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御定星历考原> 卷一 天地 易曰:立天之道曰阴与阳,立地之道曰柔与刚。圣人纪阴阳之正,协刚柔之宜。治历明时,以调天地之化,钦若授时,在齐七政,其来尚矣。 然有天地之形焉,有天地之运焉。以形言之,书传引浑天之说,曰:“天之形如鸟卵,地居其中,天包地外,如卵之里黄,圆如弹丸,故曰浑天,言其形浑浑如也。朱子曰:“天包地外,地处天中,故天之形半覆地上,半绕地下,而左旋不息,其枢纽不动之处为南北极。今按周天三百六十度分为十二宫,地周亦三百六十度。而在天一度者,在地二百里,以定北极出地之高下,日出入之后先,节气时刻之早晚,则天诚浑圆,地亦浑圆也。 以运言之,蔡氏《书传》曰:“天体至圆,周围三百六十五度四分度之一,绕地左旋一日,一周而过一度。日丽天而少迟,故日行一日,亦绕地一周,而不及天一度。月丽天而尤迟,一日不及天十三度十九分度之七。朱子曰:“历家算所退之度,却云日行一度,月行十三度有奇,此乃截法。”故有日月五星右行之说。 史伯璿曰:“天非有体也,二十八宿与众经星即其体也。二十八宿与众经星,绕地左旋一昼一夜,而一周日月亦与之同运,但不及其健。则渐退而反似右耳。今按天分九重,第一重为月天;第二重为水星,亦曰辰星;第三重为金星,亦曰太白;第四重为日天;第五重为火星,亦曰荧惑;第六重为木星,亦曰岁星;第七重为土星,亦曰镇星;第八重为三垣二十八宿,谓之恒星,亦谓之经星;第九重为宗动天,宗动左旋,日月星右转,高则愈迟,低则愈疾。故月一月而一周天,金水与日皆一岁,而一周天火二岁,而一周天木十二岁,而一周天土二十八岁,而一周天经星每年东行五十一秒,是为岁差。以为推算之术,今七政历以土、木、火、金、水为次,以高、卑、迟、疾为次者也。若皆以左旋论之,则迟者为疾,疾者为迟。日月星之一周天者,皆不及天之一周耳。 总之,天动也,地静也,日月星辰丽乎天,随天而动,故经纬错综而成章也。不然,天一日而一周,日月星辰亦随天而不动,则皆一定之物,而一岁如斯者,终古亦如斯,又安有所谓历者哉? 卷一 五纪 《洪范》曰:“四五纪:一曰岁、二曰月、三曰日、四曰星辰、五曰历数。”岁者,日与天会也,日一日行一度三百六十五日有奇,而匝天一周,复与天会,是为一岁。而春、夏、秋、冬统于其间矣。月者,日与月会也,日一日行一度月一日行十三度有奇,二十七日有奇而匝天一周,又二日有奇而与日会,是为一月,而晦朔弦望统于其间矣。日出地而为昼,入地而为夜,以右行论之,则为东行一度,若以左旋论之,特不及天之一度耳,亦一周也。故合昼夜以为日,而晓午昏暮统于其间矣。星者,森列之名;辰者,躔次之舍。垣宿则附天而行,五星则迟速不一。天分十二辰,辰有三十度,迭运循环,周而复始。是故一寒一暑以为岁,一盈一缺以为月,一明一昧以为日,一经一纬以为星。岁月日星纪于辰,合岁月日星辰而为历数,以调四时之气,以正晦朔之期,以定晨昏之节,推步以稽其运,行观候以窥其躔舍,所以成岁功,而齐七政者,莫大于,此故以历数终焉。 卷一 八卦 乾南、坤北、离东、坎西、震东北、兑东南、巽西南、艮西北,是谓先天入卦。离南、坎北、震东、兑西,乾、坤、艮、巽位以四维,是谓后天八卦。自汉以来,但知有后天而已,至焦延寿、京房辈,纳甲卦气之学则又自为一家,与先后天各不相溷也。卦气起于中孚,有十二辟、公、侯、卿、大夫之号。古今历家注历皆用之,及宋邵子乃得先天之学,以传其说,则以复姤为二至,临遁为二分,左右顺逆出於画卦自然之序,与汉儒卦气迥然两说,今人因朱子本义用十二辟卦,遂误以为邵子之说,则非也。 卷一 五行 六经论五行者,始见于禹,其作《洪范》也,“一,五行,一曰水,二曰火,三曰木,四曰金,五曰土。”其告帝也曰,水火金木土,谷惟修其作,贡也曰,六府孔修皆言五行也,说者谓其源皆起於河固洛书之数,盖图书之一六水也,二七火也,三八木也,四九金也,五十土也,在图则左旋而相生,在书则右转而相克也。然土於图书居五十中宫之数,本无定位,无专体者也,惟吕氏月令则以土直季夏之月,以顺相生之序,汉人之学又以土直辰戊丑未之四季,而分旺於四时,要之其说皆不可废,考文王後天图象坤艮二土,独居夏秋冬春之交,葢火必得土而後能成金,水必得土而後能生木,则土虽寄旺於四时五行之间,而於此二处则其用为尤切,张子朱子亦言水火非土所能制,惟木金为土之所生也,其义精矣。 卷一 甲历 《通监纲目·前编》曰,天皇氏始制干支之名,以定岁之所在,尔雅曰,太岁在甲曰閼逄,在乙曰旃蒙,在丙曰柔兆,丁曰强国,在戊曰著雍,在已曰屠维,在庚曰上章,在辛曰重光,在壬曰元黓,癸曰昭阳,是为岁。阳在寅曰摄提格,在卯曰单閼,在辰曰执徐,在巳曰大荒落,在午曰敦牂,在未曰协洽,在申曰涒滩,在酉曰作噩,在戊曰阉茂,在亥曰大渊献,在子曰困敦,在丑曰赤奋,若是为岁名,盖支以配地故有定方,干以象天故无定所,支干相配六甲而天道一周,是为甲历。然则干支者,其历之所由起乎? 卷一 十干 蔡邕《独断》云:“干干也,其名有十,甲、乙、丙、丁、戊、己、庚、辛、壬、癸是也。 《礼记月令》:“春月其日甲乙,夏月其日丙丁,中央土其日戊己,秋月其日庚辛,冬月其日壬癸。”郑注曰:“乙之言轧也,日之行春,发生万物,月为之佐,时万物皆解孚甲,自抽轧而出,因以为日名焉。乙不为月者,君统臣功也。丙之言炳也,日之行夏长,育万物,月为之佐,时万物炳然著见而强大,又因以为日名焉。戊之言茂也,已之言起也,日之行四时之间,万物至此,皆枝叶茂盛,其含秀者,抑屈而起,故因以为日名焉。庚之言更也,辛之言新也,日之行秋,成熟万物,月为之佐,万物皆肃然改更,秀实新成,又因以为日名焉。壬之言任也,癸之言揆也,日之行冬,闭藏万物,月为之佐,时万物怀任于下,揆然萌芽,又因以为日名焉。 孔疏曰:“<律历志>云:‘出甲于甲,则甲是孚甲也。’又云,奋轧于乙,则乙轧也。又云,明炳于丙,则丙炳也。又云,大成于丁,则丁成也。又云,丰茂于戊,则戊茂也。又云,理纪于已,则已理也,谓理正纪纲也。又云改更于庚,则庚更也,谓物改更也。又,云悉新于辛,则辛新也。又云,怀任于壬,则壬任也。又云,陈揆于癸,则癸揆也,谓物之陈列可揆度也。 曹震圭曰:“甲乙配东方,木也;丙丁配南方,火也;戊己配中央,土也;庚辛配西方,金也;壬癸配北方;水也。按十干配五行,则五行各二,十干分阴阳则,阴阳各半。故甲阳木,乙阴木也;丙阳火,丁阴火也;戊阳土,己阴土也;庚阳金,辛阴金也;壬阳水,癸阴水也。如郑注所谓月为之佐者是也。周子曰:“阳变阴合,而生水、火、木、金、土。”又曰:“五行一阴阳也。”其是谓欤! 卷一 十二支 蔡邕《独断》曰:“支,枝也。”其名一十有二,子、丑、寅、卯、辰、巳、午、未、申、酉、戌、亥是也。 曹震圭曰:“子、寅、辰、午、申、戌为六阳辰,以配乾也。丑、卯、己、未、酉、亥为六阴辰,以配坤也。按阳生于子,于律为黄钟,是为天统。以次寅为大簇,辰为姑洗,午为蕤宾,申为夷则,戌为无射,皆以阳律配之,故属阳。阴生于未,于律为林钟,是为地统。以次酉南吕,亥为应钟,丑为大吕,卯为夹钟,已为仲吕,皆以除吕配之,故属阴。 《汉书·律历志》云:“孳萌于子,则子者,孳也;纽牙于丑,则丑者,纽也;引达于寅,则寅者,引也;冒茆于卯,则卯者,茆也,谓丛生也;振美于辰,则辰者,振也;已盛于已,则已谓阳气已出而盛也;咢布于午,则午者,布也;昧薆于未,则未者,昧也;申坚于申,则申者;坚也;畱孰于酉,则酉者,畱也;毕入于戌,则戌者,入也;该阂于亥,则亥者,该也。以四时言之,则寅卯辰为春,巳午未为夏,申酉戌为秋,亥子丑为冬。以五行言之,则寅卯东方木,巳午南方火,申酉西方金,亥子北方水,辰戌丑未四维土。” 卷一 十二月辟卦 月建月将附 正月建寅,泰卦,月令孟春。 郑注曰:“孟春者,日月会于娵訾,而斗建寅之辰也。正月三阳之月;泰,三阳之卦,故以配之。” 二月建卯,大壮卦,月令仲春。 郑注曰:“仲春者,日月会于降娄,而斗建卯之辰也。二月,四阳之月;大壮,四阳之卦,故以配之。” 三月建辰,夬卦,月令季春。 郑注曰:“季春者,日月会于大梁,而斗建辰之辰也。三月,五阳之月;夬,五阳之卦,故以配之。 四月建巳,乾卦,月令孟夏。 郑注曰:“孟夏者,日月会于实沉,而斗建巳之辰也。四月,纯阳之月;乾,纯阳之卦,故以配之。” 五月建午,卦姤,月令仲夏。 郑注曰:“仲夏者,日月会于鹑首,而斗建午之辰也。夏至,一阴始生;姤,一阴之卦,故以配之。” 六月建未,遁卦,月令季夏。 郑注曰:“季夏者,日月会于鹑火,而斗建未之辰也。六月,二阴之月;遯,二阴之卦,故以配之。 七月建申,否卦,月令孟秋。 郑注曰:“孟秋者,日月会于鹑尾,而斗建申之辰也。七月,三阴之月;否,三阴之卦,故以配之。” 八月建酉,观卦。月令仲秋。 郑注曰:“仲秋者,日月会于寿星,而斗建酉之辰也。八月,四阴之月;观,四阴之卦,故以配之。” 九月建戌,剥卦。月令季秋。 郑注曰:“季秋者,日月会于大火,而斗建戊之辰也。九月,五阴之月;剥,五阴之卦,故以配之。” 十月建亥,坤卦。月令孟冬。 郑注曰:“孟冬者,日月会于析木,而斗建亥之辰也。十月,纯阴之月;坤,纯阴之卦,故以配之。 十一月建子,复卦。月令仲冬。 郑注曰:“仲冬者,日月会 于星纪,而斗建子之辰也。十一月,冬至,一阳始生;复,一阳之卦,故以配之。” 十二月建丑,临卦。月令季冬。 郑注曰:“季冬者,日月会于玄枵,而斗建丑之辰也。十二月,二阳之月;临,二阳之卦,故以配之。” 按:《史记》曰:“用昏建者,杓;夜半建者衡;平旦建者,魁。”《春秋运斗枢》云:“第一天枢,第二璇,第三玑,第四权,第五衡,第六开阳,第七摇光,第一至第四为魁,第五至第七为杓,合而为斗。”如正月初昏则用斗杓指寅;夜半则用斗衡指寅,平旦则用斗魁指寅也。其日月所会之宫谓之月将,娵訾亥也,降娄戌也,大梁酉也,实沈申也,鹑首未也,鹑火午也,鹑尾巳也,寿星辰也,大火卯也,析木寅也,星纪丑也,元枵子也。子曰神后,丑曰大吉,寅曰功曹,卯曰太冲,辰曰天罡,巳曰太乙,午曰胜光,未曰小吉,申曰传送,酉曰从魁,戌曰河魁,亥曰登明。月建运天道而左旋为天关,月将禀地道而右转为地轴。 卷一 二十四方位 四正四隅分配八卦,是为八方。然正隅之间相距尚远,又以十二支象地,皆有定方。然十二不能均分于八方,惟子、午、卯、酉又正,应四正之位,故以子代坎,以午代离,以卯代震,以酉代兑,余则夹处于四隅。又以十干分五行,惟戊己配中央,余则夹处于四正,合卦四、地支十二、天干八、共二十四。每方各三,戌乾亥也,壬子癸也,丑艮寅也,甲卯乙也,辰巽巳也,丙午丁也,未坤申也,庚酉辛也,分配八卦二十四方位,由是而定焉。 卷一 二十四气应二十四方位 立春艮,雨水寅,惊蛰甲,春分卯,清明乙,谷雨辰,立夏巽,小满巳,芒种丙,夏至午,小暑丁,大暑未,立秋坤,处暑申,白露庚,秋分酉,寒露辛,霜降戌,立冬乾,小雪亥,大雪壬,冬至子,小寒癸,大寒丑,四立、二分、二至,正应八卦,是为八节。 卷一 日出入昼夜时刻 日行黄道,出入于赤道之内外。春、秋分,则正当黄、赤道之交,而与地平交于卯酉,日出卯正,日入酉正,地平上下其度相等,故昼夜适均,所谓日中、宵中也。春分以后,行赤道北,夏至而极北,天度分界,地平上多下少,故昼长夜短,所谓日永也;秋分以后,行赤道南,冬至而极南,天度分界,地平上少下多,故昼短夜长,所谓日短也。两分前后,日行二道之交,其纬行疾,故数日而差一刻。二至前后,日行二弧之背,其纬行迟,故半月而差一刻,此一岁之大略也。自京而北,夏昼较长,冬昼较短,为近北也;若至于北极,下则赤道,为地平,夏则有昼而无夜,冬则有夜而无昼,此北之极也;自京而南,夏昼较短,冬昼较长,为近南也,赤道之下,则赤道为天顶,冬至在南,夏至在北,相去适均,则冬夏相等。赤道以南,则北极入地下,南极出地上,冬至日去天顶近,昼反长;夏至日去天顶远,昼反短;若至于南极下,则赤道又为地平,冬则有昼,而无夜夏,则有夜而无昼,此南之极也;南北不同,时刻亦异,故各省日出入昼夜时刻,皆以地之纬度而定焉。 卷一 节气时刻 一岁之内,日一周天,历十有二宫。其交每宫十五度者,为节;其交每宫初度者,为气。然七政之行起于子,正有今日子正尚未交,而明日子正已过者,则以三率之术求之,而知其为某时刻也。但地之经度不同,故京师为午正者,自东方视之则已过矣,自西方视之则犹未及也。是以在东者交节晚,在西者交节早,东西不同,时刻亦异。故各省节气时刻皆以地之经度而定焉。 卷一 晨昏朦景 日体光大,未出之前已入,之后距地平十八度以内皆有光,是为朦景。然以算术推之,则十八度一也。而各时、各处时刻不同,各时不同者,天度使然也。盖赤道当天之腰,其度阔。自赤道而南、北,渐远则渐狭,故近二分者,朦景为时少;近二至者,朦景为时多也。各处不同者,地势使然也。近赤道则日行直,直则径近;二极则日行斜,斜则纡。故愈北则朦景为时愈多,愈南则朦景为时愈少也。然地体浑圆,人之所处如在球面,四边卑而中高,故日出入于正东西者,其朦景短。春秋分,日,出卯入酉,晨昏朦景各六刻五分。然其在地平下十八度,犹斜向北也,惟日道在地平下九度与卯酉圈相交者,则在地平居卯酉圈之南,在地平下十八度居卯酉圈之北,皆正当球面之最高,故京师朦景最短之日,一在惊蛰,一在寒露,晨昏各六刻四分。其术则半径与赤道距天顶,正弦之比同于九度,正弦与距纬正弦之比也,冬至日出入偏南,其地面卑故,晨昏朦景各六刻十三分,是为较长,然其在地平下十八度则犹斜向正东西也,既斜向正东西,则犹当地平之高处,故虽长于春秋分,而犹不甚长也。若夏至则出入,皆已偏北,其在地平下十八度益斜向北,故晨昏朦景各八刻八分,是为最长。若地愈北,极愈高,日行愈斜,则夏且有昼而无夜,更不特长而已。赤道之下,则赤道即卯酉圈,日行直而度阔,故二分之日,朦景最短,止四刻十二分。赤道以南与是相反,此天度地势之分,兼以地球南北之异,所以朦景之时刻,有随时随地之不同也。 卷一 五行用事 《神枢经》曰:“五行旺各有时,惟土居无所定,乃于四立之前各旺一十八日。” 《历例》曰:“立春木,立夏火,立秋金,立冬水,各旺七十二日,土于四立之前各旺一十八日,合之亦为七十二日,总三百有六十而岁成矣。” 卷一 七十二候 《汲冢周书》曰:“立春之日,东风解冻,又五日,蛰虫始振,又五日,鱼上冰今作鱼陟负冰;雨水之日,獭祭鱼,又五日,鸿雁来今作侯雁北,又五日,草木萌动;惊蛰之日,桃始华,又五日仓庚鸣,又五日,鹰化为鸠;春分之日,元鸟至,又五日,雷乃发声,又五日,始电;清明之日,桐始华,又五日,田鼠化为鴽,又五日,虹始见;谷雨之日,萍始生,又五日,呜鸠拂其羽,又五日,戴胜降于桑;立夏之日,蝼蝈鸣,又五日,蚯蚓出,又五日,王瓜生;小满之日,苦菜秀,又五日,靡草死,又五日,小暑至今作麦秋至;芒种之日,螳螂生,又五日,鵙始鸣,又五日,反舌无斧;夏至之日,鹿角解,又五日,蜩始鸣,又五日,半夏生;小暑之日,温风至,又五日,蟋蟀居壁,又五日鹰乃学习今作鹰始挚;大暑之日,腐草为萤,又五日,土润溽暑,又五日,大雨时行;立秋之日,凉风至,又五日,白露降,又五日,寒蝉鸣;处暑之日,鹰乃祭鸟,又五日,天地始肃,又五日,禾乃登;白露之日,鸿雁来,又五日,元鸟归,又五日,群鸟养羞;秋分之日,雷始收声,又五日,蛰虫坏户,又五日,水始涸;寒露之日,鸿雁来宾,又五日,爵入大水,为蛤爵今作雀,又五日,菊有黄华;霜降之日,豺乃祭兽,又五日,草木黄落,又五日,蛰虫成俯;立冬之日,水始冰,又五日,地始冻,又五日,雉入大水为蜃;小雪之日,虹藏不见,又五日,天气上腾腾今作升;地气下降,又五日,闭塞而成冬;大雪之日,鹗鸟不鸣鹗鸟今作鶡鴠;又五日,虎始交,又五日,荔挺生生今作出;冬至之日,蚯蚓结,又五日,麇角解,又五日,水泉动;小寒之日,雁北向向今作乡,又五日,鹊始巢,又五日,雉始雊今无始字;大寒之日,鸡始乳今无始字,又五日,鷙鸟厉疾鷙今作征,又五日,水泽腹坚。是则五日一侯,一月六候,一岁七十二侯所,以验天地之气、观鸟兽草木之时,即尧典分命申命之意也。然日行有盈缩,故第三候至第四候,第六候至次月第一候,或四日,或六日者,有之至于注释,则月令言之详矣。 卷一 闰月 《左传》曰:“先王之正时也,履端于始,举正于中,归余于终。履端于始,序则不愆,举正于中,人则不惑,归余于终,事则不悖。” 《蔡氏书传》曰:“岁有十二月,月有三十日,三百六十者,一岁之常数也。故日与天会而多五日九百四十分日之二百三十五,为气盈。月与日会而少五日九百四十分日之五百九十二,为朔虚,合气盈朔虚而闰生焉。故一岁闰,率则十日九百四十分日之八百二十七;三岁一闰,则三十二日九百四十分日之六百单一;五岁再闰;则五十四日九百四十分日之三百七十五十有九;岁七闰,则气朔分齐,是为一章也。” 《汉志》曰:“至朔同日,谓之章;同在日首,谓之蔀;蔀终六旬,谓之纪;岁朔又复谓之元,是故日以实之,月以闰之,时以分之,岁以周之,章以明之,蔀以部之,纪以记之,元以原之。元法,四千五百六十;纪法,千五百二十;蔀法,七十六;章法,十九。故十九年为一章,四章为一蔀,二十蔀为一纪,三纪为一元。” 《汲冢周书》曰:“中气以著时应,闰无中气,斗柄指两辰之间,故闰前之月,中气在晦;闰后之月,中气在朔;当闰之月,节居月中以前,作前月用事;以后作后月用事。所以定四时成岁者,不越乎此矣。 卷一 五行生旺 木长生于亥,火长生于寅,金长生于已,水长生于申,土则亦长生于申,寄生于寅,盖坤艮之位也。各由长生、沐浴、冠带、临官、帝旺、衰、病、死、墓、绝、胎、养,顺历十二辰,按天道循环,生生不已。故木方旺,而火已生;火方旺,而金已生;金方旺,而水已生;水方旺,而木已生。由长生而顺推,穉则必壮,盛则必衰,终而复始,迭运不穷。此四时之所以错行,五气之所以顺布也。至于土则旺于辰、戌、丑、未,为四库,盖水火木全皆藏于土,而位乎中央。故易于坤曰万物皆致养焉,于艮曰万物之所成,终而所成,始也可与此互相发矣。 卷一 干支五行 天干则甲乙属木,丙丁属火,戊己属土,庚辛属金,壬癸属水。地支则寅卯辰属木,配东方也;巳午未属火,配南方也;申酉戌属金,配西方也;亥子壬属水,配北方也;而土寄旺於于辰、戌、丑、未之间,配四季也。此古今说者之所同,然星命家又以寅亥属木,卯戌属火,辰酉属金,子丑属土,而午则为日,未则为月,其说不同,何也?盖星命家以十二宫排定上下四方,子丑在下,故为土;午未在上,故为日、为月;寅、卯、辰、巳、申、酉、戌、亥分布左右,则如四时之流行于天地之间,故以其左右之合宫,而别为木、火、金、水之序也。至于纳音之五行,则有以六十日之隔八相生,推配为说者,又有以干支起数相配,及分纳五音者,详具后篇。 卷一 纳音 《通鉴·纲目前编》曰:“黄帝令大挠探五行之精,占斗柄所建,始作甲子,支干相配以名,而定之以纳音。然从来言五行者,以气始形终,为次则洪范之水、火、木、金、土是也。以播于四时相生,为次则月令之木、火、土、金、水是也,以饬庀五材相克。为次则禹谟之水、火、金、木、土是也。纳音五行始金、次火、次木、次水、次土、既非本其始终,又无取于生克,故说者,莫知其所自来。今按诸术源流,无非祖述易象之意,纳音之法,盖亦兼先后天之理而用之者也,各为之图以明之。 卷一 纳音五行应先天图 先天之图,乾兑居首,属金;次以离,属火;又次震巽,属木;又次以坎,属水;终于艮坤,属土,故始于金终于土者,乾始坤成之义也。金取与天之刚,土取于地之柔,火附于天,水附于地,而木以生气居中,此纳音所本于先天之序也。 卷一 纳音五行应后天图 后天之图,亦以乾居首而逆转,自乾兑之金,旺鱼西方;次转而为离火,旺于南方;次又转而为震巽之木,旺于东方;次又转而为坎水,旺于北方;而土旺于四季,故退艮坤以居终焉,此纳音所本于后天之序也。 卷一 纳音五行 甲子乙丑金 丙寅丁卯火 戊辰己巳木 庚午辛未土 壬申癸酉金 甲戌乙亥火 丙子丁丑水 戊寅已卯土 庚辰辛巳金 壬午癸未木 甲申乙酉水 丙戌丁亥土 戊子己丑火 庚寅辛卯木 壬辰癸巳水 甲午乙未金 丙申丁酉火 戊戌己亥木 庚子辛丑土 壬寅癸卯金 甲辰乙巳火 丙午丁未水 戊申己酉土 庚戌辛亥金 壬子癸丑木 甲寅乙卯水 丙辰丁巳土 戊午巳未火 庚申辛酉木 壬戌癸亥水 按:旧有海中金炉中火之类,于义无取,兹不载。 卷一 纳音五行分三元应乐律隔入相生图 右图以甲子乙丑为金上元,壬申癸酉为金中元,庚辰辛巳岛金下元,三元既周,则传于戊子己丑为火上元,丙申丁酉为火中元,甲辰乙巳为火下元。自此以后,皆依前图金、火、木、水、土之次而用。乐律同位,娶妻隔八生子之法,以终鱼丁巳,而纳音小成矣。又自甲午乙未为金上元起,如前法以终于丁亥,而纳音大成矣。 按:十干十二支相错为六十五音十二律,相乘亦为六十,故纳音之法兼二者而用之。甲子金,而乙丑亦为金者,同位娶妻也。乙丑金而壬申又为金者,隔八生子也。一行各三元,而后传于次行,犹春有孟仲季三月,而后传于夏也;自甲子至丁巳而五行之三元一周,犹易之三画,为小成也;自甲午至丁亥,而五行之三元,又一周,犹易之六画,为大成也。其立法皆与律吕相应。 