十六年以後新垦田地,不论多寡,俱不起科。若有司增科害者罪之。” 宣德七年九月癸亥,顺天府尹李庸言:“所属州县旧有桑、枣,近年砍伐殆尽,请令州县每里择耆老一人,勤督每丁种桑、枣各百株,官常点视。三年给田,开其所种多寡,以验勤怠。”上谓行在户部臣曰:“桑、枣,生民衣食之计。洪武间,遣官专督种植,今有司略不加意,其即移文天下郡邑,督民栽种,违者究治。” 正统元年八月丁丑,命提调学校风宪官,兼督民间栽种桑、枣。 平阳府《太平县志》:“国初,令各里设拓桑园,以重蚕事。其後皆废,地多为民占,嘉靖听民易买,官地高腴,里耆民王登汉,易得拓桑故园,舍为义冢。” 《郡国志》:“凡桑、枣田地,丈量时俱被豪民摊洒粮税,占为己业,故处已不可考,命桑,枣带税粮征收。”(《金史食货志》:“凡桑、枣户民,以多植为勤,少者必植其地十分之三,除枯补新,使之不阙。”) 卷四 老人 《实录》:“洪武二十六年四月王午,命民间高年老人理其乡之讼词。先是,州县小民,多因小忿,辄兴狱讼,越诉于京。及逮问,多不实。上于是严越诉之禁,命有司择民间耆民公正可任事者,俾听其乡诉讼。若户婚、田宅、斗殴,则会里胥决之,事涉重者始白于官,且给教民榜,使守而行之。” 卷四 贴书 《实录》:“洪武四年正月,禁诸司滥设贴书。初,省府诸司既设掾令史,复设贴书,乃前元官不亲案牍,弊奸吏得以舞法,为害滋甚。于是内外诸司定设掾吏、令史、书吏、司吏、典吏,员之多寡视政之繁简为额,若滥设贴书者,罪之。” 卷四 案牍减繁式 《实录》:“洪武十一年八月,定案牍,减繁式。初,元末官府文移案犊最繁,吏非积岁莫能通晓,欲习其业,必以故吏为师,凡案牍出入,惟故吏之言是听。每曹自正吏外,主之者曰出文,附之者曰贴书、曰小书,生体文繁词,多为好利,国初犹未尽革。至是,吏有以成案进者,上览而厌之,曰:‘繁冗如此,吏焉不为好弊而害吾民也。’命廷臣议减其繁文,著为定式,镂板颁之,俾诸司遵守。” 卷四 钦字 《实录》:“洪武二十七年正月,禁诸司文移,有奉旨施行者,勿书‘圣旨’二字,凡有升赏差调等事,悉以‘钦’字代之。” 卷四 巡检 《实录》:“洪武十三年十一月,敕谕天下巡检曰:‘古者设官分职,不以崇卑,一善之及,人人受其利焉。朕设巡检于关律扼要,遏察奸伪,期在士民乐业,商旅无艰。然自设置以来,未闻其举职者。今特遣使分视各处,以检防有道,讯察有方,有能坚守是职,镇静一方,秩满来朝,朕必嘉焉。” 卷四 丧制 《实录》:“洪武元年十二月辛未,监察御史高原侃言:‘京师人民循习元氏旧俗,凡有丧葬,设宴会亲友,作乐娱尸,惟较酒肴厚薄,无哀戚之情。流俗之坏至此,甚非所以为治。且京师者,天下之本,万民之所则。一事非礼,则海内之人转相视效,况送终,礼之大者,不可不谨。乞禁止,以原风化。’上是其言,乃诏中书省,令礼官定官民丧服之制。” 卷四 北平种田 《实录》:“洪武三十五年九月甲午,上谓刑部都察院臣:‘自今凡人命、十恶死罪、强盗伤人者,依律处决,其馀死罪及流罪,令挈家付北平种田,流罪三年,死罪五年。後录为良民,其徒罪,令煎盐;杖罪,轮役如故。自愿纳米赎罪者,听。仍选徒罪以下罢黜官,假以职名,俾督民耕种,三年有成绩,实授;无成,仍坐原罪。’”乙巳,命武康伯徐理等往北平度地,以处民之以罪徙者。十月丁丑,诏罪人应发屯戍者,皆从六科给事中及行人司编次队伍,然後遣行,以防奸弊,” 永乐元年六月庚戌,户部致仕尚书王纯奏:“种田囚人,若照籍贯分定地方,则有多寡不同,难于编甲。