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綱目》)
【釋名】三足鱉。
【集解】時珍曰:《爾雅》雲:鱉三足為能。郭璞雲:今吳興陽羨縣君山池中出之。或以鯀化黃熊,即此者,非也。
肉 【氣味】大寒,有毒。
頌曰:食之殺人。
時珍曰:按:姚福《庚己編》雲:太倉民家得三足鱉,命婦烹,食畢入臥,少頃形化為血水,只存發耳。鄰人疑其婦謀害,訟之官。時知縣黃廷宣鞫問不決,乃別取三足鱉,令婦如前烹治,取死囚食之,入獄亦化如前人。遂辨其獄。竊謂能之有毒,不應如此。然理外之事,亦未可以臆斷也。而《山海經》雲:從水多三足鱉,食之無蠱疫。近亦有人誤食而無恙者,何哉?蓋有毒害人,亦未必至于骨肉頓化也。
【主治】折傷,止痛化血,生搗涂之。道家闢諸厭穢死氣,或畫像止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