卷一 纳音干支起数合五行 甲己子午九,乙庚丑未八,丙辛寅申七,丁壬卯酉六,戊癸辰戌五,己亥属四数。 此扬子云太元论声律所纪数也。凡两干两支之合,其余数得四九者,为金;得一六者,为火;得三八者,为木;得五十者,为水;得二七者,为土。如甲子皆九,得数十八,乙丑皆八,得数十六,合之三十有四,故为金。壬六申七得数十三,癸五酉六得数十一,合之二十有四,故亦为金也。其余按图推之,莫不皆然。 但所配一六、二七等数,与河图之数不同。今按大衍之数五十,其用四十有九,以两干两支之合数于四十九,内减之余数,又满十去之,余一六为水,二七为火,三八为木,四九为金,五十为土,各取所生之五行,以为纳音,如是则与河图相同。又揲蓍之法,用余策以定奇偶,此用余数以定五行,其理正相合也。 如甲九子九,乙八丑八,其合数三十四,于四十九内减之,余十五,逢十不用,余五属土,土生金,故曰金。 如丙寅、丁卯共合数二十六,四十九内减之,余二十三,十不用,余三属木,木生火,故曰火。 如戊辰、己巳共合数二十三,四十九内减之,余二十六,十不用,余六属水,水生木,故曰木。 如庚午、辛未共合数三十二,四十九内减之,余十七,十不用,余七属火,火生土,故曰土。 如壬申、癸酉共合数二十四,四十九内减之,余二十五,十不用,余五属土,土生金,故曰金。 如甲戌、乙亥其合数二十六,四十九内减之,余二十三,十不用,余三属木,木生火,故曰火。 如丙子、丁丑其合数三十,四十九内减之,余十九,十不用,余九属金,金生水,故曰水。 如戊寅、己卯共合数二十七,四十九内减之,余二十二,十不用,余二属火,火生土,故曰土。 如庚辰、辛巳共合数二十四,四十九内减之,余二十五,十不用余,五属土,土生金,故曰金。 如壬午、癸未共合数二十八,四十九内减之,余二十一,十不用,余一属水,水生木,故曰木。 如甲申、乙酉共合数三十,四十九内减之,余十九,十不用,余九属金,金生水,故曰水。 如丙戌、丁亥其合数二十二,四十九内减之,余二十七,十不用,余七属火,火生土,故曰土。 如戊子、己丑共合数三十一,四十九内减之,余十八,十不用,余八属木,木生火,故曰火。 如庚寅、辛卯共合数二十八,四十九内减之,余二十一,十不用,余一属水,水生木,故曰木。 如壬辰、癸巳共合数二十,四十九内减之,余二十九,十不用,余九属金,金生水,故曰水。 又如甲午、乙未共合数三十,四四十九内减之,余十五,十不用,余五属土,土生金,故曰金。 如丙申、丁酉共合数三十六,四十九内减之,余十三,十不用,余三属木,木生火,故曰火。 如戊戌、己亥共合数二十三,四十九内减之,余二十六,十不用,余六属水,水生木,故曰木。 如庚子、辛丑共合数三十二,四十九内减之,余十七,十不用,余七属火,火生土,故曰土。 如壬寅、癸卯共合数二十四,四十九内减之,余二十五,十不用,余五属土,土生金,故曰金。 如甲辰、乙巳共合数二十六,四十九内减之,余二十三,十不用,余三属木,木生火,故曰火。 如丙午、丁未共合数三十,四十九内减之,余十九,十不用,余九属金,金生水,故曰水。 如戊申、己酉共合数二十七,四十九内减之,余二十二,十不用,余二属火,火生土,故曰土。 如庚戌、辛亥共合数二十四,四十九内减之,余二十五,十不用,余五属土,土生金,故曰金。 如壬子、癸丑共合数二十八,四十九内减之,余二十一,十不用,余一属水,水生木,故曰木。 如甲寅、乙卯共合数三十四,十九内减之,余十九,十不用,余九属金,金生水,故曰水。 如丙辰、丁巳共合数二十二,四十九内减之,余二十七,十不用,余七属火,火生土,故曰土。 如戊午、己未共合数三十一,四十九内减之,余十八,十不用,余八属木,木生火,故曰火。 如庚申、辛酉共合数二十八,四十九内减之,余二十一,十不用,余一属水,水生木故曰木。 如壬戌、癸亥共合数二十,四十九内减之,余二十九,十不用,余九属金,金生水,故曰水。 卷一 又纳音五行分属五音图 朱子曰:“乐声是土、金、木、火、水。”《洪范》是水、火、木、金、土,即此义,可以推纳音之法矣,天干之十、地支之十二各属于五行,而干支错综之则成花甲之六十,故有纳音之五行,以合干支之生化焉。 盖纳音者,以干支分配于五音,而本音所生之五行即为其干支所纳之音也。宫、商、角、徵、羽之五音,初以甲、丙、戊、庚、壬五阳干纳之,而系之以五子。宫声之下得甲子,而乙丑随之;商声之下得丙子,而丁丑随之;角声之下得戊子,而己丑随之;徵声之下得庚子,而辛丑随之;羽声之下得壬子,而癸壬随之。五子干支皆阳,五丑干支俱阴,以阴从阳体,乾健坤顺之义也。宫声为土,土之所生为金。故甲子、乙丑纳音金,商声为金,金之所生为水,故丙子丁丑纳音水;角声为木,木之所生为火,故戊子、己丑纳音火;徵声为火,火之所生为土,故庚子、辛丑纳音土;羽声为水,水之所生为木,故壬子、癸丑纳音木;此初甲十干支所纳之音也,次以甲、丙、戊、庚、壬五阳干,系之以五寅,盖阳支之首为子,其次则寅,五音之首为宫,其次则商,子系之天干之首,为甲子得宫,则寅系之天干之首,而次得商,故甲寅得商,而乙卯随之,纳音为水;丙寅得角,而丁卯随之,纳音为火;戊寅得徵,而己卯随之,纳音为土;庚寅得羽,而辛卯随之,纳音为木;壬寅得宫,而癸卯随之,纳音为金。此二甲十干支所纳之音也。如自壬子癸丑。而序之,壬子、癸丑得羽声,羽为五音之终,终而复始,则次羽为宫,继壬子、癸丑则为壬寅、癸卯,故壬寅、癸卯得宫声,而纳音金焉。此五行以次相旋,生生不已者也;次三以甲、丙、戊、庚、壬五阳干,系之以五辰,盖阳支之二为寅,其三则辰,五音之二为商,其三则角,寅系之天干之首,为甲寅得商,则辰系之天干之首,为甲辰必得角,故甲辰得角,而乙巳随之,纳音为火;丙辰得徵,而丁巳随之,纳音为土;戊辰得羽,而己巳随之,纳音为木;庚辰得宫,而辛巳随之,纳音为金;壬辰得商,而癸巳随之,纳音为水;此三甲,十干支所纳之音也,次四以甲、丙、戊、庚、壬五阳干,系之以五午,若依丈顺列,甲辰既得角;则甲午宜得徵;午之次为申,申之次为戌,则甲申宜得羽,而甲戌又复得宫,如此序之,则五音之中惟宫得二甲,其余皆得一甲,于循环终始之义,不协矣。况天干同而地支相对者,为阴阳二气之分,以六十花甲分配五音。则天干犹为要领,盖因十干阴阳皆五,正以分布五音之序也,故阳生于子,自甲子而终于癸巳,阴生于午,自甲午而终于癸亥。爰以甲午与甲子并列于宫,而乙未随之,纳音为金;丙午与丙子并列于商,而丁未随之;纳音为水;戊午与戊子并列于角,而己未随之,纳音为火;庚午与庚子并列于徵,而辛丑随之,纳音为土;壬午与壬子并列于羽,而癸未随之,纳音为木;此四甲十干支所纳之音也。次五以甲、丙、戊、庚、壬五阳干,系之以五申,盖阳支午之次为申,甲午既得宫,则甲申得商,而乙酉随之,纳音为水;丙申得角,而丁酉随之,纳音为火;戊申得徵,而己酉随之,纳音为土;庚申得羽,而辛酉随之,纳音为木;壬申复得宫,而癸酉随之,纳音为金;此五甲十干支所纳之音也。次六以甲、丙、戊、庚、壬五阳干,系之以五戌,盖阳支申之次为戌,甲申既得商,则甲戌得角,而乙亥随之,纳音为火;丙戌得徵,而丁亥随之,纳音为土;戊戌得羽,而己亥随之,纳音为木;庚戌复得宫,而辛亥随之,纳音为金;壬戌得商,而癸亥随之,纳音为水。此六甲十干支所纳之音也,要之干应乎天,支应乎地,花甲应乎人,自纳音之位定,而三才遂各有专属之五行矣。 宫 属土生金 甲子乙丑甲午乙未 壬申癸酉壬寅癸卯 庚辰辛巳庚戌辛亥 商 属金生水 丙子丁丑丙午丁未 甲申乙酉甲寅乙卯 壬辰癸巳壬戌癸亥 角 属木生火 戊子己丑戊午己未 丙申丁酉丙寅丁卯 甲辰乙巳甲戊乙亥 徵 属火生土 庚子辛丑庚午辛未 戊申己酉戊寅己卯 丙辰丁巳丙戊丁亥 羽 属水生木 壬子癸丑壬午癸未 庚申辛酉庚寅辛卯 戊辰己巳戊戌已亥 卷一 纳甲 直图 乾坤艮兑坎离震巽乾坤 甲乙丙丁戊己庚辛壬癸 乾纳甲壬,坤纳乙癸,乾坤包括始终之义也。其余六卦,则自下而上,法画卦者之自下而上也。震巽阴阳起于下,故震纳庚,巽纳辛;坎离阴阳交于中,故坎纳戊,离纳己;艮兑阴阳极于上,故艮纳丙,兑纳丁。甲、丙、戊、庚、壬为阳干皆纳阳卦,乙、丁、己、辛、癸为阴干,皆纳阴卦。 圆图 此以六卦应月候,而坎离为日月之本体,居中不用,震直生明者,一阳始生,又生明之时以初昏候之,月见庚方也;兑直上弦者,二阳浸盛,又上弦之时,以初昏候之,月见丁方也;乾直望者,三阳盛满,又望时以初昏候之,月见甲方也;巽直生魄,则一阴始生,又生魄之时以平明候之,月见辛方也;艮直下弦,则二阴浸盛,又下弦之时以平明候之,月见丙方也;坤直晦,则三阴盛满,又晦时以平明候之,月见乙方也。皆与纳甲相应。 卷一 纳甲纳十二支图 此以八卦之六画,分纳六辰之法也。凡乾在内卦则为甲,而纳子、寅、辰,如初九为甲子,九二为甲寅,九三为甲辰也;在外卦则为壬,而纳午、申、戌,如九四为壬午,九五为壬申,上九为壬戌也。凡坤在内卦则为乙,而纳未、巳、卯,如初六为乙未,六二为乙巳,六三为乙卯也;在外卦则为癸,而纳丑、亥、酉,如六四为癸丑、六五为癸亥、上六为癸酉也。因乾坤各纳两干,故别为内外二卦。若震止纳庚,则初九为庚子,六二为庚寅,六三为庚辰,九四为庚午,六五为庚申,上六为庚戌。巽止纳辛,则初六为辛丑,九二为辛亥,九三为辛酉,六四为辛未,九五为辛巳,上九为辛卯。坎、离、艮、兑四卦依震巽例推之。 按:纳甲之法不知其所自起,因其以六卦直月候,明、魄、死、生,阴阳消息与先天固有相似者,故道书《参同契》中所陈本述纳甲之说,而朱子以为即先天之传也。孔子之后,诸儒失之,而方外之流密,相付授以为丹竈之术耳。今按先天之图八卦俱备,而纳甲除去坎离,以为二用。则其法亦不尽合。或曰说卦言天地定位、山泽通气、雷风相薄,乃以三阳三阴至一阳一阴为序,而其后方言水火不相射,盖以六卦寓消息,而以水火为用,或者古有此说也。至其参错六辰之法,则阳皆顺行,阴皆逆转,阴阳之者,长、中、少每差一位、惟震与乾同者,长子继父体也,坤不起于丑而起于未,尤与洛书偶数起未位,后天图坤居西南,乐律、林钟为地统而应未月之气者相合,故诸术之中惟纳甲为近理,今火珠林卜卦,即其法也。 卷一 十二辰二十八宿星象 十二辰禽象,子鼠、丑牛、寅虎、卯兔、辰龙、巳蛇、午马、未羊、申猴、酉鸡、戌狗、亥猪。其说相沿已久,莫知其所自来。虽于经典无见,然以传、记、子、史考之,则不独宋,以后也如韩愈《毛颖传》谓:“食於卯地。”《祭张员外文》谓:“虎取而去,来寅其徵。”则唐时有之矣。《管辂传》推东方朔龙蛇之占,以为变化相推,会于辰巳。又谯周谓司马为典午,则汉晋时有之矣。溯而上之,晋师三豕渡河,而孔子以为己亥,盖干支相配,乙亥为一豕,丁亥为二豕,至己亥则三豕也。陈敬仲筮者言,当昌于姜姓之国,而释春秋者谓,观之六四纳得辛未,辛为巽,为长女,未为羊,羊加女为姜,则是周时又巳有之也。至于二十八宿禽象,则近代方有之意者,因十二辰所取,而附会其说耳。 何则十二辰以子午卯酉为四中宫?故一宫各筦三象,子宫女、虚、危,虚星居中,故为鼠之本象,女为蝠,危为燕,则取其似鼠者,以配之也。卯宫氐、房、心,房星居中,故为兔之本象,氐为貉,心为狐,则取其似兔者,以配之也。午宫柳、星、张、星居中,故为马之本象,柳为獐,张为鹿,则取其似马者,以配之也。酉宫胃、昂、毕,昴星居中,故为鸡之本象,胃为雉,毕为乌,则取其似鸡者,以配之也。其余寅、申、巳、亥、辰、戌、丑、未八宫则各筦两象,而以近中宫者为主,辰宫亢近中宫,故为龙之本象,角居其旁,则取蛟为龙之类以配之;寅宫尾近中宫,故为虎之本象,箕居其旁,则取豹为虎之类以配之;丑宫牛近中宫,故为牛之本象,斗居其旁,则取獬为牛之类以配之;亥宫室近中宫,故为猪之本象,壁居其旁,则取貐为猪之类以配之;戌宫娄近中宫,故为狗之本象,奎居其旁,则取狼为狗之类以配之;申宫觜近中宫,故为猴之本象,参居其旁,则取猿为猴之类以配之;未宫鬼近中宫,故为羊之本象,井居其旁,则取犴为羊之类以配之;巳宫翼近中宫,故为蛇之本象,轸居其旁,则取蚓为蛇之类以配之也。其分配七曜,择日用之,并见五卷。 卷一 五虎遁 从寅算起以五阳干配五寅位故为五虎 甲巳之年丙作首,乙庚之岁戊为头,丙辛更向庚寅起, 丁壬壬位顺行流,戊癸年从何处起,甲寅之上好推求。 按:上古历元,年、月、日、时皆起于甲子,是甲子年必甲子月,为年前冬至十一月也,而正月建寅,故得丙寅,二月丁卯,以次顺数,至次年正月得戊寅,故乙年正月起戊寅,从甲至巳越五年,共六十月花甲,周而复始,故正月亦为丙寅,即甲与巳合之义。 卷一 五鼠遁 从子算起以五阳干配五子位故名五鼠 甲巳还加甲,乙庚丙作初,丙辛从戊起,丁壬庚子居,戊癸寻壬子,时元定不虚。 按:甲子日起甲子时,从甲子顺数至次日子时,得丙子,故乙日起丙子,从甲至巳,越五日,共六十时花甲,周而复始,故子时亦为甲子也。 卷一 三合 申子辰合水局,亥卯未合木局,寅午戌合火局,巳酉丑合金局。 按:三合者取生旺库三者,以合局也。如水生于申,旺于子,墓于辰,故申子辰合水局也;木生于亥,旺于卯,墓于未,故亥卯未合木局也;火生于寅,旺于午,墓于戌,故寅午戌合火局也;金生于巳,旺于酉,墓于丑,故己酉丑合金局也。 卷一 五合 甲与己合,乙与庚合,丙与辛合,丁与壬合,戊与癸合。 按:五合者,即五位相得而各有合也。河图一与六、二与七、三与八、四与九、五与十皆各有合。以十干之次言之,第一为甲,第六为巳,故甲与巳合;二为乙,七为庚,故乙与庚合;三为丙,八为辛,故丙与辛合;四为丁,九为壬,故丁与壬合;五为戊,十为癸,故戊与癸合。其一、三、五、七、九奇也,二、四、六、八、十偶也,故、甲丙、戊、庚、壬属阳,乙,丁,巳,辛,癸属阴。 卷一 六合 子与丑合,寅与亥合,卯与戌合,辰与酉合,巳与申合,午与未合。 按:六合者,以月建与月将为相合也。如正月建寅,月将在亥,故寅与亥合;二月建卯,月将在戌,故卯与戌。合也,月建从天道而左旋,月将从日行而右转,顺逆相值,故为六合。 卷二 年神方位 三元年九星 《黄帝遁甲经》曰:“三元者,起于九宫也。以休门为一白,死门为二黑,伤门为三碧,杜门为四绿,中宫为五黄,开门为六白,惊门为七赤,生门为八白,景门为九紫。” 《鬼谷三元歌》曰:“轩辕黄帝战蚩尤,涿鹿经今苦未休,偶遇天神授符诀,登坛致祭谨虔修。神龙负图出洛,水彩凰衔书碧云里,因命风后演成文,遁甲奇门从此始,先须掌上排九宫,纵横十五在其中,须将八卦轮八节,一气统三为正宗。” 《通书》云:“九宫者,神龟负文于背,禹因以陈九畴,即洛书。戴九履一,左三右七,二四为肩,六八为足,五数居中,纵横斜皆成十五者是也。河图则天一、地二、天三、地四、天五、地六、天七、地八、天九、地十。而先儒有除十用九之说,所谓河图洛书相为经纬,八卦九章相为表里者也。” 东汉张衡变九章为九宫,从一白、二黑、三碧、四绿、五黄、六白、七赤、八白、九紫。分三元六甲。以数作方。而一白居坎,二黑居坤,三碧居震,四绿居巽,五黄居中,六白居乾,七赤居兑,八白居艮,丸紫居离,是为九宫。静则随方而定,动则依数而行。 按:上元甲子中宫起一白,中元甲子起四绿,下元甲子起七赤,三元一百八十年而一周。盖一百八十者,以宫数九与花甲六十,俱可以度尽也,逐年逆转。如甲子年中宫起一白,乙丑年中宫起九紫,而其实甲子年一白在中宫,乙丑年一白则在乾六,故紫在中宫,似逆而实顺也,以其年所直星入中宫,顺行九宫。如康熙二十三年,甲子一白入中宫,二黑居,乾三碧居兑,四绿居艮,五黄居离,六白居坎,七赤居坤,八白居震,九紫居巽也。余仿此。 卷二 体为地盘 用为天盘 巽四绿 离九紫 坤二黑 震三碧 中五黄 兑七赤 艮八白 坎一白 乾六白 巽四 中五 乾六 震三 兑七 坤二 艮八 坎一 离九 静则随方而定,动则依数而行 卷二 三元年九星入中宫 康熙二十三年甲子为上元 上元 中元 下元 三元太岁所在 一白 四绿 七赤 甲子 癸丑 壬午 辛卯 庚子 己酉 戊午 九紫 三碧 六白 乙丑 甲戌 癸未 壬辰 辛丑 庚戌 己未 八白 二黑 五黄 丙寅 乙亥 甲申 癸巳 壬寅 辛亥 庚申 七赤 一白 四绿 丁卯 丙子 乙酉 甲午 癸卯 壬子 辛酉 六白 九紫 三碧 戌辰 丁丑 丙戌 乙未 甲辰 癸丑 壬戌 五黄 八白 二黑 己巳 戊寅 丁亥 丙申 乙巳 甲寅 癸亥 四绿 七赤 一白 庚午 己卯 戊子 丁酉 丙午 乙卯 三碧 六白 九紫 辛未 庚辰 己丑 戊戌 丁未 丙辰 二黑 五黄 八白 壬申 辛巳 庚寅 己亥 戊申 丁巳 卷二 三元月九星 上元甲子,正月中宫起八白,盖年前之十一月甲子起一白,十二月起九紫,故本年正月起八白也,三年而一周,盖三年三十有六月,以月数十二与宫数之九,俱可以度尽也,故以子午卯酉年为上元,正月起八白,辰戌壬未年为中元,正月起五黄,寅申己亥年为下元,正月起二黑,亦以其所直星入中宫,顺行九宫,与年九星同。 卷二 三元月九星入中宫 上元子午卯酉四仲年 中元辰戌丑未四季年 下元寅申巳亥四孟年 正月 八白 正月 五黄 正月 二黑 二月 七赤 二月 四绿 二月 一白 三月 六白 三月 三碧 三月 九紫 四月 五黄 四月 二黑 四月 八白 五月 四绿 五月 一白 五月 七赤 六月 三碧 六月 九紫 六月 六白 七月 二黑 七月 八白 七月 五黄 八月 一白 八月 七赤 八月 四绿 九月 九紫 九月 六白 九月 三碧 十月 八白 十月 五黄 十月 二黑 十一月 七赤 十一月 四绿 十一月 一白 十二月 六白 十二月 三碧 十二月 九紫 卷二 岁德 《曾门经》曰:“岁德者,岁中德神也。十干之中,五为阳,五为阴。阳者,君道也,阴者,臣道也。君德自处,臣德 从君也,所理之地,万福咸集,众殃自避,应有修营,并获福佑。” 《广圣历》曰:“甲德在甲,乙德在庚,丙德在丙,丁德在壬,戊德在戊,巳德在甲,庚德在庚,辛德在丙,壬德在壬,癸德在戊。” 按:律吕六阳,当位自得,六阴则居其冲。岁德,则五阳干者位自得,五阴干则取其合。盖阳以自得为德,而阴以从阳为德也。 卷二 岁干合 《金柜经》曰:“岁干合者,天地阴阳配合也,主除灭灾咎,而兴福佑也。所理之方。可以修营、起土、上官、嫁娶、远行、参谒。” 《历例》曰:“甲年在己,乙年在庚,丙年在辛,丁年在壬,戊年在癸,取其与岁干相合者是也。今历日岁转,吉神无此条。 卷二 岁德合 按:岁德合者,岁德五合之干是也。甲年在己,乙年在乙,丙年在辛,丁年在丁,戊年在癸,巳年在己,庚年在乙,辛年在辛,壬年在丁,癸年在癸。故岁德属阳,岁德合属阴。 卷二 岁枝德 《神枢经》曰:“岁枝德者,岁中德神也。德者,得也,得福之谓也。主救危而济弱,所理之方,利以兴造,举动众务。” 李鼎祚曰:“常居岁前五辰。” 曹震圭曰:“枝德者,从太岁向前五合之辰也。假令岁在甲子,向前见己巳,甲与己合,即巳为枝德也。又如岁在丙子,向前见辛巳,丙与辛合,即巳为枝德也。余仿此。今历日岁转,吉神无此条。 卷二 太岁 《神枢经》曰:“太岁,人君之象,率领诸神统正方位,干运时序,总成岁功。以上元閼逢困敦之岁起建于子,岁徙一位,十二年一周。若国家巡狩省方、出师略地、营造宫阙、开拓封疆,不可向之。黎庶修营宅舍,筑垒墙垣,竝须回避。” 《黄帝经》曰:“太岁所在之辰必不可犯。” 《尔雅注》曰:“岁者,取岁星行一次也。” 曹震圭曰:“太岁者,岁星也。故木星十二年行一周天,一年行一次也。” 卷二 奏书 《广圣历》曰:“奏书者,岁之青神也。掌奏记,主伺察。所理之地,宜祭祀求福,营建宫室,修饰垣墙。” 《蓬瀛书》曰:“岁在东方,奏书在东北维;岁在南方,奏书在东南维;岁在西方,奏书在西南维;岁在北方,奏书在西北维。” 曹震圭曰:“奏书者,水神也。为岁君之谏臣,察私、屈扬、德意之神也。常居近岁后维方,谓辅佐之道,不敢先也。初起起乾者,顺天之道也。所理之方可举贤能,于国有益。 卷二 博士 《广圣历》曰:“博士者,岁之善神也。掌案牍,主拟议。所居之方,利于兴修。” 《堪舆经》曰:“博士者,常与奏书对冲。如奏书在艮,博士在坤也。” 曹震圭曰:“博士者,火神也。掌天子明堂、纪纲,政治之神也。常处于维方,不敢自专也。初起于巽者,明堂也。所理之方,可追贤能,于国有益。” 卷二 力士 《堪舆经》曰:“力士者,岁之恶神也。主刑威,掌杀戮。所居之方,不宜抵向,犯之,令人多瘟疾。” 《明时总要》曰:“岁在东方,力士居东南维;岁在南方,居西南维;岁在西方,居西北维;岁在北方,居东北维。” 曹震圭曰:“力士者,天子之护卫,羽林军也。常居岁前维方,不敢远于君也,所在之方可诏,此方之臣以诛有罪。” 卷二 蚕室 《堪舆经》曰:“蚕室者,岁之凶神也。主丝茧绵帛之事,所理之方,不可修动犯之,蚕丝不收。” 《广圣历》曰:“蚕室者,常与力士对冲。” 《曹震圭》曰:“蚕室者,蚕神所处也。” 《礼记》云:“古者天子诸侯,必有公桑、蚕室,近川而为之,筑宫仞有三尺,棘墙而外闸之,及大昕之朝,君皮弁素积,卜三 宫之夫人,世妇之吉者,使入蚕于蚕室,奉种浴于川,桑于公桑,风戾以食之。 又《月令》曰:“季春之月,后妃齐戒,亲东乡躬桑,禁妇女毋观,省妇使,以劝蚕事,蚕事既登,分茧称丝效功,以供郊庙之服,无有敢惰。” 如是观之,则蚕室起于坤。坤者,玉堂之位,后宫之所,大川之地也。