今宜不分籍贯,于保定、真州、顺天等府,挨种安置,先近後远,庶凡聚落易成,屯种有效。”从之。 卷四 华夷译语 洪武十五年正月丙戌,命编类华夷译语。上以前元素无文字号令,但借高昌书制为蒙古字,以通天言语。至是,乃命翰林侍讲火原洁与编修马沙亦黑等以华言译其语,凡天文、地理、人事、物类、服食、器用,靡不具载。复取元秘史参考,纽切其字,以谐其声音。即成,诏刻行之,自是使臣往来朔漠,皆能通达其情。 卷四 校勘斛斗秤尺 《实录》:“洪武元年十二月王子,诏中书省,命在京兵马指挥司并管市司,每三日一次校勘街市斛斗秤尺,稽考牙会姓名,时其物价。在外府州各城门兵马,一体兼领市司。” 卷四 断百官酒肉 《魏书食货志》:“正光後,四方多事,加以水旱,国用不足,有司奏断百官常给之酒,计一岁所省米五万三千五十四斛九升,蘖谷六千九百六十斛,面三十万五百九十九斛。其四时郊庙、百神群祀,依式供营。远蕃使客不在断限。尔後盗贼转众,诸将出征,相继奔败,帑藏益以空竭。有司又奏内外百官及诸蕃客廪食及肉,悉二分减一,计岁省肉百五十九万九千八百五十六斤,米五万三千九百三十二石。” 卷四 禁小说 《实录》:“正统七年二月辛未,国子监祭酒李时勉言:‘近有俗懦,假托怪异之事,饰以无根之言,如《翦灯新话》之类,不惟市井轻浮之徒争相诵习,至于经生儒士多舍正学不讲,日夜记忆,以资谈论。若不严禁,恐邪说异端日新月盛,惑乱人心。乞敕礼部行文内外衙门及提调学校佥事、御史并按察司官,巡历去处,凡遇此等书籍,即令焚毁。有印卖及藏习者,问罪如律。庶俾人知正道,不为邪妄所惑。’从之。” 卷四 谶兆 汉孝昭帝时,上林苑中大柳断仆地,一朝起立,生枝叶,青虫食其叶,成文字曰:‘公孙病已立。’及昌邑王废,更立昭帝兄卫太子之孙,是为宣帝,帝本名病已。 《魏受禅碑》立于黄初二年,而其文有曰“改元正始”,正始,齐正芳年号。 汉後主改元炎兴,贾充闻之,曰:“吾闻谯周之言,先帝讳‘备’,其训具也;後主讳‘禅’,其训授也:如言刘已具矣,当授于人也。今中权军名,而汉年极于炎兴,此殆天意矣。”明年八月,武帝嗣晋王位,遂以受禅。 魏时起安世殿,後晋武帝居之。安世,武帝字也。 桓玄于南州起斋,悉画盘龙于上,号为“盘龙斋”。刘毅小字盘龙,及克玄,遂居之。 会稽王道子,于东府造土山,名曰灵秀山。未几,孙恩作乱,再践会道子所封。灵秀,孙恩字也。 後周《华岳颂》立于天和二年,而其文有曰:“会一区寓,纳之仁寿。”及隋文帝立,改元仁寿。 唐玄宗开元二年八月,太子宾客薛综光献《东都九鼎铭》,其《豫州铭》武後自制。文有曰:“上玄降监,方建隆基。”紫微令姚崇等奏曰:“圣人启运,休兆必彰,请宣付史馆。” 邠国公《功德碑》立于长庆二年,而其文有曰:“主历天齐。”及敬宗即位,改元宝历。 宣宗制《秦边陲曲》,其词曰:“海岳咸通。”及帝崩,懿宗即位,改元咸通。 《外史梼杌》:蜀人击拂,以初人为“孟人”。又王氏宫殿皆题匠人盂得姓名。有徐延璚者,王衍舅也。其作私第华侈,衍常幸之,于壁上戏题曰“孟入”字以戏之,盖蜀中以盂为不佳故也。他日,孟知祥到,盖先兆云。 蜀王孟昶,每岁除日命翰林为词,题桃符,正旦置寝门。末年学士辛寅逊撰词,昶以为非工,自命笔题曰:“新年纳馀庆,佳节兆长春。”和以其年正月降王师,即命兵部侍郎吕馀庆知成都府,而长春乃太祖诞圣节名也。 