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弈律> 正文 断罪依新颁律 凡断弈间之罪,皆须具依新颁本律,不得以意为出入,违者笞五十。 【纂注】本律乃具载本条之律也,若故出故入,则有心舞之矣,故笞之。 正文 杀人 凡杀棋,除威逼人致死者,拟议定夺。威逼人者,杖八十。其谋杀、故杀、斗殴杀、劫杀、戏杀、误杀、过失杀、造畜蛊毒杀,及采生折割人,俱登时杀死勿论。 【纂注】威逼人致死者,或敌家抢换、叫骂、敲拍,或旁人咻哄、溷乱指点,则被杀者,出于惭愤不得已而情有可原,故当拟议定夺,而威逼者仍杖八十以惩之。若夫谋杀者,则智出其上而定计以杀之也。故杀者,则力出其上而决意以杀之也。斗殴杀者,则两相格杀而杀之也。劫杀者,因打劫而杀之也。戏杀者,偶尔游兵嬲之,而亦弄假成真以杀之也。误杀者,彼无可杀之理,我无杀彼之心,原为此块,而忽然误杀彼块也。过失杀者,在彼原不当杀,而或修补自错,官着自满,因其过失而杀之也。造畜蛊毒杀者,捐数子与之食,因而毒杀之也。采生拆割者,彼已生矣,或投截其间而割杀其数子也。以上数项,非人有大力,则我不小心,将谁尤乎?故曰:登时杀死不论也。 正文 掳掠 凡见己大败,辄掳掠图赖人者,杖一百、徒三年,仍坐赃一百二十贯。其激变溷局有所规避者,杖八十、徒二年。偶失者不坐。每十子科作二十贯。 【纂注】见败而掳,名为羞恶之心,实有混赖之意,必徒创而又坐赃,则计穷而奸杜矣。若激变者,出于有心躲闪,或落子乱局,或敲局乱道,是亦掳掠之渐也,故徒仅稍减之。然无心偶错,则不必坐。 正文 白昼抢夺 凡白昼抢夺人棋,杖九十、徒二年半。强悔者,杖七十。哀悔者,笞五十。听悔一次,仍计过罚一子。 【纂注】言白昼,则灯下在其中。抢夺者,谓人持子未下,或下子未定,而掳从手中夺之,以起其子也。情虽强而实则弱,故徒惩之。强悔,杖七十,恶其强也。若哀悔者,尚有输服之意,笞之。而听悔一次,所以示怜,又必纪纪,同“计”。过罚子,以责其改,所以示法律可谓宽严并济矣。 正文 事发在逃 凡局已分胜负,因而挟愤逃去不终者,杖一百、总徒四年。 【纂注】掳掠犹听人之揶揄,在逃则不复施己之面目。况云挟愤,是刚而昧耻者,吾非斯人之徒与而谁与? 正文 公取窃取皆为盗 凡公取、窃取,皆以盗论。公取,杖七十,徒一年半。窃取,杖六十、徒一年。仍论赃科罚,每一子加三等。 【纂注】公取,当人前而溷取之也;窃取,乘人背而窃取之也。公取甚于窃取,故加重。然耻莫耻于盗,故皆三倍罚之也。 正文 威力制缚人 凡挟威力折揿人棋,而制缚之者,杖一百,罢局不叙。恐吓人者,笞四十。 【纂注】此与威逼不同,威谓威势,力谓气力。挟者,如挟长、挟泼、挟惯、挟娇之类。折则不止悔人之棋,揿则不待人弈之定。制者,拘也;缚者,綑也,是必欲以强取胜,而拘綑綑,同“捆”。之,使不得动也。律恶强,故杖一百,虽胜不叙。恐吓人,如口称决杀之类,亦乱人观听者,并笞之。 正文 奏对不以实 凡奏对诈欺,不以实告者,杖一百。 【纂注】奏对,即应答也。诈欺不以实告,谓敌或他有应酬,问着何着,而故诡言以哄之也。此自可耻事,查出杖一百,亦痛快人心矣! 正文 诈为瑞应 凡诈为瑞应,诈称死亡,诈喜诈悲,诈惊诈乞,暗摇人心者,各笞五十。 【纂注】瑞,与遂同。诈为遂应,原不欲应之,而故为应状,以误其着也。诈称死亡,原未必即杀,而故云已杀,以懈其着也。诈喜者,未胜而自贺。诈悲者,未失而预愁。诈惊者,有陡然一悟之意。诈乞者,有无故索怜之情。是数者,心甚苦劳,态俱鄙猥,然诈伪与强窃有间,故仅笞以五十也。 