其止巡行四维。盖取四季土位,取近川之义也,所在之方,天子庶民皆可祠祀。 卷二 蚕官 《历例》曰:“蚕官者,岁中掌丝之神也。所理之地,忌营构宫室,犯之蚕母多病,丝茧不收。” 黎干曰:“岁在东方,居戌;在南方,居丑;在西方,居辰;在北方,居未。” 按:蚕官者,大抵公桑蚕室之官,使蚕得养也。如岁在东方属木,木养于戌,故在戌。岁在南方属火,火养于丑,故在丑。岁在西方属金,金养于辰,故在辰。岁在北方属水,水养于未,故在未也。 卷二 蚕命 《历例》曰:“蚕命者,掌蚕之命神也。所理之地,不可举动,百事犯之者,主伤蚕丝茧不收。” 黎干曰:“岁在北方,居申;岁在东方,居亥;岁在南方,居寅;岁在西方,居巳。” 按:蚕命者,蚕之所系以生也。如岁在北方属水,水生生申,故在申;岁在东方属木,木生于亥,故在亥;岁在南方属火,火生于寅,故在寅;岁在西方属金,金生于巳,故在巳。 今之蚕命,子年,未;丑年,午;寅年,亥;卯年,戌;辰年,己;巳年,丑;午年,寅;未年,申;申年,卯;酉年,辰;戌年,子;亥年,酉。此恐有误。 又按:万全广济云:“亥子丑年,未坤申;寅卯辰年,戌乾亥;巳午未年,丑艮寅;申酉戌年,辰巽己。”假如亥子丑年,蚕官在未、蚕室在坤、蚕命在申是也,余仿此。 卷二 太阴 《神枢经》曰:“太阴者,岁后也,常居岁后二辰。所理之地,不可兴修。” 《蓬瀛书》曰:“岁在四孟,则与大将军合;于四仲,名曰群丑。” 《曹震圭》曰:“后妃所居者,后宫也。后宫之星,在帝后二星。紫微垣,北极五星,第二为帝星,第四为后宫。故太阴常居太岁后二辰,子年起戌,顺行十二辰。如子年则在戌,丑年则在亥,寅年则在子是也。” 卷二 大将军 《神枢经》曰:“大将军者,岁之大将也。统御威武,总领战伐。若国家命将出师、攻城、战阵,则宜背之,凡兴造皆不可犯。” 李鼎祚曰:“孟岁寅申己亥以胜光午,仲岁子午卯酉以小吉未,季岁辰戌丑未以传送申,加岁枝上逢天罡辰,为大将军。如子年为仲年,即以未加岁枝子,上顺数至酉得辰,即酉为大将军也。余仿此。 ○曹震圭曰:“大将军,其德忠直,常居四正,三年一迁,所理之地,可以命将帅,选威勇,以伐不义。” 按:大将军者,统御武臣之职,有护卫虎贲之象。故居四正之位,而从岁君之后。如寅卯辰岁在东方,则居正北;己午未岁在南方,则居正东;申酉戌岁在西方,则居正南;亥子壬岁在北方,则居正西也。 卷二 岁刑 《曾门经》曰:“岁刑者,刑戮之神也。金刚火强,各守其方;木落归根,水流趋末。” 翼奉曰:“己酉丑,金之位,刑在西方,言全恃其刚物,莫与对;寅午戌,火之位,刑在南方,言火恃其强物,莫与对;亥卯未,木之位,刑在北方,言木恃荣华,故阴气刑之,使其凋落;申子辰,水之位,刑在东方,言水恃阴邪,故阳气刑之,使不复归。所以子刑卯,丑刑戌,寅刑己,卯刑子,巳刑申,未刑丑,申刑寅,戌刑未,辰午酉亥为自刑也。” 《广圣历》曰:“岁刑之地,攻城、阵战不可犯之,动土兴工亦须回避,犯之多斗争。” 按:相刑之说,翼氏最明。盖以己酉丑刑申酉戌,则己刑申,酉自刑,丑刑戌也;以寅午戌刑己午未,则寅刑己,午自刑,戌刑未也;以申子辰刑寅卯辰,则申刑寅,子刑卯,辰自刑也;以亥卯未刑亥子丑,则亥自刑,卯刑子,未刑丑也。 卷二 岁破 《广圣历》曰:“岁破者,太岁所冲之辰也。其地不可兴造、移徙、嫁娶、远行,犯者,主损财物及害家长。惟战伐向之,吉。” 《明时总要》曰:“岁破者,子年在午,顺行十二辰是也。” 卷二 岁杀 《神枢经》曰:“岁杀者,阴气尤毒,谓之杀也。常居四季,谓四季之阴气,能游天上。” 李鼎祚曰:“寅午戌杀在丑,己酉丑杀在辰,申子辰杀在未,亥卯未杀在戌。” 《广圣历》曰:“岁杀之地,不可穿凿、修营、移徙、犯之者,伤子孙、六畜。” 曹震圭曰:“月杀者,三合五行成形之位,所谓养是也,大抵物之成形,母必有伤,故曰杀。” 卷二 劫杀 《神枢经》曰:“劫杀者,岁之阴气也,主有杀害。所理之方,忌有兴造,犯之,主有劫盗、伤杀之事。” 李鼎祚曰:“寅午戌,岁在亥;亥卯未,岁在申;申子辰,岁在巳;巳酉丑,岁在寅是也。”义见下节。 卷二 灾杀 《神枢经》曰:“灾杀者,五行阴气之位也。”常居劫杀前一辰,主灾病、疾厄之事。所理之方,不可抵向、营造。犯之者,当有病患。” 曹震圭曰:“灾杀者,三合五行胎神也。” 《洞源经》曰:“劫杀起于绝,灾杀起于克。假令申子辰年合水局,水绝于已,故劫杀在巳,胎于午,又水与午火相克,故灾杀在午也;己酉丑年合金局,金绝于寅,故劫杀在寅,胎于卯,又金与卯木相克,故灾杀在卯也。余仿此。” 按:劫杀、灾杀、岁杀是为三杀。如曹氏说,则三合五行绝胎养之位也,绝、胎、养者,墓库以后,长生以前。神枢经所谓阴气是也,或谓三杀者,三合五行当旺之冲,故有宜向不宜坐之说,如申子辰合水局,水旺于北方,南方其冲也,故三杀在南方己、午、未。余仿此。 卷二 伏兵 大祸 《历例》曰:“伏兵、大祸者,岁之五兵也。主兵革、刑杀,所理之方,忌出兵、行师及修造、犯之主有兵伤、刑戮之咎。” 黎干曰:“寅午戌岁,伏兵在壬,大祸在癸;亥卯未岁,伏兵在庚,大祸在辛;申子辰岁,伏兵在丙,大祸在丁;巳酉丑岁,伏兵在甲,大祸在乙是也。” 曹震圭曰:“伏兵大祸者,以三合五行相位之阳干为伏兵,阴干为大祸。伏兵灾甚大,祸灾轻。然木火以其来克者,金水则以其被克者,盖金为白虎,能杀万物,水为元武,能终万物。故反以其所克者为忌也。”      按:伏兵大祸夹处于三杀之间,如申子辰年三杀在己、午、未,伏兵大祸则在丙丁是也,余仿此。 卷二 官符 《历例》曰:“官符者,岁之凶神也。主官府、词讼之事。所理之方,不可兴土工,犯之者,当有狱讼之事。常居岁前四辰。 曹震圭曰:“岁中掌符信之官,文权之职也。常居三合前辰,故前辰为文官,后辰为武职。假令岁在寅,寅午戌为三合局,则午有官符,文权也;戌有白虎,武职也。余仿此。 卷二 畜官 《广圣历》曰:“畜官者,岁中牧养之神也。主养育群畜之事。所理之方,忌造牛栏、马枥及放牧。犯之者损六畜,伤财。” 《历例》曰:“居岁前四辰。” 曹震圭曰:“畜者,养也。是养畜之官,以待百官之乘,驿者也。居三合前辰,与官符同位。 卷二 大杀 《历例》曰:“大杀者,岁中剌史也。主刑斗、伤杀之事。所理之地,出军不可向之,并忌修造。犯者,主有伤杀。” 《明时总要》曰:“子年起子,逆行四仲。” 曹震圭曰:“大杀者,是成三合五行建旺之辰,将星之位,名曰刺史。” 按:大杀,子年在子,丑年在酉,寅年在午,卯年在卯,辰年又在子。如是逆行四正,盖申子辰三合为水,水旺于子也;巳酉丑三合为金,金旺于酉也;寅午戌三合为火,火旺于午也;亥卯未三合为木,木旺于卯也。 卷二 病符 病符者,岁之恶神也。主灾病、疫疠。所理之地,不可安病人、求医药及有兴造。犯之者,主多病患。常居岁后一辰○ 曹震圭曰:“居岁后一辰,是言旧岁也。新岁将旺,旧岁必衰,衰则病也。” 按:与死符对冲者,为病符。其不利可知。 卷二 死符 经曰:“死符者,岁之凶神也。所理之方,不可营冢墓、置死丧及有穿凿。犯之者,主有死亡。常居岁前五辰。” 曹震圭曰:“死符者,是大岁自绝之辰也。假令太岁在子,是当旺也,则丑为衰,寅为病,卯为死,辰为墓,巳为绝也,余仿此。” 卷二 五鬼 《乾坤宝典》曰:“五鬼者,五行之精气也,主虚耗、疾病、惊怪之事。”所理之方,不宜兴举、抵向、吊丧、问病。犯之主财物耗亡,家招怪异。” 《历例》曰:“子年在辰,逆行十二辰。” 曹震圭曰:“辰与子水之精,丑与卯木之精,未与酉金之精,午与戌火之精,寅中已亥土之精,谓土能生育万物,四孟为五行长生之辰也,故子年在辰,逆行自然相合也。 按:曹氏五行之说,未确以理求之,殆以岁序起子,而顺行二十八宿,起辰而逆行,顺者为阳、为人,逆者为阴、为鬼,各以其数之起处,转而相应也。 卷二 大耗 《历例曰》大耗者,岁中虚耗之神也。所理之地,不可营造、仓库纳财物。犯之当有寇贼、惊恐之事。 《明时总要》曰:“常居岁冲之地。” 曹震圭曰:“大耗者,太岁击冲、破散之神也。物击则破,冲则散,破散则耗也。” 卷二 小耗 《经曰》小耗者,岁中虚耗之神也。所理之方,不宜运动、出入、兴贩经营及有造作。犯之者,当有遗亡、虚惊之事。” 《明时总要》曰:“常居岁前五辰。” 曹震圭曰:“小耗者,小损也,乃太岁气绝之辰,故曰小耗。假令寅年,寅旺、卯衰、辰病、巳死、午墓、未绝也,与死符同位,余仿此。” 按:小耗常居大耗后一辰,未至于大耗,故曰小耗, 卷二 黄幡 《乾坤宝典》曰:“黄幡者,旌旗也。常居三合墓辰,所理之地,不可开门、取土、嫁娶、纳财、市买及有造作。犯之者主有损亡。” 《广圣历》曰:“黄幡者,寅午戌岁在戌;申子辰岁在辰;亥卯未岁在未;巳酉丑岁在丑。” 曹震圭曰:“黄幡者,岁君安居之位,华盖也。故取三合五行墓辰,墓者,土也,故言其黄。” 《洞源经》曰:“将出乎中军,葢张于库上,此之谓也。” 按:寅午戌合火局,火墓在戌,故寅午戌岁,戌为黄幡也。余仿此。 卷二 豹尾 豹尾者,亦旌旗之象。用豹尾为之,盖取所向疾速之义也。常居黄幡对冲,其所在之方,不可嫁娶、纳奴婢、进六畜及兴造。犯之者,破财物损小口。” 曹震圭曰:“豹尾者,虎贲之象,先锋之将也。故常与黄幡相对,是置于华盖之前也。” 卷二 豹尾 豹尾者,亦旌旗之象。用豹尾为之,盖取所向疾速之义也。常居黄幡对冲,其所在之方,不可嫁娶、纳奴婢、进六畜及兴造。犯之者,破财物损小口。” 曹震圭曰:“豹尾者,虎贲之象,先锋之将也。故常与黄幡相对,是置于华盖之前也。” 卷二 飞廉 《神枢经》曰:“飞廉者,岁之 廉察使君之象,亦名大煞。所理之方,不可兴工、动土、移徙、嫁娶。犯之,主官府,口舌,疾病、遗亡。” 《广圣历》曰:“子年在申;丑年在酉;寅年在戌;卯年在巳;辰年在午;巳年在未;午年在寅;未年在卯;申年在辰;酉年在亥;戌年在子;亥年在丑也。” 曹震圭曰:“飞廉与大煞同义。” 解见第四卷 卷二 白虎 《人元秘枢经》曰:“白虎者,岁中凶神也。常居岁后四辰,所居之地,犯之,主有丧服之灾,切宜慎之。”曹震圭曰:“居三合后辰。” 解见官符节。 卷二 丧门 《纪岁历》曰:“丧门者,岁之凶神也。主死丧、哭泣之事,常居岁前二辰。所理之地,不可兴举,犯之者主盗贼、遗亡、死丧之事。” 《蓬瀛书》曰:“子年在寅,顺行十二辰。” 曹震圭曰:“丧门者,太岁之辕门也,故常居岁前二辰,或谓丧门与白虎对冲,白虎主丧服之事,冲之故凶。” 卷二 吊客 《纪岁历》曰:“吊客者,岁之凶神也。主疾病、哀泣之事。常居岁后二辰,所理之地,不可兴造及问病寻医、吊孝、送丧。” 《篷瀛书》曰:“子年在戌,顺行十二辰是也。其位常与官符对冲。” 卷二 金神 《洪范篇》曰:“金神者,太白之精,白兽之神。主兵戈、丧乱、水旱、淫疫。所理之地,忌筑城池、建宫室、竖楼阁、广园林、兴工、上粱、出军、征伐、移徙、嫁娶、远行、赴任、若犯金神者,其忌尤甚。” 《堪舆经》曰:“甲巳之年在午、未、申、酉;乙庚之年在辰、巳;丙辛之年在子、丑、寅、卯、午、未;丁壬之年在寅、卯、戌、亥;戊癸之年在申、酉、子、丑也。” 曹震圭曰:“金神者,以年干五虎,元历之逢庚辛及纳音金之位者是也。”假如甲巳之年起丙,寅顺行得庚午、辛未,又壬申、癸酉纳音为剑锋金,故甲巳年,午未申酉为金神也。余仿此。” 卷二 破败五鬼 《乾坤宝典》曰:“五鬼者,五行之精气也。主虚耗之事,所理之方不可兴举,犯之,主财物耗散。” 《历例》曰:“甲壬年在巽;乙癸年在艮;丙年在坤;丁年在震;戊年在离;巳年在坎;庚年在兑;辛年在乾。” 曹震圭曰:“天文志云,鬼宿有五因,以为名破败者,冲而散也。” 按:纳甲法,乾纳甲壬,其冲在巽,故甲壬之年,在巽也;坤纳乙癸,其冲在艮,故乙癸之午在艮也;艮纳丙,其冲在坤,故丙年在坤也;兑纳丁,其冲在震,故丁年在震也;坎纳戊,其冲在离,故戊年在离也;离纳巳,其冲在坎,故巳年在坎也;震纳庚,其冲在兑,故庚年在兑也;巽纳辛,其冲在乾,故辛年在乾也。 卷二 太岁巳下神杀出游日 《历例》曰:“太岁出游日者,甲子日东游,己巳日还位;丙子日南游,辛巳日还位;戊子日游中宫,癸巳日还位;庚子日西游,乙巳日还位;壬子日北游,丁巳日还位;共出游二十五日。” 曹震圭曰:“太岁诸神者,阴气之化地祗也。盖子至巳乃阳气健旺之辰,阴气受制於阳神,不敢用事,故假言其出游耳。” 按:出游日,各以五子日干为所往之方。甲为东方木,故甲子日东游;丙为南方火,故丙子日南游;庚为西方金,故庚子日西游;壬为北方水,故壬子日北游;戊为中央土,故戊子日游中宫。五者,生数之极,故各出游五日,其五五二十五也。 卷二 五姓修宅 宫音为土,商音为金,角音为木,徵音为火,羽音为水,若岁遇绝位,为气绝、胎,为白虎。自墓为大墓,冲墓为小墓,克岁枝为害财,岁枝来克者为鬼贼,同类为大通,相生为小通。如宫姓属土,长生与申,则巳年气绝,午年白虎,申酉年小通,辰年大墓,戌年小墓,丑未年大通,亥子年害财,寅卯年鬼贼也。商姓属金,寅年气绝,卯年白虎,丑年大墓,未年小墓,巳、午年鬼贼,申酉年大通,辰、戌、亥、子年小通也;角姓属木,申年为气绝鬼贼,酉年为白虎鬼贼,未年为大墓,丑年为小墓,辰戌年为害财,寅卯年为大通,已、午、亥、子年为小通也;徵姓属火,亥年为气绝鬼贼,子年为白虎鬼贼,戌年为大墓,辰年为小墓,申酉年为害财,寅卯丑未年为小通,已午年为大通也;羽姓属水,则巳年为气绝,午年为白虎,丑未年为鬼贼,辰年为大墓,戌年为小墓,寅、卯、申、酉年为小通,亥、子年为大通也。起月与年同,宜大通小通月,不宜大墓小墓月,然选择修造久不用此,存之以仍其旧书。 卷二 男女九宫 上元甲子男起七宫,女起五宫;中元甲子男起一宫,女起二宫;下元甲子男起四宫,女起八宫;男逆而女顺,男五宫则寄二宫,女五宫则寄八宫。今以三元九星例推之,则起兑七者,乃下无非上元也,起坎一者,乃上元非中元也,起巽四者,乃中元非下元也,不知传于何时。今阴阳家以为合婚之用,殊无理解至以中五配二八者,则犹坤艮属土之说矣。 卷三 月事吉神 天道 《乾坤宝典》曰:“天道者,天之元阳,顺理之方也。其地宜兴举众务,向之上吉。” 《广圣历》曰:“天道,正月九月在南方;二月在西南方;三月七月在北方;四月十二月在西方;五月在西北方;六月十月在东方;八月在东北方;十一月在东南方也。” 按:天道者,天德所在之方也。义见下节。 卷三 天德 《乾坤宝典》曰:“天德者,天之福德也。所理之方,所直之日,可以兴土功、营宫室。” 《堪舆经》曰:“天德者,正月丁,二月坤,三月壬,四月辛,五月乾,六月甲,七月癸,八月艮,九月丙,十月乙,十一月巽,十二月庚。” 曹震圭曰:“四孟之月,以阴干为天德者,是天道惠其未生也。正月丙火生,而丁火未生;四月庚金生,而辛金未生;七月壬水生,而癸水未生;十月甲木生,而乙木未生;故以阴干为德也。四季之月,以阳干为天德者,是天道惠其自墓也。三月壬水墓,六月甲木墓,九月丙火墓,十二月庚金墓,故以阳干为德也。四仲之月,以四维之卦为德者,是天道变化成功也。二月万物将生,致役乎坤也;五月阴气将生,乾道变化也;八月万物将收,成言乎艮也;十一月阴气散,阳气入巽入也,风以散之也。” 按:天德者,三合之气也。如正、五、九、月建,寅午戌合火局,故以火为德。正月丁,九月丙,五月乾,戌火墓在乾宫也。二、六、十月建,卯未亥合木局,故以木为德,六月甲、十月乙、二月坤,未木墓在坤宫也。三、七、十一月建,辰申子合水局,故以水为德,三月壬、七月癸、十一月巽,辰水墓在巽宫也。四、八月、十二月建,巳酉丑合金局,故以金为德,四月辛、十二月庚、八月艮,丑金墓在艮宫也。寅申己亥月,乃五行长生之位,故配阴干;辰戌丑未乃五行墓库之位,故配阳干;子午卯酉乃五行当王之位,故以配墓辰,本宫之卦不用支,而用干者,支地也,干天也,名曰天德,故用天干。又用四卦以代辰戌丑未者,不用地支,故也。 卷三 月德 《天宝历》曰:“月德者,月之德神也。取土、修营,宜向其方,宴乐、上官,利用其日。” 《历例》曰:“月德者,正、五、九月在丙,二、六、十月在甲;三、七、十一月在壬;四、八、十二月在庚。” 曹震圭曰:“月德者,月中之阳德也。故干为尊,枝为卑,是臣求君德也。以三合五行阳干为德。假令寅午戌三合为火,以丙为德,是各求自旺之干为应,助也。余仿此。 卷三 天德合 《天宝历》曰:“天德,合者,合德之神也。所理之方,宜营构宫室、修筑城垣,所直之日,宜覃恩、赐赦、命将、出师、祷礼山川、祈请福愿。” 《历例》曰:“天德,合者。正月壬、三月丁、四月丙、六月已、七月戊、九月辛、十月庚、十二月乙是也。四仲之月,天德居四维,故无合也。” 按:天德,合者。即各以其月,天德所合之干为之。” 卷三 月德合 《五行论》曰:“月德合者,五行之精符。会,为合也。所理之地,众恶皆消,所直之日,百福并集,利以出师、命将、上册、受封、祠祀、星辰、营建宫室。” 《历例》曰:“月德,合者。正、五、九月在辛;二、六、十月在巳;三、七、十一月在丁;四、八、十二月在乙。” 按:月德,合者。即各以月德所合之干为之。 卷三 月空 《天宝历》曰:“月空者,月中阴德之神。所理之地,宜会亲姻、安产室。所直之日,宜设筹、谋定、计策、陈剥利害、献封表章。” 《历例》曰:“月空者,正、五、九月壬,二、六、十月庚;三、七、十一月丙;四、八、十二月甲。” 曹震圭曰:“月空者,月内不掌吉凶,待时而动之神也。盖寅午戌月,火王用事,壬水无用,亦不能克火王也,故谓之月空,余仿此。 卷三 天恩 《天宝历》曰:“天恩者,施德宽下之辰也。天有四禁,常开一门,甲为阳德配巳,成养育之功,故甲配子,己配卯、酉,各五日而为恩也。南方,衰谢之地,无施之方,故不配之。万物非土不生,故以巳土配甲,成功其日,可以施恩、赏布、政事、恤孤、惸兴、宴乐。” 《历例》曰:“常以甲子至戊辰,己卯至癸未,己酉至癸丑,凡一十五日。” 曹震圭曰:“天有四禁,子、午、卯、酉也。子为元武门,午为明堂门,卯为日门,酉为月门。盖圣人居明堂而治天下,故常开此门。易所谓圣人南面听天下,向明而治者也。甲为乾之纳,巳为离之纳,甲先天乾居正南,后天离居正南,故以甲配子,己配卯酉,然则不配午者,以甲巳皆南方卦之纳甲也,各进五辰而不及六者,谓五为君位,中央之数,不可过也。故各配五日,合之成一十有五,为天恩,上吉日。 卷三 天救 《天宝历》曰:“天赦者,赦过宥罪之辰也。天之生育甲与戊,地之成立子午寅申,故以甲戊配成天赦,其日可以缓刑狱、雪冤枉、施恩惠、若与德神会合,尤宜兴造。” 《历例》曰:“春戊寅,夏甲午,秋戊申,冬甲子是也。” 曹震圭曰:“天赦者,乃天之赦过宥罪之神也。生万物者,土也,土之所居者,四季也,助土而成功者,甲巳也,子午者,阴阳气争之辰,是其罪也。寅申者,阴阳否泰之辰,是其过也。至此四辰,天道悯其罪过,故以甲巳配合,而助以救之,辰戌者,阳土也,以甲配之,春起甲戌,秋起甲辰。丑未者,阴土也,以巳配之,夏起己丑,冬起己未,皆四时长生前一辰,顺数至当王之阳辰是也。” 按:天赦,为救过之辰。则非以子午寅申为罪过也,盖子午寅申者,乃四时当王之阳辰,甲戊于十干中为最尊,所谓甲为诸神之首,戊以助甲成功也,故以配其日,皆取干不克支,有上能生下之意。如戊寅,木非土,不生也;甲午,木生火也;戊申,土生金也;甲子,虽非相生,若戊子,则以土克水,故以甲配之,且甲木生于亥水,亦生木也,故曰天赦。 卷三 母仓 《天宝历》曰:“母仓者,五行当王所生者,为母仓,如遇土王后则以己午为之。其日宜养育群畜、栽植种蒔。“ 《历例》曰:”春,亥子;夏,寅卯;秋,辰戌丑未;冬,申酉;土王后已午。” 曹震圭曰:“生我者为母,积藏者为仓,故以名之。各以生当时五行之辰为之。“ 按:春属木,水生之,故以亥子为母仓也。余仿此,不用干而用支者,支为地,有母道焉。万物生于土,有藏道焉。 卷三 月恩 《五行论》曰:“月恩者,阳建所生之干也。子母相从,谓之月恩。其日宜营造、婚姻、移徙、祭祀、上官、纳财。” 《历例》曰:“月恩者,正月丙、二月丁、三月庚、四月己、五月戊、六月辛、七月壬、八月癸、九月庚、十月乙、十一月甲、十二月辛。” 曹震圭曰:“月恩者,子母相从,是月建反生于彼,盖母生我,我生子之义。” 按:正月寅,阳木生丙阳火;二月卯,阴木生丁阴火,则各从其类也,余仿此。 卷三 生气 《五行论》曰:“生气者,极福之神也。其日宜修筑城垒、开道沟渠、起土修营、养育群畜、种蒔,如出军战阵则宜背之。” 《历例》曰:“生气者,常居月建后二辰。” 曹震圭曰:“生气者,万物所生之辰也。生育万物者,土也。土之所居者,四季也,四季者,乃四时五行所衰之辰也,自衰然后可生彼,故以四时前季辰为生物之位。假令冬水生春木,水衰于丑,生木于前,木之长生在亥也;木衰于辰,生火于前,火之长生在寅也;火衰于未,生金于前,金生于巳也,金衰于戌,生水于前,水生于申也。皆各居其后二辰,此其义也。” 按:月建乃当王之气,不可以衰言也。且生气亦不耑在四维之位,亦不可耑以五行之长生言也,大抵月建者,当正王之位而前二辰,巳有生气,是未旺而将旺者也。如正月为三阳之月,而子则一阳己生,是为生气也。可与王日官日参看益明。 