《癸未杂识》云:“李方叔《师友谈记》及《延漏录》、《铁围山录》载,仁宗晚年不豫,渐复平康。忽一日,命妃嫔主游後苑,乘小辇向东,欲登城楼,遥见小亭榜曰“迎曙”,帝不悦,即回辇。翌日上宾,而英宗登极。盖曙字,英宗御名也。 又寇宗忠愍《杂说》:“哲宗朝,尝创一堂,退绎万机。学士进名皆不称旨,乃自制曰‘迎端’,意谓迎事端而治之。未几,徽宗由端邪即大位。” 又云:“汴梁宋时宫殿,凡楼观栋宇窗户往往题‘燕用’二字,意必当时人匠姓名耳。及金海陵修燕都,择汴宫窗户刻搂工巧以往,始知兴废皆定数,此即先兆也。” 金大定二十二年,重修中岳庙。黄文纳撰碑文,有曰:“洪惟主上,纂明昌之绪。”及章宗立,改元明昌。 元文宗天宝五年,司徒香山言:“陶宏景《胡笳曲》,有“负扆飞天历,中是甲辰君”之语,今陛下生平纪号实与之合,此实受命之符,乞录付史馆,颁告中外。”诏令翰林诸臣议之,以为“陛下绍统于今四年,薄海内外,罔不归心,无待旁引曲说以为符命。”从其所言,恐起谶纬之端,非所以定民志。事遂寝。(赵世延作《蒋山钟铭》有曰“大明未东”。) 卷四 谲觚十事 仆自三十以後,读经史辄有所笔记。岁月既久,渐成卷帙,而不敢录以示人。语曰:“良工不示人以朴。”虑以未成之作误天下学者。若方舆故迹,亦于经史之暇时一及之。而古人之书既已不存,齐东之语多未足据,则尤所阙疑而不敢妄为之说者。忽见时刻尺牍,有乐安李象先(名焕章)《与顾宁人书》,辩正地理十事。窃念十年前与此君曾有一面,而未尝与之札,又未尝有李君与仆之札;又札中言仆读其所著《乘州人物志》、《李氏八世谱》而深许之,仆亦未尝见此二书也。其所辩十事,仆所著书中有其五事,然李君亦未尝见,似道听而为之说者。而又或以仆之说为李君之说,则益以微李君之未见鄙书矣,不得不出其所著以质之君子,无惮贻误来学,非好辨也,谅之。 来札:(据李君谓仆与之札。)孟尝君封邑在般阳,不当名薛。薛与膝近,《孟子》篇中齐人将筑薛。此足下泥古之过。汉淄川郡即今寿光,今淄川即汉淄川郡所属之般阳。孟尝封邑在淄川今寿光地,墓在寿光西四十里朱良镇。後人以淄川之般阳为淄川,如以琅邪之临沂为琅邪,乐安之博昌为乐安,孟尝封邑偶名同薛国耳。不然,今肥城有薛王城考其地去膝颇远,当何说也? 鄙著《日知录》有辩“淄川非薛”一事曰:汉鲁国有薛县。《史记公孙弘传》:“齐菑川国薛县人也。”言齐,又言留川,而薛并不属二国,殊不可晓。正义曰:“《表》云:‘菑川国,文帝分齐置,都剧。’《括地志》云:‘故剧城在青州寿光县南三十一里,故薛城在徐州滕县界。’《地理志》:‘薛县属鲁国,’按薛与剧隔兖州及泰山,未详。”今考《儒林传》言,“薛人公孙弘”,是弘审为薛人。上言齐菑川者,误耳。今人有谓孟尝君之封在留川者,太史公曰:“吾尝过薛,其俗闾里率多暴桀子弟,与邹鲁殊。问其故,曰:‘孟尝君招致天下任侠奸人入薛中,盖六万馀家矣。”若在菑川,其壤地与齐相接,何不言齐而言邹鲁乎?又按《後汉志》云:“薛,本国,夏车正奚仲所封,冢在城南二十里山上,”《皇览》曰:“靖郭君冢在鲁国薛城中东南陬,孟尝君冢在城中向门东。向门,出北边门也。”《诗》云:“居常与许。”郑玄曰:“常,或作‘尝’,在薛之旁,孟尝邑于薛城。”《括地志》曰:“孟尝君家在徐州滕县五十二里。”益可信孟尝君之封不在菑川也,又曰:又按《地理志》菑川国三县:剧、东安平、楼乡。