那那,同“挪”。移出纳 凡将出纳之子,暗中那移者,杖六十。隐蔽者,罪同夹带飞诡者,杖八十、徒二年。 【纂注】出纳之子,即在局中之子也。那移,则非其原着矣。隐蔽者,或以袖遮,或以手影,俱系弊端,故俱杖以六十。至夹带飞诡,则亡而或有,东而或西,弊大而为盗矣,故当杖八十、徒二年也。 正文 教唆词讼 凡教唆者,杖八十。把持喝令、扛帮扶同者,杖九十,罢局不叙,愿终者听,该着立案不行。 【纂注】弈如两家之讼,久之曲直自见,乃旁观人代为之弈,何为也?教唆以言语;把持喝令,则以强力;扛帮扶同,则以串谋矣,故杖有不同,而罢局则一。愿终者听,听被害之人愿终也,所教之着,断然不许依用矣。 正文 诈教诱人犯法 凡诈教诱人犯法至死者,杖九十。若左使杀人者,杖一百。 【纂注】诈教与左使,情同而事异。诈教,则可信而可疑,稍惊觉则不堕其术中。左使,则为彼而为此,至死亡犹不知其就里。故一杖九十,而一杖百也。 正文 庸医杀伤人 凡庸医,见人棋子有病,初无故害之情,不按方术,强为针刺,因而致死者,杖六十,终身不许行术。 【纂注】庸医,乃低棋之别名。方术,即弈谱之正法。虽有救人之心,而甚有杀人之着,杖以六十,而禁其终身弈棋,当自谓不冤也。 正文 术士妄言祸福 凡旁观,原无确见,而恣口得失,代人惊喜者,笞五十。 【纂注】得失者,其口之妄也;惊喜者,其色之妄也。劳而取厌,忠而被诲,何赧如之?当笞五十。 正文 漏泄军情大事 凡旁观将机密重情及紧关事务漏泄,而又代为打点者,杖一百。显相告语者,杖九十;隐者,杖八十;以手足声气者,杖七十;色目者,杖六十。 【纂注】重情则系一局之利害,紧关则系一着之存亡,岂宜漏泄而又代为打点?是既为之开提,又为之画策,则对局者难堪,故杖一百。显相告语,如云某处当补、某处当弃,公然无惮,岂可为训?隐者,如西南风紧、且管自家之类,言虽含糊,大要点破矣,故杖八十。至于手足、声气、色目之类,犹有畏心,故因其浅深而分杖之多寡也。 正文 同行知有谋害 凡同行知他人有谋害,而辄相告戒者,杖六十。 【纂注】此条重“同行”二字,与旁观不同。曰谋害,则着中已见,以其同行也,故罪止于杖六十,而杖止于告戒也。告戒,如泛云详慎、从容之类。 正文 宫内忿争 凡对局时,两相忿争者,各杖七十。本日罢局不叙。 【纂注】弈本雅戏,而忿争则恶道矣。本日不叙,所以冀两家之悔悟,而平其他日之情也。 正文 立子违法 凡下子,须正大明白,若翻、混、起倒、观望者,俱以违法论,笞五十。 【纂注】翻者,翻安其上而不落。混者,混界其中而不明。起倒者,既放复取而不决。观望者,察言观色而不定。皆陋品也,笞五十,允宜矣。 正文 嘱托公事 凡嘱托人代谋、代数者,笞四十。代者,罪亦如之。 【纂注】此条明显。 正文 骂人 凡骂人者,笞一十。互相骂者,各笞一十。 【纂注】骂人者,骂局也,如云“臭矢”之类。 正文 搬做杂剧 凡弈时腐吟优唱、手舞足蹈、观听狂惑者,俱笞五十。 【纂注】数者不惟挠乱人心,抑且佚荡己志,故笞之。 正文 守支留难 凡弈棋久持不下,令人闷待过一刻者,笞一十。若本当议拟,未及半刻而故催促以乱之者,笞二十。 【纂注】笞久持,所以创滞腻也;笞催促,所以警聒闹也。 正文 冒支 凡正着、官着,须一递一着,敢有乘忙冒支多着者,杖八十。 【纂注】此条明显。 正文 得遗失物 凡数棋误将棋道遗失者,即当白还,违者笞五十。 【纂注】如棋块散碎,或花做误遗,应当明白说还,岂可隐昧?此条为数五、数十而设。 正文 收留迷失子 凡数棋,偶然迷失一子,许收留作数,不许径原作“轻”,据下注改。