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七 附合病並病篇 並病證治第二

類別︰子部 作者︰清•錢潢 書名︰傷寒溯源集

    二陽並病。太陽初得病時。發其汗。汗先出不徹。因轉屬陽明。續自微汗出。不惡寒。若太陽病證不罷者。

    不可下。下之為逆。如此可發小汗。設面色緣緣正赤者。陽氣怫郁在表。當解之燻之。若發汗不徹。不足言。陽氣怫郁不得越。當汗不汗。其人躁煩。不知痛處。乍在腹中。乍在四肢。按之不可得。其人短氣。但坐以汗出不徹故也。更發汗則愈。何以知汗出不徹。以脈澀故知也。

    二陽。太陽陽明也。並病者。謂太陽雖受邪。雖已傳入陽明。而太陽仍未罷。兩經俱病也。此條雖雲二陽並病。其創法之意。蓋示人以兩經之邪。有偏盛于太陽者。治法亦當以太陽為主。未可輕治陽明也。自太陽初得病時。至汗出不惡寒句。是言太陽轉入陽明之故。即傳經之義也。乃一條之總義。自若太陽病證不罷者。

    至可小發汗句。是汗不徹而太陽未罷之輕者。此段為客。面色緣緣正赤句至末。方是主。謂太陽之邪正盛而未解。

    其初入陽明之邪。尚輕而可忽。當以太陽表證為主治也。意謂太陽初得病時。發其汗。汗先出不徹。其邪不得盡去。因而轉為陽明。

    邪既轉屬陽明。隨即有自微汗出不惡寒之陽明見證。非若太陽證之身熱惡寒無汗也。即陽明篇首之身熱汗自出。

    不惡寒反惡熱之義也。若邪已轉屬陽明。而太陽病證尚有不罷者。是表證猶未盡除。邪氣未歸陽明之里。

    胃邪未實。為不可下。下之為逆。如此等未盡之表邪。不過因汗出不徹耳。其邪去多留少。可小小發其汗。

    邪當自解。設若病患之面色緣緣然正赤而浮現于面者。乃陽氣為寒邪所閉。怫郁于表。當汗解之。或燻之取汗。

    此雖同一汗出不徹之證。其留邪甚多。一如全未解散之太陽表邪。若前所謂發汗不徹。可小發汗之說。

    又不足言矣。此因陽氣怫郁。為寒邪所束。怫郁于皮膚腠理之間。不得發越。乃當汗不汗。致令人郁悶煩躁也。

    不知痛處者。謂所受寒邪。若但在太陽之表。則如傷寒首條。有身疼腰痛骨節疼痛之證。其痛處自有定在。

    此因寒邪雖在太陽。已曾轉屬陽明。而陽明之經已在肌肉之分。且腹中四肢。皆陽明胃經之所屬也。是以素問太陰陽明論中。有四肢皆稟氣于胃之語。陽明篇中。即有脈浮大而短氣。腹都滿之證。蓋因太陽邪氣初轉陽明。

    在經在腑。未有定所。故覺乍在腹中。乍在四肢。按之不可得。其人氣短耳。即素問離合真邪論所謂此邪新客。

    溶溶未有定處也。見證如此。雖太陽初轉陽明。而太陽表證正盛。陽明不足論也。但坐以汗出不徹之故。更發其汗則愈矣。然何以知其汗出不徹乎。夫脈者。氣血流行之動處也。寒傷營血。不得汗泄。陽氣郁滯。血脈不快于流行則澀。此以脈澀。故知之也。

    二陽並病。太陽證罷。但發潮熱。手足 汗出。大便難而譫語者。下之則愈。宜大承氣湯。

    太陽陽明並病。與上條同義。但上文則太陽證多而未解。雖有陽明證而猶未可下。當專以太陽主治而宜汗。此條則言太陽證已罷。但有潮熱手足汗出。大便難而譫語等陽明胃實諸證。應以陽明為治而當下。皆示人以辨證施治之法也。