剧在今寿光县西南,东安平在今临淄县东南一十里,楼乡未详所在,今之淄川不但非薛,并非汉之留川,乃般阳县耳。以为汉之菑川,而又以为孟尝君之薛,此误而又误也。 仆所考论如此,乃言孟尝君之薛不在般阳,不曰孟尝君封邑在般阳而不当名薛也。李君之辩既已失其指矣;且凡考地理,当以《水经》、《皇览》、《郡国志》等书为据,昔人注书皆用之,若近年郡邑志乘,多无稽之言,不足信。今曰孟尝君墓在寿光,其昉于何书邪?《史记孟尝君传》:“湣王即位三年,封田婴于薛。”正义曰:“薛故城在今徐州膝县南四十四里。”今曰孟尝封邑偶同此名,是古人之所传皆非也?又《汉书》有曹川国,无淄川郡,而般阳县自属济南。今日汉淄川郡所属之般阳,李君既博考地理,何乃舍近而求远,并《史记入《汉书》而不之考邪? 来札:营丘在临淄,今营丘营陵俱非,此足下泥古之过。大公初封齐营丘,即今临淄。齐三迁,一蒲姑,今博兴;一营陵,今昌乐;後又迁临淄,统名营丘,後改临淄而营丘之名遂废。 鄙著无此一事,今考《史记》:“武王封师尚父于齐营丘。”正义曰:“《括地志》云:‘营丘在青州临淄北百步外城中,大公後五世胡公徙都蒲姑。’”正义曰:“《括地志》云:‘蒲姑城在青州博昌县东北六十里,胡人弟献公徙治临菑。’”据此所引《括地志》,营丘与临菑乃一地。又考《汉书》,齐郡治临淄,北海郡治营陵,或曰营丘。二郡并云师尚父所封,而臣玻与应劭之说各主其一,则当时已不能明矣。今昌乐、潍县之间亦有营丘城,按《史记》云“营丘边莱”,而不言献公之临菑即大公之营丘,则《括地志》谓营丘在临淄者失之也。 来札:潍水今呼淮水,古滩字似淮,当是点画差讹,此足下泥古之过。伏生授《书》曰:“潍淄其道。”欧阳生、儿生、张生诸博士岂考究之未详邪?史韩淮阴破龙且潍水上,以淮阴故,如浙水国钱镠曰钱圹,姚水固曹娥曰曹江,笼水因颜文姜曰孝妇河也。如以厶隹似淮,则潍水在今潍邑,不闻古作厶隹县也。 鄙著《日知录》有辩淮河一事,曰:潍水,土人名为淮(户佳反)河。《齐乘》云:“《汉书地理志》:潍,或作‘淮’,故俗亦名淮河。”《诸城志》:“俗传箕屋山旧多产櫰,(《尔雅》:櫰,槐大叶而黑。《汉书西域传》:奇木檀、櫰、梓、竹、漆。)水从櫰根出,故呼为淮河,以音之同也。”并误。愚按古人省文,“潍”字或作“维”,或作“淮”,总一字也。《汉书》:“或作淮者”,从水,从鸟隹之隹,篆作隹,即“潍”字而省其中“系”耳。今呼为淮,则竟为“江淮”之淮,从水,从“佳人”之佳,篆作佳。于隶则差之毫厘,于篆则失之千里矣,如开封之氾水,《左传》本音凡,从水从巳,而今呼为“檬汜”之汜,音祀,亦以字形之似而讹也。又曰:又如《三国志吴主传》:“作堂邑涂圹,以淹北道。”《晋书宣帝纪》:“王凌诈言吴人塞涂水。”《武帝纪》:“琅邪王伷出涂中。”产是“滁”字。古“滁”省作“涂”,与“潍”作“淮”正同。韵书并不收此二字。 户佳反之音出于土俗,本不足辩,仆与李君皆臆为之悦尔。审如所言,欲表韩侯之功,则木罂所渡之津,破赵所背之水,皆可名之为淮,而地志中又添一西淮、北淮之目,岂不益新而可喜乎? 来札:孔子虽圣,亦人尔,何能泰巅一千八百里外现吴门之马?足下来深思,故有此疑。曲阜城有吴门直吴,如苏州北门曰齐门之类是也。 鄙著无此一事。今之曲阜并无吴门,古之鲁城亦不载有此,李君何以知之?且此事本出王充《论衡》云,书或言:“颜渊与孔子俱上鲁泰山,孔子东南望吴阊门外,有系白马,引颜渊指以示之,曰:‘若见吴阊门乎?’