卷三 天喜 《总要历》曰:“天喜者,庆喜之神也。其日宜封建、宴乐、策试、贤良、纳采、问名、拜官、庆赐。” 《历例》曰:“春午、夏丑、秋辰、冬未。” 曹震圭曰:“天喜者,四时天道,喜爱之辰也。万物之喜爱者,无比于子母,谓春木生火为子,以火王于午,为天喜也;夏火生土,土无正位,遂以火为生,金实四时,代谢之理。” 《洞源经》云:“火不克金,何王是也。故以金为子,金之所居者丑,以丑为天喜也;秋金生水,为子水之所居者辰,以辰为天喜也;冬水生木为子,木之所居者未,以未为天喜也;火不喜其所居,而喜其王者,春气发泄,万物始生,未成体实而无所居故,取王为喜也,别阴阳家亦以所居为天喜。” 按:通书所载,春皆以戌为天喜,盖春木生火,火墓於戌也,余曹氏之说得之。 卷三 天仓 《总要历》曰:“天仓者,天库之神也。其日可以修仓库、受赏赐、纳财、牧养。” 《历例》曰:“天仓者,正月起寅,逆行十二辰。” 曹震圭曰:“仓者,藏也。月建私藏之神也,盖建寅之月,天地交泰,阴阳各半而气同,故共藏于本建,至二月,阴阳气离,则建事于前,私藏于后,故历丑逆行,至七月,阴阳否,其气又同,阴阳各半,亦同藏于申也。” 卷三 天马 《神枢经》曰:“天马者,天之驿骑也。其日宜拜公卿,择贤良,宣布政事,远行出征。” 李鼎祚曰:“天马者,正月起午,顺行六阳辰。” 曹震圭曰:“天马者,是乾体,六阳用事之神也。建戌之月,剥卦直事,惟余上九一阳爻,辞云,硕果不食,是阳不可以尽剥,故建戌之月,复得本位,为乾之世爻。易云,乾为天、为马,因以名之。” 按:乾卦纳子、寅、辰、午、申、戌,从初九顺配之,天马则四、十月在子意者,四月乾卦,十月建亥,又在乾宫,故以配乾之初九欤?与曹氏之说相发。 又按:午为马,故正月起午,马健行,故顺历六阳辰。又天马与白虎同见后。 卷三 驿马 《神枢经》曰:“驿马者,驿骑也,其日宜封赠官爵、诏命公卿、远行赴任、移徙迁居。” 李鼎祚曰:“驿马者,正月起申,逆行四孟。” 曹震圭曰:“驿马者,五行将病,得见妻子。似人值困途,逢妻子者也。假令寅午戌火也,病于申,中有庚为妻,戊为子,故以申为马;申子辰水也,病于寅,中有丙为妻,甲为子;亥卯未木也,病于巳,中有戊为妻,丙为子;巳酉丑金也,病于亥,中有甲为妻,壬为子也。” 《洞源经》云:“既病,见子,驿马到来。” 卷三 天医 《总要历》曰:“天医者,天之巫医。其日宜请药、避病、寻巫、祷祀。” 《历例》曰:“天医者,正月起戌,顺行十二辰。” 《曹震圭》曰:“天医者,三合后辰,能使万物死而复生,损而复益。如正月建寅,三合为寅午戌,而戌为寅之后辰是也。余仿此。” 卷三 六合 《神枢经》曰:“六合者,日月合宿之辰也。其日宜会宾客、结亲姻、立契券、合交易。” 李鼎祚曰:“正月在亥,逆行十二辰。” 按:六合者,月建与月将相合也。义见第一卷。 卷三 三合 《曾门经》曰:“三合者,异位而同气也。寅午戌,火之三合;巳酉丑,金之三合;申子辰,水之三合;亥卯未,木之三合。其日宜结会、亲姻、和合、交易、修营、起土、立木、上梁。” 《历例》曰:“正月在午、戌;二月在未、亥;三月在子,申;四月在丑、酉;五月在寅、戌;六月在卯、亥;七月在子、辰;八月在丑、巳;九月在寅、午;十月在卯、未;十一月在辰、申;十二月在丑、巳。” 按:三合者,各与其月建会成三合局也。义见第一卷。 卷三 福德 《总要历》曰:“福德者,月中福德之神也。其日宜祀神祗、求福愿、修宫室、献封章。” 《历例》曰:“福德常居月建前二辰。” 曹震圭曰:“建前二辰者,是月所生之子,以其当相气在前为引,与我能为福、为德之神也。故易卦以子孙爻为福德,其义一也。大抵子能制乎鬼,使不害巳,故为福德。假令正月寅,以火生辰土为子,其土能制水鬼也;二月卯木,生巳火为子,火能制金鬼也;三月辰之衰木能生午火,为子去制金鬼也。余仿此。” 按:十二地支各有所藏,若以前二辰为月建所生者,亦无不合,则生气之在月建前二辰,亦当取此义。 卷三 五冨 《总要历》曰:“五富者,富盛之神也。其日宜兴举运动、估市经求。” 《历例》曰:“正月起亥,顺行四孟。” 曹震圭曰:“五富者,月中余盛之神也。盖寅午戌月,火王,喜亥中甲木而生;申子辰月,水王,爱巳中庚金而生;亥卯未月,木王,求寅木相助;巳酉丑月,金王,求申中庚金相益。故曰,余盛,此其义也。” 卷三 吉期 《总要历》曰:“吉期者,吉庆之神也。所直之日,宜出军、行师、攻城寨、兴吊伐、会亲姻。” 《历例》曰:“常居月建前一辰也。” 曹震圭曰:“吉期者,是月建腹心同契之侍臣也。盖常居建前一辰,可与要约吉事,故因名之。” 卷三 要安 《枢要历》曰:“要安者,月中吉神也。所直之日,宜安抚边境、修茸城隍。” 《历例》曰:要安者,正月寅,二月申,三月卯,四月酉,五月辰,六月戌,七月巳,八月亥,九月午,十月子,十一月未,十二月丑也。” 曹震圭曰:“要安者,要而用之,可得安也。盖阳建之月,历寅、卯、辰、巳、午、未;阴建之月,历申、酉、戌、亥、子、丑也。如是,则阳辰之月用阳气,通泰之辰;阴辰之月用阴气,柔和之辰。类易卦之六爻刚柔相应之象。” 卷三 玉宇 《枢要历》曰:“玉宇者,月中贵神也。”所直之日宜修宫阙、缮亭台、结婚姻、会宾客。” 《历例》曰:“正月卯,二月酉,三月辰,四月戌,五月巳,六月亥,七月午,八月子,九月未,十月丑,十一月申,十二月寅。” 曹震圭曰:“玉宇者,月建所安之室也。卯酉者,日月之门,分界之位。东南方,阳位也,为外、为前、故阳建居之;西北方,阴位也,为内、为后、故阴月居之。似人之居处,男居于前,女居于后也。” 卷三 金堂 《枢要历》曰:“金堂者,月中善神也。所直之日,宜营建宫室、兴造修筑。” 《历例》曰:“正月辰,二月戌,三月巳,四月亥,五月午,六月子,七月未,八月丑,九月申,十月寅十一月酉,十二月卯。” 曹震圭曰:“金堂者,建神安乐之堂也。常在玉宇之前,似王公建修宅第之次序也。” 卷三 敬安 《枢要历》曰:“敬安者,恭顺之神也。所直之日宜睦亲族、叙尊卑、纳礼仪、行庆赐。” 《历例》曰:“敬安者,正月未,二月丑,三月申,四月寅,五月酉,六月卯,七月戌,八月辰,九月亥,十月巳,十一月子,十二月午。” 曹震圭曰:“敬安者,是阴阳相会之义也。阳会阴而必敬,阴会阳而必恭,若恭而敬,必得安也。盖未、申、酉、戌、亥,阴气用事之辰,故阳辰之月会之;丑、寅、卯、辰、巳,阳气用事,故阴辰之月会之;子午阴阳争,故自会也。其义如此。 卷三 普护 《枢要历》曰:“普护者,福庇之神也。所直之日,宜祭祀、祷祠、寻医、避病。” 《历例》曰:“普护者,正月申,二月寅,三月酉,四月卯,五月戌,六月辰,七月亥,八月巳,九月子,十月午,十一月丑,十二月未。” 曹震圭曰:“普护者,乃月中普护万物无偏私之神也。常与要安相对,盖申、酉、戌、亥、子、丑乃阴权否窒之位,与阳建之月相配;寅、卯、辰、巳、午、未乃阳气通泰之位,与阴建之月相配。是月内阴阳暗有相护之神也。” 卷三 福生 《枢要历》曰:“福生者,月中福神也。所直之日,宜祈福求恩、祀神致祭。” 《历例》曰:“福生者,正月酉,二月卯,三月戌,四月辰,五月亥,六月巳,七月子,八月午,九月丑,十月未,十一月寅,十二月申。” 曹震圭曰:“福生者,月内祈求福愿之神也。故与玉宇相对,谓玉宇为月建之所安,向之则所以邀福,月建顾其所向,亦所以造福也。” 卷三 圣心 《枢要历》曰:“圣心者,月中福神也。其日宜上表、章行、恩泽、营百事。” 《历例》曰:“圣心者,正月亥,二月巳,三月子,四月午,五月丑,六月未,七月寅,八月申,九月卯,十月酉,十一月辰,十二月戌。” 曹震圭曰:“劳而不敢安者,圣人之心也。盖阳辰之月,顺理阳卦之位,阴辰之月,顺治阴卦之位。圣人居中,治理八方,阴阳各当,使君子小人无交错也。初寅之月,起于乾宫亥者,是顺天之道也。” 按:正、三、五、七、九、十一为阳建之月,故从亥至辰配乾、坎、艮、震四阳卦;二、四、六、八、十、十二为阴建之月,故从巳至戌配巽、离、坤、兑四阴卦。 卷三 益后 《枢要历》曰:“益后者,月中福神也。所直之日,宜造宅舍、筑垣墙、行嫁娶、安产室。” 《历例》曰:“正月子,二月午,三月丑,四月未,五月寅,六月申,七月卯,八月酉,九月辰,十月戌,十一月巳,十二月亥。” 曹震圭曰:“益后者,于子嗣有补益之神也,子、丑、寅、卯、辰、巳为阳气之位,以阳建之月配之;午、未、申、酉、戌、亥为阴气之位,则以阴建之月配之。阴阳会和,既生男女,当夫训其男,妇教其女,使男从夫道,女从妇德,各从其道,当有益后将来,故云益后。” 卷三 续世 《枢要历》曰:“续世者,月中善神也。所直之日,宜结婚姻、睦亲族、祀神祗、求嗣续。” 《历例》曰:“续世者,正月丑,二月未,三月寅,四月申,五月卯,六月酉,七月辰,八月戌,九月巳,十月亥,十一月午,十二月子是也。” 按:续世者,月中继续之神也。常在益后后一辰,盖亦与玉宇金堂之相连者,同意。” 又按:自要安至续世,凡九神其起例,皆以六阴月与六阳月对冲。如正月寅,则二月申,正月卯,则二月酉是也。余仿此。 卷三 天后 《总要历》曰:“天后者,月中福神也。所直之日,宜求医、疗病、祈福、礼神。” 《历例》曰:“天后,正月起申,逆行四孟。” 曹震圭曰:“天后者,驿马也,是五行受病,复见妻子,反有救助,而有食、有养也。似困而得马,饥而得食也。假命寅午戌火,以申为妻、为马,及有生戊为食也,故曰天后。后者,主生育万物,为万物之母,故因名之。” 卷三 天巫 《总要历》曰:“天巫者,月中喜神也。所直之日,宜合药请医、祀鬼神、求福愿。” 《历例》曰:“常居月建前二辰。” 曹震圭曰:“天巫者,月中善神,能克除鬼杀也。义与福德同。 卷三 天愿 《总要历》曰:“天愿者,月中善神也。所直之日宜嫁娶、纳财、敦睦亲族。” 《历例》曰:“天愿者,正月甲午,二月甲戌,三月乙酉,四月丙子,五月丁丑,六月戊午,七月甲寅,八月丙辰,九月辛卯,十月戊辰,十一月甲子,十二月癸未。” 曹震圭曰:“天愿者,乃月建枝德合神也。阳前阴后五辰,各以阳干配之;四季月,以阴干配之。若遇四孟及丑、未、子、午者,无合。盖谓亥巳为阴阳终极之辰,寅申为阴阳否泰之辰,丑未为阴阳绝蔑之辰,子午为阳消阴长之辰。故不可为合也。十干巳为六贼,庚为白虎,壬为元武,故不可用也。若逢忌用之辰,以前后近者用之。假今正月未为枝德,今忌用,取近未者午,以王干甲配之,得甲午也。二月甲戌,三月乙酉,四月丙子。五月忌亥,退合丑就以丁配,故得丁丑,六月忌寅就午,六合以戊配得戊午,七月否建之辰,忌丑就寅,寅中有甲,从其泰也,八月忌庚用丙,谓金生于己,巳中有丙火也,配得丙辰,九月辛卯,十月忌壬,以戊之阳土,能聚水溃易,有比卦之义,故得戊辰,十一月以其自建者,谓前后皆无所配,然建子之月,未可假力于人,其忌壬用甲者,是待其子有所助也,十二月忌申,以就近申之未,故得癸未。其义如此。 卷三 四相 《总要历》曰:“四相者,四时王相之辰也。其日宜修营、起工、养育、生时、栽植、种蒔、移徙、远行。” 《历例》曰:“春丙丁,夏戊巳,秋壬癸,冬甲乙。” 曹震圭曰:“四相者,养育之道。母生子也,春木王,生丙丁;夏火王,生戊巳;秋金王,生壬癸;冬水王,生甲乙;惟庚辛者,金也能杀万物,故不用。” 卷三 四时天德 《总要历》曰:“四时,天德者四序中德神也。其日宜庆赐、宴乐、拜官、赏贺。” 《历例》曰:“春午,夏辰,秋子,冬寅。” 曹震圭曰:“子、寅、辰、午乃东方生育之阳辰,故用事吉也。申、戌者,西方之杀气,故不可用也,各以四时所生之阳辰而为之,是我生者为德也,亦名时德。” 按:时德与四相同义,春木生午火,夏火生辰土,秋金生子水,冬水生寅木也。四相取天干,时德取地支。” 卷三 阳德 《总要历》曰:“阳德者,月中德神也。所直之日宜交易、开市、结亲姻。” 《历例》曰:“正月起戌,顺行六阳辰。” 曹震圭曰:“阳德者,乾阳之道也。阳道不可以尽剥,故正月起戌,应乾之上九,戌者,乾之世爻。又五月一阴生,即配于午,顺历乾之六爻。六阳月,居语寅午戌,火炎上,为尊、为夫也。六阴月,临于申子辰,水润下,为卑、为妇也。故所直之日,长幼有序,夫妇有别,是嘉会、合礼之辰。故宜如此。 卷三 阴德 《总要历》曰:“阴德者,月内阴德之神也。所直之日宜施阴隲、行惠爱、雪冤枉、举正直。” 《历例》曰:“正月起酉,逆行六阴辰。” 曹震圭曰:“阴德者,是月中坤阴之道也。正月起于酉,应坤之上六,酉者,坤之世爻,故从酉逆历坤之六爻,坤者,厚德载物也,含弘光大,万物资生。故宜如此。 卷三 解神 《总要历》曰:“解神者,月中善神也。所直之日,宜上词章、雪冤枉。” 《历例》曰:“正二月申,三四月戌,五六月子,七八月寅,九十月辰,十一月十二月午也。” 曹震圭曰:“解神者,月中对奏直谏之臣也。常居与月建相对之阳辰,与太岁中奏书一义。盖忠直之臣,不处私阴之位也。” 卷三 六仪 《神枢经》曰:“六仪者,月中吉神也。所直之日,宜牧养、生财、栽植树木、结亲纳礼、视事临官。” 《历例》曰:“正月起辰,逆行十二辰。” 曹震圭曰:“六仪者,月中内正礼仪,使阴建无敢私邪之神也。月厌主事暗昧、不正之神,故六仪与敌冲,以威厉之使,不敢妄失仪容也,因以名之。常与阴建对冲者是也。 卷三 时阳 《总要历》曰:“时阳者,月中阳神也。所直之日,宜叙婚姻、行宴乐。” 《历例》曰:“常居月建后二辰。” 曹震圭曰:“时阳者,月内掌阳气之神,父夫之象,故阳之主事,威仪,正直,有礼义,仪容。故其日宜叙婚姻、行宴乐。其起例见下节。 卷三 时阴 《总要历》曰:“时阴者,月中阴神也。所直之日,宜运谋算、画计策、睦子孙、会亲友。” 《历例》曰:“常居月建前四辰。” 曹震圭曰:“时阴者,月内阴气之神,母妇之象,故阴神主事,机密不测,故其日宜运谋算、画计策、会亲友、睦子孙。起例常以月建加功曹子上。所得之辰为时阳。午上所得之辰为时阴。谓子者一阳初生也。故时阳取焉。午者一阴初生也,故时阴取焉,寅者,艮方成终、成始之住,三阳交泰之所,故以加之。太乙家常以计神加和德,其义一也。 卷三 兵吉 兵福 兵宝 《总要历》曰:“兵吉、兵福、兵宝者,皆月内用兵之吉辰也。其日宜出师、命将、攻伐、略地。” 《历例》曰:“兵吉者,正月子、壬、寅、卯;二月亥、子、丑、寅;三月戌、亥、子、丑;四月酉、戌、亥、子;五月申、酉、戌、亥;六月未、申、酉、戌;七月午、未、申、酉;八月巳、午、未、申;九月辰、巳、午、未;十月卯、辰、巳、午;十一月寅、卯、辰、巳;十二月丑、寅、卯、辰。” 兵福者,与月建同行。 兵宝者,月建前一辰也。 曹震圭曰:“兵吉,逐月渐退一辰者,是兵家无有妄进,无有躁动之意。故云兵者不祥之器,不得已而用之也。又易卦师之六四曰,师,左次无咎。言左次,则为退舍也,故见可而进,知难而退,师之常也。又太白阴经曰,未见而战,虽众,必溃;见利而战,虽寡,必胜。是兵家不可以妄举轻进,此阴阳之戒也。” 兵福、兵宝者,乃当时王相之辰也。 《太白阳经》曰:“五帝所在,不可出军向之,必败。春东方,夏南方,秋西方,冬北方。又云春不东行,是谓伐生,百事不成;夏不南行,是谓伐强,兵卒多殃;秋不西行,是谓伐熟,兵将不复;冬不北行,是谓伐藏,士卒多伤。故月建所在为王相之方,我用而我利也。” 卷三 王日 官日 相日 民日 守日 《坛经》曰:“王、官、相、民、守日者,皆月内视事之吉辰也。所直之日,宜命将登坛、袭爵受封、上官赴任、临政亲民。” 《历例》曰:“王日者,春寅,夏巳,秋申,冬亥。今易为官日。官日者,春卯,夏午,秋酉,冬子。今易为王日。相日者,春巳,夏申,秋亥,冬寅。民日者,春午,夏酉,秋子,冬卯。守日者,春酉,夏子,秋卯,冬午。” 曹震圭曰:“王日者,四时正王之辰,四正之位,帝王之象,故得其政治也。官日者,四时临官之辰,诸侯之象。相日者,四时官日所生也,相气之辰,宰相之象。民日者,四时死绝之辰,庶民之象。守日者,四时胎绝之辰,无气能自固守,以待将来,各取其义,以为名也。” 卷三 天宝 天对 天玉 天岳 天符 执储 《枢要历》曰:“天宝、天对、天玉、天岳今疑天岳非吉神、天符、执储,皆月内明星也。所直之日,各宜修宫室、缮城郭、纳亲礼、进人口。” 《历例》曰:“天宝者,正月起辰;天岳者,正月起申;天符者,正月起戌,皆顺行六阳辰。天封者,正月起已;天玉者,正月起未;执储者,正月起丑,皆顺行六阴辰。” 曹震圭曰:“此天黄道也,盖天者,万物之主;黄者,中央之色,道者,乃天皇居九重之内,出入所履之道也,故名曰天黄道,其神逐年月日各有所主。易传云乾为天、为君、为父。是天皇之正位也。主御群灵、司万物、土死,故曰司命。亦能掌握万物,故又名曰天符,今皆作天府。此乾卦之主也,初行其道,起于戌,是乾之世爻纳甲也,其对冲巽宫为明堂,是天皇治事之宫也。圣人南面而听天下,故以巽为明堂,又名曰执储,是天皇所操执,以除暴虐也,故曰齐乎巽。初行其道起于丑,是巽之初爻纳甲也,其明堂之左有青龙,宰相之象,是震宫也,震为雷、为龙,故曰青龙,又名曰雷公,初行其道起于子,是震之初爻纳甲也,其明堂之前有朱雀,是离宫也,又曰飞流,故离为火,朱雀,飞流之象,初行其道起于卯,是离卦初爻纳甲也,其明堂之右有白虎,将军之象,又曰天棒,是天皇之先驱也,又曰天马,是天皇之所乘也,初行其道起于午,是震卦外体之纳甲也,谓震为大臣之象,向外则为将军也,其天皇之右,有玉堂,是天皇寝安之宫,天后之位,是坤宫也,又曰天玉,走天皇宠爱之所,初行其道起于未,是坤之初爻纳甲也,天皇之左,有金柜,是宝藏之府库,艮之位也,又曰天宝初行,其道起于辰,是艮卦初爻纳甲也,天皇右旁有天德,兑也,是天皇施仁布德、喜乐之宫,又曰天对,是天皇纳谏、听政、论道、经邦之所,初行其道,起语巳,是兑之初爻纳甲也,天皇左旁,有天刑,坎也,劳卦也,是掌刑罚之所,又曰蚩尤。蚩尤者,虐民之神,初行其道起于寅,坎之初爻纳甲也,白虎,天棒之后有天牢,又曰天狱,是囚禁之所也,配之朱雀,明堂之间,盖使刑禁明而无私也。初行其道起于申,是坎之外体纳甲也,故云劳乎坎也,天皇、天牢之间有元武,又曰除私,是邪妄之臣,故论正道必有谗言,举正直则邪妄亦进。易卦爻辞,半君子半小人,则天下之道然也。初行其道起于酉,是离卦外体纳甲也,故离为朱雀、飞流,皆小人之辈也,中宫之位有勾陈,是天皇嫔妃之位,天帝之所居也,初行其道起于亥,是乾宫之阴辰,兑宫之外体纳甲也,盖兑者,说也,是天皇喜悦之宫也,故用配焉丈,曰天岳,疑是天狱,岳者,山之高地祗也,在天必无此,雷公,本吉神也,非凶神也,今故以天岳为天狱凶神,以雷公可为吉神,又曰,易卦纳甲各有逆顺,今六阴之神,亦顺者,谓奉上之礼不可以逆,其情是天道顺动而无逆也。” 按::曹氏之说合黄黑二道而论之也,其次序起例并见第五卷。 卷三 青龙 明堂 金柜 天德 玉堂 司命 《神枢经》曰:“青龙、明堂、金柜、天德、玉堂、司命皆月内天黄道之神也。所直之日皆宜兴众务,不避太岁、将军、月刑,一切凶恶自然避之。” 李鼎祚曰:“青龙正月起子,金柜正月起辰,司命正月起戌,皆顺行六阳辰也。明堂正月起丑,天德正月起巳,玉堂正月起未,皆顺行六阴辰也。” 曹震圭曰:“明堂即执储金,柜即天宝,天德即天对,玉堂即天玉,司命即天府,其名虽异,其理一也。” 义见前篇。 卷三 枝德 经曰:“枝德者,地支带德也。所直之日宜修造筑垣。” 《历例》曰:“枝德者,正月在未,顺行十二辰。” 义见第二卷岁枝德节。 卷三 宝日 义日 制日 经曰:“宝日者,干生枝也。义日者,枝生干也。制日者,干克枝也。其日利行军。” 《历例》曰:“宝日者,丁未、丁丑、丙戌、甲午、庚子、壬寅、癸卯、乙巳、戊申、己酉、辛亥、丙辰。义日者,甲子、丙寅、丁卯、己巳、辛未、壬申、癸酉、乙亥、庚辰、辛丑、庚戌、戊午。制日者,乙丑、甲戌、壬午、戊子、庚寅、辛卯、癸巳、乙未、丙申、丁酉、己亥、甲辰是也。” 曹震圭曰:“干生枝者,得其天时也;枝生干者,得其地利也;干克枝者,得其人和,我可制彼也。故干为天、为我,枝为地为彼也。” 卷三 大明 唐·李淳风将诸家阴阳书总集一十五日,谓之大明,其日宜举动百事。 《历例》曰:“大明者,辛未、壬申、癸酉、已卯、壬午、甲申、壬寅、甲辰、丙午、已酉、庚戌、丙辰、己未、庚申、辛酉是也。 曹震圭曰:“不用亥、子、丑、巳四枝,乙、丁、戊三干者,何也?盖子、丑北方之位,阴阳始立之辰。其道暗,故不用也。亥、巳为阴阳极终之位,反于不显,亦不用也。乙为草族,其体不真,丁为灰火,其光不照,戊为王土,其体不动,故不用也。其余十四日,各有所论。如寅午戌火也,甲土也,土中之火不显也。卯未木也,癸为阴微之火,居木中,有烟无焰也。辰戌王土也,壬为水也,若相加,则两无成也。寅戌火未盛也,丙从水,减微火也,寅午戌火,庚金也,相加则亏损也。辛卯、丙申亦然。” 卷三 七圣日 唐·贾耽集黄帝、元女、文王、周公、孔子、天老、董仲舒通用之日,谓之七圣。总三十七日,其日宜兴动百事。七圣者,丙寅、丁卯、戊辰、己巳、壬申、癸酉、甲戌、乙亥、丙子、丁丑、庚辰、辛巳、甲申、乙酉、戊子、己丑、庚寅、辛卯、甲午、乙未、戊戌、己亥、壬寅、癸卯、甲辰、乙巳、戊申、己酉、庚戌、壬子、癸丑、甲寅、乙卯、戊午、己未、庚申、辛酉。 