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妙玄玄,不會其要,或茫無措手,不辨其要,或誤為著力,將指歸是昧,而苦難乘之矣,可不察乎? 一要典
典者,有根據,非杜撰也。凡篆文,凡款識,俱要有所本,不然而妄作焉,則無征不信,不信不從矣。
二要正
典而不正,雖典奚為?顧正者,猶眾人之有君子,多歧之有大道,惟始進者自擇之爾。擇之果正,自見冠冕威儀,不涉脂粉嬉戲;自見平易通達,不入險怪旁蹊。然而卻有一種未易及處,乃為秦、漢正印。如詩有唐,書有晉,他皆不得與頡頏已。
三要雅
正而不雅,則矜持板執,未離俗氣。故知雅者,原非整飭,別是幽閑。即如美女,無意修容,而風度自然悅目,靜有可觀也,動亦有可觀也,蓋淡而不厭矣。
四要變
雅而不變,則但知其一,莫知其他,亦終拘泥,而不足以語通方。故一印之內,有字與畫相重相肖,須設法更易,使相襯貼,使不雷同,推之印印區別,各具一種可觀,斯愈出愈奇。兩字重疊,上已寫有一字,其第二字只須附二小畫于下代之,蓋古法也。《學古編》雲︰《滕公墓銘》內"郁郁"兩字,全書非是,只當作二小畫附其下,秦"大夫"猶只以"夫"字作二小畫于下,況此疊文。嘗考《石鼓文》"旭日杲=",但于"旭"下作二小畫,借"旭"之"日"為下字也。又見"努力加餐飯"印,"加"字從力,上已有"力"字,下但著二小畫于左代"力",右系以"口"作"加","飯"字從食,上已有"餐"下"食"字,下但著二小畫于左代"食",右系以"反"作"飯",是皆有所本也。今于重字,有用陰陽文別之者,或變易筆法者,但不可用兩樣篆體爾。
李陽冰雲︰點不變,謂之布棋;畫不變,謂之布算;方不變,謂之斗;圓不變,謂之環。凡言篆,欲變也。
或有問于予曰︰印篆幾何,而容變也。曰︰太極無極,又為幾何,而陰,而陽,而闔,而闢,而消,而長,而盈,而虛,無窮窮矣,窮無窮矣。伏羲創畫,倉頡構書,亦既悟矣,亦既備矣,予何容心哉。
五要純
變而不純,如八音迭起而無調,五色錯布而無章,未足快耳,已厭听矣,未足愉目,已厭觀矣。然則為印者,宗秦即秦,宗漢即漢,其篆刻體制,融成一家,不可謂楂、梨、桔、柚,皆可于口, 乃雜然前陳,有亂家數。《妙明子》有言︰狐裘補以狐,不可續以羔;緇衣補以緇,不可續以縞。言不相宜也,相宜則無不純矣。
六要動
純而不動,則枯木死灰,有形無神矣。故刻畫雖定,而運筆揮刀,流利活潑,儼有生氣,若能與人相笑傲,而人不倦于應接,乃見精神。
七要健
動而不健,則軟弱之體,舞蹈未勝,須以遒勁運蹁躚,得大娘之武力而後可,毋曰健也,特求其繩直而已。
八要古
健而不古,則方正整齊,圭角畢露。又須斂鍔藏鋒,俾蒼然得古人致。
九要化
古而不化或屬矯揉。須是渾渾融融,泯夫筆跡,並泯夫刀跡。若鮮膚至潤,秀色可餐,昭然于心目,而相卒不可睹,斯為化也。
十要神
化而未神,猶可仿佛摹擬,必其玄妙莫測,幻如雲龍,捉摸不定,恍如水月,斯進于技而神與俱也。豈直一印信之為物哉?將寶玩不與易矣。
三兒曰︰有十要,便有十害;無十害,則無十要矣。或曰,何謂也?曰,參苓非補藥乎?惟無待于補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