颜渊曰:‘见之。’孔子曰:‘门外何有?’曰:‘有如系练之状。’孔子抚其目而上之,因与俱下。下而颜渊发白齿落,遂以病死,”今详其文,于泰山则系以“鲁”,于阊门则系以“吴”,古人之文不苟如此,安得谓是鲁城之门?又云:“人目所见,不过十里,鲁去吴千有余里,使离朱望之,终不能见,况使颜渊,何能审之?”此又《论衡》之言,而非仆之言也。 来札:景公墓在临淄东南十二里淄河店桓公墓旁。又民在长白山下今长山境内,又云周景公墓。景姓稀少,更无多为官者,必景延广。延广,陕州人,後晋出帝与桑维翰同时,非周臣,又不当云周景公墓,考《五代史周列臣传》:“景范,邹平人。世宗显德中,官宰相。显德六年罢。”故云周景公墓。墓在邹平,今割入长山界。在临淄淄河店者,春秋周齐景公墓,非周世宗景公墓也。 鄙著《金石文字记》有《後周中书侍郎景范碑》一目,曰:邹平县南五里,有景相公墓。《通鉴》:“五代周显德元年七月癸巳,以枢密院直学士、工部侍郎长山景范为中书侍郎同平章事。”此地唐时属长山也。景氏之裔,自洪武间有两举人,今亦尚有诸生,不能记其祖矣。不知何年谬传为晋之景延广,而邑志载之。以後《山东通志》等书袭舛承讹,无不以为延广墓。後有令于此者,谓延广于晋为误国之臣,遂至笞其後人而毁其祠。昔年邑之士大夫,亦有考五代事而疑之者。予至其邑,有诸生二人来,称景氏之孙,请问其祖为谁。予乃取《通鉴》及《五代史周世宗纪》示之,曰:“显德相公近是。”又示以《景延广传》,曰:“延广,字航川,陕州人也,距此远矣,”乃谢而去。间一日,往郊外,视其墓碑,其文为“翰林学士朝议郎尚书水部员外知制诰柱国扈载”撰,虽剥落者什之一二,而其曰“故中书待郎平章事景公讳范”,字甚明白。且生封上柱国、晋阳县开国伯,没赠侍中,而其文有曰:“我大周圣神恭肃文武孝皇帝,建大功于汉室,为北藩于魏郡。”又曰:“今皇帝嗣位,登用旧臣。”又曰:“冬十一月,薨于淄川郡之私第。”其未曰:“显德三年岁次丙辰十二月己未朔,越十日戊辰。”因叹近代士人之不学,以本邑之人书本邑之事而犹不可信,以明白易见之碑而不之视,以子孙而不识其先人,推之天下郡邑之志如此者多矣,又曰:王元美作李于鳞友人《袭克懋妻景氏墓志铭》,亦以为延广之後。虽本其家之行状,然王,李二公亦未尝究心于史学也。 此仆在邹平,与邑人宛斯马君。亲访其墓而录之者,不知李君何所闻之,而剿为己说。且与齐之景公何涉,而横生此一辩?又此墓旧属长山,今割人邹平;今反曰旧属邹平,今割人长山,又景相,长山人;今反曰邹平人。知李君之道听而途说也。 来札:临朐西十里逢山;俗传逢萌隐处。史:逢萌浮海,归隐大劳,东莱守聘不出。又萌,都昌亭长。墓在今营丘昌乐地。又都昌,昌邑也,皆与临朐远。史:夏东方诸侯逢伯陵居青州,旧城在郡西二十里马山,李于鳞所谓“龙斗马山之阳”是也,距逢山四十里,逢山以伯陵,非以萌也。 鄙著无此一事。《汉地理志》:“临朐有逢山祠。”则先逢萌而有此山矣,李君言是。《左氏昭十年传》:“逢公以登。”注云:“逢公,殷诸侯,居齐地者。”《二十年传》:“有逢伯陵因之。”注云:“逢伯陵,殷诸侯,姜姓。”今李君以殷为夏,未知其何所据也。 来札:黄冠别说劳山有吴子宫,是吴子夫差请《灵宝度人经》处。《春秋众吴伐齐,至艾陵。艾陵,齐南境,令郯城,去劳六七百里。甚为牵合难据。足下来读道书,道书云:“许放阳弟子吴猛,东昌人,入劳,请《灵宝度人经》。吴子、吴猛,非夫差。