卷三 神在日 唐·贾耽总集三十五日,为之神在。其日宜祷祠、祭祀、实受其福。神在日者,甲子、乙丑、丁卯、戊辰、辛未、壬申、癸酉、甲戌、丁丑、己卯、庚辰、壬午、甲申、乙酉、丙戌、丁亥、己丑、辛卯、甲午、乙未、丙申、丁酉、乙巳、丙午、丁未、戊申、己酉、庚戌、乙卯、丙辰、丁巳、戊午、己未、辛酉、癸亥 。 曹震圭曰:“子者,阴阳未显,祸福未分,故不获福也。惟甲子乃阴阳始建之辰,群灵皆在,故宜用焉。寅者,阳气发泄之辰,阴气消尽之位,鬼神者,阴气也,消减则亡,故不在焉。亥巳者,阴阳极终之辰,亦不受福也,惟乙巳、丁巳阳光相助,丁亥、癸亥阴气暗助,此四辰亦可祭也。壬癸者,阴气水也,鬼神之属也,四季者,墓土也,若相加得壬辰、壬戌、癸丑、癸未,此四日,是鬼神自受克制,故不获福也。其余庚午、戊戌、辛丑、癸卯、甲辰、庚申,此六日未详其义。” 《三历撮要》云:“旧历错悮,今依官历改正,未审旧历为非,新历为是也。” 卷三 五合日 《枢要历》曰:“五合者,月内良日也。其日宜结婚姻、会亲友、立券交易。” 《历例》曰:“五合者,寅卯日也。” 曹震圭曰:“十干者,夫之象,十二支者,妇之象。今自子为始,以甲相配,至酉而止,不及戌亥,然戌能进五辰,配寅中之甲,亥能进前五辰,配卯中之乙,而成夫妇会合之礼,故曰五合。若其他则进五无所配也,虽有辰配申中之庚,巳配酉中之辛,而申酉反为五离者。易曰一阴一阳之谓道,杂则相乖,合则暌离也,故曰五离,忌见本节。 卷三 除神 按::通书以申酉日为除神,与五合对冲之日也。宜沐浴、祓除、灾眚。 卷三 阴阳不将 《天宝历》曰:“阴阳不将者,以月建为阳,谓之阳建,正月起寅,顺行十二辰,月厌为阴,谓之阴建,正月起戌,逆行十二辰,分于卯酉,会于子午,厌前枝干自相配者,为阳将,厌后枝干自相配者,为阴将。厌后干配厌前枝,为阴阳俱将。厌前干配厌后枝者,为阴阳不将也。阳将伤夫,阴将伤妇,阴阳俱将,夫妇俱伤,阴阳不将,夫妇荣昌。戊巳之干位在中央,戊为阳将寄于艮,巳为阴将寄于坤。经云,春冬巳不将,秋夏戊不将。 《历例》曰:“阴阳不将者,正月辛亥、辛丑、辛卯、庚子、庚寅、己亥、己丑、己卯、丁亥、丁丑、丁卯、丙子、丙寅;二月庚子、庚寅、庚戌、己亥、己丑、丁亥、丁丑、丙子、丙戌、丙寅、乙亥、乙丑;三月己酉、己亥、己丑、丁酉、丁亥、丁丑、丙戌、丙子、乙酉、乙亥、乙丑、甲戌、甲子;四月丁酉、丁亥、丙申、丙戌、丙子、戊戌、戊申、戊子、乙酉、乙亥、甲申、甲戌、甲子;五月丙申、丙戌、戊申、戊戌、癸未、乙酉、乙亥、甲申、甲戌、癸未、癸酉、癸亥;六月乙未、乙酉、戊戌、戊申、戊午、甲午、甲申、甲戌、癸未、癸酉、壬午、壬申、壬戌;七月乙巳、乙未、乙酉、戊午、戊申、甲午、甲申、癸未、癸酉、癸巳、壬申、壬午;八月甲辰、甲午、甲申、戊辰、戊午、戊申、癸巳、癸未、壬辰、壬午、壬申、辛巳、辛未;九月戊辰、戊午、癸卯、癸巳、癸未、壬辰、壬午、辛卯、辛巳、辛未、庚辰、庚午;十月癸卯、癸巳、己卯、己巳、壬寅、壬辰、壬午、辛卯、辛巳、庚寅、庚辰、庚午;十一月壬寅、壬辰、巳丑、己卯、己巳、辛丑、辛卯、辛巳、庚寅、庚辰、丁丑、丁卯、丁巳;十二月己丑、己卯、辛丑、辛卯、庚子、庚寅、丁丑、丁卯、丙子、丙寅、丙辰、庚辰。” 按::厌前枝干自相配者,为阳将,是纯阳无阴也;厌后枝干自相配者,为阴将,是纯阴无阳也;厌后干配厌前枝者,为阴阳俱将,是阴非其阴,阳非其阳,则其道相乖也。盖干为阳,当居于前,枝为阴当从其后,是夫唱妇随之理。故厌前干配厌后枝,为阴阳不将也。 卷三 周堂 《历曰》:“大月从夫,顺数;小月从妇,逆数。值第堂、厨竈日宜用之。如值翁姑日。而无翁姑者亦可用。” 曹震圭曰:“乾为父,故配翁也;坤为母,故配姑也;坎为宅第,居北向南也;艮为竈,丙火长生之位也;巽为厨,是万物洁齐之所也;离为夫,南方阳位,男正位平外也;震为妇厨竈之间,妇所在也;兑为堂,在翁姑之间,其所安也。大月从夫顺数,小月从妇逆行,是夫尊而妇卑,阳顺而阴逆之理也。遇翁姑夫妇者凶,第堂厨竈者吉,或以第为兄弟之弟,误矣。” 卷三 鸣吠日 一行云:“鸣吠者,五姓安葬之辰也。用之者得金鸡鸣,玉犬吠,上下不呼,亡灵安稳,子孙富昌。如用破地则后,其日择克姓者用。鸣吠日者,庚午、壬申、癸酉、壬午、甲申、乙酉、庚寅、丙申、丁酉、壬寅、丙午、己酉、庚申、辛酉也。” 曹震圭曰:“金鸡者,兑也,兑宫酉也;玉犬者,艮也,艮为犬也。大抵外宅之要在山泽地势,是坤艮兑也。故以坤兑往来,加艮顺布八卦,视艮所临之辰,为良也。如兑加艮,则艮临离午也,又以离加艮则艮临兑酉也,又以坤加艮,则艮临坤未申也,又以艮自加艮丑寅也,丑未二辰,乃墓绝无气之位,故不可用。又十干之中,戊为阳土,以配中宫、明堂之位,不可用也;甲午、甲寅、丙寅者,乃自死、自旺、自生之日,故不用。止余一十四日,为鸣吠吉日也。又地理新书《括地图》云,去东海,有桃都山,大桃树盘曲三千里,上有一金鸡下有二神人,一名郁,一名垒,各持苇索,用捉不祥之鬼,及天将旦日,照金鸡鸣天下,众鸡悉从而鸣,金鸡鸣讫,下食恶鬼,金鸡鸣时,百鬼皆走避也。鸣吠对日一行,经云,鸣吠对日者,是五姓外宅用之破土斩草也。 鸣吠对日者,丙寅、丁卯、丙子、辛卯、甲午、庚子、癸卯、壬子、甲寅、乙卯也。 按:鸣吠对者,乃与鸣吠对冲之日,其己丑日无对冲,庚寅与甲申、壬寅与丙申又互为对冲,故止余九日。今取十日者,盖甲午日虽不用为鸣吠,然其对冲庚子,可用为鸣吠对也。若甲寅之对庚申,丙寅之对壬申,则鸣吠日中巳用之矣。惟甲午疑应作甲子,盖甲子本与庚午对冲,且既用庚子,不宜并用甲午也。恐传者有悮。 卷四 月事凶神 月建 《天宝历曰》:“月建者,阳建之神也。所理之方,战斗攻伐宜背之,不可抵向。所直之日,宜封建视事,不宜兴造土功、结亲礼。 《历例》曰:“正月建寅,顺行十二辰。” 曹震圭曰:“月建所理之地,战斗攻伐,不宜向而宜背者,盖使我乘旺气而攻彼休囚也。所直之日宜封建视事者,建者,健也,是月内群神之长,万神无不成服也。不可兴造土功者,盖彼当旺势不可犯也,其不可结亲礼者,是阳建独旺阴建气消之辰,亲礼之道宜阴阳相和,若偏则不宜也。” 卷四 月破 月破者,月建所冲之日也,与岁破义同。 卷四 天罡 河魁 桑道茂曰:“天罡河魁者,月内凶神也。所直之日,百事宜避。” 《历例》曰:“阳建之月前三辰,为天罡,后三辰为河魁。阴建之月,反是。” 曹震圭曰:“魁罡者,乃月建四杀之辰,平收之日也。” 《洞源经》云:“对七为冲,隔三为破,选择家所谓辰破丑而丑冲未,亥破寅而寅冲申,午破卯而卯冲酉,酉破子而子冲午,申破巳而巳冲亥,戌破未而未冲丑是也。” 卷四 月杀 《广圣历曰》:“月杀者,月内之杀神也。其日忌停宾客、兴穿掘、营种植、纳群畜。” 《历例》曰:“月杀者,正月起丑,逆行。” 卷四 四季 按:月杀与岁杀同,义见第二卷。 卷四 月刑 《广圣历》曰:“月建所刑之辰,其日忌出军、攻战、养育、生财、结婚姻、营造屋舍。” 《历例》曰:“月刑者,正月巳、二月子、三月辰、四月申、五月午、六月丑、七月寅、八月酉、九月未、十月亥、十一月卯、十二月戌。” 《选择家书》曰:“寅刑巳,巳刑申,申刑寅,为无恩之刑;未刑丑,丑刑戌,戌刑未,为恃势之刑;子刑卯,卯刑子,为无礼之刑;辰、午、酉、亥为自刑。” 曹震圭曰:“月刑者,月建之三刑也,是前后三辰相克制也,因名曰三刑。假如无恩刑者,谓巳火也,赖寅木而生,反以长生之庚金制寅木也;申金也,赖巳火而生反,以长生之壬水制巳火也;寅木也,赖申中长生之水土而生,反以所生火克申金也,以子反害其母,为无恩,故曰刑也。或曰寅以生火,刑已中生金,巳以寄土,刑申中生水,申以生水,刑寅中生火也。恃势刑者,丑以墓金克未中墓木,未以阴墓之水克戌中墓火,戌以墓火克丑中墓金,又云丑恃癸水刑戌之墓火,戌恃辛金刑未之墓木,未恃丁火刑丑之墓金也。无礼刑者,谓卯中之乙赖子为贵,子中之癸赖卯为贵,然卯以长生之巳土刑子中之癸水,子以长生之辛金刑卯中之乙木,伤其贵德,失其尊卑,故曰无礼也。自刑者,辰之墓土自制其墓水,午中生乙,自制其己土,酉中生丁,自制其辛金,亥中生木自制其巳土,故曰自刑也。” 按:月刑与岁刑同,而理解各异,两存其说,以备互考。又褚华谷曰:“子卯一刑也,寅巳申二刑也,丑戌未三刑也,自卯顺至子,子逆至卯,极十数而为无礼之刑。寅逆至己,己逆至申,极十数而为无恩之刑。丑顺至戌,戌顺至未,极十数而为恃势之刑。故皇数中天以十为杀数、积数,至十则悉空其数,天道恶盈满则覆也。此三刑之法所由起也。”此亦可备一说。 卷四 月害 《神枢经》曰:“月害者,阳建所害之辰也。所直之日,忌攻城、野战、牧养、群畜、结会、亲姻、请医巫、纳奴婢。” 《历例》曰:“正月起巳,逆行十二辰。” 曹震圭曰:“月害者,月中六害也。假令卯辰相害者,卯以乙旺之木害辰墓之土,辰以墓土却害卯中癸水也;寅巳相害者,谓寅以旺甲害己中戊土,而已以生庚害寅中旺甲也;丑午相害者,丑以癸水害午中丁火,午以己土害丑中癸水也;子未相害者,子以所生之辛金害未中墓木,未以旺土害子中旺水也;申亥相害者,亥以生木害申中生土,申以旺金害亥中生木,又以生土害亥中旺水也;酉戌相害者,戌以墓火害酉之旺金,酉以所生丁火害戌中辛金也。” 按:六害者,不和也。凡事莫不喜合而忌冲。正月建寅,与亥合,而巳冲之,故寅与巳害;二月建卯,与戌合,而辰冲之,故卯与辰害。盖月建者,众神之首,冲其所合,是以害也。 卷四 独火 按:独火与月害同,亦名游祸,又名六害。 卷四 月虚 《枢要历》曰:“月虚者,月内虚神也。其日忌开仓库、出财物、运动、征行、成亲礼。“ 《历例》曰:“月虚者,正月起丑,逆行四季。” 曹震圭曰:“月虚者,月建三合五行成形之位。物初成形,其体未实,故名曰虚,与月杀同位。” 卷四 大耗 《历枢要》曰:“大耗者,月中虚耗之神也。其日忌营库藏、出时物、远经求、取债负。” 《历例》曰:“大耗者,正月起申,顺行十二辰。” 曹震圭曰:“大耗者,月建击冲破散之辰也,与月破同位。”并见第二卷 卷四 小耗 《枢要历》曰:“亦月内之耗神也。其日忌经营、种蒔、纳财、交易、开市。” 《历例》曰:“小耗者,常居月建前五辰。” 曹震圭曰:“小耗者,小损也。乃月建气绝之辰,大耗之从神也。”并见第二卷。 卷四 大时 《神枢经》曰:“大时者,将军之象也。所直之日,忌出军、攻战、筑室、会亲。” 李鼎祚曰:“大时者,正月起卯,逆行四仲。” 《淮南子》曰:“大时者,咸池也。” 曹震圭曰:“大时者,乃月建三合五行沐浴之辰也。盖五行至此,则败绝,是最凶之辰也。故曰大凶之时。” 卷四 小时 《神枢经》曰:“小时者,郎将之象也。其日忌结亲姻、开仓库。” 《淮南子》曰:“小时者,月建也。 曹震圭曰:“小时者,是当时之旺辰也。忌结亲姻者,因阳气独持旺气也。忌开仓库者,是旺气发而不收也。” 卷四 四废 《广圣历》曰:“四废者,四时衰谢之辰也。其日忌出军、征伐、造舍、迎亲、封建、拜官、纳财、开市。” 《历例》曰:“春庚申辛酉,夏壬子癸亥,秋甲寅乙卯,冬丙午丁巳。” 《蓬瀛经》曰:“四废者,是五行无气,福德不临之辰。百事忌用。” 《通书》云:“春以庚辛为废,夏以壬癸为废,秋以甲乙为废,冬以丙丁为废。春庚辛者,而申酉亦属金;夏壬癸者,而子亥亦属水;秋甲乙者,而寅卯亦属木;冬丙丁者,而己午亦属火。谓之支干连见。” 曹震圭曰:“四废者,干支俱绝也。假令庚申辛酉绝于春,寅卯辰也。他仿此。” 卷四 四穷 《总要历》曰:“四穷者,谓亥为阴绝之辰,以四时旺干临之,故曰四穷。所直之日,不可远行、征伐、出纳财物。” 《历例》曰::“春乙亥,夏丁亥,秋辛亥,冬癸亥。” 曹震圭曰:“亥者,地支末辰极隆之位,以四时阴千配之,故曰四穷。” 卷四 四耗 《总圣历》曰:“四耗者,谓四时休干临分至之辰也。其日忌会亲姻、出师、开仓库、施债负。” 《历例曰》:“春壬子,夏乙卯,秋戊午,冬辛酉。” 曹震圭曰:“物之将分者,必散也,至者,尽也,是阴阳数尽而将分也,又得休干临之,故曰耗。” 按:四耗日,固是休干亦休支也。春壬子,干枝皆水;夏乙卯,干枝皆木;冬辛酉,干枝皆金;秋戊午,干土而枝火。《洞源经》云:“火不克金,何?旺土生金,火亦生金也,盖春木旺则水耗,夏火旺则木耗,秋金旺则火土耗,冬水旺则金耗,故曰四耗。” 卷四 四击 四击者,春戌、夏丑、秋辰、冬未。 按:四击者,四时所冲之墓辰也。如正、二、三月建寅、卯、辰,辰与戌冲,故戌为四击也。余仿此。 卷四 五虚 《枢要历》曰:“五虚者,四时绝辰也。其日忌开仓库、营种蒔、出财宝、放债负。” 《历例》曰:“五虚者,春己酉丑,夏申子辰,秋亥卯未,冬寅午戌也。” 曹震圭曰:“五虚者,四时逢绝之辰也。物绝则损朽,其中虚而无实也,故曰虚。如春木旺,巳酉丑金绝也;夏火旺,申子辰水绝也;秋金旺,亥卯未木绝也,冬水旺,寅午戌火绝也。” 按:五虚者,三合五行绝胎养之位,与岁神三杀起例同。 卷四 五墓 《广圣历》曰:“五墓者,四旺之墓辰也。其日忌营造、起土、嫁娶、出军。” 《历例》曰:“五墓者,正二月乙未,四五月丙戌,七八月辛丑,十月十一月壬辰,四季月戊辰也。” 曹震圭曰:“五墓者,五行旺干自临墓辰也。十干者,身之象,若营造起土,似临于无气之位也。又以干为夫之象,若嫁娶,则夫自临死气之位也。又以干为我,若出军征伐,是自临死墓之地也。故忌之,假如正二月木旺,木墓于未,加以乙未,是自临墓辰也。余仿此。 卷四 九坎 《广圣历》曰:“九坎者,月中杀神也。其日忌乘船渡水、修堤防、筑垣樯、苫盖屋舍。” 《历例》曰:“九坎者,正月在辰,逆行四季,五月在卯,逆行四仲,九月在寅,逆行四孟。” 曹震圭曰:“坎者,陷也、险也、不平也。其忌如此。”义与次节九焦同。 卷四 九焦 广圣《历曰》:“九焦者,月中杀神也。其日忌炉冶、铸造、种植、修筑园圃。” 《历例曰》:“正月在辰,逆行四季,五月在卯,逆行四仲,九月在寅,逆行四孟。” 曹震圭曰:“九坎、九焦者,是月中之杀神,逆天地之道者也。假令正、二、三、四为岁首,东方之位,当用孟辰,以生万物。今则以季辰收杀万物,是其逆也。五、六、七、八为岁中,今虽用仲辰,成熟万物,然岁首不与其生,焉有成熟哉?九、十、十一、十二月为岁之终,万物收藏之时,今方欲以孟辰生育万物,岂能有生育哉?是逆天地之道,万物无能成就也。 卷四 九空 《广圣历》曰:“九空者,月内杀神也。其日忌修造仓库、出入货财。” 《历例曰》:“九空者,正月在辰,逆行四季。” 曹震圭曰:“九空者,墓库破散之神也。库破则空,冲则散。假令寅午戌月,火库在戌,辰能冲散也;亥卯未月,木墓在未,丑能冲散也;申子辰月,水墓在辰,戌能冲散也;己酉丑月,金墓在丑,未能冲散也。今历家所传与九坎、九焦同行者,非盖所传有误,纪岁历亦止,是逆行四季。” 卷四 大杀 《神枢经》曰:“大杀者,月中廉察也。所直之日,忌出军、征讨、嫁娶、纳财、竖柱、上樑、移徙、置室。” 李鼎祚曰:“大杀者,正月在戌、二月在巳、三月在午、四月在未、五月在寅、六月在卯、七月在辰、八月在亥、九月在子、十月在丑、十一月在申、十二月在酉。” 曹震圭曰:“东方之位,生育万物;南方之地,成熟万物;西方之位,杀伐万物;北方之位,收藏万物。大杀者,月中廉察也,子、丑、寅月历西方申、酉、戌者,盖谓阳气将出,万物将生,故巡察西方,无以妄杀也;卯、辰、巳月历南方巳、午、未者,谓万物生长之时,故巡察南方,使有成熟也;午、未、申月历东方寅、卯、辰者,谓万物成熟,宜在养育也;酉、戌、亥月历北方亥、子、丑者,谓万物收成,使有敛藏也。” 卷四 劫杀 《神枢经》曰:“劫杀者,劫害之辰也。其日忌临官、视事、纳礼、成亲、战伐、行军、出入、兴贩。”李鼎祚曰:“正月起亥,逆行四孟。” 曹震圭曰:“劫杀者,三合五行之绝神也。” 按:劫杀起于绝,并见第二卷。 卷四 死气 《神枢经》曰:“死气者,无气之辰也。其日忌战斗、征伐、疗病、求医、安置产室、经营栽植。” 李鼎祚曰:“死气者,常居月建前四辰。” 曹震圭曰:“死气者,以月建为临官,前临死位也。假令二月建,卯为临官,帝旺在辰,衰在巳,病在午,死在未也。或云生气之冲辰也,谓此爱其生,彼爱其死,我旺而彼死也,故常与生气对冲。” 卷四 死神 《神枢经》曰:“死神者,月中凶神也。其日忌请医、服药、出师、征讨、种植树木、进人、纳畜。” 李鼎祚曰:“常居月建前三辰。” 曹震圭曰:“死神者,以月建为旺辰,前逢死位也。大抵死气之前,必有死神。其义同前。” 卷四 游祸 《神枢经》曰:“游祸者,月中恶神也。其日忌服药请医、祀神致祭。” 李鼎祚曰:“游祸者,正月起已,逆行四孟。” 曹震圭曰:“避祸者,三合五行临官之神,是对冲劫杀之位也。” 按:游祸者,以其流行于四隅,故曰游,以其过旺,故曰祸。 卷四 天狱 《神枢经》曰:“天狱者,月中禁神也。其日忌献封章、兴词讼、赴任、征讨。” 李鼎祚曰:“天狱者,正月在子,顺行四仲。” 曹震圭曰:“天狱者,是三合五行胎位之辰也。当正月起子逆行,非顺行也。恐传之者有误。” 卷四 天火 《玉帐经》曰:“天火者,月中凶神也。其日忌苫盖、筑垒垣墙、振旅、兴师、会亲、娶妇。” 《历例》曰:“天火者,正月在子,顺行四仲。” 曹震圭曰:“天火,非天之火是,五行旺辰中藏阳火也。假令寅午戌月在子,盖子中藏阳气之火,其势最弱,待寅午戌月火势兴旺,以显其光,故子中有霹雳火也,是水中之火见之于天也;亥卯未月在卯,盖卯中有伏焰之火也,火气既生于寅,至卯而木旺,反蔽其焰而成炭,又待亥卯未月,木再生之,故卯内有炉中火也;申子辰月在午,盖午中有正旺之火,其势最大,物莫敢侵,其光反暗,待申子辰月水势将兴,反制其光,上下俱明,故午中有天上火也;己酉丑月在酉,谓酉中有长生丁火,如硫黄、煤炭之类,故待己酉丑月,金石之气而再发旺也,故酉中有山下之火也;且子中之阳火,卯中之木火,午中之旺火,酉中长生丁火,莫非天道自然?故以名之。” 卷四 地火 《神枢经》曰:“地火者,月中凶神也,其日忌修筑园圃、栽植种蒔。” 《历例》曰:“地火者,正月起戌,逆行十二辰。” 曹震圭曰:“地火者,阴夺阳也,是阴建之权势也。” 《天文志》曰:“阴行阳之政,物伤而必克,终以自害也,竝见月厌节。” 卷四 天狗 《枢要历》曰:“天狗者,月中凶神也。其日忌祷祀鬼神、祈求福愿。” 《历例》曰:“天狗者,常居月建前二辰。” 曹震圭曰:“天狗者月,中御卫之犬也。去除私邪之神,无使敢侵,故居建前二辰,是御于门首也。自子建之月起于寅,寅者,艮之阳辰也,易曰,艮为犬是也。祈福愿、祠鬼神皆为正道。故竝忌之。” 卷四 土符 土府 地囊 《总要历》曰:“土符、土府、地囊,皆土神也。其日忌破土、穿井、开渠、筑墙。” 《历例》曰:“土符者,正月丑、二月己、三月酉、四月寅、五月午、六月戌、七月卯、八月未、九月亥、十月辰、十一月申、十二月子。” 土府者与月建同行。 地囊者,正月庚子、庚午;二月癸未、癸丑;三月甲子、甲寅;四月己卯、己丑;五月戊辰、戊午;六月癸未、癸巳;七月丙寅、丙申;八月丁卯、丁巳;九月戊辰、戊子;十月庚戌、庚子;十一月辛未、辛酉;十二月乙未、乙酉。 曹震圭曰:”土符者,乃土地握符信之神使,掌五土也.假令春木旺,土受其克,故托子金以制之,是春三月历己酉丑也;夏火旺土休,赖火为母以养之,故夏三月历寅午戌也;秋,金旺土相,不畏木制,故秋三月历亥卯未也;冬水旺土亦刚坚,赖水以柔和之故,冬三月历申子辰也。” 土府者,是土地之府庭也。土为万物之主,月建为月内万神之主,各随四时而运。盖月建之体,本土也,以其居,故曰府。” 地囊者,乃土地之库藏也。其义未详。 卷四 兵禁 《总要历》曰:“兵禁者,用兵凶辰也。其日忌出师、振旅、阅武、教战。” 《历例》曰:“兵禁者,正月起寅,逆行六阳辰。” 曹震圭曰:“兵家所利者,阴道也。所忌者,阳道也,故兵禁。正月起寅,逆行六阳辰也。” 又《月令》曰:“孟春之月,不可称兵,称兵必天殃,兵戎不起,不可从我始,故正月以寅为禁辰也,二月子相行四杀也,三月戌耗破之辰也,四月申四杀三刑也,五月午自刑也,六月辰天罡四杀也,七月寅破耗三刑也,八月子四杀死神也,九月戌河魁也,十月申六害也,十一月午破耗也,十二月辰四杀天罡也。其忌可知。 卷四 大败 《总要历曰》:“大败者,兵败忌辰也,其日忌临阵、侵敌、攻城、野战。” 《历例》曰:“正月起卯,逆行四仲。” 曹震圭曰:“大败者,三合五行沐浴休败之辰也,其气败绝,无以胜彼,其忌可知。” 卷四 伐日 《遁甲经》曰:“伐日者,支克干辰也。其日忌攻讨、征伐、出军、掠地。” 王璋曰:“伐日者,庚午、辛巳、丙子、戊寅、己卯、癸未、癸丑、甲申、乙酉、丁亥、壬辰、壬戌也。” 曹震圭曰:“伐者,彼伐于我也。六圣经云干为尊、为我,支为卑、为彼,是卑伐于尊,彼克于我,其义逆也,故忌之。” 卷四 专日 《经》曰:“专日者,谓支干五行相同也。其日忌出军。” 《历例》曰:“专日者,甲寅、乙卯、丁巳、丙午、庚申、辛酉、癸亥、壬子、戊辰、戊戌、己丑、己未,共十二日也。” 曹震圭曰:“六壬经云干为我,枝为彼,今干枝同类,是彼我同德,两势相效,不分胜负,故忌出军。” 