    太陽與少陽並病。頭項強痛。或眩冒。時如結胸。心下痞硬者。當刺大椎第一間。肺俞肝俞。慎不可發汗。

    發汗則譫語。脈弦。五六日譫語不止。當刺期門。

    頭項強痛。太陽證也。眩冒。少陽肝膽病也。足少陽之脈。起于目銳 。足厥陰之脈。上入頏顙。連目系。

    邪熱在少陽。肝膽髒腑相連。熱邪在絡。上侵目系。故眩冒也。或眩冒者。或時眩冒也。時如結胸者。時或如結胸之狀。而實非結胸也。少陽之脈。下頰車。合缺盆以下胸中。邪在少陽。故時如結胸而心下痞硬也。況胸又屬太陽者乎。邪在太陽則當汗。邪在少陽則禁汗。太陽與少陽並病。亦不可汗。既不可汗。則兩經郁經之邪無可解之法。

    故當刺大椎第一間。及肺俞肝俞。又叮嚀之曰。慎不可發汗。發汗則譫語。與少陽篇禁例無異也。大椎者。背脊共二十一節。最上之第一節骨上。即百勞穴也。肺俞者。第三椎兩旁各一寸半之二穴也。肝俞者。第九椎下兩旁各一寸半之二穴也。刺大椎者。所以泄頭項強痛之邪也。刺五分。留三呼。瀉五吸。刺肺俞者。泄肺氣以開皮毛也。

    寒邪客于皮毛。皮毛者。肺之合也。然泄肺氣而開皮毛。本當以麻黃湯發汗。乃為正治。因太少並病不可發汗。

    故刺之以泄皮毛而代麻黃湯之汗也。可刺三分。留七呼。刺肝俞者。瀉少陽之邪也。可刺三分。留六吸。凡此三刺。

    皆可泄兩經之氣。解太少之邪者也。故邪在少陽。慎不可發汗。發汗則里虛邪陷而譫語矣。譫語則邪犯陽明。

    脈當洪大而不弦。弦者。少陽肝膽之邪也。脈弦而五六日譫語不止。是木邪盛而未欲解也。故當刺肝經之募穴期門。以泄其邪。所謂隨其實而瀉之也。

    辨誤 條辨不知胸屬太陽。及少陽之脈亦下胸中。而以胸為陽明部分。固謬。又疑雲肝與膽合。

    刺肝俞以瀉少陽。肺與膀胱。非合也。以肺主氣。故刺之以通膀胱之氣化歟。不知太陽之表邪在外。膀胱之氣化在里。通其在里之氣化。豈能即解在外之表邪。其說更謬。尚論不加揆度。遂取其論以為說。雲膀胱不與肺合。然肺主氣。刺肺俞以通其氣。斯膀胱之氣化行而邪自不能留矣。嗚呼。以智者而亦蹈前人之轍跡。其亦以盲引盲之謂乎。嘻。

    太陽少陽並病。心下硬。頸項強而眩者。當刺大椎肺俞肝俞。慎勿下之。

    此即上文之證治也。以上文但言不可發汗。而未言不可下。故此條又重申不可下之禁也。

    太陽少陽並病而反下之。成結胸心下硬。下利不止。水漿不下。其人心煩。

    上文所謂時如結胸。乃其本證。非誤下之變。故不過時常如結胸之狀。而心下痞硬。乃似結胸而非結胸也。

    此因太少兩經並病。皆不可下。以不可下者而反下之。遂成結胸心下硬。又因誤下之虛。中氣不守而下利不止。

    邪陷胸中而水漿不下矣。其人心煩者。誤下之後。陽邪陷膈。故作虛煩也。然其證已劇。而仲景不立治法。致方氏疑為脫簡。而尚論雲。並病即不誤下。已如結胸心下痞硬矣。況誤下乎。比太陽誤下之結胸。殆有甚焉。

    且其人心煩。似不了之語。以太陽經結胸證悉具。煩躁者亦死。意者此謂其人心煩者死乎。愚恐未必盡皆死證也。

    夫三陽經之煩證不一。皆非死證。惟煩躁並見者為重耳。以煩屬陽而躁屬陰也。所以三陰之手足厥而煩躁者多死。

    而三陽篇中。如汗不出而煩躁者。為邪氣不得外泄之表實。故用大青龍湯之汗劑。如發汗若下之。病仍不解而煩躁者。為陽虛陰盛之里虛證。故以茯苓四逆湯溫之。唯結胸證悉具而煩躁者死。蓋以太陽誤下。邪已陷入而為結胸。且諸證悉具。煩躁則陰極陽亡。所以死也。此雖亦以反下而成結胸。其人雖心煩而未躁。或有治法。未可知也。當于仲景諸煩證中。約略尋討其活法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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