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寒、中風,一日太陽,二日陽明,三日少陽,四日太陰,五日少陰,六日厥陰,日傳一經,六日而遍,此定數也。諸所謂不傳者,言不傳髒腑,並非不傳經絡。傷寒惟傳經一事,訛謬百出,道理未為難解,自是醫法不明耳。
傳經一 太陽四十八
【58】大凡病,若發汗,若吐,若下,若亡血,若亡津液,陰陽自和者,必自愈。
發汗、吐、下、亡血、亡津,不無損傷,而邪退正復,陰陽調和,不至偏勝,必自愈也。病,非陰勝,則陽勝,和而不偏,所以自愈。
傳經二 太陽四十九
【8】太陽病,頭痛至七日以上自愈者,以行其經盡故也。若欲再作經者,針足陽明,使經不傳,則愈。
七日以上自愈者,即發于陽者七日愈之謂。六日六經俱盡,故至七日自愈,《素問•熱論》所謂七日太陽病衰,頭痛少愈也。陽莫盛于陽明,陽明之經,陽郁熱盛,則六經俱遍而郁熱未衰,雖不入腑,而經邪猶旺,不肯外發,熱必再傳六經。針足即明之經,瀉其郁熱,則經不再傳,自然愈矣。
傳經三 太陽五十
【10】風家,表解而不了了者,十二日愈。
《素問•熱論》︰七日巨陽病衰,頭痛少愈。八日陽明病衰,身熱少愈。九日少陽病衰,耳聾微聞。十日太陰病衰,腹減如故,則思飲食。十一日少陰病衰,渴止不滿,舌干已而嚏。十二日厥陰病衰,囊縱,少腹微下,大氣皆去,病已愈矣。中風表解,自當即愈,設不了了,則余熱未盡,俟至十二日經邪盡解,無不愈矣。
風寒與溫熱之病,里氣不同,而其經脈之絡屬,傷受之日期,無有不同也。
傳經四 太陽五十一
【5】傷寒二三日,陽明、少陽證不見者,為不傳也。
傷寒,一日太陽,二日陽明,三日少陽,此定法也,二日、三日,無不傳陽明、少陽之理!若陽明、少陽之里證不見者,是但傳三陽之經,而不傳陽明之府也。
陽明病,皆腑病,非經病,故曰陽明之為病,胃家實也。胃家一實,則病邪歸腑,終始不遷,雖未嘗不傳三陰之經,而不復入三陰之髒,所謂陽明中土,萬物所歸,無所復傳,以其陽盡而陰退也。至于葛根湯證,則腑病之連經,而胃熱之未實者。即其桂枝、麻黃二證,亦陽明之經病,未成陽實之腑病者也。二三日中,不見陽明胃家實證,此為不傳陽明之腑也。
少陽病,小柴胡證,皆髒腑病之連經,亦非但是經病,緣髒腑經絡,表里郁迫,故柴胡諸證,久而不罷。有至八九日,以及十三日,且有過經十余日者。若不連髒腑,但在經絡,則三日少陽,四日已見太陰經病證,五日己見少陰經病證,六日經盡而汗解,何得少陽一經之證,如此久遠,而不退乎?即其麻黃一證,亦少陽之經病,未成內連髒腑之證者也。二三日中,不見少陽柴胡證,此亦為不傳陽明之腑也。
傳經五 太陽五十二
【4】傷寒一日,太陽受之,脈若靜者,為不傳,頗欲吐,若煩躁,脈急數者,為傳也。
浮緊之脈,斷不能靜,設脈若安靜者,為不內傳。若經邪郁迫陽明、少陽之經,胃氣上逆,頗欲作吐,與夫煩躁不寧,脈候急數者,是其表邪束迫之重,與經氣郁遏之極,此為必將內傳也。
太陽經病,里氣和平,陽不偏盛,則不內傳于腑,陰不偏盛,則不內傳于髒。傷寒一日,太陽受之,脈若安靜者,為不傳,謂不傳于髒腑,非謂不傳于六經也。程氏以為溫病傳經,傷寒不傳經。果不傳經,是傷寒一日,病在太陽,若脈候安靜,則一日而汗解也,既是傷寒,安有一日即解之理!若不經汗解,六經部次相連,安有太陽既病,但在此經,絕不捱經而內傳者乎!其謂數日仍在太陽,數日方過陽明,支離不通矣,又言或從太陽而陽明,或從太陽而少陽。陽明在太陽、少陽之間,既過陽明而傳少陽,陽明何以不病?若不過陽明,何由而及少陽?後世庸妄,歸有直中陰經之說,未知三陽在表,何由超越三陽而內及陰經也。此皆下愚之胡談,不足深辨也。