按:专日亦名和日。 卷四 月厌 《天宝历》曰:“月厌者,阴建之辰也。所理之方可以禳灾、祈福、避病。所直之日,忌远行、归家、移徙、婚嫁。” 《历例》曰:“月厌者,正月在戌,逆行十二辰。” 曹震圭曰:“月厌者,厌魅之神也,其性暗昧、私邪、不正,故各忌之。盖十一月建子,阴阳气争,冬至前阴气极,冬至后阳气生,故自建子之月,阳建顺历丑寅卯一十二辰,阴建逆历亥戌酉一十二辰,至五月夏至二气又同建,而相争也。亦名曰阴建。 按:《淮南子》曰:“北斗之神,有雌雄,十一月起运于子月,徙一辰,雄左行,雌右行,五月合于午谋刑,十一月合于子谋德,太阴所居辰为厌日,厌日不可以举百事。” 卷四 厌对 《天宝历》曰:“厌对者,月厌所冲之辰也。其日忌嫁娶。” 《历例》曰:“厌对者,正月起辰,逆行十二辰。” 卷四 往亡 气往亡 《堪舆经》曰:“往者,去也;亡者,无也。其日忌拜官、上任、远行、归家、出军、征讨、嫁娶、寻医。” 《历例》曰:“往亡者,正月在寅,二月在巳,三月在申,四月在亥,五月在卯,六月在午,七月在酉,八月在子,九月在辰,十月在未,十一月在戌,十二月在丑。” 又气往亡者,立春后七日,惊蛰后十四日,清明后二十一日,立夏后八日,芒种后十六日,小暑后二十四日,立秋后九日,白露后十八日,寒露后二十七日,立冬后十日,大雪后二十日,小雪后三十日,皆自交节日数之。 曹震圭曰:“往亡者,往而不反之意也。孟者,初也,仲者,中也,季者,末也。盖岁之始中终之义也。正、二、三、四月乃岁之初,皆以四孟辰为之,乃五行初生之地,是生气之道往而亡也;五、六、七、八月乃岁之中,皆以四仲辰为之,盖四仲者,五行当旺之辰,是旺气之道往而亡也;九、十、十一、十二月乃岁之终,皆以四季辰为之,谓四季暑乃五行终墓之地,是万物皆归往而亡也。 又气往亡者,以四立月往亡之辰,三合化象之成数言之也。假令正月立春寅为往亡,寅午戌合火局,火之成数七也;四月立夏卯为往亡,亥卯未合木局,木之成数八也;七月立秋酉为往亡,巳酉丑合金局,金之成数九也;十月立冬未为往亡,土无化象,使以本行土为之,其成数十也。各倍之,为次月往亡日,三之为下月往亡日也。独水数不用者,盖四立之月,往亡无申子辰日也。然一岁之内,四季之月以辰为首,辰月以申为往亡,申合水局,水之成数六也,故三月中气后六日,九月中气后十二日,各得往亡。六月则土旺,后二六一十二日。十二月土旺,后三六一十八日,亦得往亡。或节气加时,早晚间有差一日者,然其理大概如此。 《通书》云:“唐太宗曰宋武帝以往亡,起兵军吏以为不可,帝曰,我往彼亡,果克之。由此言之,可废明矣。” 卷四 归忌 《广圣历》曰:“归忌者,月内凶神也。其日忌远行、归家、移徙、娶妇。” 《历例》曰:“孟月丑,仲月寅,季月子。” 曹震圭曰:“子者一阳,丑乃二阳,寅乃三阳,盖此三辰阳气始盛,主动于外,不可反归于内也。” 按:孟月忌丑,仲月忌寅,季月忌子者,皆忌退后一辰,所谓归忌也。如子为仲,丑为季,寅为孟,故孟月忌退归于季,仲月忌退归于孟,季月忌退归于仲也。 卷四 章光 《堪舆经》曰:“章光者,阴建前辰也,其日忌嫁娶。” 《历例》曰:“常居阴建前一辰也。” 曹震圭曰:“章光者,能为月厌彰显其道,故曰章光。” 卷四 无翘 《天宝历》曰:“无翘者,翘犹尾也。阳鸟所主,阴则无之,常居厌后,故曰无翘。其日忌嫁娶。” 曹震圭曰:“翘犹首翘,妇人之饰也。无翘者,是无其饰也。故忌嫁娶。” 卷四 咸池 招摇 八风 触水龙 《枢要历》曰:“咸池、招摇、八风、触水龙,所直之日忌乘船、渡水、涉江河。” 《历例》曰:“咸池者,正月起卯,逆行四仲;招摇者,正月起辰,逆行十二辰;八风者,春丁丑、己酉,夏甲申、甲辰;秋辛未、丁未;冬甲戌、甲寅。触水龙者,丙子、癸丑、癸未也。” 曹震圭曰:“咸池者,三合五行沐浴之辰。是阳建之浴地也,五行至此,皆值没溺,其忌可知。招摇者,动而不安,阴建之冲也,故与六仪同行。又天文志有招摇之星在梗河亢池之左角,亢之次辰宫也。故正月起辰八风者,是八节、八卦之风也。各以四立之建后一辰为四立之风,以其三合前辰为次节风。如立夏建巳,以辰为立夏风也,申为三合前辰为夏至风是也。假令立春建寅,以建前丑为正风,以丁配之,取温和之意也,以酉为傍风配之,以巳取巳土长生之地也;立夏建巳,以辰为正风,申为傍风,皆以甲配之者,立夏之后风势极微,故配甲以生之也;立秋建申;以未为正风;而不取傍风者;谓秋气好杀而无养育之性;以辛配之;取金风之象,又以丁配之,存其温和之气也;立冬建亥以,戌为正风,寅为傍风,皆以甲配之者,以风鸣冬,其势极大,配之以甲木以生风也。共为八节,故曰八风。触水龙者,触犯也,龙,水物也,壬癸亥子水也。能与水相胜者,火土也,火在上为丙,土居下为四季,辰乃龙之正位,壬水所居戌亥为乾,天之位有龙象焉,故惟余丙子、癸未、癸丑,触水龙日也。” 卷四 血忌 血支 《枢要经》曰:“血忌、血支,其日忌针刺、出血。” 《历例》曰:“血忌者,正月丑、二月未、三月寅、四月申、五月卯、六月酉、七月辰、八月戌、九月巳、十月亥、十一月午、十二月子。血支者,正月在丑,顺行十二辰。” 曹震圭曰:“血支者,气血之支流也。故起于旺建之后,生气之前。如人生之后,自有血脉畅于四肢,若其日针剌者,是去其血也,故忌之。血忌者,以人之血脉出入往来,一嘘一吸,运动不息,故一历本位,一居其冲,亦阴阳各相配之义也。故建阳之月,则历于丑、寅、卯、辰、巳、午阳气之位;建阴之月则历于未、申、酉、戌、亥、子阴气之位,与绩世义同。正月与血支同起于丑者,正月阴阳交泰,血气通和,然后流布于四肢也。” 卷四 官符 《总要历》曰:“官符者,其日忌拜官、视事、上表章、陈词讼。” 《历例》曰:“官符者,正月起午,顺行十二辰。” 曹震圭曰:“官符者,是岁月中掌符信之官,文权之职也。常居三合前辰,大抵岁辰,月建以其三合前辰为文官,后辰为武职,是左文、右武之义。假令正月建寅,则午上有官符,文权也;戌上有白虎,武职也。并见第二卷。 卷四 天吏 《枢要历》曰:“天吏者,月中凶神也。其日忌临官、赴任、远行、词讼。” 《历例》曰:“天吏者,正月起酉,逆行四仲。” 曹震圭曰:“天吏者,三合五行死气之位,五行至此,死而无气,乃天之凶吏,全无生意也,其忌可知。” 卷四 临日 《枢要历》曰:“临日者,上临下之义也,其日忌临民、诉讼。” 《历例》曰:“临日者,正月午、二月亥、三月申、四月丑、五月戌、六月卯、七月子、八月巳、九月寅、十月未、十一月辰、十二月酉。” 曹震圭曰:“临者,上临于下也。是阳建之使臣,奉上命以授百官者也,建阳之月在三合前辰,是临于文官、官符也;建阴之月在三合后辰,是临于武职、白虎也。” 卷四 天贼 《神枢经》曰:“天贼者,月中盗神也。其日忌远行。” 李鼎祚曰:“天贼者,正月在丑,逆行十二辰。” 曹震圭曰:“天贼者,盗神也,常居天仓后辰,盖仓库之后,必有盗也。” 卷四 致死 《枢要历》曰:“致死者,月中凶神也。其日忌求医药。” 《历例》曰:“致死者,正月起酉,逆行四仲。” 曹震圭曰:“致死者,月建三合五行死败之辰也,与天吏同。” 卷四 牢日 狱日 徒隶 死别 伏罪 不举 罪刑 《坛经》曰:“牢日、狱日、徒隶、死别、伏罪、不举、罪刑,其日皆不宜临官、视事、登坛、受职。” 《历例》曰:“牢日者,春辰、夏未、秋戌、冬丑也;狱日者,春未、夏戌、秋丑、冬辰也;徒隶者,春申、夏亥、秋寅、冬巳也;死别者,春戌、夏丑、秋辰、冬未也;伏罪者,春亥、夏寅、秋巳、冬申也。不举者,春子、夏卯、秋午、冬酉也。罪刑者,春丑、夏辰、秋未、冬戌也。” 曹震圭曰:“牢日者,四时衰谢之辰也,衰在基地,故曰牢狱,日者,四时墓辰也,入于墓,故曰狱。徒隶者,是四时五行绝辰也,置之于卑贱也。死别者,以其将死而又归于墓,是四时五行死辰之墓也。如春属木,死于午,午为火,戌为火墓是也。伏罪者,是子见其母也,盖为子有罪,父母责之,故云伏罪也。不举者,是四时五行沐浴之辰,似初沐浴而未冠带之象,不可举荐于上人也。罪刑者,四时五行相刑之墓辰也,如春金克木,金墓在丑也。馀仿此。” 卷四 蚩尤 飞流 天棒 阴私 土勃 雷公 《枢要经》曰:“蚩尤、飞流、天棒、阴私、土勃、雷公,月内黑道也。其日忌开掘、取土、立柱、上梁、嫁娶、出行、临官、视事。” 《历例》曰:“蚩尤者,正月起寅;天棒者,正月起午;雷公者,正月起子,皆顺行六阳辰。飞流者,正月起卯。阴私者,正月起酉。土勃者,正月起亥,皆顺行六阴辰。并解见月事吉神篇。 卷四 天刑 朱雀 白虎 天牢 元武 勾陈 《神枢经》曰:“天刑、朱崔、白虎、天牢、元、武勾陈者,月中黑道也。所理之方,所直之日皆不可兴土功、营屋舍、移徒、远行、嫁、娶出军。” 李鼎祚曰:“天刑者,正月起寅;白虎者,正月起午;天牢者,正月起申,皆顺行六阳辰。朱雀者,正月起卯;元武者,正月起酉;勾陈者,正月起亥,皆顺行六阴辰。并解见月事吉神篇。 卷四 八龙 七鸟 九虎 六蛇 《总要历》曰:“八龙、七鸟、九虎、六蛇,其日皆不可迎婚、嫁娶。 《历例》曰:“春甲子、乙亥为八龙;夏丙子、丁亥为七鸟;秋庚子、辛亥为九虎;冬壬子、癸亥为六蛇。” 曹震圭曰:“亥者阴气之极,子者阳气初生,是阴阳气绝脱谢之辰也。十干象夫,十二支象妇,今以四时旺干而配亥子,是夫旺而妇绝,且我临于绝地也,故忌用之。 按:甲乙者,东方木也,为青龙,其成数八;丙丁者,南方火也,为朱雀,其成数七;庚辛者,西方金也,为白虎,其成数九;壬癸者,北方水也,为龟蛇,其成数六。故各因以为名也。 卷四 九丑 《金柜经》曰:“乙者,雷电始发之日;戊巳者,北辰位下之日;辛者,万物决断之日;壬者,三光不照之日;子午卯酉,四仲之辰,日月之门,阴阳之界,五干临此四辰。其日不可出军、嫁娶、移徙、筑室。” 曹植曰:“九丑者,乙卯、己卯、辛卯、乙酉、己酉、辛酉、戊午、戊子、壬午、壬子。” 曹震圭曰:“卯酉为日月出入之门,子午为阴阳交争之界,乙为六合,辛为太阳,壬为元武,巳为六贼,戊为勾陈。故此五干加此四辰,名曰丑,又以五干四辰,其共数九,故以名之。” 卷四 八专 《曾门经》曰:“八专日,忌出军、嫁娶。” 曹植曰:“八专者,丁未、己未、庚申、甲寅、癸丑也。” 按:《六壬·日辰课体诀》曰:“甲寄居寅乙寄辰,还将丙戊己宫寻,未支丁巳藏功用,申地庚金作主盟,辛在戌宫癸寄丑,壬干原寄在登明,二盘四正无差错,运式通灵动鬼神。”盖即十干禄辰,除子、午、卯、酉四正不用,故移于辰、戌、丑、未,而各取其干支所配之日,是为八专。今《六壬》三传起例用之,如甲禄在寅,卯不用,故乙在辰,辰中亦有乙木也。丙戊禄在己,午不用故,丁巳在未也;庚禄在申,酉不用,故辛在戌;壬禄在亥,子不用,故癸在丑。相配止有五日,以其干支比和,故为专。同专日取义,以十二支除四正不用,余八。故为八专也。” 卷四 五离 《枢要历》曰:“五离者,月中离神也。其日忌结婚姻、会亲友、作交关、立契券。 《历例》曰:“五离者,申酉日是也。” 曹震圭曰:“五离者,是阴阳重会之辰也。再合则离。”义见月吉神五合节。 卷四 重日 《天宝历》曰:“重日者,以阴阳混合于亥,阳起于甲子而顺,阴起于甲戌而逆,至己亥而同,故曰重日。其日忌为凶事,利为吉事。” 《历例》曰: “重日者,己亥二日也。” 曹震圭曰:“亥为阴极之位,坤辟在焉;己为阳极之位,乾辟在焉。是阳中阳,而阴中阴也。故曰重其日。忌为凶事者,恐重犯也,利为吉事者,宜再见也。” 卷四 复日 《天宝历》曰:“复日者,为魁罡所击之辰也。其日忌为凶事,利为吉事。” 《历例》曰:“复日者,正、七月甲、庚,二、八月乙、辛,四、十月丙、壬,五、十一月丁、癸,三、九、六、十二月戊、巳日也。” 曹震圭曰:“复者,重见也。为本建之辰与所遇之干同也。假令正月寅,即甲也,而又见甲,是复也。又如辰、戌即戊也,丑、未即巳也,而又见戊、已,是复也。余仿此。” 又《地理新书》云:“正月甲、七月庚、二月乙、八月辛、四月丙、十月壬、五月丁、十一月癸、三月九月戊、六月十二月巳。” 卷四 四离 《玉门经》曰:“离者,阴阳分至前一辰也,谓建卯之月,阳气出,阴气入,建子之月,阴气降,阳气升,建酉之月,阴气出,阳气入,建午之月,阳气降,阴气升,故先一日为四离辰也。” 李鼎祚曰:“此日忌出行征伐。” 曹震圭曰:“四离者,冬至前一日水离,夏至前一日火离,春分前一日阳体分,而木亦离也,秋分一日阴体分,而金亦离也,故名曰四离。” 卷四 四绝 《玉门经》曰:“四绝者,四立前一辰也。” 李鼎祚曰:“此日忌出军远行。” 曹震圭曰:“立春木旺水绝,立夏火旺木绝,立秋金旺土绝,立冬水旺金绝,故先一日为绝也。” 卷四 长短星 《历例》曰:“长星者,正月初七,二月初四,三月初一,四月初九,五月十五,六月初十,七月初八,八月初二、初五,九月初三、初四,十月初一,十一月十二,十二月初九是也。” 短星者,正月二十一,二月十九,三月十六,四月二十五,五月二十五,六月二十,七月二十二,八月十八、十九,九月十六、十七,十月十四,十一月二十二,十二月二十五日是也。其日忌开市、纳财、立券、交易、裁衣。” 曹震圭曰:“长者,过也,短者,不及也。凡开市、纳财、立券、交易、裁衣皆贵乎中平适宜,若或过或不及,其忌可知。盖长短星者,金火也,谓金火之气能毁伤万物也。” 按:长星者,庚辛也。春夏用庚,秋冬用辛,阳取阳,阴取阴也。以月建内所寄之干四季,则用四时阴干。依五虎元遁得庚辛者,自建辰向前数之,春夏至庚则止,秋冬至辛则止,其本节所当之卦,则取其宫数。如春月则以卯为震三,四月则以巳为巽四。其余辰则一辰当一得数是也。假如正月建寅,寅中有甲,以甲遁得庚午,自寅一、震三、辰一、巳一、午一共得七数,故七日为长星也。二月建卯,卯中有乙,以乙遁得庚辰,自卯之震三并辰一,共四数,故四日为长星也。三月建辰,辰中无所寄就乙,仍遁得庚辰,止得一数,故一日为长星也。四月建己,巳中有丁,以丁遁得庚戌,自巳之巽四,历午、未、申、酉、戌共九数也,午不用离九者,以己用巽四故也。五月建午,午中有丙,以丙遁得庚,寅为丙火长生之位,故向前得庚子,自离九历未、申、酉、戌、亥、子得一十五也。六月建未,就丁遁得庚戌,自未、申历酉之兑七,至戌共得一十也,用兑七者,以六月为金气伏藏之时,故用西方之卦也。七月建申,申中有庚,为同体,又以秋冬用辛,故不用遁辰,而用旺辰之酉,自申至酉之兑七,共得八数也。八月建酉,酉中有辛,故即得兑七也,今为二日、五日合之,亦得七。九月建戌,就辛遁得庚子、辛丑,自戌至子得三,自戌至丑得四也,不用宫数者,以戌尚西方之令,未至于乾也。十月建亥,亥中有癸,遁得辛酉,谓千支同体,故用壬遁得辛亥,故止得一也。十一月建子,子中有壬,遁得辛亥,故自子之坎一,至亥得十二也。十二月建丑,就癸遁得辛酉,自丑至酉得九也,不用宫数,与九月同。”○ 短星者,丙丁也,春夏用丙,秋冬用丁,阳取阳,阴取阴也。各以月建内所寄之干,四季则用四时阴干。依五子遁得丙丁者,自建辰向前数之,春夏至丙则止,秋冬至丁则止,其本节所当之卦,则取其宫数。其余辰则一辰当一得数于朔实,二十九日内减之,余数是也。假如正月甲遁得丙寅,寅为艮八,以减二十九,余二十一,故二十一日为短星也。二月乙遁得丙戌,自卯之震三至戌得一十,以减二十九,余一十九也。三月就乙遁得丙子,自辰一历巽四,至子得一十三,以减二十九,余一十六也。四月丁遁得丙午,为干支同体,故即用旺辰之巽四,以减二十九,余二十五也。五月丙遁得丙申,自午至申之坤二共四,以减二十九,余二十五也。六月就丁遁得丙午,为干支同体,故即用旺辰,得午之离九,以减二十九,余二十也。七月庚遁得丁丑,自申之坤二历酉、戌、亥、子、丑,得七,以减二十九,余二十二也。八月辛遁得丙申、丁酉,自兑七至申得一十八,至酉得一十九也,不以减二十九者,以其在一十六以上也。九月就辛,遁得丙申、丁酉,故自戌至申得一十一,至酉得一十二,不用宫数,与长星同,以减二十九,余十八、十七也,今为十六日、十七日者,未知孰是。十月建亥,用癸遁得丁巳,自亥之乾六至巳得十二,以减二十九,余一十七也,今为十四日者,未知孰是。大抵长星应在十五以前,短星应在十六以后,恐传者误也。十一月壬遁得丙午,以子丑之月,水旺火寒,又为丙胎养之位,故复用也,自子之坎一至午得七,以减二十九,余二十二也。十二月就癸遁得丙辰,自丑至辰得四,以减二十九,余二十五也,不用宫数,与长星同。 又按:长星用五虎遁,短星用五子遁者,长星,金也、阴也,短星,火也、阳也,阴金胎于寅,阳火胎于子也。酉月金旺戌月火墓,又为西方之位,既取能伤万物之义,则其各二日也宜矣。 卷四 反支 《历例》曰:“反支,以月朔得戌亥日者,初一日得申酉日者,初二日得午未日者,初三日得辰巳日者,初四日得寅卯日者,初五日得子丑日者,初六日为反支也。其日忌上表章。” 按:十二支皆以顺布,今自戌亥而逆之,是反支也,其忌可知。 卷四 上朔 《堪舆经》曰:“上朔日,忌宴会、嫁娶、远行、上官。” 《历例》曰:“阳年以年干加寅,顺数至亥,阴年以年干加丑,顺数至巳也。” 曹震圭曰:“丑寅者,艮卦之方也。万物始终之所也。巳者,阳极之辰,亥者,阴极之辰,故阳有生发万物之功者,寅也,阴有成终万物之道者,丑也,以阳而来会于极阴,以除而往会于极阳,则非其相会之道也。其忌可知。” 卷五 日时总类 月建十二神 《历书》曰:“历家以建、除、满、平、定、执、破、危、成、收、开、闭凡十二日,周而复始,观所值,以定吉凶,每月交节则叠两值日,其法从月建上起建,与斗杓所指相应。如正月建寅,则寅日起建,顺行十二辰是也。” 《淮南子》曰:“正月建寅,则寅为建,卯为除,辰为满,巳为平,主生,午为定,未为执,主陷,申为破,主冲,酉为危,主杓,戌为成,主小德,亥为收,主大德,子为开,主太阳,丑为闭,主太阴。” 《选择宗镜》曰:“建为岁君,为元神,为吉凶众神之主帅,可坐不可向,其在山、在方叠吉星,则大吉;叠凶星则凶。除为四利,太阳,小吉,满为土瘟,为四利,丧门,又为天富,小吉。平为三台,又为土曲,大吉。定为岁三合,为显星,吉,又为地,官符,畜官,次凶。执为四利之死符,又为小耗,凶。破为岁破,为大耗,大凶。危为极富星,为谷将星,为四利,龙德,吉。成为三合,吉,又为飞廉,又为四利,白虎,小凶。收为四利,福德,小吉,又为八座,小凶。开为青龙太阴,为生气华盖,上吉,又为四利,吊客,小凶。闭为病符,凶。平、成、开、危最吉,定,除,次吉,破大凶。 按:月建十二神,除、危、定、执、成、开为吉,建、破、平、收、满、闭为凶。历书所谓建、满、平、收黑,除、危、定执黄,成开皆可用,闭破不相当者也。《选择宗镜》以四利三元诸神相配,吉凶亦未尽合。如以建为太岁,除为太阳,满为丧门,破为岁破,危为龙德,此相合者也,至以平为太阴,定为官符,坎为死符,成为白虎,收为福德,开为吊客,此不相合者也。大抵凡日吉神多则吉,凶神多则凶,又各视其神之宜忌,以为趋避,亦未可以执一而论也。 卷五 四利三元 李淳风:“四利三元,一太岁、二太阳、三丧门、四太阴、五官符、六死符、七岁破、八龙德、九白虎、十福德、十一吊客、十二病符。如甲子年,则以太岁加子丑为太阳,寅为丧门,余仿此。 卷五 黄黑二道 按:黄黑二道者,黄道六,黑道六,共十有二,以配十有二辰,一青龙、二明堂、三天刑、四朱雀、五金匮、六天德、七白虎、八玉堂、九天牢、十元武、十一司命、十二勾陈。其法则寅申青龙起子,卯酉起寅,辰戌起辰,巳亥起午,子午起申,丑未起戌,顺行十二辰,月起日,则建寅之月,子日为青龙,丑日为明堂。日起时,则子日申时起青龙,酉时为明堂。依次顺数,其义见月事凶神篇。 卷五 天乙贵人 歌曰:“甲戊庚牛羊,乙巳鼠猴乡,丙丁猪鸡位,壬癸免蛇藏,六辛逢马虎,此是贵人方。” 曹震圭曰:“天乙者,乃紫微垣左枢傍之一星,万神之主掌也,一日二者,阴阳分治内外之义也。辰戌为魁罡之位,故贵人不临戊,以配中央之位,乃勾陈后宫之象,故与甲同。其起例以丑乃紫微后门之左,阳界之辰也,未乃紫微南门之右,阴界之辰也。甲者,十干之首,故阳贵以甲加丑逆行,甲得丑、乙得子、丙得亥、丁得酉、巳得申、庚得未、辛得午、壬得己、癸得卯,此昼日之贵也。阴贵以甲加未顺行,甲得未、乙得申、丙得酉、丁得亥、巳得子、庚得丑、辛得寅、壬得卯、癸得巳,此暮夜之贵也。戊以助甲成功,故亦得丑未,若六辛之独得寅午,则自然所致,更无疑矣。” 又《通书》云:“郭景纯以十干贵人为吉神之首,至静而能制群动,至尊而能镇飞浮,以其为坤黄中通理,乃贵人之德,是以阳贵人出于先天之坤而顺,阴贵人出于后天之坤而逆。天干之德,未足为贵,而干德之合气,乃为贵也。 先天坤卦在正北,阳贵起于先天之坤,故从子起甲,甲德在子,气合于己,故巳以子为阳贵,以次顺行;乙德在丑,气合于庚;丙德在寅,气合于辛;丁德在卯,气合于壬;辰为天罗,贵人不居,故戊跨在巳,气合于癸,午与先天坤位相对,名曰天空,贵人有独无对,故阳贵人不入于午;巳德在未,气合于甲,庚德在申,气合于乙,辛德在酉,气合于丙,戌为地纲,贵人不居,故壬跨在亥,气合于丁,子坤位,贵人不再居,故癸在丑,气合于戊,是为阳贵起例。 