道家所居皆曰宫,不仅候也。 此道家荒唐之说,不足辩。《莱州府志》:“传疑”一条云:“春秋时,吴王夫差登劳山,得《灵宝度人经》。”今欲去其年代,而改为吴猛,庸愈乎?按《晋书》,“吴猛,豫章人。”晋时亦未有东昌之名也。 来札:泰山无字碑非始皇,乃汉武时物,别史:“始皇移徂徕石,命李斯篆文,如琅邢、之罘碑。因阻暴风雨,大怒罢。”此可信者,汉武何故立无字碑?未敢以足下言为是。 鄙著《日知录》,有《考泰山无字碑》一事,曰:岳顶无字碑,世传为秦始皇立。按秦碑在玉女池上,李斯篆书,高不过四五尺,而铭文并二世诏书咸具,不当又立此大碑也。考之宋以前,亦无此说。因取《史记》反复读之,知为汉武帝所立也。《史记秦始皇本纪》云:“上泰山,立石封词祀。”其下云:“刻所立石。”是秦石有文字之证,今李斯碑是也。《封禅书》云:“东上泰山,泰山之草木叶未生,乃令人上石,立之泰山巅。上遂东巡海上,四月,还至奉高,上泰山封。”而不言刻石,是汉石无文字之证,今碑是也。《援汉书祭把志》亦云:“上东上泰山,乃上石,立之泰山巅。”然则此无字碑明为汉武帝所立,而後之不读史者误以为秦耳。又曰:始皇刻石之处凡六,《史记》书之甚明。于邹峄山则上云“立石”,下云“刻石颂秦德”;于泰山,则上云“立石”,下云“刻所立石”;于之呆,则二十八年云“立石”,二十九年云“刻石”;于琅邪,则云“立石刻颂秦德”;于会稽,则云“立石刻颂秦德”,无不先言立,後言刻者。惟于蝎石,则云“刻碣石门”,门自是石,不须立也。古人作史,文字之密如此。使秦皇别立此石,秦史焉得不纪?使汉武有文刻石,汉史又安敢不灵乎? 李君似未见仆此论,不知其所谓别史者何书:将考千载以上之事,乃不征《史记》而征别史乎?古人立石以表其功德,元不必有字,今曰以风雨之阻,大怒罢之。且如《水经注》:“孔子庙,汉魏以来列七碑,二碑无字。”此又何所怒而不刻也?又始皇之刻,李斯之文,其录于《史记》而立之山者,固至今存矣。罢其一,不罢其一,此又何解也?史言下山风雨暴至,在立石之後,刻石之前;今曰阻此而罢刻石,似以上山之日即刻石之时,又谬矣。又曰“篆文如琅邪、之罘碑”,琅邪在本年封泰山之後,之罘在二十九年,天下有今年行事而比来年之例者乎?史言立石,不言碑,而碑之为制始于王莽,则见于刘熙《释名》之书可考。今以後人之名碑也而名之,抑又谬矣。是其所引别史,不过二十馀字,而谬妄已有数端。又考《山东通志》曰:“上有石表巍然,俗云秦无字碑。”此志作于嘉靖中,曰“俗者”,言其不出于古书之传也。又从而文之,无乃为前人所笑乎? 来札:俗以丈人为泰山。唐明皇封禅,张说婿韦晤扈驾,以说婿,增三级。後帝忘其故,问群臣。伶官黄幡绰曰:“泰山之力也。”困以丈人为泰山。不知春秋时已有丈人峰,孔子遇文人荣启期处也。未敢以足下言为是。 此俚俗之言,亦不足辩。乃谓春秋时有丈人峰,其何所据?《列子》:“孔子游于泰山,见荣启期行乎成阝之野。”无“丈人”字。夫纪载之文各有所本,今欲实此峰之名,即添一“丈人”字;欲移吴门于曲阜,即去一“阊”字。用心之不平如此,而谓天下遂无读《列子》、《论衡》二书之人哉? 来札:大公封营丘,地泽卤,人民寡,固上古封建各有其国,未便夺其地,遂就其隙封之,非不置太公于上游也。古史万国,商三千,周千八百,当伐纣时,不知其如何变置,殷都朝歌,千里内不免改王畿为候国;周都镐京,千里内不免改侯国为王畿。