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三 重刑令  第十三

類別︰子部 作者︰尉繚 (戰國) 書名︰尉繚子

    本篇主要論述以重刑來維護戰場紀律的問題。它主張對戰敗、投降、臨陣脫逃等行為處以重刑,以達到“刑重則內畏,內畏則外堅”的目的。反映了當時的統治階級只有靠酷刑來驅使人民從事戰爭。

    67、將自千人以上,有戰而北,守而降,離地逃眾,命曰國賊。身戮家殘,去其籍,發其墳墓,暴其骨于市,男女公于官。自百人已上,有戰而北,守而降,離地逃眾,命曰軍賊。身死家殘,男女公于官。使民內畏重刑,則外輕敵。故先王明制度于前,重威刑于後。刑重則內畏,內畏則外堅矣。

    [譯文]

    統轄千人以上的將領,若有作戰失敗,守城投降,擅離防地,棄軍逃跑的,叫做國賊。對這種人要處死抄家,取消他的官籍,挖掘他的祖墳,把尸骨暴露在大街上示眾,全家男女收入官府作為奴隸。統轄百人以上的官吏,若有作戰失敗,守城投降,擅離防地,棄軍逃跑的,叫做軍賊。對這種人要處死抄家,把全家男女收入官府作奴隸。這樣就會使全軍將士對內畏懼重刑,對外輕視敵人了。所以從前英明的君主,都是首先中明法令,然後使用重刑。刑罰重則人心畏刑,人心畏刑就會堅強對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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