申 庚合乙 酉 辛合丙 戌 地纲 亥 壬合丁 未 巳合甲 子 甲合己 午 天空 丑 乙合庚 癸合戊 巳 戊合癸 辰 天罗 卯 丁合壬 寅 丙合辛 歌曰:“庚戊见牛甲在羊,乙猴巳鼠丙鸡方,丁猪癸蛇壬是兔,六辛逢虎贵为阳。”此十干先天相合之气,属阳。故从子位顺行,分居地盘九支,谓之阳贵人。旦昼于冬至后用之。后天坤卦在西南,阴贵起于后天之坤,故从申起,甲甲德在申,气合于巳,故巳以申为阴贵,以次逆行,乙德在未,气合于庚,丙德在午,气合于辛,丁德在己,气合于壬,辰为天罗,贵人不居,故戊跨在卯,气合于癸,寅与后天坤位相对,名曰天空,贵人有独无对,故阴贵人不入于申,巳德在丑,气合于甲,庚德在子,气合于乙,辛德在亥,气合于丙,戌为地纲,贵人不居,故壬跨在酉,气合于丁,申坤位贵人不再居,故癸跨在未,气合于戊,是为阴贵起例。 申 甲合巳 酉 壬合丁 戌 地纲 亥 辛合丙 未 乙合庚 癸合戊 子 庚合乙 午 丙合辛 丑 巳合甲 巳 丁合壬 辰 天罗 卯 戊合癸 寅 天空 歌曰:“甲贵阴牛庚戊羊,乙贵在鼠巳猴乡,丙猪丁鸡辛遇马,壬蛇癸兔属阴方。”此十干后天相合之气,属阴,故从申位逆行,分居地盘九支,谓之阴贵人,暮夜于夏至后用之。 按:曹氏与通书二说,各有意义。但曹氏则以阳为阴,以阴为阳,夫阳顺阴逆,阳前阴后,自然之理也。当以起未而顺者,为阳;起丑而逆者,为阴。方是。 卷五 喜神 歌曰:“甲巳在艮乙庚乾,丙辛坤位喜神安,丁壬寄向离宫坐,戊癸还依巽上看。” 曹震圭曰:“大抵物之所喜者,母见子也。假今甲巳化土,生金为子,金之所居者,丑也,丑近于艮;丙辛化水,生木为子,木之所居者,未也,未近于坤;戊癸化火,生土为子,土居于辰,近于巽也,乙庚化金,生水为子,水居于辰,辰既有土,故居于乾,乾为亥子也;丁壬化木,生火为子,火旺于午,离也。 按:物以相见为喜。《易传》曰:“相见乎离。”离者,南方之卦也,于五行为火,于十干为丙,喜神者,见丙也。假令甲巳之干用五虎元,起丙寅,寅为艮,故在艮也。乙庚之干得丙戌,戌为乾,故在乾也。丙辛之干得丙申,申为坤,故在坤也。丁壬之干得丙午,午为离,故在离也。戊癸之干得丙辰,辰为巽,故在巽也。 卷五 二十八宿配日 按:日有六十,宿有二十八,四百二十日而一周。四百二十者,以六十与二十八俱可以度尽也。故有七元之说,一元甲子日起虚,以子象鼠,而虚为日鼠也。二元甲子起奎,三元甲子起毕,四元甲子起鬼,五元甲子起翼,六元甲子起氐,七元甲子起箕,至七元尽。而甲子又起虚,周而复始,但一元起于何年月日则不可得而考矣。 卷五 二十八宿直日所属七曜及异名 虚、昴、星、房为太阳蚤日;危、毕、张、心、为太阴莫日;室、觜、翼、尾、属火;壁、参、轸、箕属水;奎、井、角、斗属木;娄、鬼、亢、牛属金;胃、柳、氐、女属土。十二辰禽象分阴阳,十二辰禽象以二十八宿之列于十二宫者配之,既见首卷。又有以十二象分阴阳者,子前四刻为昨夜之阴,后四刻为今日之阳,犹冬至前为阴,冬至后为阳也。故鼠前足四爪、后足五爪;丑属阴,故牛蹄分;寅属阳,故虎五爪;卯属阴,故兔缺唇且四爪;辰属阳,故龙五爪;巳属阴,故蛇舌分;午属阳,故马蹄圆;未属阴,故羊蹄分;申属阳,故猴五爪;酉属阴,故鸡四爪;戌属阳,故狗五爪;亥属阴,故猪蹄分。 卷五 旬中空亡 旬中空亡者,甲子旬中戌亥空,甲戌旬中申酉空,甲申旬中午未空,甲午旬中辰巳空,甲辰旬中寅卯空,甲寅旬中子丑空。 按:十日为旬,以十干配十二支,自甲至癸而止,余二辰,天干不及,故为空亡也。如甲子起至癸酉,止不及戌亥,故甲子旬十日,皆以戊亥为空。余仿此。 卷五 截路空亡 截路空亡者,甲巳日,申酉时;乙庚日,午未时;丙辛日,辰巳时;丁壬日,寅卯时;戊癸日,子丑时。 按:截路空亡,遇壬癸也。行路而遇水,则不可行也。如甲巳日以五鼠遁起甲子,顺历之得壬申、癸酉。故甲巳日以申酉为截路空亡也。余仿此、 卷五 五等用卦 《历例》曰:“冬至,公中孚,始辟复,侯屯内;小寒,侯屯外,大夫谦,卿睽;大寒,公升,辟临。侯小过内;立春,侯小过外,大夫蒙,卿益;雨水,公渐,辟泰,侯需内;惊蛰,侯需外;大夫随,卿晋;春分,公解,辟大壮,侯豫内;清明,侯豫外,大夫讼,卿蛊;谷雨,公革,辟夬,侯旅内;立夏,侯旅外,大夫师,卿此;小满,公小畜,辟乾,侯大有内;芒种,侯大有外,大夫家人,卿井;夏至,公咸,辟姤,侯鼎内;小暑,侯鼎外,大夫丰,卿涣;大暑,公履,辟遁,侯恒内;立秋,侯恒外,大夫节,卿同人;处暑,公损,辟否,侯巽内;白露,侯巽外,大夫萃,卿大畜;秋分,公贲,辟观,侯归妹内;寒露,侯归妹外,大夫无妄,卿明夷;霜降,公困,辟剥,侯艮内;立冬,侯艮外,大夫既济,卿噬嗑;小雪,公大过,辟坤,侯未济内;大雪,侯未济外,大夫蹇,卿颐。” 按:五等用卦,皆出于汉儒焦延寿、京房之说,所谓卦气者也,今历无之,姑存于此。 卷五 三伏 《历例曰》:“三伏者,四时代谢,皆以相生,立春以木代水,水生木也;立夏以火代木,木生火也;立冬以水代金,金生水也;至于立秋以金代火,金畏火克,故至庚日,则必伏藏。庚者,金也,金气伏藏则火益炽。三,阳数也,故夏至后第三庚为初伏,第四庚为中伏,立秋后初庚为未伏,谓之三伏。如夏至日得庚便为初庚,立秋日得庚,亦即为未伏也。” 卷五 二社 《孝经纬》曰:“社者,土地之主也。封土为社,以报土功也。” 《历例曰》:“二分前后近戊为社。” 曹震圭曰:“勾龙共工能平水土,祀以为社;后稷能殖百谷,祀以为稷。社为土神,稷为谷神。今以二分之气祭者,谓春分万物发生,百谷将种,所以祈也。秋分万物成熟,百谷将收,所以报也。 卷五 得辛龙治水附 自元旦日干,顺数至几日逄辛日者,即为得辛。自元旦日支顺数至几日逢辰日者,即为几龙治水。 卷五 朔日 按:朔者,日月交会之辰也。月本无光,借日光以为光,远则光显,近则光隐,合朔,日月同宫,近度,故不见月。若复南北同度,则日为月所蔽而日为之食矣,故日食在朔。 卷五 上弦 按:上弦者,周天四分之一也。月犹银丸,受光含影,自合朔后,去日渐远,日照其西,故自下视之,如银钩然,是三日而哉生明也。至初八日间,去日九十度,日照其半,西明而东暗,如弓弦之平分也,因自亏而向盈,故日上。 卷五 望日 按:望日者,日月相望之辰也。日月相冲,日在地下,月在天上,相距六宫,对照而光满,若南北同度,则月值暗虚,洽为地影所隔,而月为之食矣。故月食在望。 卷五 下弦 按:下弦者,周天四分之三也,自望而后,去日渐近,日照其东而,西亏是望后哉生魄也,至二十三日间西去日二百七十度,东去日九十度日,照其半,东明而西暗,亦犹上弦之平分,皆所谓近一而远三也,因自盈而向亏,故曰下。 卷五 晦日 按:晦日者,月之尽也。去日甚近,将与日合其光,晦隐而不见,至朔则既合,而光复生。朔者,苏也,月死于晦而复苏于朔也,故晦日百事不宜。”○ 《历例曰》:“晦、朔、弦、望之辰,忌服药疗病。” 曹震圭曰:“晦、朔、弦日者,阴气不足之辰也。望日者,阴夺阳也,故其日忌服药疗病。” 卷五 灭日 没日 《历例曰》:“灭没日,忌疗病服药。” 曹震圭曰:“灭日者,积朔虚分而为之。没日者,积气盈分而为之。非天地之全气也,故其日忌疗病服药。” 按:灭日没日见于汉书,详载于授时历,今历无之。 卷五 月忌日 《通书》云:“俗忌初五十四二十三,年年月月在人间。”其法以五黄土值日,相配廉贞,火生起中宫之土也。每月初一日,起一白水入中宫,与贪狼木相配,水木相生也;初二日,二黑土与巨门土相配,比和也;初三日,三碧木能制绿存土也;初四日,四绿木与文曲水相生也;初五日,五黄土配廉贞火,火生土,旺火晦土湮而己;初十、十九又数一白贪狼,至十四、二十三,又值五黄廉贞。此俗忌也。 按:九宫之次,自一白至九紫。九星之次,则一贪狼、二巨门、三禄存、四文曲、五廉贞、六武曲、七破军、八左辅、九右弼,故其相配如此。又以其日为九五之数,自初一至初五,五数也,自初五至十四,自十四至二十三,皆距九日。世不敢用,假言其忌,故曰俗忌也。 卷五 人神 《天宝历》曰:“人神者,人之神识也。其逐日所在,忌用针灸。” 曹震圭曰:“人神者,非人之神识也,是六气阴阳所在表里也。《黄帝内经·灵枢经·甲乙经》所载:一日足大指厥阴分,刺灸之发跗腫;二日外踝少阳分;剌灸之阳经筋缓;三日在股少阴分,刺灸之小腹痛;四日腰太阳分,刺灸之腰偻无力;五日在口太阴分,刺灸之舌强;六日两手阳明分,刺灸之咽喉不利;七日内踝少阴分,刺灸之阴经筋急;八日手腕太阴分,刺灸之腕不收;九日在尻厥阴分,剌灸之主多病结;十日腰背太阳分,剌灸之腰背偻;十一日鼻柱阳明分,刺灸之齿面腫;十二日发际少阳分,刺灸之令人耳重听;十三日牙齿少阴分,刺灸之气寒;十四日胃腕阳明分,剌灸之气胀;十五日遍身不补不泻,刺灸大禁;十六日在胸太阳分,刺灸之主逆息;十七日气冲阳明分,剌灸之喘息;十八日在股少阴分,刺灸之阴气痛;十九日在阳明分,刺灸之发肿;二十日内踝少阴分,剌灸之经筋挛;二十一日手小指太阳分,剌灸之手不仁;二十二日足外踝少阳明分,剌灸之经筋缓;二十三日肝及足厥阴分,刺灸之发转筋;二十四日手阳明分,刺灸之咽中不利;二十五日足阳明分,刺灸之胃气胀;二十六日在胸太阴分,刺灸之令人喘咳;二十七日在膝阳明分,刺灸之足胆厥逆;二十八日在阴少阴分,刺灸之小腹急痛;二十九日膝胫厥阴分,刺灸之筋痿少力;三十日阳明分,月空亡,不泻不治。故以其所在谓之人神。 卷五 逐建人神 建日在足,除日在尻,满日在腹,平日在背,定日在心,执日在手,破日在口,危日在鼻,成日在肩,收日在头,开日在耳,闭日在目。 卷五 十二辰人神 子日在目,丑日在耳,寅日在胸,卯日在鼻,辰日在腰,巳日在手,午日在心,未日在足,申日在肩,酉日在头,戌日在颈,亥日在项。 曹震圭曰:“以上人神所在之日,并忌针灸。” 卷五 日游神 《经》曰:“游神所在,不可安产室、扫舍宇、设床帐。” 《历例》曰:“癸巳至丁酉日在北,戊戌己亥日在中,庚子辛丑壬寅日在南,癸卯日在西,甲辰日至丁未日在东,戊申又在中,己酉日出游四十四日,其义未明。” 卷五 大白逐日游方 《历例》曰:“一日、十一日、二十一日震方,二日、十二日、二十二日巽方,三日、十三日、二十三日离方,四日、十四日、二十四日坤方,五日、十五日、二十五日兑方,六日、十六日、二十六日乾方,七日、十七日、二十七日坎方,八日、十八日、二十八日艮方,九日、十九日、二十九日在天,十日、二十日、三十日在地也。” 曹震圭曰:“太白者,金神之气巡进八方,所在不可抵向。” 按:一日初起于震者,所谓帝出乎震也,终于艮者,所谓成言乎艮也。皆依后天八卦之序,依次遁迁,至八而八卦尽矣。九为阳数,故在天;十为数终,故在地。今历日所载,则九日、十九日、二十九日中央,十日、二十日、三十日在天,未详孰是。 卷五 无禄日 《通书》云:“甲辰、乙巳、庚辰、辛巳、丙申、戊戌、丁亥、己丑、壬申、癸亥,此十日禄皆落空,故云无禄。如甲禄在寅,乙禄在卯,甲辰旬寅卯空,故甲辰乙巳为无禄也;庚禄在申,辛禄在酉,甲戌旬申酉空,故庚辰辛巳为无禄也;丙戊禄在巳,甲午旬巳空,故丙申戊戌为无禄也;丁巳禄在午,甲申旬午空,故丁亥己丑为无禄也;壬禄在亥,甲子旬亥空,故壬申为无禄也;癸禄在子,甲寅旬子空,故癸亥为无禄也。此十日名曰无禄日,又曰十恶大败日,然惟随各年及本命避之,如庚戌年及庚戌生人,忌用甲辰之类是也。” 卷五 四煞没时又曰四大吉时 四煞者,寅午戌火煞在丑,亥卯未木煞在戌,申子辰水煞在未,巳酉丑金煞在辰,凡取四煞没时者,以月将加时,使四煞临乾坤艮巽之位,为四煞没于四维。正、四、七、十,四孟月用甲、丙、庚、壬时,二、五、八、十一,四仲月用艮、巽、坤、乾时,三、六、九、十二,四季月用癸、乙、丁、辛时。如正月月将在亥,则以亥加甲或加丙或加庚或加壬,依二十四方位顺推之,则辰戌丑未四煞皆临四维卦位,是为四煞没时也。以四煞既没,故又曰四大吉时。 卷五 阴阳大会 《堪舆经》曰:“正月大会甲戌,二月大会乙酉,五月大会丙午,六月大会丁巳,七月大会庚辰,八月大会辛卯,十一月大会壬子,十二月大会癸亥。” 正月阳建在寅,阴建在戌,阳主干,阴主支也。阳建在寅,近于甲,阳甲阴戌,支干相和会,故甲戌为正月大会也;二月阳建于卯,阴建于酉,卯近于乙,阳乙阴酉,故乙酉为二月大会也;五月阴阳二建俱会于午,午近于丙,以丙配午,故丙午为五月大会也;六月阳建于未,阴建于己,未近于丁,以丁配巳,故丁巳为六月大会也;七月阳建于申,阴建于辰,阳建近庚,以庚配辰,故庚辰为七月大会也;八月阳建于酉,阴建于卯,酉近于辛,以辛配卯,故辛卯为八月大会也;十一月阴阳二建俱会于子,子近于壬,以壬配子,故壬子为十一月大会也;十二月阳建于丑,阴建于亥,丑近于癸,以癸配亥,故癸亥为十二月大会也。 卷五 阴阳大会立成 月会大会 大会所领日 春 夏 秋 冬 正月甲戌 癸亥、甲子、乙丑、丙寅、丁卯、戊辰、已巳、庚午、辛未、壬申、癸酉 岁位岁后岁对岁前 七月庚辰 甲戌、乙亥、丙子、丁丑、戊寅、己卯 岁对岁前岁位岁后 二月乙酉 庚辰、辛巳、壬午、癸未、甲申 岁位岁后岁对岁前 八月辛卯 乙酉、丙戌、丁亥、戊子、己丑、庚寅 岁对岁前岁位岁后 五月丙午 辛卯、壬辰、癸巳、甲午、乙未、丙申、丁酉、戊戌、己亥、庚子、辛丑、壬寅、癸卯、甲辰、乙巳 岁前岁位岁后岁对 十一月壬子 丙午、丁未、戊申、己酉、庚戌、辛亥 岁后岁对岁前岁位 六月丁巳 壬子、癸丑、甲寅、乙卯、丙辰 岁前岁位岁后岁对 十二月癸亥 丁巳、戊午、己未、庚申、辛酉、壬戌、癸亥 岁后岁对岁前岁位 右大会望后用之,其所领日,从本会日起逆数至上会,即得所领日数也。 卷五 阴阳小会 《堪舆经》曰:“二月小会己酉,三月戊辰,四月己巳,五月戊午,八月己卯,九月戊戌,十月己亥,十一月戊子。” 董仲舒曰:“戌亥近乾,为天门,辰巳近巽,为地户,天老曰阳生于子,不足于天门,阴生于午,不足于地户,卯酉厌建,相对阴阳之关。皆以中宫戊己配其厌建,以为阴阳小会也。” 二月阳建于卯,阴建于酉,阴阳相冲,以乙配酉,以辛配卯,大会皆已有之故,以巳配阴建之酉,为阴阳小会也;三月阳建于辰,阴建于申,以庚配辰,大会有之,以乙配申,阴阳非耦,故以戊配辰为三月小会也;四月纯阳用事,阴势尽消,故无大会,以己巳为四月小会也;五月阳建阴建俱会于午,故以戊配所建之辰,则戊午为五月小会也;八月秋分建厌分位,亦以巳配阴阳建厌之辰,故八月以己卯为小会也;九月剥卦直月,阳消将尽,故无大会,而以戊戌为小会也;十月阳势消尽,纯阴用事,故无大会,则以己亥为十月小会也;十一月阴阳二建俱会于子,亦以戊配所建之子,故十一月戊子为小会也。 卷五 阴阳小会立成 月会小会 小会所领日 春 夏 秋 冬 二月己酉 丙午、丁未、戊申 岁位岁后岁对岁前 三月戊辰 癸亥、甲子、乙丑、丙寅、丁卯 岁位岁后岁对岁前 四月己巳 戊辰 岁前岁位岁后岁对 五月戊午 丁巳 岁前岁位岁后岁对 八月己卯 甲戊、乙亥、丙子、丁丑、戊寅 岁对岁前岁位岁后 九月戊戌 辛卯、壬辰、癸巳、甲午、乙未、丙申、丁酉 岁对岁前岁位岁后 十月己亥 戊戌 岁后岁对岁前岁位 十一月戊子 乙酉丙戌丁亥 岁后岁对岁前岁位 又小会望前用之,其所领日亦从本会日逆数,至他大小会止。 曹震圭曰:“大会者,是月内阴阳正会之辰也,小会者是阴阳偶会之辰也,故为上吉之日,比和之辰。” 按:大会者,阳会于阴也,小会者,阴会于阳也,其月无大会者,以其干支不能相配。如三月辰中之乙,不能配阴建之申,四月巳中之丙,不能配阴建之未是也。小会为阴会阳,故其日皆用阳建,惟二月、八月阴阳二建对冲,故相易也。其月无小会者,以其日大会巳有之或他月小会巳有之。观其所领日逆至他月大小会日则止,可见矣。 卷五 天子用日 《堪舆经》曰:“天子用岁位之日,以阳建之方为之。如春三月,建寅、卯、辰,即以正、二、三月大小会日为岁位也。” 卷五 皇后用日太子、诸侯同 皇后、太子、诸侯用岁前之日,以王前之会为之。如春木旺在东方,则以冬月为岁前之会也。 卷五 卿大夫用日 卿大夫用岁对之日,以建王所冲为之。如春三月建王,东方寅、卯、辰冲在西方申、酉、戌,故春三月以秋为岁对也。 卷五 士庶用日 士庶用岁后之日,以王后之会为之。如春王东方以夏为岁后之会也,大小会并同。 卷五 行狼了戾孤辰附 《天宝历》曰:“过为行狼不及,为了戾不合,为孤辰。” 《堪舆经》曰:“三月阳建于辰,阴建于申,阳前不及于丙,隔于己也,后过于甲,隔于卯也,故以甲配申则不从,以丙配申不及,以戊、庚、壬配申则不合,故甲申为行狼,丙申为了戾,戊申、庚申、壬申为孤辰也;四月阳建于巳,阴建于未,阳前不及于丁,隔于午也,后过于乙,隔于辰也,故以乙配未则不从,以丁配未则不及,以己、辛、癸配未则不合,故乙未为行狼,丁未为了戾,己未、辛未、癸未为孤辰也;九月阳建于戌,阴建于寅,阳前不及壬,隔于亥也,后过于庚,隔于酉也,故以庚配寅则不从,以壬配寅则不及,以甲、丙、戊配寅则不合,故庚寅为行狼,壬寅为了戾,甲寅、丙寅、戊寅为孤辰也;十月阳建于亥,阴建于丑,阳前不及癸,隔于子也,后过于辛,隔于戌也,故以辛配丑则不从,以癸配丑则不及,以乙、丁、巳配丑则不合,故辛丑为行狼,癸丑为了戾,乙丑、己丑、丁丑为孤辰也。” 曹震圭曰:“月建者,阳也,月厌者,阴也,阳主干,阴主支,若得阳建前后近干以配阴建者,大会也。若以阳建后隔位之干配阴建者,为行狼不从,乃阳气不从也。阳建前隔位之干配阴建者为了戾不及,是阳气不及也,以阴建左右之干自配者,为孤辰,非其正应阴自配也,故曰不合。” 单阴自单阴至纯阳四位,皆以时无大会,故以戊巳配月建为之,出堪舆经。 三月卦得夬,谓五阳爻对一阴爻,故戊配辰为单阴也。 卷五 纯阴 十月卦得坤,谓六爻皆阴阳气已尽,故以己配亥,为纯阴也。 卷五 孤阳 九月卦得剥,谓五阴爻对一阳爻,故以戊配戌,为孤阳也。 卷五 纯阳 四月卦得乾,谓六爻皆阳阴气己尽,故以己配巳,为纯阳也。 卷五 岁薄 四月阳建于巳而左行,阴建于未而右行,阴阳相向,欲合于午,故以丙午、戊午为四月岁薄也。十月阳建于亥而左行,阴建于丑而右行,阴阳相向,欲合于子,故以壬子、戊子为十月岁薄也。 曹震圭曰:“薄者,迫也。阴阳二建交相迫之,丙壬则近子午之干,戊者谓时无大会,皆以戊巳配之也。” 卷五 逐阵 六月阳建于未而左行,阴建于巳而右行,阴阳相背,分别于午,故以戊午、丙午为六月逐阵,十二月阳建于丑而左行,阴建于亥而右行,阴阳相背分别于子,故以壬子、戊子为十二月逐阵。 曹震圭曰:“阴阳二建,此月相分背,各随其阵也。” 卷五 阴阳交破 四月阳建于巳,破于亥,阴建于未破于癸,癸阳也,为阴所破也,亥阴也,为阳所破也,是谓阳破阴,阴破阳,故四月癸亥为阴阳交破,十月阳建于亥,破于巳,阴建于丑破于丁,丁阳也,为阴所破也,巳阴也为阳所破也,是为阳破阴,阴破阳,故十月丁巳为阴阳交破。 卷五 阴阳击冲 五月阴阳俱至午,阳建挟丙而击壬,阴建居午而冲子,故五月以壬子为阴阳击冲;十一月阴阳俱至,子阳建挟壬而击丙,阴建居子而冲午,故十一月以丙午为阴阳击冲。 卷五 阳破阴冲 六月阳建于未而破丑,阴建于巳而冲癸,故六月癸丑为阳破阴冲也。十二月阳建于丑而破未,阴建于亥而冲丁,故十二月丁未为阳破阴冲也。 卷五 阴位 三月阳建于辰,阴建于申,故三月庚辰月宿在辰,为阴位,九月阳建于戌,阴建于寅,故九月甲戌月宿在戌,为阴位。 卷五 阴道冲阳 二月阳建于卯而冲酉,阴建于酉而冲卯,故二月己卯月宿在卯,为阴道冲阳;八月阳建于酉而冲卯,阴建于卯而冲酉,故八月以巳酉月宿在酉,为阴道冲阳。 卷五 阴道冲阳 二月阳建于卯而冲酉,阴建于酉而冲卯,故二月己卯月宿在卯,为阴道冲阳;八月阳建于酉而冲卯,阴建于卯而冲酉,故八月以巳酉月宿在酉,为阴道冲阳。 卷五 三阴 正月破在申,一阴也,厌在戌,二阴也,辛在其间,三阴也,故正月得辛。卯月宿在卯,为三阴也,七月破在寅,一阴也,厌在辰,二阴也,乙在其间,三阴也。故七月得乙酉,月宿在酉,为三阴也。 卷五 阳错 以阳建之支配当方之干,阴阳自相配合为日,以值所冲之宿为阳错。如正月阳建在寅,近于甲,支干相配为甲寅,日寅冲于申,故正月甲寅之日,月宿在申为阳错;二月阳建在卯,近于乙,支干相配为乙卯日卯冲于酉,故二月乙卯之日,月宿在酉为阳错。三月阳建在辰,近于甲,支干相配得甲辰,日辰冲于戌,故三月甲辰之日,月宿在戌,为阳错也。余仿此。 卷五 阴错 以阴建之支配当方之,干阴阳自相配合,为日以值所冲之宿,为阴错。如正月阴建于戌,近于庚,支干相配为庚戌,日戌冲辰,故正月庚戌之日,月宿在辰为阴错。二月阴建于酉,近于辛,支干相配为辛酉,日酉冲卯,故二月辛酉之日,月宿在卯为阴错。三月阴建在申,近于庚,支干相配为庚申,日申冲寅,故三月庚申之日,月宿在寅为阴错。余仿此,唯五月、十一月阴阳二建会于子、午,故无阴错阳错。 卷五 阴阳俱错 五月、十一月阴阳二气同建一辰,则以所建之支配所近之干,共为一日,月宿居月建所冲之辰,为阴阳俱错。如五月阴阳二建合于午,近于丙,配为丙午,月宿在子,为阴阳俱错。十一月阴阳二建合于子,近于壬,配为壬子,月宿在午,为阴阳俱错也。 卷五 绝阴 绝阴者,谓三月、四月阴气绝也。故三月小会所领日,为四月绝阴所领日、 卷五 绝阳 绝阳者,谓九月十月阳气绝也,故九月小会所领日为十月绝阳所领日。 