涧水东、瀍水西皆诸侯,营洛後能各守其地乎?王以东方诸候附纣者众,故封大公以弹压耳。足下乃过信《货殖传》,未敢以足下为是。 鄙著《经解中》一事曰:舜都蒲坂,而封象于道州鼻亭,在三苗以南荒服之地,诚为可疑。如《孟子》所论“亲之欲其贵,爱之欲其富”,又且欲其源源而来,何以不在中原近畿之地,而置之三千余里之外邪?盖上古诸侯之封万国,其时中原之地必无闲土可以封故也。又考大公之于周,其功亦大矣,而仅封营丘。营丘在今昌乐、潍二县界,史言其地澙卤,人民寡。而《盂子》言其俭于百里,又莱夷逼处,而与之争国。且五世反葬于周,而地之相去二千余里。夫尊为尚父,亲为後父,功为元臣,而封止于此,岂非中原之地无闲土,故至薄姑氏之灭,而後乃封大公邪?或曰:禹封在阳翟,稷封在武功,何与?二臣者有安天下之大功,舜固不得以介弟而先之也,故象之封于远,圣人之不得已也。 《汉书》曰:“齐地,虚、危之分野也。少吴之世有爽鸠氏,虞夏时有季崱,汤时有逢公柏陵,殷末有薄姑氏,皆为诸侯,国此地。至周成王时,薄姑氏与四国共作乱,成王灭之,以封师尚父,是为大公。而《史记》以大公为武王所封。当武王之时,而大公至国修政,人民多归齐,为大国矣。考《左氏传》管仲之对楚子,展喜之对齐侯,并言成王,不言武王。而郑康成注《檀弓》,谓大公受封,留为大师,死葬于周。又《金滕》之书有二公,则大公在周之明证。二说未知孰是。李君变置弹压之论,恐亦是以後世之事而测量古人也。 卷四 初刻自序 炎武所著《日知录》,因友人多欲钞写,患不能给,遂于上章阉茂之岁刻此八卷。历今六七年,老而益进,始悔向日学之不博,见之不卓,其中疏漏往往而有,而其书已行于世,不可掩。渐次增改,得二十余卷,欲更刻之,而犹未敢自以为定,故先以旧本质之同志。盖天下之理无穷,而君子之志于道也,不成章不达,故昔日之得不足以为矜,后日之成不容以自限。若其所欲明学术,正人心,拨乱世,以兴太平之事,则有不尽于是刻者,须绝笔之后,藏之名山,以待抚世宰物者之求。其无以是刻之陋而弃之,则幸甚! 卷四 又与人书十 尝谓今人纂辑之书,正如今人之铸钱:古人采铜于山;今人则买旧钱,名之曰废铜,以充铸而已。所铸之钱既已粗恶,而又将古人传世之宝舂剉碎散,不存于后,岂不两失之乎?承问《日知录》又成几卷,盖期之以废铜;而某自别来一载,早夜诵读,反复寻究,仅得十余条,然庶几采山之铜也。 卷四 又与人书二十五 君子之为学,以明道也,以救世也。徒以诗文而已,所谓雕虫篆刻,亦何益哉。某自五十以后,笃志经史。其于音学,深有所得,今为五书,以续三百篇以来久绝之传。而别著《日知录》,上篇经术,中篇治道,下篇博闻,共三十余卷。有王者起,将以见诸行事,以跻斯世于治古之隆,而未敢为今人道也。向时所传刻本,乃其绪余耳。 卷四 又与潘次耕书 《日知录》再待十年,如不及年,此“年”字如“不复年”之年。则以临终绝笔为定。彼时自有受之者,而非可预期也。 卷四 又与杨雪臣书 向者《日知录》之刻,谬承许可。比来学业稍进,亦多刊改,意在拨乱涤污,法古用夏,启多闻于来学,待一治于后王。自信其书之必传,而未敢以示人也。 卷四 又与友人论门人书 所著《日知录》三十余卷,平生之志与业皆在其中。惟多写数本以贻之同好,庶不为恶其害已者之所去。而有王者起,得以酌焉,其亦可以毕区区之愿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