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一 ○諫科圍川縣官罪

類別︰子部 作者︰唐•王方慶 書名︰魏鄭公諫錄

    或奏雲︰“右僕射李靖、侍中王,奉使九成宮,還,至圍川縣,有宮人先舍于令廳,靖等後至,乃移卻宮人,安置靖等。又,近有宮人使至始平縣,縣令已安置訖,右丞裴載家口後至,移動宮人,不加禮敬。”太宗聞之大怒,曰︰“此等官職都不由我,皆由李靖、王圭等乎?何見李靖王等如此,見我宮人都不禮遇。始平官、司空處約等決杖一百,解官,仍案驗圍川官人及李靖等。”公進諫曰︰“李靖、王皆知禮法,必不許移動宮人自取好處,此或言者過誤,發陛下嗔怒;如其實然,亦可矜恕。何者李靖等陛下心膂大臣;宮人、皇後、埽除僕隸,其委付事理不同,較其輕重,全無等級。又,靖等出外,官人訪朝廷法式,歸來陛下問百姓疾苦,靖等自不可不與官人相見,官人等亦不得不參。至于宮人出使,不與州縣交涉,惟得供其飲食,自外何所參承若以此罪責及官人,不益陛下德音,徒駭天下耳目。”太宗曰︰“公言是也。”乃釋州縣之罪,李靖等亦寢不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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