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
本篇以《罰戰》為題,旨在闡述懲罰制度在治軍中的運用及其作用問題。它認為,在對
敵作戰中,對于那些畏敵不前的加以懲處,就可以使部隊臨戰敢進而不敢退,就可以打勝
仗。懲罰與獎賞,是歷代兵家治軍用兵所常采用的相反相成的兩種有效手段和措施。實踐中
運用得當,真正做到賞罰分明,恰到好處,就能提高士卒積極性,增強部隊戰斗力。本篇引
自《司馬法》的“罰不遷列”一語中的“遷列”意即移動行列,句義是說實施懲罰要就地執
行。這就是說,懲罰不但嚴明、適變,而且要果斷、適時。只有這樣,才能收到懲一儆百、
及時教育部眾的作用,從而達到整肅軍紀、提高戰斗力的目的。
陣朝大將楊素是以治軍嚴整而聞名于世的。歷來軍隊是有紀律約束的武裝集團,只有維
護鐵的紀律,才能令行禁止,具有強大戰斗力。楊素能夠嚴格要求部隊,對違犯軍令者及時
予以懲治,防止部隊松散懈怠,這是無可非議的。但是,每戰都專門“求人過失”而成批的
殺人,特別是對于“不能陷陣而還者”,不問緣由,一律殺掉,這就不可取了。對廣大士
卒,應以說服教育為主,同時輔以必要地懲治。如果拋開說服教育的一面,單純以懲罰為樂
事,這種懲辦主義的作法,非但不能達到整肅軍紀,提高戰斗力的目的,相反則極易激化矛
盾,釀成事變,造成損失。此類情況,在中國古代軍事史上是不乏其例的。這是應當引以為
訓的。
【譯文】
大凡在作戰中,要使士卒在與敵人遭遇時,敢于奮勇前進而不敢後退,而對于畏敵後退
一步的,必須用重刑加以懲處。這樣,就可以打勝仗。誠如兵法所說︰“懲罰罪過要就地執
行,絕不遷延姑息。”
隋朝時期,大將楊素治軍嚴整。他的部隊如有違犯軍令的人,立即處斬,而絕不寬容。
每當將要對敵交戰之時,他就搜求犯有過失的士卒而立即殺掉,被殺的人多者一次上百人,
少者也不下十數人。由于殺人太多,鮮血流遍帳前,而楊素卻談笑風生,若無其事。到了與
敵對陣交戰之時,他先令三百人進擊敵人,若能攻陷敵陣也就罷了,如果不能沖破敵陣而活
著回來的,不論多少都全部殺掉。然後又派二三百人再去進攻,對于不能陷陣而生還者仍如
舊法全部殺掉。將士們因此而震懼,人人抱定必死之志奮勇殺敵,所以每戰都能獲勝。
【原文】
凡戰,使士卒遇敵敢進而不敢退,退一寸者ヾ,必懲之以重刑,故可以取勝也。法曰︰
“罰不遷列。”ゝ
隋大將楊素ゞ,御戎嚴整,有犯軍令者,立斬之,無所寬貸。每將對敵,輒求人過失而
斬之,多者百余人,少者不下十數人。流血盈前,言笑自若。及其對陣,先令三百人赴敵,
陷陣則已,如不能陷陣而還者,無問多少,悉斬之。又令二三百人復進,還如向者。將士股
栗,有必死之心,由是戰無不勝。々
【注釋】
ヾ退一寸者︰馬本及諸本均無“退”字,根據前後文義,疑脫,故補。
ゝ罰不遷列︰語出《司馬法•天子之義第二》。
ゞ楊素︰隋代名將。弘農華陰(今屬陝西)人,字處道。士族出身。初事北周武帝,官
至車騎大將軍。後從隋文帝滅陳作戰有功,官至上柱國,封越國公。他與晉王楊廣交厚,曾
參予楊廣謀篡活動。楊廣即帝位後,改封其為楚國公,官至尚書令、司徒。
々本篇史例出自《隋書•楊素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