卷五 立成 曹震圭曰:“以上诸日,虽遇天德、月德、玉堂、生气、黄道、吉星值日,亦不可用集正,所谓阴阳不足之辰是也。忌兴造、嫁娶、上官、赴任、入宅、迁移、出行、交易、合药、问病,百事不宜。 按:以上立成所载等日,皆从阴阳二建起论,于选择他书无所见,姑附于此。 卷六 用事宜忌 选择总论 吉凶之说昉于易,衍于畴,所以顺性命之理,尽变化之道,而教人卜筮以为趋避之宜者也。然阴阳既分,刚柔定位,五行顺布,则生克无端,干支相推,则冲合互见,以及纳音纳甲派衍而枝分,八卦九宫同条而共贯皆推原于易理,根柢于图书,论日以繁,术日以巧,是不可谓理之所必无而亦势之所必至者也。三代而后,阴阳家者流,各出其说以鸣于世,亦已纷矣。况一日之间,有吉神,又有凶神,且有一神而异名者,异其名矣。又有一为吉,一为凶者,夫神煞之名,不过即五行之生旺休囚,干支之刑冲合会,以为断耳。术数之徒,乃甚言其吉凶,以骇众而震俗,偶有所验,群焉信之,而古之立说茫乎,莫知其所由来矣,今吉凶神煞既为注释,而又即用事注,其宜忌以为选择之例,亦皆仍历书之旧云。 卷六 上册受封 《历例》曰:“凡登坛受册、追封谥号等事,宜月德合,忌四废牢日、狱日,徒隶死别,伏罪不举,罪刑建、破、平、收、闭日, 曹震圭曰:“正月宜辛未、辛卯、辛酉;二月宜己丑、己亥、己未;三月宜丁亥、丁酉、丁巳;四月宜乙丑、乙酉、乙卯;五月宜辛未、辛丑、辛亥;六月宜已巳、已卯、己亥;七月宜丁卯、丁丑、丁酉;八月宜乙丑、乙未、乙巳;九月宜辛巳、辛卯、辛亥;十月宜己卯、己酉、己未;十一月宜丁丑、丁未、丁巳;十二月宜乙亥、乙酉、乙巳。 卷六 肆赦 《历例》曰:“凡赦过宥罪、释狱缓刑、蠲除赋役、起拔幽錮、抚纳流亡、复还迁黜等事,宜天赦天德合。” 曹震圭曰:“正月宜六壬日、戊寅日;二月宜戊寅日;三月宜六丁日、戊寅日;四月宜六丙日、甲午日;五月宜甲午日;六月宜六巳日、甲午日;七月宜六戊日;八月宜戊申日;九月宜六辛日、戊申日;十月宜六庚日、甲子日;十一月宜甲子日;十二月宜六乙日、甲子日。 卷六 覃恩 《历例》曰:“凡晋迁、官秩、恤孤、惸施恩惠,宜阴德、天恩、天赦、天德合。” 曹震圭曰:“正、七月酉日;二、八月未日;三、九月巳日;四、十月卯日;五、十一月亥日。 卷六 布政事 《历例》曰:“凡颁布制令、敷扬风化等事。宜天恩、天马,忌四杀。” 曹震圭曰:“正、七月午日;二、八月申日;四、十月子日;五、十一月寅日。” 卷六 行赏 《历例》曰:“凡给赐亲戚、赏赉勳德、鍚命藩屏等事。宜天恩。忌四杀、若遇时德者。止注赏贺宴乐。若遇满日,注施恩行赏并忌闭日。 卷六 招贤举正直 《历例》曰:“凡择选寮宷、委用谋猷、举隐逸贤能,宜天马、天喜,忌破、平、收日。” 曹震圭曰:“正月午日,二月申日,三月午日,四月子日、丑日,五月丑日、寅日,六月无,七月辰日、午日,八月辰日、申日,九月戌日,十月子日、未日,十一月寅日、未日,十二月无。 卷六 出师 《历例》曰:“凡选将训兵、出师征讨等事,宜天德合,月德合,吉期,兵吉,兵福,兵宝,宝日,义日,制日,天马。” 要安,止宜安抚边境。忌月虚,大时,大故,大杀,劫杀,死气,死神,天狱,天火,兵禁,五墓,往亡,四废,四离,四绝,四穷,四耗,四击,八专,九丑,月刑,月害,伐日,专日及四杀,日丑。 曹震圭曰:“正月宜辛未、癸酉、庚辰、丁酉、甲辰、丙辰;二月宜乙丑、丙寅、丁丑、辛丑、壬寅、辛亥、庚寅、己亥、申日安抚边境;三月宜甲子、庚寅、丙寅、壬寅、己亥、庚子、辛亥、卯日安抚边境;四月宜甲子、甲戌、庚子、庚戌、酉日安抚边境;五月宜己巳、辛未、壬申、庚辰、癸巳、乙未、丙申、甲辰、乙巳、戊申、丙辰、辰日安抚边境;六月宜丙寅、巳己、庚寅、癸己、壬寅、乙巳;七月宜乙丑、丁卯、甲戌、丁丑、丙戌、癸卯、庚戌;八月宜己巳、辛未、壬申、癸巳、乙未、丙申、乙巳、戊申、亥日安抚边境;九月宜己巳、壬申、癸巳、甲午、丙申、戊申、乙巳、午日安抚边境;十月宜庚辰、甲午、甲辰、丙辰、子日安抚边境;十一月宜乙丑、丙寅、乙亥、丁丑、庚寅、己亥、辛丑、壬寅、辛亥、未日安抚边境;十二月宜甲子、壬申、乙亥、丙申、己亥、庚子、戊申、辛亥。” 卷六 纳表上章 《历例》曰:“凡进纳封章、披陈利害、伸理词讼等事,宜福德、月空、圣心、解神;忌反支、天狱、官符、天吏、临日、癸日、建、破、平、收、满、闭日。” 曹震圭曰:“正月宜壬戌日,忌子午日、壬午日,酉日忌词讼;二月宜申日、庚戌、庚辰,不宜未、酉二日,午、亥二日忌词讼;三月宜子日、丙寅日,不宜申日、卯日忌词讼。四月宜寅、午、戌三日,不宜卯日,巳、酉、丑三日忌词讼;五月宜壬日,壬寅、壬辰日,不宜戌日,酉日忌词讼;六月宜子日、庚寅、庚申日;不宜亥、酉二日,午日忌词讼;七月宜丙辰日,不宜子、午日,卯日忌词讼;八月宜寅日、甲辰、甲戌日,不宜卯、丑日,子日忌词讼;九月宜卯日、壬午、壬申日,不宜寅日,酉日忌词讼;十月宜辰日、庚子日,不宜卯日,午、未日忌词讼;十一月宜丙申、丙戌日,卯日忌词讼;十二月宜午日、甲寅、甲申日,不宜卯、巳二日,子日忌词讼。 卷六 祭祀 《历例》曰:“凡时享禘祫、告成郊丘、封禅岳镇、礼享祈祷等事。” 《天宝历》曰:“宜神在日忌、天狗、进祸,寅日时祭不拘。” 卷六 祭竈 《礼》曰:“孟夏祭竈,又五祀之一曰竈。” 《历例》曰:“凡炊爨、烹饪、鼓铸、陶冶、祈祀等事,宜孟夏月癸日,黎庶但以六癸日祀之。忌天狗、游祸、寅日、建、破、平、收日,如遇神在不忌。” 卷六 祈福 《历例》曰:“凡建立道场、开设斋醮、禳除灾咎、请求福愿等事,宜天德合、福生、福德、天巫,忌天狗,寅日,建、破、平、收日。” 曹震圭曰:“正月宜酉日、壬午、壬戌、壬子;三月宜丁卯、丁亥、丁酉、丁巳;四月宜辰日、丙午、丙子、丙戌;五月宜亥日;六月宜巳日、己卯、己亥;七月宜子日、戊辰、戊午;九月宜辛巳、辛卯、辛亥、辛酉;十月宜未日、庚午、庚辰、庚子、庚戌;十二月宜申日、乙亥、乙酉、乙巳;二、八、十一月无。 卷六 修宫室 《易》曰:“上古穴居而野处,后世圣人易之,以宫室上栋下宇,以待风雨,盖取诸大壮。” 《白虎通》曰:“黄帝作宫室,以避寒温。” 《月令》云:“孟秋之月,可以修宫室,当于七月择上吉日而用之,如有增修,但于吉月皆可择用。” 修造,动土,竖柱,上梁 《历书》曰:“凡营建宫室,修饰垣墙、坡池、台榭、园圃、桥梁、户牖、栏枥等事,宜天德、枝德、月德、天德合、月德合、四相生气、三合、月恩、玉宇、金堂、益后、天宝、天封、天玉、青龙、天府、执储、成日、定日,忌四废、五墓、天刑、朱雀、白虎、元武、勾陈、天牢、建、破、平、收日修造、动土。并忌土符、土府、地囊、土王用事后,竖柱、上梁并忌天火、大杀。” 曹震圭曰:“正月子、辰、未、戌、丙午上吉,乙未不宜,丑日中吉,丁卯、辛卯次吉;二月己亥、丁亥、戊寅、未日上吉,乙未不宜,寅亥中吉,丙戌、丙申、己巳、丁己、巳丑、丁丑次吉;三月子、寅、巳、申、酉、亥上吉,庚申、辛酉不宜,甲子、戊子中吉,丙午、庚午、壬午次吉;四月丑、未、戌日上吉,丙戌不宜,辰午中吉,甲午上吉,己卯、乙卯、辛卯、乙酉、辛酉、己酉次吉;五月丑、申、戊寅上吉,寅日中吉,戊辰、戊戌、己巳、辛巳、辛亥次吉;六月卯、己、申、亥、寅上吉,癸亥不宜,甲子、戊子、己酉中吉,辛酉、丙子、甲午次吉;七月子、丑、辰、未、戌、壬午上吉,辛丑、癸亥不宜,午日、丁卯、癸酉次吉;八月寅未日上吉,甲寅不宜,丑、巳日次吉,癸丑、癸巳亦上吉,乙丑、乙巳、中吉;九月寅、申、亥日上吉,甲寅不宜,酉、巳、庚午、壬午、丙午中吉,丙子、庚子、壬子、辛卯、癸卯次吉;十月丑、辰、未、戌、乙卯上吉,午日中吉,丙午不宜,乙酉亦上吉,甲子、己酉己卯次吉;十一月申上吉,丑、乙巳中吉,甲戌、甲辰、甲寅、己巳、辛巳、癸巳次吉;十二月寅、卯、亥、巳、甲申、庚辰、庚申上吉,丁巳不宜,申日中吉,乙酉亦中吉,庚午、甲午、辛酉次吉。” 卷六 修仓廪 《总要历》曰:“宜用天仓日,忌大耗、九空。” 曹震圭曰:“月令云仲秋之月命,有司穿窦窖、修囷仓、谨盖藏,务出纳。故宜于仲秋之月择天恩日与营修上中吉日并者用之,或余月内选用吉日亦可如增修,则不必天仓。二月丁丑、己丑日,三月子日,四孟月无,五月戊戌,六月己酉,八月乙丑、丙寅、辛巳、辛亥、癸丑,九月庚午、壬午、丙午,十一月甲辰,十二月卯日。” 卷六 缮城郭 管子曰:“内为城,外为郭。” 《白虎通》曰:“天子崇城,言崇高也,诸侯干城,言不敢自专,御于天子也。” 《历例》曰:“凡始建宫阙、筑垒城郭、并省台寺、监仓库、公府。凡兴土工宜天德、枝德、生气、三合、益后、四相、要安、天宝、天对、天符、雷公、执储、成日,忌土府、土符、地囊、五墓、天火、四杀、蚩尤、飞流、天棒、土勃、阴私、天狱及土王用事后。” 曹震圭曰:“宜用正月子、戌、未、丙辰上吉,乙未不宜,辰日中吉,丁卯、丁酉、丙午次吉;二月未日、丙寅、丙申、丁亥上吉,寅日中吉,申、亥、丁丑次吉;三月寅、申、丁亥、丁巳上吉,甲寅不宜,亥巳中吉,丁卯、丙子、壬子次吉;四月丑、未、戌、戊午上吉,丙戌、己丑不宜,午中吉,戊辰、己卯、辛卯、己酉、辛酉次吉;五月寅申中吉,辰日、戊戌、己亥、己丑次吉,戊辰凶;六月卯、巳、申、亥上吉,癸巳不宜,甲寅中吉,甲子、戊子次吉;七月子、丑、辰、癸未、壬戌上吉,辛丑不宜,壬午、未、戌中吉,癸酉次吉;八月寅日;癸巳上吉,巳日中吉,癸丑、癸亥次吉;九月寅、午、壬申、丙申、癸酉、癸巳上吉,己申、酉、壬午、丙午中吉,甲午、戊午、庚午、癸卯次吉;十月未、戌、乙丑、甲午上吉,丑、午中吉,甲子、乙酉次吉;十一月乙丑上吉,丑日、乙巳中吉,甲戌、甲辰次吉;十二月亥、巳、甲寅、庚寅、甲申、庚申、乙卯上吉,寅、卯、申中吉,甲午、庚午、乙酉次吉。忌用正月丑寅日、庚子、庚午日;二月卯、巳日、癸未、癸丑日;三月辰酉日、甲寅、甲子日;四月寅巳日、己卯、己丑日;五月午日、戊辰日;六月戌未日、癸巳日;七月卯申日、丙寅日;八月未酉日、丁卯、丁巳日;九月戌亥日、戊辰、戊子日;十月辰亥日、庚戌、庚子日;十一月申子日、辛未、辛酉日;十二月子丑日、乙未、乙酉日。” 卷六 炉冶 《历例》曰:“凡置炉治与修造动土同,若熔铸器物忌九焦。” 卷六 开渠 《历例》曰:“凡穿浚沟渠、池沼、泉源等事,宜生气、开日,开渠忌壬日并忌土符、土府、地囊、闭日、建、破、平、收日,土王用事后。” 曹震圭曰:“通沟于三月中气后,择上吉日用。” 卷六 穿井 《历例》曰:“宜用生气日、开日,忌土符、土府、地囊、闭日、建、破、平、收日及土王用事后并忌卯日。” 卷六 修碓磑 《天宝历曰》:“春不修磑,谓阳初也,夏不修磑,谓阳衰而阴微也,各月择吉日用之,宜定日、成日、开日、忌土符、土府、地囊、五墓、建、破、平、收日,土王用事后。” 卷六 修碓磑 《天宝历曰》:“春不修磑,谓阳初也,夏不修磑,谓阳衰而阴微也,各月择吉日用之,宜定日、成日、开日、忌土符、土府、地囊、五墓、建、破、平、收日,土王用事后。” 卷六 拜官 《历例曰》:“凡袭封官爵等事,同宜时德、天喜、驿马、王日、官日、相日、民日、守日、建日,忌官符、徒隶、死别、伏罪、不举、罪刑、四废、牢日、狱日、破日、平日、收日、满日、闭日。” 曹震圭曰:“宜正月卯酉寅日,二月卯日,三月寅酉巳日,四月子巳午日,五月午日,六月己申子日,七月申酉卯日,八月酉日,九月申亥卯日,十月子午亥日,十一月子日,十二月亥寅午日。忌正月子丑辰未戌亥日,二月子丑辰未申戌亥日,三月子丑未申戌亥日,四月寅卯辰未戌日,五月卯辰未戌亥日,六月寅卯辰戌亥日,七月丑巳午未戌日,八月壬寅巳午未戌日,九月丑寅巳午未戌日,十月丑辰酉申戌日,十一月丑辰己申酉戌日,十二月辰巳申酉戌日。又凡速用不能待吉日者,于忌日之外选而用之。” 卷六 上官赴任 《历例》曰:“凡奉承恩命、临赴治任等事,同宜驿马、月德、月恩、王日、官日、相日、民日、守日,忌天狱、天吏、往亡、四绝、四离、建、破、平、收、满、闭日。” 曹震圭曰:“宜正月卯午日、丙戌、丙午日;二月甲戌、丁丑、甲申、丁亥、甲辰、丁未;三月寅酉日、庚子、壬子日;四月庚午、己卯、己丑、庚戌;五月丙寅、戊辰、戊寅、丙戌、戊戌;六月子申日、辛亥、甲寅日;七月子日、壬午、壬辰日;八月庚辰、癸未、庚寅、庚戌、癸丑;九月申亥卯日、丙寅、庚午、庚寅、丙申、丙午、庚申日;十月子日、乙酉、甲辰;十一月壬申、甲申、壬辰、甲辰;十二月寅午亥日、庚申日。忌正月子日,三月申日,四月亥日,六月卯日,七月午日,九月辰日子酉日,十月未日,十一月戌日,十二月丑酉日,二、五、八月无。 卷六 临政亲民 《历例》曰:“凡礼上参贺、颁布条令、受览图籍、听决狱讼等事,宜王日、官日、相日、民日、守日,临官视事宜六仪,忌蚩尤、飞流、天棒、阴私、土勃、天狱、天吏、临日、官符、建、破、平、收、满、闭日、牢日、狱日、徒隶死别、伏罪不举罪刑。” 卷六 破屋坏垣 《历例》曰:“凡毁拆屋舍、平覆垣墉等事,宜破日,忌成日。” 卷六 平治道涂 凡平理地势、道路途径等事,宜平日。 卷六 补垣塞穴 凡填覆坑穽、补茸垣墉基址宜满、闭日,忌九坎、开日。 卷六 伐木 《历例》曰:“凡采取材木等事,宜立冬后、立春前,午日、申日、危日。忌建、破、平、收日。” 曹震圭曰:“月令云,孟夏之月毋伐树木,草木零落然后斤斧入山,故立冬后、立春前择午申日用之。” 按:午火也,申金也,全能克木,木受其伤,木能生火,木泄其气,故以用之。” 卷六 移徙 《历例》曰:“凡移徙居处等事,宜驿马、月恩、四相,忌归忌,九丑、建、破、平、收日、月厌日。” 卷六 扫舍宇 凡扫除宫室宅舍等事,宜季月除日,忌日游神所在之方。 卷六 安床 安置产室附 《历例》曰:“凡安置产室竖立屏帐张悬帷幄等事宜危日忌申日及日游神所在之方○安置产室宜益后月 德忌死气游神 卷六 经络 《历例》曰:“凡经纬、纺纺织丝麻、织造布帛等事,宜满日,忌庚日。” 卷六 裁衣 《历例》曰:“凡制造冠带、衣裳等事,宜满日、成定开日、王日、拜重复日。忌长星、短星、建、破平、收日。” 曹震圭曰:“宜正月甲子、庚午、甲戌、庚辰、甲午、庚子、甲辰、庚戌;二月乙丑、己巳、辛未、乙亥、辛巳、丁亥、癸巳、乙未、己亥、辛丑、乙巳、辛亥、丁巳、癸亥;三月戊寅、戊子、戊申、戊午;四月丙午、丙戌、丙辰王日也,本无吉日以王日代之;五月丁丑、丁亥、丁巳、丁未、本无吉日以王日代之;六月己巳、乙亥、己卯、辛巳、丁亥、癸巳、己亥、乙巳、己酉、辛亥、丁己、癸亥;七月甲子、庚午、甲戌、庚辰、甲午、庚子、甲辰、庚戌;八月乙丑、己巳、辛未、乙亥、辛巳、丁亥、癸巳、乙未、己亥、辛丑、乙巳、辛亥、丁巳、癸亥;九月戊寅、戊子、戊申、戊午;十月壬午、壬辰、壬子、壬戌,本无吉日以王日代之;十一月癸未、癸巳、癸丑、本无吉日以王日代之;十二月己巳、乙亥、辛巳、丁亥、癸巳、己亥、乙巳、己酉、辛亥。” 又大明历四月、十月全无裁衣吉日,今以重复王日代之。 卷六 冠带 《历例》曰:“凡冠带、加服等事,宜孟仲月定日,忌丑日。” 曹震圭曰:“内则云男子二十而冠,女子十五而笄,冠带之事,成人之礼也。今历书用定日,取安定之意,无以妄动也,以成、开为上吉日,谓成者万物,有所成就也。开者,生气之辰,无不通达也。故为上吉日。” 卷六 入学 《历例》曰:“凡尊师傅经等事,宜孟仲月成、开日。” 卷六 纳采问名 《历例》曰:“凡婚姻之礼纳采、问名、纳士、吉纳、徵请期等事,宜天喜、成日、定日,忌八龙、七鸟、九虎、六蛇、建、破、平、收日。” 卷六 结婚姻 《历例》曰:“凡结会亲姻、燕集宾友、婚礼等事,宜吉期、阳德、敬安、天愿、时阳、三合、五合、六合、六仪、续世、不将、执储、玉宇、天宝、天对、天府、天玉,忌五离、八龙、七鸟、九虎、六蛇、四耗、大时、小时、上朔、月害、月刑、劫杀、建、破、平、收、满、闭日。” 曹震圭曰:“正月宜子午未戌日,不宜甲子壬子日;二月宜丑未亥日,不宜戌日乙亥日;三月宜亥寅子日,不宜乙亥甲子日;四月宜丑卯戌日甲子戊子日,不宜乙卯日;五月宜寅未戌日,不宜辰日;六月宜寅亥卯巳日,不宜丁亥乙卯日;七月宜子丑午辰卯日,不宜戊午庚子日;八月宜丑辰未巳日,九月宜寅己午日,不宜戊午日;十月宜卯辰午未日;十一月宜丑戌辰三日;十二月宜亥巳日,不宜癸亥日。” 卷六 张设宴乐 《纪岁历》曰:“凡张设宴乐、集会宾朋、不在结亲一例。或有不值结亲亦可用者,宜金堂、时阳,忌与结亲同。” 曹震圭曰:“正月宜辰子日,不宜甲子日;二月宜丑日;三月宜寅日;四月宜卯亥日;五月宜辰日;六月宜巳日;七月宜午日;八月宜丑未日;九月宜申日;十月宜寅日;十一月宜戌日;十二月宜亥卯日。” 右若遇结亲吉日者,亦可用不忌四杀、满、闭日。 卷六 嫁娶 《历例》曰:“凡出嫁、迎娶等事,宜不将日、周堂值第、堂竈日。如遇翁姑而无翁姑者。亦可用之。忌亥日、月厌、厌对、无翘,归忌往亡、气往亡、八龙、七鸟、九虎、六蛇、周堂值,夫妇日拜忌日月蚀日。” 卷六 求嗣 《历例》曰:“凡祈祷子息等事,宜续世并神在,忌天狗日、建、破、平、收日。 卷六 出行 远回乘船登高附 《历例》曰:“凡巡狩、省方、远游、谋运、经营、转输,宜四相、天马、驿马、建日、开日,忌往亡、四绝、四离、月厌、天贼、巳日、破日、平日、收日,凡远回忌,归忌月厌,乘船渡水忌九坎、招摇、咸池、八风、触水龙,登高履险忌危日。” 曹震圭曰:“正月宜午子日,二月卯丑申日,三月辰寅日,四月子卯日,五月寅午辰申日,六月未日,七月午日,八月酉未申亥日,九月戌申日,十月亥酉子日,十一月子寅日,十二月亥日。” 往亡、四离、四绝须凭本年历日所定。 卷六 远行 《纪岁历》云:“凡远旅、求谋、出入、兴贩等事,宜月恩、日取、索宜、收日,忌大耗、小耗、天贼、四击日,出入兴贩忌劫杀,宜出行上吉日。” 卷六 渔猎 捕捉附 《历例》曰:“凡狞猎、取鱼、擒捕盗贼等事,同宜收日、执日,雨水后立夏前,收日、执日、危日,注捕捉取鱼,霜降后立春前,注捕捉畋猎,遇天恩天赦日,不可渔猎,止宜捕捉。” 曹震圭曰:“獭祭鱼,然后虞人入泽梁,豺祭兽,然后畋猎,故雨水后立夏前,注捕鱼,霜降后立春前,注畋猎也。” 卷六 牧养 纳畜附 《历例》曰:“凡孳育禽鱼,豢养兽类等事,宜六仪、母仓、天仓、生气、四相,忌月害、月杀、月刑、建、破、平、收日,纳畜宜定日,忌与前同,又戌日忌纳犬。” 卷六 种蒔栽植 《历例》曰:“凡种植百谷及栽接花果等事,宜母仓、四相、生气,忌九焦、地火、月杀、建、破、日,栽植又宜六仪,又忌死神、死气、乙日。” 卷六 开市 《历例》曰:“凡开张、店坊等事,宜五富、阳德、满日、成日、开日,忌长星、短星、四穷、四废、九空、小耗、建、破、平、收、闭日。” 卷六 交易 《历例》曰:“凡立契、券交、贸易等事,宜阳德、三合、五合、六合、定日,忌长星、短星、小耗、五离、建、破、平、收日,凡立券忌巳日,受田忌戊日。” 卷六 酝酿 《历例》曰:“凡酿酒醴、和醯醢等事。宜成日、定日。忌辛日、破日。” 卷六 纳财 《历例》曰:“凡受田宅、纳货财等事,宜月恩、天仓、天愿、成日、满日。收敛货财宜收日。忌九空、大杀、四废、四穷、长星、短星、建日、破日、平日,凡出货财,忌大耗、小耗、四耗、五虚、月虚、除日。” 卷六 进人口 宜收日、满日、黄道日、执储、天宝、天对、天玉、青龙、天府,忌月害、五离、四穷、四离、建日、除日、破日、平日。 卷六 开仓库 凡开仓库、出货财宜阳德、天恩、天赦、五富、满日、四时、天德,忌大耗、小耗、五虚、月虚、四耗、四穷、九空、小时、甲日。” 卷六 解除 《历例》曰:“凡解安宅舍、祓除灾眚等事,宜解神、除神、除日、晦日并宜申酉日,忌建、破、平、收日,若建日与要安并者,可解安宅舍。” 卷六 疗病 《历例》曰:“凡针灸、服药、求医等事,宜天医、天后、天巫、普护、除日、破日、开日,忌死神、死气、致死、游祸、月害、建日、平日、收日、满日及晦朔弦望日、减日、没日、针灸忌血支、血忌、及人神所在,疗目忌闭日,服药忌未日,问卜忌子日。” 曹震圭曰:“死神忌求医、疗病,死气忌避病、求医,避祸、致死忌服药,往亡忌求医,未日忌服汤药,血支血忌止不宜针刺。” 卷六 沐浴 《历例》曰:“凡沐浴宜申、酉、亥、子日,忌伏社、建、破、平、收日。凡洗头每月宜用初三日、初四日、初八日、初十日、十一日、十三日、十四日、十五日、二十二日、二十三日、二十六日、二十七日。” 卷六 剃头 《天宝历》曰:“剃头宜正二月亥日,四五月酉日,七八月巳日,十月十一月卯日,四季月午日用之。忌丁日,建日,每月十五日,人神在头日。” 卷六 整手足甲 《历例》曰:“除手足甲,宜丑日、寅日、六月六日、晦日,每月初六日、十六日,忌建、破、平、收日。 卷六 破土 《历例》曰:“凡破地、开穴、发故、启攒、权厝、殡殓等事,宜鸣吠、对日,忌密日、重日、复日、土符、地囊、建、破、平、收日,并太岁、同支干日、土王、用事后。” 卷六 安葬 《历例》曰:“安葬、建茔、权厝、迁葬、破土、斩草等事,宜呜吠日,忌密日、重日、复日、建、破、平、收日、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