起,违者笞三十。 【纂注】迷失自当留算,径起则图倖少,故笞之。此条为一子而设。 正文 公事失错 凡因公事偶错,即自觉举,许纪过罚二子改正。其已经应决者,不许改换。 【纂注】公事突忙,岂无错失?即刻检举,方许罚二子改正。然此为敌人未应者言也,若已经应决,则不听其换矣,是亦两平之道也。 正文 检踏灾伤 凡局中检起死子,须面同清理,违者杖六十。若非死子而作死子,本九子而作十子者,杖八十。被伤人愠惭不肯看者,杖七十。 【纂注】面同清理,则无有后言,子数责实,则不敢虚报,律意无非所以杜争也。 正文 事毕不放回 凡事毕不即输服,而苦留再弈者,杖七十。 【纂注】事毕则局终之谓,再弈乃歪缠之情,故当杖七十。 正文 谋反 凡曾经投师输拜,而忽然拒敌不肯饶服者,以谋反论。但列子杖一百、总徒四年。止系平交,昔弱今强者,彼此增减勿论。 【纂注】律意止重师字,如曾经学弈输拜,则虽青出于蓝,亦当木思其本,如辄敢对垒骄抗,不须与弈,但列势子,即当杖一百、总徒四年,所以惩倍恶而正终身也。若平交,则彼此互饶,增减勿论矣。 正文 私和 凡弈棋有犯,不即举发,而同罪相抵以私和者,杖八十,仍尽本法。 【纂注】同罪相抵,如各掳一局、各悔一着之类。 正文 禁止迎送 凡弈棋,不许迎送,违者笞一十。 【纂注】迎送则心志不专,争托有渐,故笞之。 正文 上言大臣德政 凡以弈谄事贵长,巧为称颂者,杖七十。或隐忍退败,有所图为者,杖一百。 【纂注】称颂至巧,止欲取人之悦;有为诈败,则将行己之私。一奸一险,故分别杖之。 正文 诓骗 凡棋力高出人上,而故求对着减饶,诓赌人财物者,各杖八十。 【纂注】原可饶而必欲对,原可多而必求少,诱人轻赌,是为诓骗。既杖之矣,而又计子加等,追财物入官,庶其罪乃尽也。若但求省力而不尽所长,虽属诈情,犹有谦意,仅笞之而已。至不服饶与必欲强饶人者,皆妄人耳,故均杖之。 正文 侵占街道 凡棋子不由棋路,而欲多挨一子,希图算赖者,以侵占论,杖八十。 【纂注】此条明显。 正文 冒破物料 凡敲棋碎子,或因争夺而致伤他物者,杖六十,责令赔原作“陪”,据文意改。偿。系己者勿论。 【纂注】此条明显。 正文 造作不如法 凡棋局俱要开阔鲜明,故不如法,希图溷人者,杖六十,限三日内改造,违者杖一百。 【纂注】此条明显。 正文 辩明冤枉 凡弈棋犯罪,果出冤枉,而旁人不为辩明者,杖八十。 【纂注】此条重旁人而设,或主懦敌强,或迹似实非,俱要旁人代为伸雪,而律之委曲亦至矣。 正文 起解金银足色 凡弈所赌进,务要足色足数,如低、假、短、少,每三钱徒一年。赌饮食者,亦如之。 【纂注】此条明显。 正文 市司评物价 凡搏进不便,而以他物抵偿者,赴市司评估,不实者,杖八十,强抵者同罪。 【纂注】搏进不便,谓所搏之资不便也。他物,如书画、扇墨之类。市司,即旁人也。不实,兼低昂而言。 正文 虚出通关 凡银物不持,而徒写欠券者,杖八十。受者减一等。若彼此对支者,杖六十。 【纂注】此条明显。 正文 贡举非其人 凡弈,须其人相当,若故为贡举,而实陷害之者,杖六十。 【纂注】贡举,即推逊之意。其人,即弈棋之人也。若大相悬绝,而必欲其弈,虽未存诓骗之心,亦戏弄之矣。况戏弄之久,即兴诓骗之心乎!故曰陷害之也,杖六十宜矣。 正文 化外人有犯 凡弈律颁行天下,系我同志者,各当遵守。如化外人,听其有犯,不用此律。 【纂注】化外人,乃负固不服而必犯此律者,是夷狄也,于夷狄,直纵之縻之而已,何足挍同“校”计较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